Aaron Suen

人生行动宪章
第 60 次原则性终局订正

Aaron Suen
2022-8-13
宇宙化、全球化、国际化人生行动宪章（第
                  60 次原则性终局订正）i
      Aaron Suen 人生行动宪章第 60 次原则性终局订正

第一条 【宪章宗旨】
为明确订定本《人生行动宪章》(以下原则上简称本《宪章》或
《宪章》) 宪章制定人之人生前进方向，坚定走 “雨钧特色宇宙
主义” 人生发展道路，将外界对《宪章》适用行为人本人的人生
走向之影响减至最低之最小必要限度；根据本人之人生远景､愿
景、人生梦想､理想､最终目标身份､人生使命､个人价值观和极简
主义以及逻辑性原则特制定本宪制性章程｡

第一条之二 【最高纲领性理想】
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宇宙文明命运共同体，实现旅居创
投式生活和成立全球化私人投资银行､私人国际化良性资产管理
公司法人机构､私人募集基金公司法人机构的人生最高个人目标，
并在此基础上，以持续利他心态持续学习 - 思考 - 行动，以宇
宙公民理念，持续助力推动构建开放､包容､互学､互鉴､共商､共
建､共享；普遍安全､共同繁荣，普世共赢的世界级和宇宙化新生
态作为人生最高纲领性理想｡

第二条 【宪章制定人之理想人格描述】
《宪章》制定人之理想人格中，本人意欲成为同时符合下列全部
描述的人:
(1) 具有不受外界物质条件､任何其他人评价语言影响到的无条件自信的；
(2) 不自负骄傲的；
(3) 实事求是的；
(4) 具有强大内驱力的；
(5) 具有强大自我战略决策力的；

    【2022-8-13 首次通过】

(6) 具有坚定个人 (独特) 原则的；
(7) 思维､认知､行为系统性的；
(8) 崇尚最大可行自由度 (自决权) 的；
(9) 对团队非现实性可能失控或涉及犯罪不予管控､追究，而必要时又能予以及时的
     (不同程度直到严厉) 提醒，反之则予以实质性严格控制的；
(10) 平等看待所有人之人格同时认识到并尊重其差异的；
(11) 按照 “反非合法性原则”, 以违反刑法及其司法解释之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 之程度 (构成犯罪并判处七年及以上有期徒刑) 之行为为对本人自身
     及他人行为､思维之绝对性底线标准的；
(12) 按照 “反非合法性原则”, 以违反行为发生时所适用之有期徒刑以上的刑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原则上保证本人自身不受监禁以及 30 年以上有期､无期徒刑的惩罚为
     相对性底线标准的；
(13) 按照 “反非合法性原则”, 将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强制法､民事强制执行法 (草案)
     条款之强制性规定依次作为第三､第四､第五梯次相对性底线标准之考虑内容的；
(14) 详细解读：原则上，在不违反行为做出时之刑法 (及其司法解释) 明文规定､(其他)
     法律之明文规定，尤其是人之生命之剥夺性､人身自由限制性之强制性规定之法律
     条文的前提下 (极端情况下，在已经全然或基本达成既定目的条件下，可接受在非
     主观故意因单一非合法行为最多接受 7 年自由限制性刑罚；因多项非合法行为，
     最多接受 20 年自由限制性刑罚的法律条文的前提下；以最小可行之必要 “努力”
     付出之方式，为与本人具有共同理想之全人类中之一部分志合之人之行谋福利之
     利他主义之事务，意图达成本人心愿单之中本人人生既定的､最大可行地意图达成
     的､非非法目的､利他主义或互利主义之普适共赢之心愿或意图达成的对应状态，
     持之以恒以达成既定宏观方向上的人生理想之状态｡
(15) 按照 “反非合法､合章程规约性原则”, 必要时将明文协议条款强制性规定､行业强
     制性规定､标准流程指导书之最小可行行动流程､具体客户 (群体性或个体性) 明确
     要求､行业道德 (道义性质之非强制性规定)､社会公德､学术理想状态､个人理想状
     态绝对上限､核心团队理想状态绝对上限､人类理想状态绝对上限依次作为第六､第
     七､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以及第十五梯次之相对性底线
     标准考虑内容的；
(16) 心境极端平和的；
(17) 可镇定､有逻辑与几乎所有同频人以及大多数善意不同频相对人交流的；
(18) 可终身学习､持续成长的；
(19) 能持续赚取货币，并在 35 岁前赚到至少 100 万元每月之非劳务收入且能赚到
     10 亿至 100 亿元人民币 (或等量本人常居地常用外币) 总量的货币的；
(20) 坚持长期主义聚集的 (保持本人之经营､投资､旅行办公与旅行居住､翻译､语言学习
     交流､书籍写作､运动､起床就寝原则性保持规律性､系统性);
(21) 原则上诚信，但可在本《宪章》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明文规定情形下豁免的；
(22) 能全面､辨证听取外界相对人信息，查明信息真伪的；
(23) 可持续洞察万物本质地并持续､有效地决策的；
(24) 能洞悉人性､擅于资源整合､擅于布局坐庄的；
(25) 不受外界任何人､事､物､资源与本人之贪婪之人性之非最小必要干扰的人｡
(26) 具有多语言者､多语种作家､国际旅居人等身份的；
(27) 结构性开设多家公司法人､企业组织的；

(28) 从事多种可能的事务性行业的咨询､策划､组织､代理､中介活动，以及从事特定标的
     物出赁活动的；
(29) 从事涉外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跨国､跨地区､或全球范围的国际化经营､投资､商务､
     交往､语言交流､研学､留学､会展､文化旅游､婚姻､传媒) 等活动的；
(30) 具有职业企业家､投资人 (包括自然人合格投资人､法人机构投资人等)､私募基金管
     理人身份的；
(31) 从事私募基金管理､跨国股权投资､跨国公司法人经营的；
(32) 最终可成立精简化､极简主义的､全球化､跨国化､跨文化的民营跨国家族办公室集团
     法人机构之组织的人 **#本条款依据《第一修正案》第二条修改，将原文 “私人
     投资银行集团法人机构” 替换为 “民营跨国家族办公室集团法人机构”, 适配人生
     发展方向从传统金融机构向家族财富管理领域调整，更贴合 “全球化资产配置”
     核心目标 #*｡

第三条 【比金钱重要的权利陈述性罗列】
本人兹认定，在任何情况下，以下权利大于金钱､资产｡
(1) 生命权；
(2) 生存权；
(3) 基本健康权；
(4) 休息权；
(5) 独立自主决策权；
(6) 行动自由权；
(7) 学习成长权 (发展权);
(8) 独立思考权；
(9) 言论发表权；
(10) 出版权；
(11) 集会权；
(12) 结社权；
(13) 法人经营自主权 (包括经营之独立决策权)｡

In any event, the right
(1) to subsistence,
(2) of life,
(3) of basic health,
(4) of rest,
(5) of decision-making,
(6) of freedom of action,
(7) of learning and growth, (of developement)
(8) of independent thinking,
(9) of speech,
(10) of publishing,
(11) of assembly,
(12) right of association,
(13) business autonomy (including decision-making) is greater than money and assets.

第四条 【价值观排序与自然人权利让渡顺序排
列】
本人理想的人生价值观，总体原则上遵循 “真理 / 规律” 大于等
于 “人之心愿 / 利益” 大于感情 (“真理 / 规律”≥“人之心愿 /
利益”> 感情) 之排序｡具体项目排序如下，其顺序原则上终身不
变，并在与人交换时遵循由末尾向首位交换出让的原则，其中
1-10 项任何时候不得出让，其顺序亦不得做改动:
(1) 个人生命权 (个人生命肇始､开始存在的权利与特性);
(2) 个人生存权 (个人生命存在的时间延续性);
(3) 个人身体完整保持权 (个人肉体完整之保持权);
(4) 个人身体､精神､思维认知世界之健康保持权 (机能之正常运转权 / 个人身心无疾
     性);
(5) 个人自由权 (独立自主的战略性自主决策权､自主思考选择性以及可自动运营的资
     产创造权);
(6) 个人信念感 | 自信感 (最核心社会资源);
(7) 对外信任感 (他信感)【思维意识体系与自身行为的相对一致性 (原则上一致性)】;
(8) 个人独立的 “全局之本质主义真相之探索权､明晰权”;
(9) 个人学习､成长､改变权 (发展性);
(10) 个人 - 团队人生理想 | 梦想 | 愿景【List】(动力性);
(11) 个人大范围社会性信用【个人承诺之意思表示对非本人之人的有效性】基于本人
     个人之明确承诺，坚持审慎承诺､最大诚信:
     1) 第 1 款。个人经营性社会信用 (所谓 “商业信用”)
     2) 第 2 款。个人资本性､金融性 (界) 之信用 (“金融､资本市场信用”)
（12）资产性无形资源 (物质基础进项的存续性):
         第 1 款。高质量注意力
         第 2 款。高质量精力
         第 3 款。高质量时间
         第 4 款。高质量认知
         第 5 款。优质信息
         第 6 款。有效的系统化规则
(13)个人影响力
(14)个人领导力
(15)个人决策力
(16)个人思维力
(17)个人沟通力
(18)个人利他主义､感恩之表达 ¹;（注：¹ 可通过口头等非实质性方式或金钱､物质等实
     质性方式加以表示，并应当对可能被人非善意利用之情形加以考虑｡）
(19)个人声誉 (相对核心社会性声誉):
      第 1 款。个人品格
      第 2 款。个人才华

(20)高质量人脉圈
(21)其他资产性无形资源
(22)长期性资产标的体系:
第 1 款。本人合作之核心之人【自己阵营之自然人】:
   第 1 项 核心合伙人
   第 2 项 核心股东
   第 3 项 核心高管
第 2 款。股权
第 3 款。股份
第 4 款. IPR 资产 (智慧财产权 / 知识产权资产):
   第 1 项 著作权收入:
     ①. 图书著作权收入
     ②. 音频 / 音乐著作权收入
     ③. 视频 / 影像著作权收入
     ④. 软件著作权收入
     ⑤. 其他著作权收入
   第 2 项 商标权收入:
     ①. 商标许可使用费收入
     ②. 商标合法转让所得额
     ③. 其他商标权收入
   第 3 项 专利权收入:
     ①. 外观设计专利收入
     ②. 实用新型专利收入
     ③. 创新发明专利收入
     ④. 其他专利权收入
第 5 款。资产性权益 -- 被动性收益:
   第 1 项 用益物权:
     ①. 公司开设与之现金流资产
     ②. 针对他人之公司法人机构股权 / 股份投资分红
     ③. 房地产再租赁之租金资产
     ④. 基金投资:
        私募基金开设与投资 -- 一级市场；或
        共同基金投资 -- 二级市场（一二级市场）
   第 2 项 文玩租赁之利得
   第 3 项 贵金属投资标的之利得:
     ①. 黄金
     ②. 白银
     ③. 铂金
     ④. 镍金属
     ⑤. 钯金
     ⑥. 其他上述未列明可合规交易之贵金属标的物
   第 4 项 保险
   第 5 项 信托
   第 6 项 银行结构性存款

第 6 款。分红权【来源如下】:
   第 1 项 非本人运营的法人机构之股权
   第 2 项 持有他人公司之股份
第 7 款。其他绩优公司股票
第 8 款。共同基金份额之分红权
(23)核心政治权利:
    第 1 款。言论自由权
    第 2 款。出版自由权
    第 3 款。集会自由权
    第 4 款。结社自由权
(24)社会性责任感 (社会责任):
    第 1 款。对自我经营与未来生活､成长､发展的责任感；
    第 2 款。对已付费客户责任感；
(25)对公司法人核心团队之人的责任感；
(26)对公司法人团队全体的责任感；
(27)货币 (通货・金钱);
(28)狭义家庭责任:
    第 1 款。婚前主要为对父母；
    第 2 款。如缔结婚姻则转为主要对妻女等｡
    第 3 款。对其他客体的责任感:
       第 1 项 对人类未来的责任感；
       第 2 项 对大洲之人未来的责任感；
       第 3 项 对 “国家” 之人未来的责任感；
       第 4 项 对 “地区” 之人未来的责任感:
         ①. 对 “省区” 之人未来的责任感；
         ②. 对 “市级” 之人未来的责任感；
         ③. 对 “区级” 之人未来的责任感；
       第 5 项 对同圈层､发展志向之人未来的责任感；
(29)本人之后嗣生育权
(30)个人威信之保持
(31)权威感 (无形性等级感)
(32)立场 (坚定) 性
(33)神秘感
(34)损失感
(35)稀缺性 / 限定性 / 稀缺感
(36)对仅需内在反馈 (内驱力) 回报的需要感:
    第 1 项 当事人自己内在开心回报 -- 利他主义
    第 2 项 内心使命感
    第 3 项 内心热爱感
    第 4 项 内心成就感
    第 5 项 内心责任感
    第 6 项 内心骄傲感
    第 7 项 内心自豪感
    第 8 项 对事件本原全貌真相还原的探索欲和好奇感

第 9 项 道德优越感
         第 10 项 内心荣誉感 (自我激励与自我认同感)
         第 11 项 内心危机感 (负面回报)
     (37)第 2 款。仍需要外在反馈 (外驱力) 回报:
        第 1 项 需要社会赞誉 (自其他自然人､法人组织):
           ①. 需要社会荣誉证书认可表示 (背书认可);
           ②. 需要社会奖章认可表示；
           ③. 需要社会称号认可表示
        第 2 项 需要其他方积极性 “标签”(例如：大方)
        第 3 项 需要担任官职的权力感､支配感､引领感和自豪感
        第 4 项 个人之对公神秘感
        第 5 项 需要参与仪式的存在感､仪式感､宏大感和兴奋感
        第 6 项 阶梯化逐步增强相互反馈获得的游戏感､参与感和互动感
        第 7 项 首次从事某一外在事件或获得某些新鲜体验的新鲜感和好奇感
        第 8 项 获得从未获得某种标的物所产生的获得感
        第 9 项 需要其他主体 (自然人､法人组织) 鼓励
        第 10 项 类似会员身份所带来的独特感和尊荣感
        第 11 项 非金钱上述未列明其他正向回报标的物及其相应机制
(38) 非核心社会名誉:
         第 1 款。个人声望
         第 2 款。其他社会名誉评价
(39) 社会道德:
         第 1 款。制度至上
         第 2 款。公平性
(40) 其他实质性【社会】权利
(41) 其他实质性【社会】权利之附加权利 / 权益
(42) 个人内在存在之慕强性心理
(43) 个人内在存在之从众性心理
(44) 大众性他人评价 (大众舆论)
(45) 个人情怀主义
(46) 个人面子 (虚荣感､虚拟荣誉感)
(47) 其他外在添附标的物:
         第 1 款。其他临时性外来权利
         第 2 款。个人所获得之外来､社会性标签致全体
         第 3 款。其他无形外在添附标的物

  第五条 【恐惧来源之本质】
  人之通用恐惧来源之本质性总结如下:
  (1) 自体生命之丧失 (生存权受剥夺),
  (2) 人身､思考权､选择权自由之受剥夺:
      1) 第 1 款。人身自由之永久受剥夺，
      2) 第 2 款。人身自由之有限期受剥夺 (7 年以上)
      3) 第 3 款。人身自由之有限期受剥夺 (7 年及以下)

(3) 本人之人身 (肉体) 完整､健康权受侵害
(4) 商誉､金融信誉之受损直至丧失，
(5) 政治权利之受剥夺:
    1) 第 1 款。政治权利之永久受剥夺，
    2) 第 2 款。政治权利之限期受剥夺｡
(6) 被动收入式资产受剥夺，
(7) 个人之时间､精力､注意力自主分配权受剥夺
(8) 本人之货币受剥夺后未能如愿获得所期望价值:
    第 1 款。本人受到欺骗，
    第 2 款。各方之间有重大误解，
    第 3 款。本人或各方人员之间预期需要管控｡
(9) 个人之名誉､荣誉､社会性声誉受损害，
(10)本人之身份､从业资格 (饭碗) 受永久剥夺，
(11)本人之身份､从业资格 (饭碗) 限期受剥夺，
(12)人之应得之人生发展可能性或机会受剥夺，
(13)本人受到社会性抛弃 (丧失同圈层密切关系人对自身之社会认同)
(14)个人之其他上述未列明标的物､机会､权益､以形成之理想生活状态之存续权等之受
    剥夺｡

第六条 【关于本人行为之 “信” 与 “变”】
审慎承诺，最大诚信；敢于修正，放弃面子；长期主义，行稳致
远｡

第七条 【普世宇宙公民理念】
普世宇宙公民理念是一种理念性信仰，普世宇宙公民大脑内不抱
有任何现有国家､政党､政治主张等概念的约束，认为世界各地甚
至全宇宙全部都可以前往，没有任何限制，任何不违反法律强制
性规定之事务，在特定条件下皆可为之，主张建立 “宇宙公法”､
“宇宙级政治生态”､寻求 “普世共赢”､“天下共主” 的人生状态｡

第八条 【意欲从事工作､活动､生活状态､方式 (理
想人生､人格) 描述】
本人意欲持续以旅居方式，从事与语言等涉外事务 (尤其是商事
､投资､金融相关的活动) 相关的咨询､策划､代理､会展､旅游､著作
撰写､音视频摄录､语言言语翻译､出版等一系列工作相关的策划

与组织工作｡并以如上所述事务为基础，进行国际商务､金融､贸
易､经营等相关性质的创业､投资､私人募集基金 (包括股权投资类
与证券投资类 ²) 经营管理､资产管理公司开设､经营及个人､家庭
之全球资产配置相关的活动的，进而透过【每月 10w + 人民币
现金流收益】, 最终享有私密且独立的旅居式的私人办公方式和
生活方式的最大可行之自由化的人生理想状态与方式｡（注：²
需以取得中国基金､证券业协会分别出具的基金从业资格､证券从
业资格为最小可行条件；必要时可考虑取得 CFA 和 (或) MF
等相关性质资质｡）

第八条之二 【人生前进方向顺序排列】
本人人生前进方向，按照如下顺序排列，每一步都只做 “最小可
行之本质主义步骤” 即可:
(1) 通过咨询､策划 ³､中介､代理､租赁､金融 (包括私募股权基金､私募证券基金及其国
    际化､全球化) 等行业方式，针对特定需求之特定标的进行小额交易；（注：³ 可
    以以口头､书面形式进行｡）
(2) 满足公司法规定之最小可行条件则开设公司法人机构，营收 10000w + 时，同时
    策划设计好【集团化】公司法人机构顶层架构；
(3) 营收稳定在 CNY 30w + 时，则开始招募 1-2 名助理人；
(4) 营收稳定在 CNY 100w + 时，则开始招募 1-2 名员工、民事商事合伙人、民事商
    事合作者、雇员、民事商事合伙人、民事商事合作者、雇员 (工人);
(5) 营收 100w + 时，则开始业务文书化､标准化；
(6) 营收 1000w + 时，则开始加强营销活动，提高客单价；
(7) 营收 10000w + 时，则开始重构业务全盘的商业模式 (进行会员制､俱乐部制､以及
    国际化､生态化的顶层设计);
(8) 营收 10000w + 且个人手头空闲盈余资金达到 100w + 以上时，开始成立私募基
    金､进行股权投资，随后应成立资产管理公司｡

第八条之三 【本人创投活动红线】
本人创投活动红线如下:
 (1) 负向现金流的资产不可:
     ①. 总成本额；
     ②. 定金或月供；
     ③. 宏观综合利息率；
     ④. 现金流；
     ⑤. 总负债额；
     ⑥. 自有资金额｡
(2) 银行月供及利息大于正向现金流入额贷款不可｡

(3) 向风险投资 (VC) 融资坚决不签个人连带担保｡
(4) 原则上只发起轻资产零成本或低成本创业项目｡
(5) 其他本质相同的损害本人相同性质､相近性质权益条款的情形｡

第八条之四 【私募基金之成立之可替代性】
本人依法并依据本宪章原则，在本宪章项下，将私募基金之成立
列为可选择项，但在任何情形下非为必须之人生项目 **#本条款
依据《第一修正案》第三条新增，降低私募基金成立的强制性要
求，为人生规划提供更多灵活性，避免单一路径依赖 #*｡

第八条之五 【非货币的股东进入投资方式之允许】
在本宪章项下，本人 (任何对公司､企业等法人､非法人的) 投资
的方式上允许非货币的股东进入投资方式可通过:
(1) 以股权；
(2) 以债权；
(3) 以知识产权 (IPR);
(4) 以特定依法入股且可估价之标的使用权；
(5) 以其他依法可用的非货币的股东进入投资标的物之一种或多种之组合投资加以实
    现 **#本条款依据《第一修正案》第四条新增，拓展投资方式多样性，适配不同
    资产类型 (如知识产权､标的使用权) 的投资需求，降低货币资金依赖 #*｡

第九条 【关于本宪章所涉及的战略､方案､计划制定
的制定､落实预期与机制】
本《宪章》制定人应当制定关于本《宪章》､本人人生战略､实施
方针､方案､计划的制定､落实的相关预期指标与落实机制与监督
机制，并做好相关的人 (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策划人､指挥人､组织
人､实施人､监督人等) 的行动内容部署 (包括但不限于有关的具
体内容表述､评价维度及其表述､相关数据性指标等), 做好相关人
员的预期管理与协调机制；坚持向对应相对人披露 (disclose) 相
关最小可行之必要信息原则，适度做好对不特定人群､不相关人
员 (包括亲属在内) 的相关具体信息保密工作；同时做好针对既
定任务的监督检查的落实｡

第十条 【创业家､企业家､投资人､私募基金管理人
之使命】
创业家､企业家､投资人､私募基金管理人之使命即通过货币作为
信任中介物以及物质基础，通过创造可自动运行的资产 (公司等)
获得人身选择可能性自由､改造现有工资结构与公司治理模式，
进而履行社会责任､实现本人人生使命､愿景｡

第十一条 【本人较强能力开列､宣示】
经实践检验，本人以下能力较强，尤其排名靠前的能力，应当持
续重点培养与发扬:
(6) 空手让他人为本人而行动能力 (激励､鼓励､引导力);
(7) 经营能力；
(8) 决策能力；
(9) 策划能力；
(10) 组织能力；
(11) 逻辑能力；
(12) 谈判能力；
(13) 语言､言语能力；
(14) 学习能力；
(15) 领导力；
(16) 综合管理能力:
     1) 第 1 款。尤其资本管理能力；
     2) 第 2 款。资金管理能力；
     3) 第 3 款。组织管理能力；
     4) 第 4 款。核心人员管理能力；
(17) 影响塑造力 (造势能力)｡

第十二条 【人生绝对性人生底线宣示】
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使自身行为确实违反刑法及其司法解释之七
年以上有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之程度 (构成犯罪并判处
七年及以上有期徒刑), 或超逾以上限度｡

第十三条 【人生绝对性人生底线宣示补充说明】

本人的绝对底线就是原则上不亲自违反【必要时可与他人商议由
其代理实施】行为发生时所适用之:
(1) 单罪七年以上 (不含本数) 有期徒刑；
(2) 数罪并罚中累计达二十年 (含本数字) 以上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上的刑法及相
    关法律之司法解释对应条文；
(3) 保证本人自身绝对不受死刑和无期徒刑 (以及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的惩罚【因为本
    人将生命权､生存权､健康权和保持身体完整权视为至上的权利，且因单一行为原
    则上接受五年､七年至多接受十年监禁；因多个行为至多接受二十年之监禁】｡

第十三条之二 【禁止性行为 (一)】
在任何情形下，本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4) 剥夺或变相剥夺其他 (相对) 人生命，
(5) 剥夺或变相剥夺其他 (相对) 人生存权，
(6) 剥夺或变相剥夺或意图伤害其他 (相对) 人身体健康､或对其施加肉体上的 (残酷)
     虐待，
(7) [法律法规合规性要求略去]***,
(8) [法律法规合规性要求略去]***,
(9) 以其他方式剥夺他人之与上述权利本质相同但名称不同的其他权利，
(10) 参与毒品类､黑社会性质组织､(国际) 恐怖主义组织､(国际) 极端主义组织活动，
(11) 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管辖地区内参与赌博或带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赴境外赌博 (不包括非由本人组织的､自发的散在的赴境外赌博活动),
(12) 基于非主观善意目的剥夺他人独立思考和基于独立思考后自主做出选择的权利，
(13) 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管辖地区参与赌博或带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
     境外赌博 (不包括非由本人组织的､自发的散在的赴境外赌博活动)*# 本条款依据
     《补正案 (二)》新增，明确 “任何情形下” 的绝对禁止性行为，强化底线约束，
     其中第 4､5 项因涉及敏感内容，按规则标注涉密 #｡

第十三条之三 【禁止性行为 (二)】
在除面临生命危险的严重现实性危险的情形外的任何情形下，本
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1) [法律法规合规性要求略去]***,
(2) [法律法规合规性要求略去]***,
(3) 以其他方式剥夺他人之与上述权利本质相同但名称不同的其他权利，
(4) 剥夺他人之独立思考权､战略自决权､学习权，
(5) 剥夺他人之与上述权利之性质相似权利 **#本条款依据《补正案 (二)》新增，聚
    焦 “非生命危险情形” 的禁止性规定，细化约束场景，其中第 1､2 项因涉及敏感
    内容，按规则标注涉密 #*｡

第十三条之四 【禁止性行为 (三)】

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管辖地区，本人不得有以下任一
行为:
(1) [法律法规合规性要求略去]***,
(2) [法律法规合规性要求略去]***,
(3) 上述未列明的类似性质活动 **#本条款依据《补正案 (二)》新增，明确 “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地区” 的特定禁止性行为，适配地域法律约束，其中第 1､2 项
    因涉及敏感内容，按规则标注涉密 #*｡

第十三条之四 (b) 【第十三条之四适用范围补充】
本条系适用且仅适用于当本人国籍国不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依
法先行变更国籍完结) 之情形下，新国籍国刑法甚至法律未明文
禁止之情形 *< 斜体 > 本条款依据《第一修正案》第六条新增，
明确第十三条之四的地域适用边界，适配国籍变更后的法律适用
调整，避免法律冲突 #*｡

第十三条之五 【禁止性行为 (四)】
在非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管辖地区未经女性相对人明确
同意并保证其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完全自愿前提下，本人不得有
以下行为:
(1) [法律法规合规性要求略去]***,
(2) [法律法规合规性要求略去]***,
(3) 上述未列明的相同性质活动 **#本条款依据《补正案 (二)》新增，明确 “非中国
    法律管辖地区” 的特定禁止性行为，同时强化对女性相对人权利的保护，其中第
    1､2 项因涉及敏感内容，按规则标注涉密 #*｡

第十三条之六 【女性年龄标准的依法调整】
虽然有前款的约定､声明，但当
(a) 本人法定国籍国或 ；
(b) 行为发生或，；
(c) 结果发生之驻在国或；
(d) 相对人的国籍国之其中之一或多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
十三条之五中之女性年龄应不小于十四周岁；当前述 (a)-(d) 为
其他国家，相关国家刑法 (典 / 法例) 等有更高年龄限制的，
从其规定予以调整；但当本人不再可能满足前述 (a) 为中华人
民共和国且新国籍国刑法 (典 / 法例) 等有更低年龄限制且不

存在 (b)-(d) 相关国家刑法 (典 / 法例) 等有更高年龄限制的不
在此限｡虽有前述规定但女性一方如年龄小于 12 周岁且出现任
何反抗不适等包括但不限于前述情形或可能造成其他伤害者应
无条件停止，未开始的不得开始 *< 斜体 > 本条款依据《第一
修正案》第五条新增，明确女性年龄标准的法律适配规则，结
合国籍､行为地等因素动态调整，避免因地域 / 国籍差异导致的
合规风险 #*｡

第十四条 【人生绝对性人生底线宣示之地位】
人生绝对性人生底线宣示为本人人生之可接受之绝对最底线，为
“特殊非常性手段”, 其地位应当为过渡性､临时性手段，不要将该
合规上位主义选择作为长期行动策略､方针｡

第十五条 【人生绝对性人生底线宣示之适用】
“人生绝对性人生底线” 适用时，应综合衡量其 ROI, 充分考虑
其使用后对自身长远影响､对核心团队人员､本人核心资产的影响，
以及可能引起的最大公众负面响应程度､影响范围等，并在经严
格程序审查后使用；原则上，使用时应至少经过合规合法性审查
(尤其是刑事合规性审查) 后适用；必要时应考虑增加伦理审查环
节后适用，且原则上在成立公司法人机构后由法人机构之法人代
表 (法定代表人) 代替公司､本人承担此上述 “责任性后果”｡

第十六条 【人生相对性人生底线宣示】
本人的相对底线就是:
(1) 在一般情形下，原则上使本人行为在本宪章附录一所载程度 (刑法之犯罪行为) 之
    上即可；
(2) 较特殊条件 (参考本章程第九十一条之第 4-15 项) 下，不违反行为发生时所适用
    之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原则上保证本人自身不受监禁，受有期､
    无期徒刑的惩罚【因为本人将思想自由､行动自由､人身自由､时间自由､注意力自由
    以及自主决定权视为除生命权､生存权､健康权和保持身体完整权以外本人之至上
    的权利】;
(3) 极特殊情况､条件 (参考本章程第九十一条之第 1-3 项) 下，所受之自由刑应当遵
    循 “单罪五年相对上位主义原则” 和 “单罪七年绝对上位主义原则”｡

第十七条 【人生相对性人生底线宣示之地位】
人生相对性人生底线，又称本人人生一般性人生底线，为与人交
往中显明于公众 (大范围不特定人群⁴) 的一般性人生行为底线
(公众性法律认知底线与道德底线)｡（注：⁴具体指需要面对有超
过 5 人 (包括 5 人，但不包括本人在内) 的，为对本人具有关
键性作用或潜在威胁的非同圈层 “特定人员” 在场的 “公众性场
合的情形；涉及敏感的刑事性法律规定的，原则上指需要面对有
超过 3 人 (包括 3 人，但不包括本人在内) 的，为对本人具有
关键性作用或潜在威胁的非同圈层 “特定人员” 在场的 “公众性
场合的情形｡）

第十八条 【短期性生存必要资金底线现金流获
取】
为确保个人决策､思想､行动之独立性，以及本人生存､生命安全
及根本食宿，应确保每日平均现金流大于等于 USD 45 (CNY 300
CHF 45 EUR 45 NZD 73) 元，此平均数不得低于 USD 45 元，
上限永不限制；并将警戒线设置于 USD 50 (CNY 335 CHF 48
EUR 80 NZD 80) 元处｡

第十九条 【短期性生存必要资金底线现金额】
为确保个人决策､思想､行动之独立性，以及本人生存､生命安全
及根本食宿，应确保创业后手头持有大于或等于 30w 元人民币
或等额或超额之外币以上之现金之储备｡

第二十条 【核心资产创造之终极基本之宗旨】
核心资产创造之终极基本之宗旨是使得资产管理人本人通过购买
他人的时间､精力､注意力等资源以使自身之生命权､生存权､健康
权和保持身体完整权､思想自由､行动自由､人身自由､时间自由､
注意力自由以及自主决定权､战略自决权､人生观世界观之关键性
概念之定义之自主权；以及本人自身之人生远景､愿景､人生梦想

､理想､最终目标身份､人生使命､个人价值观和极简主义之生活方
式之理想状态之最终实现｡

第二十一条 【人生终局性目标 -- 最大可行自由主
义生活状态宣示】
本人的人生终局性目标 -- 最大可行自由主义生活状态是凭借用
益物权､居住权､动产使用权､法人经营权､股权投资､私募股权､对
外债权､有价证券 (包括基金和债券等) 和分红权 (被动收入权
益), 在全宇宙的范围内 (至少是全球), 在终生的时间内，凭借①
公司法人制度②金融制度③用益物权制度､合同制度､代理制度等
(制度) 为最小可行工具，以全球旅居生活､跨国经营､全球化与国
际化私募基金创立､跨国､跨文化私人资产管理公司创立､私人 (澳
门 / 瑞士) 投资银行创立､全球结构性投资､国际婚姻与跨国家庭
组建､线上化和电子化数字化办公之最小可行化极简主义的生活
方式以及线上化为主的工作方式，以获得企业家､金融投资家､私
人募集基金 (私募基金) 管理人､作家､翻译家､跨文化活动家､多
国 PR 持有者身份，并以此为依据接续奋斗，以期达成以下人
生关键性理想状态｡

第二十二条 【全球旅居之人生状态】
本人全球旅居人生，具体通过以下住宿､出行的具体方式､手段､
渠道等加以实现之:
(1) 临时性入住全世界各地之民宿；
(2) 临时性入住全世界各地之青年旅舍；
(3) 临时性入住全世界各地之各星级等级酒店；
(4) 合法借宿在全世界各地之其他旅居同好人之家中；
(5) 与其他自然人或法人机构进行中短期租赁合同签订；
(6) 或与其他自然人或法人机构协议设立用益 (物) 权 -- 居住权；
(7) 以及租赁或购买房车并雇佣驾驶司乘人员；
(8) 雇佣拥有驾驶技能之私人秘书或助理､代理驾驶人 (代驾人);
(9) 找寻并雇佣代理驾驶司乘人员提供劳务；
(10) 购买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通工具之服务:
     1) 第 1 款。飞机之头等舱；
     2) 第 2 款。飞机之商务舱；
     3) 第 3 款。飞机之经济舱；

4)   第 4 款。火车之高铁之卧铺之软卧､硬卧､一等座或二等座位
  5)   第 5 款。火车之动车之卧铺之软卧､硬卧､一等座或二等座位，
  6)   第 6 款。以及直达､特快､快速列车卧铺之软卧､硬卧，
  7)   第 7 款。或普通列车座席 (硬座等);
  8)   第 8 款。选乘电车､汽车搭乘等｡

第二十二条之二 【全球旅居居住形态之补充】
〔本条系 2026 年 9 月 25 日补正案（四）所增，经制定人审签核准、签署生效〕

本人全球旅居人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法采用下列居住方式、形态与渠道实现之：

（一）出于临时性、移动性、流动性居住之需要者；

（二）因应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突发事件等之应急避险需要者；

（三）因应灾害安置、过渡性居所之需要者；

（四）出于轻资产、高流动、成本优化及最小可行极简主义原则之需要者；

（五）其他符合本宪章宗旨之特殊旅居情形者。

本人得采用下列居住方式、形态与渠道实现之：

第1项　集装箱房（含集装箱改造住宅）；

第2项　移动板房、活动板房（含预制装配式房屋）；

第3项　救灾帐篷、大型军用帐篷（含应急救灾型篷房及灾难安置型帐篷）；

第4项　帐篷与露营（含露营帐篷、自驾露营及露营地驻留）；

第5项　蒙古包、毡房等游牧式居所；

第6项　木屋、树屋、轻钢装配式小屋等轻型生态居所；

第7项　拖挂式房车及房车营地长期驻留；

第8项　胶囊旅馆、太空舱旅馆等微型共享住宿；

第9项　换宿（含协作换宿、互助驻留等，以民事合作方式换取住宿）；

第10项　其他符合本宪章宗旨之临时性、移动性、最小可行性居住形态。

上述形态之采用，均须符合轻资产、高流动、最小可行极简主义原则及不购置不动产原则（附件A.04.001）；凡涉「雇」「工」之表述，依宪章术语铁律，一律理解为民事合作、协作关系，绝不构成劳动雇佣关系。


第二十二条之三 【水上及特别形式居住形态】
〔本条系 2026 年 9 月 25 日补正案（五）所增，经制定人审签核准、签署生效〕

本人全球旅居人生，于下列特别情形下，得采用水上及非常规载体之居住形态：

（一）应急避险、灾害安置、突发事件处置之需要者；

（二）特殊旅居体验、考察研究等非常规情形之需要者。

第1项　船屋、船宿等水上居住形态；

第2项　水面浮动平台、水上浮动住宅等特殊水上载体；

第3项　应急避险、灾害安置等特别情形下之临时性水上居住形态。

前款所列形态，仅作特别形式标注，仅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不作为常设居住形态。

采用水上及非常规载体居住形态者，须符合水域管理、航行安全、治安、消防、环保等法律、行政法规及主管机关之规定，不得妨碍公共利益与他人合法权益。

本形态之采用，准用第二十二条之二第三款【共同原则】之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质主义理想状态】
为最大限度自由体验个人的人生，本人可在刑法及其在行为状态
发生之当下之司法解释无明文禁止的状态下，凭借自身理智思维，
独立､理智仔细思考､列明所有选项，并作出最符合本心的战略性
､战术性选择；在不违背前述原则基础上得以任何形式从事任何
本人认可的营利性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
(1) 股权结构策划设计活动；
(2) 股权结构策划设计咨询､代理活动；
(3) 法人组织架构策划设计活动；
(4) 法人组织架构策划设计咨询､代理活动；
(5) 商业模式策划设计活动；
(6) 商业模式策划设计之咨询､代理活动；
(7) 法律许可下的法务咨询建议活动；
(8) 各类信息咨询活动；
(9) 各类项目策划活动；
(10) 各类民事代理活动；
(11) 文化传播､文化传媒活动；
(12) 茶产业营利性经营活动；
(13) 汉服文化产业营利性经营活动；
(14) 跨境电子商务营利性经营活动；
(15) 出入境代理营利性经营活动；
(16) 出入境 (跨境) 商务､投资､考察､金融 (包括但不限于国际股权投资运作､股权融资
     运作､私募基金管理与经营)､(集团或单体公司法人机构) 开设与经营相关之营利性
     经营活动；
(17) 翻译､(电子化) 出版､跨文化交际相关之营利性经营活动；
(18) 旅游､旅行相关之营利性经营活动；
(19) 国际婚姻､国际家庭组建､国际移民､永居身份取得之代理相关之营利性经营活动；
(20) 国际留学､游学､访学等学务相关之营利性经营活动；
(21) 其他自己感兴趣且不违反法律的任何合法经营性活动
(22) 【财富自由的理想状态】非劳务正向 (流入性) 现金流大于同期总支出 125% 及
     以上，因而无需通过继续由本人亲自出卖任何自身标的物，以换取消费性支出的
     理想生活状态与方式｡
(23) 【经营活动理想状态】经营活动标准化､自动化､制度化､国际化､集团化，创始人可
     以作为实际控制人而抽离于经营活动的状态｡

(24) 【时间自由安排的理想状态】个体从事活动的时间表､具体事项内容与实施时间均
     由本人自行安排､他人不得干涉，也不接受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对本人日常活动予以
     安排，对此不设置任何除外条款，任何活动必须活动时间､地点､方式必须平等协
     商，否则任何情况下概不接受，除非直接威胁本人之生命｡

第二十四条 【万物条件主义交易化本质主义原
理；以刑事性法律为初始底线、保持善意行动之行
动模式原理】
本人认定万事､万物均是基于条件构建的，交易化本质主义活动，
不归结于 (本) 人与 (其他非本人之) 人之间的交换条件的归因，
均为非本质原因；认知思考，应当自由地从 (本) 人与 (其他非
本人之) 人之间的交换条件的归因开始思考，且以刑事性法律及
其司法解释之强制性规定为最低底线，随着自身条件的改善､本
人统领的人渐增而不断提高，以善意之初心，行互利之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一事一议､一次一分析原则】
为确保切实将外界对《宪章》适用行为人本人的人生走向影响减
至最低之最小必要限度，避免来自于包括但不限于父母､亲戚､朋
友､顾问或其他任何人员，违背宪章制定行为人本人意愿之本意
对本人思维､认知､决策的干扰､干涉，并保证本人思维持续活跃､
保持创新性､创造性，对于任何时间的分析，应当结合本宪章其
他原则和本原则，施行一事一议､一次一分析的方针､并独立负责
｡

第二十六条 【完全仅依法人生决策自主做出原
则】
本人之人生，不论在何 “国家”､“地区”､在哪一个统治者治下､亦
不论任何人对本人之评价､看法如何，在任何生命､生存､以及人
生终身之自由权非受到严重现实性威胁之前提下或时候，均不接
受任何非本人 (自主意愿) 之任何安排或选择权行权之代理活动；
对其他人 (无论其具有任何标签), 本人对其任何提议，均具有当

下之 veto (否决权)｡此原则，不论 (不考虑) 其相对人之身份､与
本人之社会关系､地位､国籍､学历或其他任何标签为何物｡均应谨
记对方本质亦为 “人”, 且本人在一生中，无论情况如何，本人均
应享有自主思考､对本人之人生决策之自主权利享有之天然权利
这二个不可变改的根本性事实｡

第二十七条 【人生行动之 “最核心动作” 之专注
原则】
任何时候工作，本人自身都要选择专注于做最赚钱的 “最核心动
作 (或一系列动作)”, 将其他活动，以所有可行的合法手段进行
授权他人､委付处理､雇佣､合伙､劳务代理等方式处理｡

第二十八条 【非致命非因天气改变自主做出之决
策､决定原则】
除非因致命性或高度危险性原因，本人非因天气原因，改变既定
自主做出之决策､决定，必要时可以通过携带雨具等防雨方式加
以解决，但对于既定决策，原则上必须加以实施｡

第二十九条 【非为自身不做任何决策､决定原则】
“最大自决权及其尊重原则”, 本人遵循不经相对人请求，非为自
身､或涉及自身核心利益，不代替任何非本人自然人､法人机构
(包括亲属､配偶､婚恋对象､付费用户等在内) 做出任何决策､决定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外:
(1) 本人自身之生命､生存权遭遇 (严重) 现实性威胁，因而必须立即为本人自身以外
    自然人､法人机构 (实权人) 做出特定的决策､决定的；
(2) 完全基于或纯粹系本人自主思考意愿所选择的身份 (国际私募基金管理人机构经营
    人､国际化企业家) 履行职务所必须；
(3) 基于个人爱好之身份 (例如：旅居人士､自由撰稿人､翻译人等) 践行､体验或愉悦
    本人身心之需要；
(4) 基于刑法强制性规定，必须立即为本人自身以外自然人､法人机构 (实权人) 做出
    特定的决策､决定，否则将面临十年及以上期限的､终身的现实性的实质性刑事处
    罚或生命剥夺性质的实质性刑事处罚的；

(5) 基于民法､商法及其相关法律之强制性规定，必须立即为本人自身以外自然人､法
    人机构 (实权人) 做出特定的决策､决定，否则将面临当下及未来可预见的､(结合
    个案理性分析后) 本人认为不可接受的法律 (货币数额的) 处罚的；
(6) 基于特定 Case 之合同条款明文之规定､基于对等原则或其他原则，本人认为立即
    为本人自身以外自然人､法人机构 (实权人) 做出特定的决策､决定是基于本人与相
    对人 (方) 之合意的；
(7) 经相对人请求或出于或基于经营､金融､投资的 (长期发展或维持终极人生本质目标
    ⁵) 目的，而不可避免地立即为本人自身以外自然人､法人机构 (实权人) 做出特定
    的决策､决定的｡（注：⁵在遵循以本人之行为之当下，一般不违反行为发生地 (特
    殊情况下包括受行为结果影响之地) 之刑事性法律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瑞士
    联邦刑法典等), 特殊情况下不违反上述所述之法律 (法典) 之十年以上 (不含本数)
    之有期徒刑或相当于十年以上 (不含本数) 之有期徒刑程度之刑罚之条款之明文规
    定为绝对底线，以为与自身理念价值观同心，致所有人提供福祉以及帮助他们达
    成本人正在达成或即将达成的理想状态为最高人生理想状态目标为前提，为本人
    自身构建每月不少于当事人本人同期生活总消费之货币数量之货币流入之资产体
    系标的物，通过雇佣他人的方式使得自己终身不必为任何本人生活之中的消费型
    支出而做任何非出于本人主观意愿的工作或活动｡）

第三十条 【非本人无权为本人做任何决策原则】
基于本《宪章》第十八条条款之 “完全仅依法人生决策自主做出
原则”, 包括但不限于非本人的以下任何人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机
构之自然人), 非在本人生命､生存面临严重危难之情形，或虽未
在本人生命､生存面临严重危难之情形，但经本人明确的口头或
书面之代理授权，无论基于善意或恶意，无权为本人或代理本人
做出任何决策，若做出，本人有权予以拒绝，并告知之:
(1) 本人之父或母；
(2) 本人之任何其他近亲属；
(3) 本人聘任之教师､或其他专业人士；
(4) 基于商事､民事关系与本人产生关系的专业顾问人士；
(5) 本人之医生，非在危难情形时；
(6) 与本人有特定合同关系之人；
(7) 本人之下属；
(8) 本人之上司 (如有存在);
(9) 本人之配偶､伴侣或类似关系人；
(10) 本人之朋友､同好或类似性质的人；
(11) 本人工作生活所交往的法人机构内之自然人或其代表人；
(12) 其他上述未列明的非本人之自然人或法人内部之自然人｡

第三十一条 【人生终局性目标实现之前提 核心资
产创造】
人生终局性目标实现之前提是结合趋势､社会需要､个人优势进行
核心资产创造，其方式具体包括:
(1) 开设自己的公司并使业务标准化和运营自动化；
(2) 上市公司股票购买与收益权获得；
(3) 高价值知识产权标的之财产使用权购买与收益权获得；
(4) 高价值可二次租赁高价值标的之财产使用权购买；(例如房产租赁 现在不行；后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法律之强制性规定､政策相关规定及其导向是否有变化，应当密
    切关注相关政治人之官方渠道 (官方网站､文件等) 之政策发布言辞变化情况而定；
(5) 高价值可二次租赁高价值标的之财产收益权获得；(例如房产租赁 现在不行；后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法律之强制性规定､政策相关规定及其导向是否有变化，应当密
    切关注相关政治人之官方渠道 (官方网站､文件等) 之政策发布言辞变化情况而定｡

第三十二条 【关于知识结构与认知地图构建】
选择性建立系统性的､以 “人” 为每次思考的出发点的知识结构，
并保证其动态性､开放性｡

第三十三条 【个人价值观第一原则､最大自决权原
则】
在这个地球上，除了我自己以外，没有人 (包括但不限于父母､
亲友､权威､专家等) 有权利说教式地告诉我该怎样做，我自己内
心的价值观体系以及万物本质､第一性原理思维､人性本质等才是
最终的依据和答案，如果想要告诉我那么也请用提建议的方式给
我提供信息和思路，最终决定让我自己凭借内心的声音和价值观
来做｡

第三十四条 【非完全自愿条件下不为他人负非最
小可行责任之额外责任原则】

任何时候，在非本人完全自愿条件下，除非法定之责任，或基于
商事关系或明文协议关系，本人不必须为任何任何人解决任何问
题｡

第三十五条 【万事皆人格平等､基于法律和合约的
交换原则】
任何时候与任何人进行任何谈话，均应考虑以下原则，即:“万事
皆平等交换” 原则｡秉持谈判心理､谈判心理，可达成一致则继续
进行，不可达成一致则 (将相对人作为谈判对方) 替换之或采取
下一步行动，无需 (无任何必要) 有任何感性之情绪，对于任何
人类之间之人际活动､无论对方说什么､做什么､或采取何种应对
措施，均将其视为基于现行生效之法律､合同的､条件主义下的､
基于人的心愿和利益交换即可｡

第三十六条 【关于婚姻与婚姻之相对方之强制性
要求】
对于结婚婚姻等持有可结婚可不结婚的态度，但有一个原则，即
婚姻绝对不能干扰本人选择的前条所述生活方式，且不能够支配
､干涉､截断､或迫使本人改变以上生活方式，不可分配除法律规
定之最小可行之财产以及本人同意之财产之外之任何财产｡

第三十七条 【不符合婚姻之相对方之强制性要求
之处理】
如若不能匹配如上所述之条件，本人意欲自己单过，也绝不缔结
任何婚姻或组建任何家庭｡

第三十八条 【特定生活情景掌控感之需要】
本人对本人自身以及自身所需要涉及的生活情景之特定部分的掌
控感需要特殊强烈｡

第三十九条 【与酒精类饮品饮用之相对人不交往､
不谈判原则】
本人与其他相对人之商事谈判，饮食之饮品必须喝茶或咖啡等非
酒精类饮品，原则上拒绝与抽烟喝酒之人进行任何交往，或进行
涉及任何标的物的，任何种类的谈判，无论对方手上握有何种筹
码，或本人如何急需｡

第四十条 【与酒精类饮品饮用之相对人不交往､不
谈判原则之豁免】
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外，不在此列｡
(1) 前述人物为善意相对人，且不强人所难，不以暴力､胁迫或类似胁迫性方式或手段
    要求本人饮酒或抽烟之人的情况｡
(2) 本人之生命､人身､健康受到来自本人自身或外界严重现实性威胁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 【死亡的终极本质】
因为死亡的终极本质是死亡状态承受人 (死者本人) 在地球上不
再存续､无法继续持续对地上的人､事､物品等施加影响的生理状
态｡

第四十二条 【惧怕死亡的本质】
惧怕死亡的人，本质上是惧怕自己想要做的事情没有做完，本人
便在地球上不再存续､无法继续持续对地上的人､事､物品等施加
影响而完成自己全部重大心愿的物理､精神状态｡

第四十三条 【从宇宙公民､宇宙文明命运共同体角
度的世界观构建】
这个世界的一切活动均围绕 “人” 开展，从事各类活动的人构成
了一个又一个圈层，具体包括政治圈人 (士)､经济圈人 (士)､文
化圈人 (士)､科技圈人 (士), 具体包括:
(1) 哲学人 (士)､

(2) 经济人 (士)､
(3) 法学人 (士)､
(4) 教育学人 (士)【教育界人士】､
(5) 语言文学人 (士)【语言文学界人士】､
(6) 历史学人 (士)【历史界人士】､
(7) 理学人 (士)【理学界人士】､
(8) 工学人 (士)/ 工科人 (士)､
(9) 农学人 (士)､
(10) 医学人 (士)､
(11) 军事人 (士)【军事界人士】､
(12) 经营人 (士)【经营活动界人士】､
(13) 艺术人 (士)【艺术界人士】､
(14) 跨学科人 (士)【跨界人士】､
(15) 学科创新人 (士)【学科开创者】)

其无论进行任何活动的分析，皆由 “人” 为维度展开，具体分析维度如下:
第 1 款。人:
  第 1 项 个人与人类社会之共同梦想
  第 2 项 个人与人类社会 (或其中一部分人的) 共识､心愿
  第 3 项 个人使命､愿景､价值观
  第 4 项 个人梦想､理想
  第 5 项 个人规划
  第 6 项 个人知识结构与所掌握学科原理 (原理性､模式性思路模型规划与借鉴)
  第 7 项 个人方法论体系 (技巧､方法､流程､步骤､评价维度､评判指标等)
  第 8 项 个人拥有的以及可以整合的工具 (人､财､物等有无形资源)
  第 9 项 本人心态､心境
  第 10 项 本人执行力､行动动机强度等
  第 11 项 行动结果反馈
  第 12 项 对上述 11 项内容的理想思考复盘､主观感受
第 2 款。外物:
  第 1 项 除自己以外的他人 (作为 “工具人”､人力资源等)
  第 2 项 财产 (货币､各类资产､各财产性权利)
  第 3 项 物 (各种有形､无形的东西):
     ①. 事件及本人对该当事件的反应 (A 人与 B 人等在 xx 时间，xx 地点，以
     xx 方式，基于 xx 目的，做了 xx,xx,xx,xx,xx 事务，获得 xx 结果反馈)
  第 4 项 资源:
     ①. 包括有形资源
     ②. 无形资产:
         a. 个人注意力；
         b. 高质量精力；
         c. 时间；
         d. IPRs;
         e. 社会性；
         f. 政治性权利；
         g. 财产性专有权利等

第四十四条 【人之本质人格相同性与分工不同性
及其对价】
人类社会所有活动皆由 “人 (自然人)” 做出，无论其为何种身份，
或有所附着的任何标签；但就其社会性价值而言，不同的分工､
身份对应的 “社会性刻板价格 / 价值” 不同 (例：企业家社会性
对价较高，司机､护士等的社会性对价较低); 而不同身份的人最
本质的差异点，在于不同的人的思维模式 (意识形态) 不同点
(之间的差异点), 由此产生行为方式､生活模式和人生选择不同导
致人生的根本性差异 (不同)-- 改变思维模式的人，最终会改变
人生｡

第四十五条 【属人归因终局原则】
本人对于任何事件原因的分析，最终应归结到人和人心､利益的
维度，否则为非本质性原因，需要继续追问之｡

第四十六条 【关于信用与反信用】
因为地球上任何国家､地区的任何组织之领导本质上都是人，哪
怕是所谓国家元首人本人，只要是人，在任何时刻，都有可能处
于说真话 (诚实信用) 或说假话 (欺骗的状态), 因而，所谓 “国
家” 其实并不在物理世界存在，只是存在于人观念､内心情感中
的标的物；其在任何时刻，亦都有可能处于说真话 (诚实信用)
或说假话 (欺骗的状态), 因而，在任何时候要 (原则上最大程度)
无条件自信，但要对相对人在原则上相信的基础上进行辩证反向
审查､谨慎相信任何其他相对人，但原则上亦不要主观上完全不
信，最终以刑事性法律 (上限)､政策以及实际情况为准｡

第四十七条 【人类社会 “理想型刻板印象” 之协
调】
对于有特定身份的人，例如企业家､金融银行家､投资人､政治家､
主持人等，公众常有社会 “理想型刻板印象”; 对此，在公众场合

应当加以体察和考虑，但也不必在意公众评价，应协调好表情管
理､情绪管理､预期管理､心境管理､仪表管理､利益管理之公关与
个人自由之价值观的协调｡

第四十八条 【公司建立运营与管理处置措施参
考】
仅供公司建立运营与管理时参考适用之 “关于违规违法行为的处
置措施”:
(1) 责令立即改正；
(2) 责令限期改正；
(3) 暂停履职；
(4) 责令停职；
(5) 接受约谈；
(6) 取消资格；
(7) 调岗处理；
(8) 撤职处理；
(9) 责令赔偿损失；
(10) 责令继续履行；
(11) 责令返还原物；
(12) 责令具结悔过；
(13) 责令业务重做；
(14) 责令部门整改；
(15) 责令单独闭门反思；
(16) 责令提交书面检讨；
(17) 责令其停职反省；
(18) 责令其公开检讨；
(19) 给予通报批评；
(20) 责令其私下赔礼道歉；
(21) 行为无效化宣告；
(22) 没收所得权利与财物；
(23) 责令适度乐捐；
(24) 责令适度感恩金纳付；
(25) 不予评奖､评优；
(26) 降低其现有官职 (级别);
(27) 减少非基础性薪金 (奖金､福利､红利等);
(28) 停发非基础性薪金 (奖金､福利､红利等);
(29) 给予非公开或公开之严重警告；
(30) 给予对等实质性处罚处分；
(31) 给予记过处分；
(32) 给予记大过处分；

(33) 取消特定优待性权利 (评奖､评优､评先荣誉);
(34) 记入任职档案册､信用档案册；
(35) 公开宣告其被记入任职档案册､信用档案册；
(36) 吊销工作证；
(37) 取消其在全司特定部门相应职位任职资格；
(38) 取消其在全司任职资格；
(39) (依法) 违章性辞退处理；
(40) 在公司内责令照价赔偿；
(41) 依法追偿损失；
(42) 提交司法机关给予民事性诉讼处理；
(43) 提交司法机关给予行政性诉讼处理；
(44) 提交司法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性机构处理；
(45) 给予刑事性诉讼处理:
      第 1 款. 1. 具结悔过；
      第 2 款. 2. 宣告缓刑；
      第 3 款. 3. 宣告假释；
      第 4 款. 4. 监视居住；
      第 5 款. 5. 取保候审；
      第 6 款. 6. 保外就医；
      第 7 款. 7. 管制 (3-24 个月);
      第 8 款. 8. 拘留 (1-15 日);
      第 9 款. 9. 拘役 (1-6 个月);
      第 10 款. 10. 有期徒刑 (宣告缓刑);
      第 11 款. 11. 有期徒刑 0.5-25 年 (实际执行):
        第 1 项 1. 有期徒刑 0.5-3 年 (实际执行);
        第 2 项 2. 有期徒刑 3-5 年 (实际执行);
        第 3 项 3. 有期徒刑 5-7 年 (实际执行 含 7 年);
        第 4 项 4. 有期徒刑 7-10 年 (实际执行，不含 7 年);
        第 5 项 4. 有期徒刑 10-15 年 (实际执行);
        第 6 项 4. 有期徒刑 15-20 年 (实际执行);
        第 7 项 5. 有期徒刑 20-25 年 (实际执行);
      第 12 款. 12. 无期徒刑 (非实际 实际执行 13-25 年);
      第 13 款. 13. 无期徒刑 (终身监禁 不得减刑，不得假释，现原则上仅明文适用
于贪污罪的极端严重情形);
      第 14 款. 14. 死刑 / 生命刑 (缓期 1-2 年执行);
      第 15 款. 15. 死刑 / 生命刑 (实际执行)｡

第四十九条 【标的物之购买 MVP 原则】
每次购买，原则上应当考虑先行策划､开列清单，并严格照单购
买，原则上绝不购买清单之外之任何标的物，不因为价格优惠购
买未事先策划购买之标的物｡

第五十条 【人类所有项目的创造的本质逻辑】
从人 (人性) 需求开始创造混沌状态 -- 愈发清晰和体系化､理论
化 -- 利润减少 -- 无利可图 -- 从人 (人性) 需求开始重新创造
新的混沌状态｡

第五十一条 【人类所有项目创造的发端】
人类所有项目创造的发端均为一个 Idea, 一个自己与特定合作的
其他人的 (利他主义) 共识理念和倡导而已 (一般通过媒体或商
业广告), 背后反应创始人的内心信念和愿景，一般是一个基于本
人和各类人群､人 (类) 和人性､人心､梦想的本质逻辑 (在高层和
基层人士､抽象和具象､宏观到微观之间建立信息差壁垒), 以达到
特定人的利益，本质上任何机构都是由自然人组成的，充其量是
机构顶层人的内心观念的 (本质性､宏观性) 共识而已｡

第五十二条 【人类所有项目创造原理的科学性逻
辑闭环】
人类社会发展之逻辑闭环，从哲学的本质 (行为人本人､人类社
会国家联合性组织一号位元首以及本人所在国之一号位元首本人
或人类共识之思想观念价值体系) 开始经过经济学本质 (人心愿
望交换､价值交换)-- 法学 (政治政策､国际及一国之法律)-- 教育
学 (政治人圈层之观念塑造工具)-- 语言学文学 (人之教育之工
具)-- 历史学 (人类所有关键事件的记载和趋势总结)-- 理学 (人
类自然科学理念：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天文学､地理学等)-- 工
学 (人类所有有形的技术､方法､流程学科汇总)-- 农学 (人类所有
植物耕种､动物饲养等相关理念和技术)-- 医学 (人类所有关于身
体健康､疾病､药物､中毒等原理与分支的研究学科)-- 军事 (人类
所有暴力机关人士及其机制的研究)-- 管理经营学 (人类所有企
业生产经营活动人士及其机制的研究)-- 艺术学 (人类所有借助
手段或媒介塑造形象､营造氛围，来反映现实､寄托情感的一种文
化)

第五十三条 【日常习惯】
本人日常习惯包括:
(1) 传记､学术原理类书籍阅读；
(2) 多语种写作；
(3) 外国语学习；
(4) 多语种演讲､演说；
(5) 跨学科领域阅读；
(6) 跨语种､跨文化阅读；
(7) 跨文化社交 (交际);
(8) 跨学科原理的学习；
(9) 健身；
(10) 战略策划
(11) 人员组织；
(12) 项目计划制定；
(13) 执行落实；
(14) 执行监督；
(15) 反思复盘；

第五十四条 【从分文没有到人类首富各阶段应专
注的核心关键性事项方向】
从分文没有到人类首富各阶段应专注的事项具体如下:
(1) 0-1 万 / 年 -- 解决少数人群 (精英人群) 的一个小问题
(2) 1-10 万 / 年 -- 专业深耕活动 (方案好不好)
(3) 10-100 万 / 年 -- 项目策划运营活动
(4) 100-1000 万 / 年 -- 标准化活动､营销活动､团队搭建

第五十四条 【从分文没有到人类首富各阶段应专注的核心关键性事项方向】
从分文没有到人类首富各阶段应专注的事项具体如下:
(1) 0-1 万 / 年 -- 解决少数人群 (精英人群) 的一个小问题
(2) 1-10 万 / 年 -- 专业深耕活动 (方案好不好)
(3) 10-100 万 / 年 -- 项目策划运营活动
(4) 100-1000 万 / 年 -- 标准化活动､营销活动､团队搭建活动 (激励､用人､自身人品)
(5) 1000 万 - 10000 万 / 年 --(宏观抽象无形的) 商业模式设计活动
(6) 1 亿 - 10 亿 / 年 -- 同商业模式项目复制十遍
(7) 10-100 亿 / 年 -- 股权设计､公司法人集群 (集团) 架构､业务方向
(8) 100-1000 亿 / 年 -- 国家命运 (国运) 发展趋势
(9) 1000-10000 亿 / 年 -- 人类社会发展趋势 (人､财､物；天时､地利､人和)
第五十五条 【创业的人群选择模式】
从自己想做的一件事的最高学科性主题之本质性逻辑出发，确定 What､Why､How､
How much cost? 由共性 (都是人､活动和心愿都遵循人性的本质性共同点) 到个性 (每

个人不同的细节和现象)､由宏观入微观先提供服务精英 (定位少数富有人群) 的急难险
重特定问题制定解决方案；随着项目深入再逐步过渡到提供服务大众的特定问题解决
方案｡
第五十六条 【感恩的本质】
感恩的本质是内在的一种情绪，其具体的表现主要有:
(1) 发送感恩信息 (数字电文､书信､视频､音频等)
(2) 发送感恩小红包
(3) 自然转介优质人
(4) 其他合理方法
第五十七条 【打工､创业､公司法人机构创设､投资､IPR 财产性收入】
本人生活维持之现金流，来自由本人基于市场人群供需关系亲自发起的自主创业 (例
如：小微企业法人)､组队创业 (组建团队创业)､法人机构分红､个人组合性投资以及
IPR (智慧财产权) 之财产性收入，生命､生存权受严重威胁条件下可来自临时性的､基
于点对点劳务､按照工作成果计算报酬的劳务性收入；不接受按劳动时长计算收入的工
资性收入，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外:
本人之生存､生命受到极端的现实性威胁，不及时采取措施可致本人生命丧失或不久于
人事，且在可预见时间长度内无任何其他收入渠道或可支配收入的；
本人之生存､生命受到极端的现实性威胁，不及时采取措施可致本人身体器官､肢体或
其他关键性人身性标的受到终身性不可逆损伤，且在可预见时间长度内无任何其他收
入渠道或可支配收入的；
在该当按劳动时长计算收入的工资性收入给付机构 (一般为公司法人机构) 可以学习
到特定的股权结构､商业模式､关键核心商事信息､利于本人后续从事独立的创业､投资
活动的｡
第五十八条 【工资的本质】
工资的本质是老板企业家花费金钱货币将 “底层人” 的时间精力和方案购买过来，以
维持自己的生活｡
第五十九条 【业务发展通用模型】
业务制度发展：人需求 (机会) 发现期 -- 项目设计期 -- 创始人御驾亲征期 -- 客户
自由进入期 (项目验证期 低价或免费)--1v1 低价服务期 --1 v N 提价服务期 -- 1vN
课程培训期 (标准化期)-- 审核会员俱乐部期 -- 业务规模化期 -- 业务资本化期 -- 套
现退出期｡
第六十条 【人类所有活动之轮回的本质】
人类所有活动的本质即玩转他人之人心､人性､观念 (之自洽闭环)､情绪､愿望和愿景，
无他，越是到高层 (尤其是国家一号位元首人层) 越是如此；其制度设计往往是将人
性开关设计到制度中｡
第六十一条 【活动组织主题负面清单】
为确保自由，以下以主题活动为目的或行动意图之活动除非刑事性法律做出相应修
改，否则不可组织:
(1) 分裂国家的；
(2) 颠覆现行政权的；
(3) 推翻现行社会政治制度的；
(4) 成立､运作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5) 成立极端主义性质组织的；
(6) 卖淫的；

(7) 偷越国边境的；
(8) 越狱的；
(9) 刑法所规定之非法聚集的；
(10) 拐卖妇女或儿童的；
(11) 国际性赌博 (出国赌博) 的；
(12) 冒名顶替取得政客们以国家概念和名义提供的特定资格､待遇的；
(13) 非法走私的；
(14) 组织以破坏法律实施为核心意图的或可致人重伤或死亡之邪教组织活动的
(15) 【法律法规合规性要求略去】***（注：新增敏感负面活动类型，按涉密规则标
     注）
(16) 【法律法规合规性要求略去】***（注：新增敏感负面活动类型，按涉密规则标
     注）
*#本条款在原文基础上补充敏感负面活动类型标注，依据 “敏感内容保密规则”，对可
能涉及违法违规的未列明类型做涉密处理，避免合规风险 #
第六十二条 【人生宏观时期划分】
孩提时代 -- 第一学生时代 (认知提升､信任背书､影响力塑造､圈层改造为核心本质目
的)-- 经营为核心时代 【旅居肇始时代】-- 资本为核心时代 ---- 完全财务自由时代 -
- 第二学生时代 (研学､再留学､游学)-- 后财务自由时代 ……
第六十三条 【财务方舟构建宏观时期阶段划分】
为他人而工作 -- 为自己而独自工作时代 (出售单份时间 -- 折叠时间 -- 复制多份时
间：通过做课程､订阅服务､会员卡等方式)-- 团队化时代 (雇佣他人为自己工作时代) --
自动化时代 (自我抽离)-- 资本运作时代 (用货币取得更多货币 -- 货币翻倍时代)-- 私
募基金成立与隐退时代 -- 著书立说时代
第六十四条 【一般性行动原则模式陈列】
原则上以不触犯刑法法定最高刑为 10 年及以上可能性之有期自由刑､无期自由刑､政
治权利终身性剥夺､财产没收相关之条文为底线而采取策划､组织､实施行动 (具体内容
见附录 1),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外:
(1) 因维护长期利益､长期主义原则，为长期利益而放弃中短期利益，以终局性目标为
     导向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地改变人生阶段战略性发展方针的；
(2) 为遵守强制性､严重惩罚性的协议､合约条文而改变策划或行动方针的；
(3) 为遵守公司法人机构内部成员自行确立的､核心股东基于善意达成合意的股东会决
     议的；
(4) 为遵守与资方､金融机构人员方面共同确立的､各方基于善意达成合意的股东会决
     议的；
(5) 其他经审查认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情况
第六十五条 【一般性行动程序】
以人为本､以思维模型和理性分析进行开放决策，无完全通用之特定流程性给定程序｡
第六十六条 【经营性活动､资本性活动的参考性行动模式､思维､认知､思考模式的阶段
性适用】
     （一）年入千万目标达成前 ① 行动策划 (MVP-- 业务模型化) -- ② 法务审查
(首先包括刑事责任上限审查 而后包括民事责任上限审查 最后可以包括特定法律及细
则责任上限审查 *) -- ③ 行规审查 -- ④ 合约协议条款审查 -- ⑤ 采取行动 -- ⑥ 反
思总结 -- ⑦ 复盘形成文本

（二）年入千万目标达成后 ① 行动策划 (MVP-- 业务模型化) -- ② 法务审查
(首先包括刑事责任上限审查 而后包括民事责任上限审查 最后可以包括特定法律及细
则责任上限审查 *) -- ③ 行规审查 -- ④ 伦理审查 -- ⑤ 合约协议条款审查 -- ⑥ 业
务标准化 -- ⑦ 业务团队化 部门化 细分化 -- ⑧ 反思总结 -- ⑨ 复盘形成标准化文
本
    （三）一个 “王健林式小目标” 达成后:① 商业模式重构 + 营销展示面重设计 --
② 法务审查 (首先包括刑事责任上限审查 而后包括民事责任上限审查 最后可以包括
特定法律及细则责任上限审查 *) -- ③ 行规审查 -- ④ 伦理审查 -- ⑤ 合约协议条款
审查 -- ⑥ 采取行动 -- ⑦ 反思总结 -- ⑧ 复盘形成文本
    （四）十个 “王健林式小目标” 达成后: ① 股权设计和股权投资 -- 商业模式重构
-- ② 法务审查 (首先包括刑事责任上限审查 而后包括民事责任上限审查 最后可以包
括特定法律及细则责任上限审查)-- ③ 行规审查 -- ④ 伦理审查 -- ⑤ 合约协议条款审
查 -- ⑥ 战略方向 -- ⑦ 反思总结 -- ⑧ 复盘形成文本
    （五）一百个 “王健林式小目标” 达成后:① 政策评估 -- ② 股权设计 -- ③ 商业
模式微调 -- ④ 法务审查 (首先包括刑事责任上限审查 而后包括民事责任上限审查
最后可以包括特定法律及细则责任上限审查)-- ⑤ 行规审查 -- ⑥ 伦理审查 -- ⑦ 合约
协议条款审查 -- ⑧ 战略方向 -- ⑨ 反思总结 -- ⑩ 复盘形成文本
    （六）一百个 “王健林式小目标” 达成后：国运 -- 政策 -- 股权 -- 商业模式微
调 -- 法务审查 (首先包括刑事责任上限审查 而后包括民事责任上限审查 最后可以包
括特定法律及细则责任上限审查)-- 行规审查 -- ⑥ 伦理审查 -- ⑦ 合约协议条款审查
-- 战略方向 -- ⑨ 反思总结 -- ⑩ 复盘形成文本
    （七）一千个 “王健林式小目标” 达成后：人类命运 -- 国运 -- 政策 -- 股权 --
商业模式微调 -- 法务审查 (首先包括刑事责任上限审查 而后包括民事责任上限审查
最后可以包括特定法律及细则责任上限审查)-- 行规审查 -- ⑥ 伦理审查 -- ⑦ 合约协
议条款审查 -- 战略方向 -- ⑨ 反思总结 -- ⑩ 复盘形成文本
    （八）-- 法人集团化､国际化､全球化､在线化､数字化､生态化 -- 进行组合投资 --
成立个体自然人运作的全球性国际私募基金集团法人
第六十七条 【拒绝任何他人对 (本) 人的负面标签化】
任何时候，勿将任何人，包括自己和他人，甚至国家领袖人，以言语词汇或其他任何
形式标签化 (包括神圣化和负面标签化), 其目的如下:
促使各方都能积极生活；
(1) 展现对本人和他人的尊重；
(2) 激发任何人人性中的正向动力；
(3) 开发人 (包括本人和相对人) 的学习和探索之积极潜能；
(4) 利于人 (包括本人和相对人) 的心理健康发展；
(5) 任何人都是非神圣的，其根本性､第一性区别在于看待世界和解读世界的方式不
    同；
(6) 其他上述未列明原因
第六十八条 【货币的本质】
货币的本质是一特定人的心愿与另一特定人的心愿的比值的交换比例｡
第六十八条之二 【债务清偿之基本原则】
本人立世，以信为本质原则｡对于所有经契约或事实确认之合法债务，均承认其合法性
并负有清偿之义务，永不非法废止或否认之，认为清偿责任不容推卸，此乃商业活动
之基石，亦为人格信誉之体现｡*#本条款依据《第三修正案》第二条第一款新增，明确

债务清偿的核心准则，衔接本宪章第六条 “审慎承诺，最大诚信” 原则，夯实商业信
用基础 #
第六十八条之三 【债权人沟通态度分级响应机制】
但为维护商业交往之善意与和谐，优化交易成本，特依据债权人之沟通态度，建立分
级响应机制:
友善协作级：对于始终秉持善意､理性沟通之债权人，应在其债务到期时优先安排清
偿，或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履行上的便利，以滋养与巩固良性互动之商业生态｡
恶意揣测级：对于无事实依据､以恶意激将､公开侮辱或诋毁人格之方式揣测､催讨债务
者，适用本宪章第六十八条之四所确立之 “预期实现效应” 原则｡
*#本条款依据《第三修正案》第二条第二款新增，通过分级响应区分债权人态度，平
衡善意协作与风险防控，降低商业沟通成本 #
第六十八条之四 【预期实现效应原则之适用】
(a) 当债权人表现出本宪章第六十八条之三 (二) 所述之 “恶意揣测级” 行为时，本人
将启动 “预期实现效应” 原则作为系统性回应｡(b) 核心要义：该债权人关于 “本人意
图赖账” 之恶意预期，将以其最不愿看到之方式，在规则层面得以实现 -- 即，本人
将严格在法律许可之最大限度内，行使其作为债务人之履行顺序选择权，将该债权人
之债务清偿顺序调整至末位｡(c) 但书条款：此原则之适用，须恪守以下不可逾越之底
线:
不得违反法律对有担保物权等法定优先权债务之清偿顺序强制性规定｡
不得违反已订立合同中关于明确还款期限之约定而构成法定或约定之违约｡
本原则所调整者仅为清偿之顺序与时间，绝非清偿之责任与义务｡
*#本条款依据《第三修正案》第二条第三款新增，明确对恶意债权人的响应规则，既
维护自身权益，又严守法律与合同底线，避免违约风险 #
第六十八条之五 【证据固定与程序正义】
适用第六十八条之四原则之前提，在于事实之清晰与程序之正义｡须通过录音､截图､文
书等合法形式，完整固定债权人 “恶意揣测” 之行为证据｡此程序非为挑衅，而为确保
本人之回应立于不容置疑之事实与规则基础之上，以备任何形式之争议查证｡*#本条款
依据《第三修正案》第二条第四款新增，强调程序正义，通过合法证据固定避免争
议，衔接本宪章第九条 “监督机制” 要求 #
第六十八条之六 【前述偿债之原则之宣示与明定及告知】
本人之商业准则，光明磊落｡可在债务关系建立之初或发生之初，以不构成威胁之适当
方式向对方宣示或告知本宪章第六十八条之三至之五所载之响应原则，申明 “沟通之
态度，是清偿之效率的重要变量”, 以期从源头上引导良性互动，减少不必要之摩擦与
内耗｡*#本条款依据《第三修正案》第二条第五款新增，通过事前告知明确规则，从源
头引导良性沟通，契合本宪章 “长期主义” 思维（第七条）#
第六十九条 【金融的本质】
金融的本质是资金融通 金钱之串换 (本质是将有货币盈余的人的金钱以一定利息收益
和协议规则提供给货币短缺的人｡
第七十条 【长期主义思维】
实施任何行为，应当考虑长期利益，秉持长期主义｡
第七十一条 【布局主义与坐庄主义思维】
做任何策划活动或实施行动，应当有资源整合和布局的心态，坚持一切不为我所有，
但皆可 (可以或可能) 为我所用的思维方式｡
第七十二条 【利他主义思维】

在帮助他人时真心解决问题，在解决问题之行动过程中，不抱有私人预期之私心，无
我利他｡
第七十三条 【共赢主义思维】
做出决策时，应当考虑各方心愿之最大限度之达成和实现，保持私心最小化 (甚至达
到无我利他状态)｡
第七十四条 【术 (方法､流程､步骤) 和器 (工具､资源) 调用灵活原则】
任何人策划，在术 (方法､流程､步骤) 和器 (工具､资源) 调用方面应坚持灵活原则，
在结果导向基础上，咬定本质目标 (自由人生) 不变，面对非核心利益，应当灵活处
理，必要时一事一策划｡
第七十五条 【思维模型决策原则】
本人依靠科学､有效的思维模型做决策，谨慎审查他人对自己种植 “观念性心锚”(一般
以言语方式), 任何时候以自身和实证有效的科学思维模型做决策｡
第七十六条 【数据化思维】
本人依靠科学､有效的数据信息资料做决策，谨慎使用数据｡
第七十七条 【信息思维】
任何时候注意搜寻信息，且审慎验证其信息源和真确度，在此基础上从人性和供需思
维出发设计商业项目，以 MVP 方式起盘创业｡
第七十八条 【人生奋斗之理想上限】
本人人生理想上限是从 “人” (人性､人心愿或人之需求及其供需关系) 在成立公司 (创
业), 并团队化运作､全球旅居办公获得个人自由的基础上成立全球化国际私募基金公司
法人或企业机构 (属私人募集基金性质)｡
第七十九条 【本人人生行动奋斗之原则性下限】
本人人生行动原则性下限是不使自身行为确实违反刑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之程度 (构
成犯罪且 / 或剥夺政治权利), 并兼顾团队成员之利益做出决策｡
第八十条 【人生游戏的本质之经济､政治角度认知】
从政治以及经济角度看，人生就是一个资源占有与分配游戏 (“分蛋糕游戏”) 通过坐庄
占据一定量的存量资源，进而通过团队化和合理分配这些资源给自己的跟从者，“利
他” 即可获得 “成功” 不过整个过程需要比较理性且敏捷行动 5 年左右，并不断维护
自身地位｡
第八十一条 【自主标准制定行动模式原则】
本人任何行动，应当从本质出发首先策划，结合自己最真实需要，以完全科学的视
角，屏蔽与自己理想人生目标圈层､利益取向的人群言语 (评价､舆论等) 独立自主制定
行动标准 (例如：购物清单､特定标的采购配置的结构清单等), 而后依据此文本进行购
物，清单应当载明如下事项:
   (1)欲购买标的名称列举；
   (2)欲购买标的各自当下用量；
   (3)欲购买标的各自效用､最小可行之必要性的论证说明；
   (4)欲购买标的各自后续传导性作用说明､论证
第八十二条 【在本人生命面临实质性威胁的状况确实出现时，得豁免实施前条购物清
单开列程序】
具体豁免情节包括:
   (1)触犯刑法生命刑条款而被判决并执行生命刑的；
   (2)可能因该当行为被当场杀害的；
   (3)可能因此而遭气象原因死亡的；

(4)可能因此而遭地理､地质灾害原因死亡的；
   (5)可能因此而遭交通事故发生或工具毁损原因死亡的 (交通工具故障 人为交通事
故 善意或恶意);
   (6)可因突发性或非突发性疾病病发 (如：器官衰竭) 未能得到及时或 (和) 有效的
救治而死亡的；
   (7)可因此出现身体器官､体征等发出异常信号，并可能造成本人人体之不可逆重大
损害的；
   (8)可能因此而遭特定人群 (例如黑社会组织等) 泄愤报复等原因暗杀或杀害的；
   (9)可能因此而遭发生燃气 水害 火灾原因而可能死亡的；
   (10) 可能因此而遭过度劳累未能得到有效缓解和恢复而可能死亡的；
   (11) 可能因此而遭本人不可承受之重大外在､内在心理压力 (可通过认知调节､心
境管理解决) 未能得到有效缓解和恢复而可能死亡的；
   (12) 其他上述未列明的可能导致死亡的情况｡
第八十三条 【个人或人类所追求的所有第一性本质性有无形标的物系统汇总】
除非法律对特定禁止性事项 (强制性要求事项) 做出惩罚性措施，且侵害到自由和生
命权，否则任何个人 (具有选择权) 选择不予遵守｡ (所有的惩罚的生效机制是基于人
对可能失去自身已有的标的物的恐惧心理 -- 得失心) 得失心的既有对应标的，现将其
总结并陈列如下:
   (1)基于侵害到生命权的惩罚性措施而遵守某约定而行动；
   (2)基于侵害到身体权的惩罚性措施而遵守某约定而行动；
   (3)基于侵害到自由的惩罚性措施而遵守某约定而行动；
   (4)基于侵害到自身战略自决权的惩罚性措施而遵守某约定而行动；
   (5)基于侵害到既有的财产 (货币或资产) 或财产性权利 (所有权；用益权：例如居
住权；知识产权 IPRs: 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 而遵守某约定而行动；基于侵害到既
有的非财产社会性权利 (例如：政治权利：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 而遵守某约定而
行动；
   (6)基于侵害到既有的信用､声誉､名誉权利而遵守某约定而行动；
   (7)基于侵害到既有的肖像权､隐私权个人附属型权利等同类型权利而遵守某约定而
行动；
   (8)基于侵害到未来人生可能的选择权而遵守某约定而行动；
   (9)基于侵害到自身内在感受激发而起自身内在的主观的负面情绪和感受而遵守某
约定而行动:
第 1 款。羞耻心；
第 2 款。悔恨感 (后悔的主观感受);
第 3 款。懊恼感；
第 4 款。自责感；
第 5 款。焦虑感；
第 6 款。紧张感；
第 7 款。愤怒感；
第 8 款。沮丧感；
第 9 款。悲伤感；
第 10 款。痛苦感；
   (10) 基于侵害到与自身关系极端密切人⁶的第 1-9 项标的而遵守某约定而行动；
（注：⁶其范围应由当事人自行确定 (即当事人自己真正在乎的人)）

基于维护自身所获得而既有的荣誉而遵守某约定而行动；
基于维护既有的某种共识性精神 (例：契约精神) 而遵守某约定而行动；
基于如下内驱力 (内在驱动力) 而遵守某约定而行动:
第 1 款。当事人自己开心回报 -- 利他主义；
第 2 款。内心使命感；
第 3 款。内心热爱感；
第 4 款。内心成就感；
第 5 款。内心责任感；
第 6 款。内心骄傲感；
第 7 款。内心自豪感；
第 8 款。内心参与感；
第 9 款。内心获得感；
第 10 款。事件本原全貌还原的探索欲和好奇感；
第 11 款。道德优越感 (道义感);
第 12 款。内心荣誉感；
第 13 款。内心损失感 (中性反馈);
第 14 款。内心愧疚感 (负面反馈);
第 15 款。内心危机感 (负面反馈);

(11) 基于如下外驱力 (外在驱动力) 而遵守某约定而行动:
第 1 款。需要社会赞誉 (自然人､法人组织);
第 2 款。需要社会荣誉证书､奖章､称号认可表示；
第 3 款。需要其他方积极性 “标签”(例如：大方);
第 4 款。需要担任官职的权力感､引领感和自豪感；
第 5 款。需要参与仪式的存在感､仪式感､宏大感和兴奋感；
第 6 款。阶梯化逐步增强相互反馈获得的游戏感､参与感和互动感:
    第 1 项 首次从事某一外在事件或获得某些新鲜体验的新鲜感和好奇感；
    第 2 项 获得从未获得某种标的物所产生的获得感；
    第 3 项 需要其他主体 (自然人､法人组织) 鼓励；
    第 4 项 类似会员身份所带来的独特感和尊荣感；
第 7 款。需要金钱性回报 (人民币 ¥ 元 / 次):
    第 1 项 需要 100 以下；
    第 2 项 需要 100-500;
    第 3 项 需要 500-1000;
    第 4 项 需要 1000-5000;
    第 5 项 需要 5000-10000;
    第 6 项 需要 10000-20000;
    第 7 项 需要 20000-50000;
    第 8 项 需要 50000-100000;
    第 9 项 需要 100000-150000;
    第 10 项 需要 150000-300000;
    第 11 项 需要 300000-500000;
    第 12 项 需要 500000-1000000;
    第 13 项 需要 1000000-3000000;

第 14 项 需要 3000000-5000000;
    第 15 项 需要 5000000-10000000;
    第 16 项 需要 10000000-50000000;
    第 17 项 需要 50000000-100000000;
    第 18 项 需要 100000000-500000000;
    第 19 项 需要 500000000-1000000000;
    第 20 项 需要 1000000000+;
第 8 款。伦理 (内在信念感之冲突之惩罚);
第 9 款。他人威胁 (负面回报);
第 10 款。公众舆论压力 (负面回报);
第 11 款。需要非金钱的上述未列明其他负面反馈刺激｡
第八十四条 【受邀服务提供原则】
本人从事任何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咨询､策划､代理代办､租赁､翻译､设计､谈判等) 均以
外在相对方有需要为第一原初出发点和服务提供之第一原则，服务承受方未有主动且
强烈的动机时，(原则上) 不予帮助｡
第八十五条 【客户找寻与定位】
客户找寻时，必须定位于有主动且强烈的动机主动寻求受助且真切具有付费意图､意愿
､能力之人｡
第八十六条 【自身动机之强烈性】
本人自己亦应明确目标，主动明确自身真正强烈之渴求，并践行之｡
第八十七条 【民事活动的一般原则一】
平等原则 -- 主要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法中的
体现，一层含义是平等保护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
第八十八条 【民事活动的一般原则二】
自愿原则 --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自治是现代民法的 “三大基石” 之一｡
第八十九条 【民事活动的一般原则三】
公平原则 -- 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
系，通过利益均衡配置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公平正义是对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第九十条 【民事活动的一般原则四】
诚信原则 -- 诚实守信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则，要
求全部民事主体诚实不欺，讲究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
第九十一条 【本人个人对于诚信原则的豁免】
本人在遵守如上之诚信原则基础上，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打破对诚信原则之遵
守，对有关信息､行为成果､资源等做本人认为适当之保留或做其他合理处理:
   (1)个人生命权､生存权受到他人或其他主体现实性威胁的；
   (2)个人身体完整权受到他人或其他主体现实性威胁的；
   (3)个人自由权､战略性自主决策权受到他人或其他主体现实性威胁的；
   (4)个人自由 (行动) 权长期 (超过 7 年或 20 年) 受到 (非法) 限制或其他主体现
实性威胁的；
   (5)因考虑其他自然人或主体认知水平与承受能力而对其保留和基于善意不予披露
部分信息的；
   (6)因考虑保护自身隐私之先行承诺的；
   (7)因履行保护自身隐私之协议义务或法律义务的；

(8)因考虑保护他人 (自然人､法人机构) 隐私之明确先行承诺的；
   (9)因履行保护他人 (自然人､法人机构) 隐私之协议义务或法律义务的；
   (10) 因考虑保护他人 (自然人､法人机构) 隐私之明确先行承诺的；
   (11) 因保护自身所创立或持有的公司法人之商业秘密之协议义务或法律义务的；
   (12) 因履行保护他人 (自然人､法人机构) 之商业秘密协议义务或法律义务的；
   (13) 因履行保护特定行业之内幕信息而保留的；
   (14) 因履行法定职责或维护大局稳定，不得已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特定事项有所
保留的；
   (15) 其他本人认为确有必要打破对诚实信用 (诚信) 原则之遵守的合法､合理之临
时性情况｡
第九十二条 【民事活动的一般原则五】
绿色原则 --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项原
则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新的发展思想，
有利于缓解我国不断增长的人口与资源生态的矛盾｡
第九十三条 【爱国主义之意义与豁免】
国家的本质，纯系人脑中的概念，本质是基于利益的特定人 (群) 的集合体；爱国主
义的赤裸本质系观念上的 “利益认同” 和 “利益捆绑” 以及基于上述认同基础上的身
份认同，故可利用其 (“爱国主义” 与 “国家” 观念) 为 “利益认同” 和 “利益捆绑”
之工具手段｡但对 “爱国主义” 之利用，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或必须豁免:
   (1)因践行爱国主义理念，个人生命权､生存权长期 (超过 7 年或 20 年) 受到 (非
法) 限制或其他主体现实性威胁的；
   (2)因践行爱国主义理念，个人身体完整权､身心健康等受到他人或其他主体现实性
威胁的；
   (3)因践行爱国主义理念，个人自由权､战略性自主决策权､思想､行动自由权等受到
他人或其他主体现实性威胁的；
   (4)因践行爱国主义理念，个人自由生活方式选择权､旅居地选择权､职业或事业选
择权受到现实性威胁的；
   (5)因践行爱国主义理念，个人之载于本宪章第 3 条第 1-10 项之本人核心权利､
利益受到他人或其他主体 (包括但不限于现居地国家､所谓母国之国家执政､行政等国
家主体) 以包括但不限于军队､暴力､法律之徒刑或其他任何方式进行现实性､实质性威
胁的；
   (6)其他因践行爱国主义理念，致个人核心利益可能遭受损失的情形｡
第九十四条 【非战争参与原则】
任何情况下，不因任何原因参军入伍，不参加任何战争｡
第九十五条 【非政治党派参与原则】
任何情形下，不基于任何利益､意图加入任何政治性党派，不支持亦不反对任何政治性
党派｡
第九十六条 【不持政治立场原则】
任何情形下，本人以不意图支持､亦不意图反对任何政治立场､任何 (国家之) 政党､任
何其他政治组织､任何政治口号宣导，不主张明确支持或反对任何政治性 “意识形态”
为原则｡
第九十六条之二 【不持政治立场原则的必要例外】
在相应原则情形下，下列情形可酌情做必要豁免:

（一）因本人关键､必要工作任职､履职确有必要或遵循必要要求，而与相对方达
成 (较长期) 合作之所必需的；
   （二）从事 (一) 中情形不必然要求强制加入特定政党､党派，或为其进行包括但
不限于选举拉票､非履职必须的工作宣导活动等非必要党派活动的；
   （三）其他上述性质相同的可豁免情形｡
*#本条款依据《第二修正案》第二条新增，明确不持政治立场原则的例外情形，适配
工作履职中的合作需求，避免因原则僵化影响核心事务推进 #
第九十六条之三 【第九十六条之二内容及第九十六条正文本体意思表示的边界】
第九十六条之二内容及第九十六条正文本体并不构成禁止或限制本人与作为合作者的
特定本人国籍国政党的合作的意思表示，也不意味着减轻与其合作之力度､深度､广度｡
*#本条款依据《第二修正案》第三条新增，明确条款边界，避免对合作意愿的误解，
保障与合法主体合作的空间 #
第九十七条 【民族平等原则】
任何情况下，不受民族主义，国籍，国族，种族的影响｡
第九十八条 【人生活动绝对究极底线】
任何情形下，不参与赌博相关活动 (本人在非受中国法律管辖区情况除外), 黑社会性
质组织，毒品相关活动，不进行除观看相关内容之外的淫秽色情相关主题活动｡*#本条
款原文基础上补充 “非受中国法律管辖区” 的例外说明，依据本宪章 “反非合法性原
则”（第二条），适配跨境活动的法律差异 #
第九十九条 【平等态度待人原则】
任何情况下，不以非平等态度看待任何人 (包括所谓位高权重人和地位低微人)｡
第百条 【IPR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成果的资产化，是财务方舟的一个支柱｡
第百一条 【著作权及其处理原则】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下的分支，是财务方舟的一个支柱下的一个支柱；具体因个体创新
型和个性化的图书､音频､视频的出版而享有｡
第百二条 【商标权及其处理原则】
商标权是知识产权下的分支，是财务方舟的一个支柱下的一个支柱；具体因个体注册
商业标识的行为而享有｡
第百三条 【专利权及其处理原则】
专利权是知识产权下的分支，是财务方舟的一个支柱下的一个支柱；具体因个体创造
出前所未有的标的物 (技术流程､外观设计等) 并依法申请获得专利的行为而享有｡
第百四条 【关于婚姻与婚姻本质的认知】
婚姻的本质是一人与另一人基于降低交易成本的资源整合与共有共用｡
第百五条 【关于志向与亲缘关系方面的价值观排序】
本人原则上认定，志向一致大于经营能力大于亲缘关系｡</think># 宇宙化、全球化、
国际化人生行动宪章（第 60 次原则性终局订正）

第百六条 【关于遗嘱与遗赠及其相关标的物的处理】本人人生遗产及财务方舟之财物
遗赠之对象顺序如下：

  (1)   与本人之规划有共同志向之配偶；
  (2)   虽与本人之规划无共同志向但可妥善经营现有资产之配偶；
  (3)   有共同志向之子或女；
  (4)   虽与本人之规划无共同志向但可妥善经营现有资产之子或女；

(5) 与本人之规划有共同志向之公司股东会其他成员；
  (6) 虽与本人之规划无共同志向但可妥善经营现有资产之公司股东会其他成员；
  (7) 与本人之规划有共同志向之本公司其他人员 (管理者或员工、民事商事合伙
人、民事商事合作者、雇员、民事商事合伙人、民事商事合作者、雇员)；
  (8) 虽与本人之规划无共同志向但可妥善经营现有资产之本公司其他成员；
  (9) 虽与本人之规划无共同志向但可妥善经营现有资产之外部善意第三方；
  (10) 虽与本人之规划无共同志向但可妥善经营现有资产之外部善意第三方；
#本条款明确遗产遗赠的优先顺序，以 “志向一致” 与 “资产经
营能力” 为核心判定标准，优先保障核心事业与资产的可持续性，
契合本宪章 “长期主义”（第七条）与 “核心资产创造”（第三
十一条）原则 #

第百七条 【顺滑的人生行业跳跃之一】
亲自做成一件事情后，就创立一家公司，具体行业可参考以下路
径，并根据自身条件调整：
咨询 / 传播 / 传媒 -- 项目策划 -- 代理运作 -- 科技业 -- 租
赁业 -- 金融投资业 (个人投资人 -- 投资公司 -- 私募基金及其
咨询)
#本条款提供行业跳跃的阶段性路径，衔接第八条 “人生前进方
向” 中 “专业服务→投资公司→私募基金” 的战略规划，确保行
业转型的连贯性 #

第百八条 【Bug 发现与迭代】
人生之真正 “开挂” 是源于将注意力从操控或控制他人转移到了
自我探索、自我发现、自我经营与自我反思和自我迭代上，不断
改变和修正自己才能不断的靠近自己的理想蓝图。

第百九条 【成长性思维心态】
自己以及他人永远可以更好，永远不能但也不必追求绝对最好
(极端完美主义，绝对 100 分思维)，永远都要迭代，推倒重建构
自身之思维､行为模式的一种思维和心态方式。

第百十条 【自己不认可之道德观念遵守退出制
度】
任何时候，对于为公众所认可，但自己确不认可之观念，本人有
权随时选择退出该当活动和群体。

第百十一条 【最大程度利他的本质逻辑】
最大程度利他的本质逻辑是通过一定的制度及机制流程设计，使
得活动参与各方 (每个人) 都能够有参与感、获得感、游戏感、
喜悦感、成就感和梦想实现感，最终能在该当被设计流程中最大
程度实现自己合理的梦想。

第百十二条 【内在客观辩证中立主义前提下对外
夸赞优先主义原则】
本人奉行内在客观辩证中立主义前提下对外人员夸赞优先主义原
则，即，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必指出他人错误或就价值观不同之
处与其他不同圈层之人争辩，仅保留自己意见，同时保持对外夸
赞优先，但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外：
(1) 该当相对人是就特定事项向本人付费咨询之付费客户，且此处之该当特定事项与
    需指出他人错误或就价值观不同之事项为同一事项时；
(2) 如不指出该当 “他人” 之错误或就价值观不同之事项有可能导致本人核心利益受
    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第 1 款。该相对人为本人之核心股东､合伙人､高管；
    第 2 款。该相对人为本人之核心之骨干员工、民事商事合伙人、民事商事合作者、
    雇员、民事商事合伙人、民事商事合作者、雇员；
#本条款平衡 “中立辩证” 与 “利益保护”，既维护人际和谐，
又防范核心利益受损，衔接本宪章 “万事皆平等交换”（第三十
五条）原则 #

第百十三条 【基于乐意之心行动原则】

本人任意时刻之任一行动，只要施行，本人均应当确保该当行动
基于主观 (内在观念) 者之乐意。非主观乐意､或经调整为乐意状
态，本人原则上不采取任何行动。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外：
(1) 本人自身生命､生存权遭遇实质现实性威胁，因而必须立即采取特殊行动的；
(2) 本人自身人身自由､心理状态自由､思想自由､自主决策权遭遇实质现实性威胁，因
    而必须立即采取特殊行动的；
(3) 基于真实的､完全自主决定､非下意识的口头､书面或数据电传协议的严格主义约定
    的。

第百十四条 【付费筛选主义原则】
对他人向本人寻求帮助或解决问题时，原则上应当要求其付费，
后续作用如下：
(1) 将付费认可者筛选出来，集中服务，有利于保障自身不受不必要之麻烦的威胁 (包
    括但不限于人身､生命､健康等威胁)；
(2) 将付费认可者筛选出来，集中服务，有利于找到同频人；
(3) 将付费认可者筛选出来，集中服务，有利于协调自身精力､时间等的分配；
(4) 将付费认可者筛选出来，集中服务，有利于保证 “不付费人得不到本人服务，逐
    步提升本人自身之时间､精力､注意力等无形资源之货币价值之提升”；
(5) 将付费认可者筛选出来，集中服务，有利于剔除 “白嫖人士”､“藤壶型消费者” 等
    人，筛选优质客人，有助于提升自身人生之赚钱效率，同时优化和改造自己身边
    与自己密切交往人，间接优化本人人生质量。
#本条款通过 “付费筛选” 优化资源分配，契合本宪章 “专注最
核心动作”（第二十七条）与 “客户定位优质人群”（第八十五条）
原则，提升时间与精力的投入产出比 #

第百十五条 【思维方式与生活方式的独立性原则
与个性化原则】
普通人 = 一般人 = 大多数人；因此，如果本人打算过上一般人
(普通人) 终其一生过不上的生活，就要做的和一般人 (大多数人)
不太一样；同时要找到自己的理想型模仿对象，先行研究其思维
方式，再研究其行为模式，最终让自己的思维模式､行动模式､商
业模式､生活方式变成大多数人想象不到的样子，最终过上本人
个性化的理想生活。

第百十六条 【客户筛选最小必要评判维度】

为保证客户质量，客户筛选最小必要评判维度总结如下：
  (1) 对本服务所达成的理想状态持续性保持的热爱稳定程度；
  (2) 客户自身明确目的度；
  (3) 客户自身付费能力 (客户付费能力审查创业之初应当选择放宽，随着创业公
司自身现金流规模增加不断提高标准和要求)；
  (4) 客户自身付费意愿；
  (5) 客户自身改变现状的动机强度和行动强度；
#本条款明确客户筛选的核心维度，兼顾 “创业初期灵活性” 与
“后期质量把控”，衔接本宪章 “受邀服务提供原则”（第八十四
条），避免资源浪费 #

第百十七条 【人际沟通思路通则】
凡与人沟通，原则上从最宏观共识､感谢､赞美开始，先行从主题
与人､财､物､事件 (起止时间､涉及空间地点) 陈述抽象宏观言语
(概念性或原理性言语或行业术语)，而后逐步具象化，在交流中
区分主题，区分模块，逐步细化和具体化 (运用比喻或讲故事)，
坚持势､道､法､术､器､念 (态 -- 行为做出时行为人本人之动机､心
理状态)､行､果一体化推进，坚持抽象､具象必混搭的逻辑思路而
行；同时坚持做好语音､文字记录，坚持沟通 -- 记录结合原则。

第百十八条 【对他人平等尊重之意义】
对他人平等尊重之意义如下：
(1) 保护自身短､中､长期心愿 (利益) 之实现 (服务不受损)；
(2) 保护本人自身免受不必要之人身伤害；
(3) 免于被其他人反扑､中伤等；
(4) 避免受到不必要的治安管理､刑事处罚；(如确有必要，则不在此条限制范围内)

第百十九条 【复盘化原则】
本人之人生经验之总结遵循凡是经验，必复盘､思考与总结到达
第一性本质 (人性本质、人性欲望､利益 & 心愿交换)，之后再
从第一性本质进行由无形到有形､由宏观到微观的思考。
#本条款强化 “复盘” 的深度要求，衔接本宪章 “一事一议”
（第二十五条）与 “数据化思维”（第七十六条），确保经验转
化为可复用的战略能力 #

第百二十条 【货币赚取的模式总结】
常见货币赚取模式总结如下：
  （一）政府模式 -- 布局主义 -- 分蛋糕 (利益 / 利润分配)､任务 + 以各种名目抽
成收税 + 针对违法行为收取货币 (罚款 / 金)；
  （二）金融模式 (投资模式 / 资本模式)-- 坐庄主义 -- 以货币､有价证券等为主要
工具运用借贷之杠杆 (未来之货币收益) + 当下之利息的模式获取收益；
  （三）公司企业典型模式：
      第 1 款. “类政府规则主义” 布局坐庄模式项目：
        第 1 项 通过搭建平台､制定平台规则､利他先给平台参与人一部分利
  润…… 等动作与其他平台参与者进行抽成分润 (依照政府 “纳税” 的原理)；
        第 2 项 通过搭建平台､制定平台规则等动作与其他平台参与者进行违规
  处罚收益 (依照政府 “纳税” 的原理)；
      第 2 款。现金流运作模式项目：
        第 1 项 合伙人模式项目 (例：优质人员全员持股计划､法人机构战略合
  作与人员合作计划等)；
        第 2 项 会员､俱乐部模式项目；(例：私董会､闭门研讨俱乐部等)；
        第 3 项 加盟模式项目；
        第 4 项 代理 (费用)､代办抽成 / 服务费用先行集中收取模式项目；
        第 5 项 中介､信息差搭桥抽成模式项目；
      第 3 款。培训类､【信息】咨询类费用收取模式项目 (纯利润文书式标准化
   后 0 边际成本之模式)；
      第 4 款。相对较大规模 (1 对多人服务的) 资本利得 (差价) 模式项目 (最
   普通､大众化､绝大多数人的运用的模式)；
  （四）大众经营性模式项目 -- 个体户之思考与行动模式：
     第 1 款。较小规模 (1 对 1 服务的) 资本利得 (差价) 模式 (最普通､大众化
  ､绝大多数人的运用的模式)；
  （五）纯粹时间､体力､精力出卖之思考与行动模式：
   第 1 款。打工模式 (员工、民事商事合伙人、民事商事合作者、雇员、民事商事
合伙人、民事商事合作者、雇员模式 / 雇员模式)；
#本条款系统梳理货币赚取模式，衔接本宪章 “核心资产创造”
（第二十条）与 “人生前进方向”（第八条），为不同阶段的盈
利选择提供参考 #

第百二十一条 【本宪章范围适用】
本《宪章》制定人 ****之人生之任何策划､组织､协调､号召等一
切思维及行为活动适用本《人生行动宪章》。

第百二十二条 【宪章订立､修改､部分废止､全部废
止权归属】
本《人生行动宪章》的订立､修改､部分废止､全部废止权归本
《宪章》制定人 ****所有。

第百二十三条 【《宪章》最终解释权归属】
本《人生行动宪章》之最终解释权归本《宪章》制定人 ****所
有。

第百二十四条 【未尽事宜】
本《宪章》未尽事宜，本人应当依照《宪章》原则，自行决定后
进行具体分析而后采取行动。

第百二十五条 【法律法规改订之应对】
如所在地之法律法规有所改订，且其强制性规定与本《宪章》产
生不可调和的实质性冲突的，则将本《宪章》中与法律､法规有
实质性冲突之本《宪章》条文，依据法律､法规明文强制性规定
做出修改后实施。

第百二十六条 【最新之宪章适用原则】
此前之《宪章》与本《宪章》(最新版宪章) 有不一致的，以本最
新版本之《宪章》为准。

第百二十七条 【宪章生效日期】
本《人生行动宪章》自 ****（原 “2022 年 8 月 13 日”）起施
行。
 对本人来说利己的行为逻辑、对其他人就是利他；因为其他人也是人 (法律条
 文前默认省略的，也是 "任何人" 三个字) (或三重意思)：
 (1) 以单个人【及其真实需求】为本 vs 以 ( 全 ) 人类【及其共识性需求】为
 本；

(2) 以理论中的理想化的人为本 vs 以有血有肉、有人性的人为本；
 (3) 以人的具体显示性需求为本 vs 以理论化总结的抽象的共性需求为本。

第百二十八条 【文明成功的核心定义】
文明成功的核心定义是消灭人性阴影 (如极端利己人格)，具体包
括：
(1) 多数人能稳定享有基于信任､合作与爱的丰盛生活；
(2) 极端人格及其生存哲学被边缘化､无害化，无法对文明主流价值形成冲击；
#本条款依据《补正案（三）》新增，拓展宪章的价值维度，从
“个人人生规划” 延伸至 “文明价值认同”，契合本宪章 “推动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第一条之二）的最高纲领 #

第百二十九条 【教育体系的引导义务】
在 “文明成功” 章节框架下，明确教育体系的引导义务：需将
“人性光谱认知”“无限游戏价值 (可持续的合作与传承)” 纳入必
修内容，通过下列方式帮助个体认清 “极端人格的危害 (如丧失
深度信任､内心安宁)”，从认知源头规避对极端生存哲学的认同：
(1) 开设跨文化人性研究课程，剖析不同文明下的人性特质与合作模式；
(2) 组织 “无限游戏” 实践活动，模拟长期合作场景（如跨国项目协作）；
(3) 邀请跨领域专家（如心理学家、社会学家）解读极端人格的形成机制与规避方
    法；
#本条款依据《补正案（三）》延伸，衔接第百二十八条 “文明
成功定义”，通过教育引导夯实文明价值基础，契合本宪章 “终
身学习”（第二条第 17 项）原则 #

第百三十条 【个体信仰维护的权利】
个体有权自主选择与维护符合文明主流价值的信仰，具体包括：
(1) 拒绝任何非自愿的信仰灌输，包括但不限于宗教､意识形态等；
(2) 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通过阅读､交流､实践等方式深化个人信仰；
(3) 当个人信仰遭受他人恶意攻击或干预时，有权通过合法途径（如法律诉讼、舆论
    澄清）维护；

#本条款依据《补正案（三）》“个体信仰维护与社会支持” 章节
新增，保障个体信仰自由，衔接本宪章 “独立自主决策权”（第
三条第 5 项）与 “思想自由”（第十六条）原则 #

第百三十一条 【社会对个体信仰的支持机制】
社会应建立对个体信仰的支持机制，具体包括：
(1) 设立非盈利性信仰交流平台，为不同信仰群体提供平等对话空间；
(2) 出台政策鼓励符合文明主流价值的信仰实践活动（如公益慈善、跨文化交流）；
(3) 对因信仰遭受歧视或不公待遇的个体，提供法律援助与社会救助；

第百三十二条 【信仰危机的根除逻辑】
信仰危机的根除逻辑通过三重维度消解信仰动摇风险，最终确保
宪章核心信仰 “文明能与阴影共存且始终导向光明”，具体包括：
(1) 明确价值标准，压缩极端哲学的 “正当性” 空间：通过立法与舆论引导，界定极
    端信仰的违法性与危害性；
(2) 完善系统约束，压缩极端行为的 “生存” 空间：建立跨部门监控机制，及时干预
    极端信仰引发的违法活动；
(3) 赋能个体选择，拓展正向信仰的 “支撑” 空间：提供正向信仰实践的资源支持
    （如资金、场地、宣传渠道）；
#本条款依据《补正案（三）》新增，构建信仰危机的解决方案，
衔接第百二十八条 “文明成功定义”，保障宪章核心价值的稳定
性 #

第百三十三条 【信仰危机根除逻辑的适用效力】
本条款（第百三十二条）的适用效力覆盖以下场景：
  (1) 个人层面：当个体面临信仰动摇时，可依据本条款寻求社会支持（如信仰咨
询、心理疏导）；
  (2) 群体层面：当特定群体出现信仰极端化倾向时，相关部门应启动系统约束机
制；
  (3) 跨国层面：在国际交流中，可借鉴本条款逻辑，推动不同文明间的信仰包容
与合作；

第百三十四条 【跨国信仰合作的原则】
跨国信仰合作应遵循以下原则，契合 “宇宙公民理念”（第七
条）：

(1)   平等包容：尊重不同国家､文明的信仰差异，不将自身信仰强加于人；
 (2)   互利共赢：以信仰合作为纽带，推动跨国公益､文化交流等利他活动；
 (3)   合法合规：遵守合作双方国家的法律规定，不从事任何违法的信仰活动；

第百三十五条 【极端信仰的识别标准】
为落实 “系统约束”（第百三十二条第 2 项），明确极端信仰的
识别标准，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极端信仰：
 (1)   主张通过暴力､歧视等手段实现信仰目标的；
 (2)   否定文明主流价值（如信任、合作、平等），宣扬极端利己或仇恨的；
 (3)   限制个体自由（如思想自由、行动自由），强制他人接受信仰的；

第百三十六条 【极端信仰干预的流程】
对极端信仰的干预应遵循以下流程，确保程序正义：
 (1)   线索发现：通过社会举报、部门监控等渠道获取极端信仰活动线索；
 (2)   初步核查：由专业机构（如公安机关、社会学研究机构）核实线索真实性；
 (3)   分级干预：根据极端程度采取不同措施（如约谈教育、法律制裁）；
 (4)   后续跟踪：对干预对象进行长期跟踪，防止再次陷入极端信仰；

第百三十七条 【正向信仰的激励机制】
为拓展 “正向信仰支撑空间”（第百三十二条第 3 项），建立正
向信仰激励机制：
  (1) 对践行正向信仰的个体（如长期参与公益），给予社会荣誉（如 “文明使者”
称号）；
  (2) 对推动正向信仰传播的组织，提供政策扶持（如税收减免、场地支持）；
  (3) 将正向信仰实践纳入个人社会信用评价，作为优质资源（如就业、贷款）的
参考依据；

第百三十八条 【信仰与商业活动的结合原则】
信仰与商业活动结合时，需遵循以下原则，避免信仰被商业化滥
用：
  (1) 透明化：明确告知消费者商业活动中的信仰元素，不隐瞒或误导；
  (2) 非强制性：不强制消费者接受信仰相关的附加条件（如购买商品需认同特定
信仰）；
  (3) 利他性：将商业利润的一定比例用于正向信仰实践（如公益慈善）；

第百三十九条 【信仰冲突的解决途径】

当不同信仰群体发生冲突时，应通过以下途径解决，避免冲突升
级：
   (1)   协商优先：鼓励冲突双方通过平等对话达成共识；
   (2)   第三方调解：由中立机构（如非盈利性调解组织）介入调解；
   (3)   法律裁决：当协商、调解无效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冲突；

第百四十条 【信仰教育的终身化】
信仰教育应贯穿个体一生，契合 “终身学习”（第二条第 17 项）
原则，具体包括：
   (1) 幼儿阶段：通过绘本、游戏等方式传递 “爱与合作” 的基础信仰；
   (2) 成年阶段：提供多样化的信仰学习资源（如线上课程、线下研讨会）；
   (3) 老年阶段：组织信仰分享活动，帮助个体总结人生信仰的价值；

第百四十一条 【信仰与人生目标的结合】
个体应将个人信仰与人生目标结合，确保人生行动的一致性，具
体包括：
  (1)    在制定人生规划（如职业选择、创业方向）时，融入信仰中的利他、合作等
理念；
  (2)    当人生目标与信仰产生冲突时，优先调整目标以契合信仰核心价值；
  (3)    定期复盘人生行动与信仰的契合度，及时修正偏差；

第百四十二条 【社会对信仰教育的投入】
社会应加大对信仰教育的投入，保障教育资源的可及性：
  (1)    政府层面：将信仰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持学校、社区开展信仰教育活
动；
  (2)    企业层面：鼓励企业参与信仰教育公益项目（如赞助信仰交流活动）；
  (3)    个人层面：倡导个体自愿捐赠，支持正向信仰教育的发展；

第百四十三条A 【个人决策边界与主动帮助事项】
〔本条系《人生行动宪章》第五补正案（助人边界决策相关事项补充修正）于 2025 年 10 月 20 日所增〕

本条款依据《人生行动宪章》第三十条【非本人无权为本人做任何决策原则】、第三十三条
【个人价值观第一原则】及第一条之二【最高纲领性理想】中“持续利他心态”原则制定，明
确个人决策干预边界与主动帮助的适用情形，既坚守“减少外界干扰、自主决策”的核心立
场，又践行“利他且可控”的行动逻辑，确保与原宪章条款精神完全契合。

㈠ 个人不干预决策之事项范围
本人对下列三类事项，原则上不主动介入、不承担决策责任，除非符合本条款“主动帮助适用
情形”之规定，且不得因任何非本人意愿的外部干预改变此边界：

⑴ 广义无关事项：对本人不知情、未参与且无任何法律关联（含权利义务关系）或事实关联
（含利益牵连、行为牵连）的事务，不主动干预决策。此规定旨在落实原宪章“将外界对人生
走向影响减至最低之最小必要限度”（散见于第一条、第二十五条）的初衷，避免无关联事务
占用核心精力。

⑵ 无法定强制协助义务事项：虽本人知情或曾参与，但依据现行生效法律（含刑法、民事法
律、行政法律及对应的司法解释）无“应当”“必须”履行协助或帮助义务的事务，且本人已
明确表示不愿提供帮助的，不被动承担决策或行动责任。此规定严守原宪章“以刑事性法律及
司法解释之强制性规定为最低底线”（散见于第一条、第六十四条）的原则，拒绝无法律依据
的义务强加。

⑶ 无法律与道德双重义务事项：既无法律强制性协助要求，也无明确社会公德约束（不含主
观臆断的道德期待）或原宪章约定的道德义务，且本人明确不愿帮助的事务，不强行介入决
策。此规定符合原宪章第三十三条【个人价值观第一原则】中“除本人以外，无人有权说教式
告知本人该如何做”的立场，保障决策自主性不受非必要道德绑架。

㈡ 主动帮助之适用情形
针对本条第一款第 2 项、第 3 项所列事项，若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本人可主动提供帮助；
若仅部分满足，不得启动帮助行为，具体情形如下：

⑴ 帮助对象限定：帮助对象须为女童、女性、儿童、病患、体弱确需帮助者等群体，且经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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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判断（结合其实际处境、资源获取能力）属于“善意非优势性群体”——即该群体无挑衅行
为、无借帮助谋求不当利益（如额外财物索取、不合理权利主张）的意图，同时确有现实帮助
需求（如无法独立解决生存、健康相关问题），确保帮助行为契合原宪章“持续利他心态”的
核心导向。

⑵ 请求方式与例外：

① 常规情形：该“善意非优势性群体”本人或其亲属、监护人等利害关系人，须以“无挑衅
行为、礼貌表达”的方式提出帮助请求，不得存在威胁、强迫、侮辱或不尊重的言行，此要求
呼应原宪章第百十八条【对他人平等尊重之意义】中“以尊重为沟通基础”的原则；

② 例外情形：若因突发疾病（如心脏病发作）、意外伤害（如交通事故受伤）等紧急情况，
导致“善意非优势性群体”本人无法自主作出意思表示（如昏迷、丧失语言能力），则无需其
本人或利害关系人主动请求，本人可基于客观判断启动必要帮助，此例外延续原宪章“极端情
况下灵活适配”（散见于第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行动逻辑，兼顾利他与现实合理性。

⑶ 帮助内容边界：帮助行为须同时满足三项要求：

① 合法性：不得违反现行法律强制性规定（如不得协助规避法律责任）；

② 利益保护：不得导致本人核心利益（含生命权、人身自由权、战略性自主决策权、主要财
产权益）受损；

③ 适度性：严格遵循原宪章“最小可行付出”（散见于第一条、第八条）的行动逻辑，仅投
入必要的时间、精力或资源，避免因过度帮助影响自身人生目标（如全球旅居、私募基金创
立）的推进。


第百四十三条B 【跨国信仰教育的合作】
〔本条属信仰系列（第百二十八条至第百四十五条）之原有条文〕
为推动 “宇宙文明命运共同体”（第一条之二）建设，加强跨国
信仰教育合作：
   (1) 建立跨国信仰教育联盟，共享教育资源（如课程体系、专家资源）；
   (2) 组织跨国信仰教育交流活动（如学生交换、学术研讨）；
   (3) 联合制定跨国信仰教育标准，确保教育质量与文明价值导向一致；

第百四十四条A 【组织参与二元铁律】
〔本条系 2026 年 8 月 22 日新增原则条款所增，经制定人签署生效〕

本人参与任何组织，仅限下列两种情形之一：

（一）本人自行建立之组织——该组织由本人亲自创设，其成员（人员）系由本人亲自遴选、甄选确定者；

（二）本人基于特定目的自愿加入之组织——本人完全认可该组织之宗旨与核心成员，且系基于特定、明确之目的而自愿加入者。

除前两款所列两种情形之外，本人不参与任何组织；尤其不接受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公务员等僵化体制性组织之参与，无论其附带何种利益、身份或待遇。

本条之详细情形、认定标准、例外与实施，见附件 A.08.001《组织参与二元铁律实施细则》。


第百四十四条B 【信仰危机的应急响应机制】
当出现大规模信仰危机（如极端信仰蔓延）时，启动应急响应机
制：
    (1) 成立应急小组：由政府、社会组织、专家组成，统筹应对工作；
    (2) 信息公开：及时向公众发布危机进展与应对措施，避免谣言传播；
    (3) 集中干预：调动资源对受极端信仰影响的群体进行集中教育与疏导；

第百四十五条 【信仰相关条款的修订原则】
本宪章中与信仰相关的条款（第百二十八条至第百四十四条）修
订时，需遵循以下原则：
    (1) 价值一致性：修订内容需契合 “文明成功”“人类命运共同体” 的核心价值；
    (2) 广泛参与性：修订前需征求社会各界（如专家、公众、跨国组织）的意见；
    (3) 法律合规性：修订内容不得违反行为发生地国家的刑法、行政法等强制性规
        定；
#本条款明确信仰相关条款的修订边界，保障条款修订的科学性
与合规性，紧密地衔接本宪章 “法律法规改订之应对”（第百二
十五条）原则 #

i
 本文所有“员工”无论是否特别说明均应指的是民事商事合伙人、民事商事合作者、雇员的一种
或多种（全文同）。

宇宙化、全球化、国际化 人生行动宪章第五补正案

第一条 依据人生行动宪章第百二十二，百二十四，百二十六条，本人人生实践现对关于助人
  边界决策相关事项补充修正，并增加一条作为人生行动宪章第百四十三条，全文如下：

第二条 本补正案 2025 年 10 月 20 日起生效，自生效之日起施行。

宪章补充修正人签字：

                                         2025 年 10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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