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编纂说明

一、本《增订合订本（2026-09-26 版）》为《宇宙化、全球化、国际化人生行动宪章（第 60 次原则性终局订正）》之增订汇编本，由四部分构成：第一部分　主文（根本法）；第二部分　修正案与补正案（对主文之正式修改与增补）；第三部分　附件体系（强制执行细则，小件逐字全文并入，大件仅列索引）；第四部分　附录索引（旧版本合订本与附录原件索引）。

二、本合订本所载之主文、修正案、补正案、附件，与主宪章具有同等效力，共同构成一个不可分割的强制性规范体系。冲突时遵循「新规优于旧规」「特别优于一般」原则。

三、第三部分「小件」之条文，均逐字取自知识库（kb_id: 2IFjEMGs662YD_NMcsNrBfC0WQgIBInTPkPlB6D68t4=）所存原件（PDF），仅作去除页码、合并折行之技术清理，未改易一字；「大件」因篇幅庞大，仅列编号、名称、条文数/页数与所在，不转录。

四、正文以黑字为常，凡强调或注释性文字以大红（#C00000）标示；层次以缩进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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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次

第一部分　主文（《宇宙化、全球化、国际化人生行动宪章（第 60 次原则性终局订正）》）

第二部分　修正案与补正案（全文）

　　一、第一修正案（附件 A.01.001）

　　二、第二修正案（附件 A.02.001）

　　三、第三修正案（附件 A.03.001）

　　四、《人生行动宪章修正案 20240609》

　　五、关于助人边界决策相关事项的补充修正（第五补正案，2025-10-20 生效）

　　六、补正案（二）

　　七、补正案（三）（暨附件 A.05.001）

　　八、补正案（四）

　　九、补正案（五）

　　十、附件 A.06.001（民事合作化补充订正案）

　　十一、第百四十四条新增原则条款（2026-08-22）

　　十二、附件 E.01.001（关于修改第十八条及第十九条规定的修正案）

第三部分　附件（小件逐字全文；大件仅列索引）

第四部分　附录索引（旧版本与附录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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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主文

《宇宙化、全球化、国际化人生行动宪章（第 60 次原则性终局订正）》全文，逐字取自知识库现行有效最新版。

Aaron Suen

人生行动宪章
第 60 次原则性终局订正

Aaron Suen
2022-8-13
宇宙化、全球化、国际化人生行动宪章（第
                  60 次原则性终局订正）i
      Aaron Suen 人生行动宪章第 60 次原则性终局订正

第一条 【宪章宗旨】
为明确订定本《人生行动宪章》(以下原则上简称本《宪章》或
《宪章》) 宪章制定人之人生前进方向，坚定走 “雨钧特色宇宙
主义” 人生发展道路，将外界对《宪章》适用行为人本人的人生
走向之影响减至最低之最小必要限度；根据本人之人生远景､愿
景、人生梦想､理想､最终目标身份､人生使命､个人价值观和极简
主义以及逻辑性原则特制定本宪制性章程｡

第一条之二 【最高纲领性理想】
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宇宙文明命运共同体，实现旅居创
投式生活和成立全球化私人投资银行､私人国际化良性资产管理
公司法人机构､私人募集基金公司法人机构的人生最高个人目标，
并在此基础上，以持续利他心态持续学习 - 思考 - 行动，以宇
宙公民理念，持续助力推动构建开放､包容､互学､互鉴､共商､共
建､共享；普遍安全､共同繁荣，普世共赢的世界级和宇宙化新生
态作为人生最高纲领性理想｡

第二条 【宪章制定人之理想人格描述】
《宪章》制定人之理想人格中，本人意欲成为同时符合下列全部
描述的人:
(1) 具有不受外界物质条件､任何其他人评价语言影响到的无条件自信的；
(2) 不自负骄傲的；
(3) 实事求是的；
(4) 具有强大内驱力的；
(5) 具有强大自我战略决策力的；

    【2022-8-13 首次通过】

(6) 具有坚定个人 (独特) 原则的；
(7) 思维､认知､行为系统性的；
(8) 崇尚最大可行自由度 (自决权) 的；
(9) 对团队非现实性可能失控或涉及犯罪不予管控､追究，而必要时又能予以及时的
     (不同程度直到严厉) 提醒，反之则予以实质性严格控制的；
(10) 平等看待所有人之人格同时认识到并尊重其差异的；
(11) 按照 “反非合法性原则”, 以违反刑法及其司法解释之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剥夺政
     治权利终身) 之程度 (构成犯罪并判处七年及以上有期徒刑) 之行为为对本人自身
     及他人行为､思维之绝对性底线标准的；
(12) 按照 “反非合法性原则”, 以违反行为发生时所适用之有期徒刑以上的刑法及相关
     法律法规，原则上保证本人自身不受监禁以及 30 年以上有期､无期徒刑的惩罚为
     相对性底线标准的；
(13) 按照 “反非合法性原则”, 将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强制法､民事强制执行法 (草案)
     条款之强制性规定依次作为第三､第四､第五梯次相对性底线标准之考虑内容的；
(14) 详细解读：原则上，在不违反行为做出时之刑法 (及其司法解释) 明文规定､(其他)
     法律之明文规定，尤其是人之生命之剥夺性､人身自由限制性之强制性规定之法律
     条文的前提下 (极端情况下，在已经全然或基本达成既定目的条件下，可接受在非
     主观故意因单一非合法行为最多接受 7 年自由限制性刑罚；因多项非合法行为，
     最多接受 20 年自由限制性刑罚的法律条文的前提下；以最小可行之必要 “努力”
     付出之方式，为与本人具有共同理想之全人类中之一部分志合之人之行谋福利之
     利他主义之事务，意图达成本人心愿单之中本人人生既定的､最大可行地意图达成
     的､非非法目的､利他主义或互利主义之普适共赢之心愿或意图达成的对应状态，
     持之以恒以达成既定宏观方向上的人生理想之状态｡
(15) 按照 “反非合法､合章程规约性原则”, 必要时将明文协议条款强制性规定､行业强
     制性规定､标准流程指导书之最小可行行动流程､具体客户 (群体性或个体性) 明确
     要求､行业道德 (道义性质之非强制性规定)､社会公德､学术理想状态､个人理想状
     态绝对上限､核心团队理想状态绝对上限､人类理想状态绝对上限依次作为第六､第
     七､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第十四以及第十五梯次之相对性底线
     标准考虑内容的；
(16) 心境极端平和的；
(17) 可镇定､有逻辑与几乎所有同频人以及大多数善意不同频相对人交流的；
(18) 可终身学习､持续成长的；
(19) 能持续赚取货币，并在 35 岁前赚到至少 100 万元每月之非劳务收入且能赚到
     10 亿至 100 亿元人民币 (或等量本人常居地常用外币) 总量的货币的；
(20) 坚持长期主义聚集的 (保持本人之经营､投资､旅行办公与旅行居住､翻译､语言学习
     交流､书籍写作､运动､起床就寝原则性保持规律性､系统性);
(21) 原则上诚信，但可在本《宪章》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明文规定情形下豁免的；
(22) 能全面､辨证听取外界相对人信息，查明信息真伪的；
(23) 可持续洞察万物本质地并持续､有效地决策的；
(24) 能洞悉人性､擅于资源整合､擅于布局坐庄的；
(25) 不受外界任何人､事､物､资源与本人之贪婪之人性之非最小必要干扰的人｡
(26) 具有多语言者､多语种作家､国际旅居人等身份的；
(27) 结构性开设多家公司法人､企业组织的；

(28) 从事多种可能的事务性行业的咨询､策划､组织､代理､中介活动，以及从事特定标的
     物出赁活动的；
(29) 从事涉外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跨国､跨地区､或全球范围的国际化经营､投资､商务､
     交往､语言交流､研学､留学､会展､文化旅游､婚姻､传媒) 等活动的；
(30) 具有职业企业家､投资人 (包括自然人合格投资人､法人机构投资人等)､私募基金管
     理人身份的；
(31) 从事私募基金管理､跨国股权投资､跨国公司法人经营的；
(32) 最终可成立精简化､极简主义的､全球化､跨国化､跨文化的民营跨国家族办公室集团
     法人机构之组织的人 **#本条款依据《第一修正案》第二条修改，将原文 “私人
     投资银行集团法人机构” 替换为 “民营跨国家族办公室集团法人机构”, 适配人生
     发展方向从传统金融机构向家族财富管理领域调整，更贴合 “全球化资产配置”
     核心目标 #*｡

第三条 【比金钱重要的权利陈述性罗列】
本人兹认定，在任何情况下，以下权利大于金钱､资产｡
(1) 生命权；
(2) 生存权；
(3) 基本健康权；
(4) 休息权；
(5) 独立自主决策权；
(6) 行动自由权；
(7) 学习成长权 (发展权);
(8) 独立思考权；
(9) 言论发表权；
(10) 出版权；
(11) 集会权；
(12) 结社权；
(13) 法人经营自主权 (包括经营之独立决策权)｡

In any event, the right
(1) to subsistence,
(2) of life,
(3) of basic health,
(4) of rest,
(5) of decision-making,
(6) of freedom of action,
(7) of learning and growth, (of developement)
(8) of independent thinking,
(9) of speech,
(10) of publishing,
(11) of assembly,
(12) right of association,
(13) business autonomy (including decision-making) is greater than money and assets.

第四条 【价值观排序与自然人权利让渡顺序排
列】
本人理想的人生价值观，总体原则上遵循 “真理 / 规律” 大于等
于 “人之心愿 / 利益” 大于感情 (“真理 / 规律”≥“人之心愿 /
利益”> 感情) 之排序｡具体项目排序如下，其顺序原则上终身不
变，并在与人交换时遵循由末尾向首位交换出让的原则，其中
1-10 项任何时候不得出让，其顺序亦不得做改动:
(1) 个人生命权 (个人生命肇始､开始存在的权利与特性);
(2) 个人生存权 (个人生命存在的时间延续性);
(3) 个人身体完整保持权 (个人肉体完整之保持权);
(4) 个人身体､精神､思维认知世界之健康保持权 (机能之正常运转权 / 个人身心无疾
     性);
(5) 个人自由权 (独立自主的战略性自主决策权､自主思考选择性以及可自动运营的资
     产创造权);
(6) 个人信念感 | 自信感 (最核心社会资源);
(7) 对外信任感 (他信感)【思维意识体系与自身行为的相对一致性 (原则上一致性)】;
(8) 个人独立的 “全局之本质主义真相之探索权､明晰权”;
(9) 个人学习､成长､改变权 (发展性);
(10) 个人 - 团队人生理想 | 梦想 | 愿景【List】(动力性);
(11) 个人大范围社会性信用【个人承诺之意思表示对非本人之人的有效性】基于本人
     个人之明确承诺，坚持审慎承诺､最大诚信:
     1) 第 1 款。个人经营性社会信用 (所谓 “商业信用”)
     2) 第 2 款。个人资本性､金融性 (界) 之信用 (“金融､资本市场信用”)
（12）资产性无形资源 (物质基础进项的存续性):
         第 1 款。高质量注意力
         第 2 款。高质量精力
         第 3 款。高质量时间
         第 4 款。高质量认知
         第 5 款。优质信息
         第 6 款。有效的系统化规则
(13)个人影响力
(14)个人领导力
(15)个人决策力
(16)个人思维力
(17)个人沟通力
(18)个人利他主义､感恩之表达 ¹;（注：¹ 可通过口头等非实质性方式或金钱､物质等实
     质性方式加以表示，并应当对可能被人非善意利用之情形加以考虑｡）
(19)个人声誉 (相对核心社会性声誉):
      第 1 款。个人品格
      第 2 款。个人才华

(20)高质量人脉圈
(21)其他资产性无形资源
(22)长期性资产标的体系:
第 1 款。本人合作之核心之人【自己阵营之自然人】:
   第 1 项 核心合伙人
   第 2 项 核心股东
   第 3 项 核心高管
第 2 款。股权
第 3 款。股份
第 4 款. IPR 资产 (智慧财产权 / 知识产权资产):
   第 1 项 著作权收入:
     ①. 图书著作权收入
     ②. 音频 / 音乐著作权收入
     ③. 视频 / 影像著作权收入
     ④. 软件著作权收入
     ⑤. 其他著作权收入
   第 2 项 商标权收入:
     ①. 商标许可使用费收入
     ②. 商标合法转让所得额
     ③. 其他商标权收入
   第 3 项 专利权收入:
     ①. 外观设计专利收入
     ②. 实用新型专利收入
     ③. 创新发明专利收入
     ④. 其他专利权收入
第 5 款。资产性权益 -- 被动性收益:
   第 1 项 用益物权:
     ①. 公司开设与之现金流资产
     ②. 针对他人之公司法人机构股权 / 股份投资分红
     ③. 房地产再租赁之租金资产
     ④. 基金投资:
        私募基金开设与投资 -- 一级市场；或
        共同基金投资 -- 二级市场（一二级市场）
   第 2 项 文玩租赁之利得
   第 3 项 贵金属投资标的之利得:
     ①. 黄金
     ②. 白银
     ③. 铂金
     ④. 镍金属
     ⑤. 钯金
     ⑥. 其他上述未列明可合规交易之贵金属标的物
   第 4 项 保险
   第 5 项 信托
   第 6 项 银行结构性存款

第 6 款。分红权【来源如下】:
   第 1 项 非本人运营的法人机构之股权
   第 2 项 持有他人公司之股份
第 7 款。其他绩优公司股票
第 8 款。共同基金份额之分红权
(23)核心政治权利:
    第 1 款。言论自由权
    第 2 款。出版自由权
    第 3 款。集会自由权
    第 4 款。结社自由权
(24)社会性责任感 (社会责任):
    第 1 款。对自我经营与未来生活､成长､发展的责任感；
    第 2 款。对已付费客户责任感；
(25)对公司法人核心团队之人的责任感；
(26)对公司法人团队全体的责任感；
(27)货币 (通货・金钱);
(28)狭义家庭责任:
    第 1 款。婚前主要为对父母；
    第 2 款。如缔结婚姻则转为主要对妻女等｡
    第 3 款。对其他客体的责任感:
       第 1 项 对人类未来的责任感；
       第 2 项 对大洲之人未来的责任感；
       第 3 项 对 “国家” 之人未来的责任感；
       第 4 项 对 “地区” 之人未来的责任感:
         ①. 对 “省区” 之人未来的责任感；
         ②. 对 “市级” 之人未来的责任感；
         ③. 对 “区级” 之人未来的责任感；
       第 5 项 对同圈层､发展志向之人未来的责任感；
(29)本人之后嗣生育权
(30)个人威信之保持
(31)权威感 (无形性等级感)
(32)立场 (坚定) 性
(33)神秘感
(34)损失感
(35)稀缺性 / 限定性 / 稀缺感
(36)对仅需内在反馈 (内驱力) 回报的需要感:
    第 1 项 当事人自己内在开心回报 -- 利他主义
    第 2 项 内心使命感
    第 3 项 内心热爱感
    第 4 项 内心成就感
    第 5 项 内心责任感
    第 6 项 内心骄傲感
    第 7 项 内心自豪感
    第 8 项 对事件本原全貌真相还原的探索欲和好奇感

第 9 项 道德优越感
         第 10 项 内心荣誉感 (自我激励与自我认同感)
         第 11 项 内心危机感 (负面回报)
     (37)第 2 款。仍需要外在反馈 (外驱力) 回报:
        第 1 项 需要社会赞誉 (自其他自然人､法人组织):
           ①. 需要社会荣誉证书认可表示 (背书认可);
           ②. 需要社会奖章认可表示；
           ③. 需要社会称号认可表示
        第 2 项 需要其他方积极性 “标签”(例如：大方)
        第 3 项 需要担任官职的权力感､支配感､引领感和自豪感
        第 4 项 个人之对公神秘感
        第 5 项 需要参与仪式的存在感､仪式感､宏大感和兴奋感
        第 6 项 阶梯化逐步增强相互反馈获得的游戏感､参与感和互动感
        第 7 项 首次从事某一外在事件或获得某些新鲜体验的新鲜感和好奇感
        第 8 项 获得从未获得某种标的物所产生的获得感
        第 9 项 需要其他主体 (自然人､法人组织) 鼓励
        第 10 项 类似会员身份所带来的独特感和尊荣感
        第 11 项 非金钱上述未列明其他正向回报标的物及其相应机制
(38) 非核心社会名誉:
         第 1 款。个人声望
         第 2 款。其他社会名誉评价
(39) 社会道德:
         第 1 款。制度至上
         第 2 款。公平性
(40) 其他实质性【社会】权利
(41) 其他实质性【社会】权利之附加权利 / 权益
(42) 个人内在存在之慕强性心理
(43) 个人内在存在之从众性心理
(44) 大众性他人评价 (大众舆论)
(45) 个人情怀主义
(46) 个人面子 (虚荣感､虚拟荣誉感)
(47) 其他外在添附标的物:
         第 1 款。其他临时性外来权利
         第 2 款。个人所获得之外来､社会性标签致全体
         第 3 款。其他无形外在添附标的物

  第五条 【恐惧来源之本质】
  人之通用恐惧来源之本质性总结如下:
  (1) 自体生命之丧失 (生存权受剥夺),
  (2) 人身､思考权､选择权自由之受剥夺:
      1) 第 1 款。人身自由之永久受剥夺，
      2) 第 2 款。人身自由之有限期受剥夺 (7 年以上)
      3) 第 3 款。人身自由之有限期受剥夺 (7 年及以下)

(3) 本人之人身 (肉体) 完整､健康权受侵害
(4) 商誉､金融信誉之受损直至丧失，
(5) 政治权利之受剥夺:
    1) 第 1 款。政治权利之永久受剥夺，
    2) 第 2 款。政治权利之限期受剥夺｡
(6) 被动收入式资产受剥夺，
(7) 个人之时间､精力､注意力自主分配权受剥夺
(8) 本人之货币受剥夺后未能如愿获得所期望价值:
    第 1 款。本人受到欺骗，
    第 2 款。各方之间有重大误解，
    第 3 款。本人或各方人员之间预期需要管控｡
(9) 个人之名誉､荣誉､社会性声誉受损害，
(10)本人之身份､从业资格 (饭碗) 受永久剥夺，
(11)本人之身份､从业资格 (饭碗) 限期受剥夺，
(12)人之应得之人生发展可能性或机会受剥夺，
(13)本人受到社会性抛弃 (丧失同圈层密切关系人对自身之社会认同)
(14)个人之其他上述未列明标的物､机会､权益､以形成之理想生活状态之存续权等之受
    剥夺｡

第六条 【关于本人行为之 “信” 与 “变”】
审慎承诺，最大诚信；敢于修正，放弃面子；长期主义，行稳致
远｡

第七条 【普世宇宙公民理念】
普世宇宙公民理念是一种理念性信仰，普世宇宙公民大脑内不抱
有任何现有国家､政党､政治主张等概念的约束，认为世界各地甚
至全宇宙全部都可以前往，没有任何限制，任何不违反法律强制
性规定之事务，在特定条件下皆可为之，主张建立 “宇宙公法”､
“宇宙级政治生态”､寻求 “普世共赢”､“天下共主” 的人生状态｡

第八条 【意欲从事工作､活动､生活状态､方式 (理
想人生､人格) 描述】
本人意欲持续以旅居方式，从事与语言等涉外事务 (尤其是商事
､投资､金融相关的活动) 相关的咨询､策划､代理､会展､旅游､著作
撰写､音视频摄录､语言言语翻译､出版等一系列工作相关的策划

与组织工作｡并以如上所述事务为基础，进行国际商务､金融､贸
易､经营等相关性质的创业､投资､私人募集基金 (包括股权投资类
与证券投资类 ²) 经营管理､资产管理公司开设､经营及个人､家庭
之全球资产配置相关的活动的，进而透过【每月 10w + 人民币
现金流收益】, 最终享有私密且独立的旅居式的私人办公方式和
生活方式的最大可行之自由化的人生理想状态与方式｡（注：²
需以取得中国基金､证券业协会分别出具的基金从业资格､证券从
业资格为最小可行条件；必要时可考虑取得 CFA 和 (或) MF
等相关性质资质｡）

第八条之二 【人生前进方向顺序排列】
本人人生前进方向，按照如下顺序排列，每一步都只做 “最小可
行之本质主义步骤” 即可:
(1) 通过咨询､策划 ³､中介､代理､租赁､金融 (包括私募股权基金､私募证券基金及其国
    际化､全球化) 等行业方式，针对特定需求之特定标的进行小额交易；（注：³ 可
    以以口头､书面形式进行｡）
(2) 满足公司法规定之最小可行条件则开设公司法人机构，营收 10000w + 时，同时
    策划设计好【集团化】公司法人机构顶层架构；
(3) 营收稳定在 CNY 30w + 时，则开始招募 1-2 名助理人；
(4) 营收稳定在 CNY 100w + 时，则开始招募 1-2 名员工、民事商事合伙人、民事商
    事合作者、雇员、民事商事合伙人、民事商事合作者、雇员 (工人);
(5) 营收 100w + 时，则开始业务文书化､标准化；
(6) 营收 1000w + 时，则开始加强营销活动，提高客单价；
(7) 营收 10000w + 时，则开始重构业务全盘的商业模式 (进行会员制､俱乐部制､以及
    国际化､生态化的顶层设计);
(8) 营收 10000w + 且个人手头空闲盈余资金达到 100w + 以上时，开始成立私募基
    金､进行股权投资，随后应成立资产管理公司｡

第八条之三 【本人创投活动红线】
本人创投活动红线如下:
 (1) 负向现金流的资产不可:
     ①. 总成本额；
     ②. 定金或月供；
     ③. 宏观综合利息率；
     ④. 现金流；
     ⑤. 总负债额；
     ⑥. 自有资金额｡
(2) 银行月供及利息大于正向现金流入额贷款不可｡

(3) 向风险投资 (VC) 融资坚决不签个人连带担保｡
(4) 原则上只发起轻资产零成本或低成本创业项目｡
(5) 其他本质相同的损害本人相同性质､相近性质权益条款的情形｡

第八条之四 【私募基金之成立之可替代性】
本人依法并依据本宪章原则，在本宪章项下，将私募基金之成立
列为可选择项，但在任何情形下非为必须之人生项目 **#本条款
依据《第一修正案》第三条新增，降低私募基金成立的强制性要
求，为人生规划提供更多灵活性，避免单一路径依赖 #*｡

第八条之五 【非货币的股东进入投资方式之允许】
在本宪章项下，本人 (任何对公司､企业等法人､非法人的) 投资
的方式上允许非货币的股东进入投资方式可通过:
(1) 以股权；
(2) 以债权；
(3) 以知识产权 (IPR);
(4) 以特定依法入股且可估价之标的使用权；
(5) 以其他依法可用的非货币的股东进入投资标的物之一种或多种之组合投资加以实
    现 **#本条款依据《第一修正案》第四条新增，拓展投资方式多样性，适配不同
    资产类型 (如知识产权､标的使用权) 的投资需求，降低货币资金依赖 #*｡

第九条 【关于本宪章所涉及的战略､方案､计划制定
的制定､落实预期与机制】
本《宪章》制定人应当制定关于本《宪章》､本人人生战略､实施
方针､方案､计划的制定､落实的相关预期指标与落实机制与监督
机制，并做好相关的人 (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策划人､指挥人､组织
人､实施人､监督人等) 的行动内容部署 (包括但不限于有关的具
体内容表述､评价维度及其表述､相关数据性指标等), 做好相关人
员的预期管理与协调机制；坚持向对应相对人披露 (disclose) 相
关最小可行之必要信息原则，适度做好对不特定人群､不相关人
员 (包括亲属在内) 的相关具体信息保密工作；同时做好针对既
定任务的监督检查的落实｡

第十条 【创业家､企业家､投资人､私募基金管理人
之使命】
创业家､企业家､投资人､私募基金管理人之使命即通过货币作为
信任中介物以及物质基础，通过创造可自动运行的资产 (公司等)
获得人身选择可能性自由､改造现有工资结构与公司治理模式，
进而履行社会责任､实现本人人生使命､愿景｡

第十一条 【本人较强能力开列､宣示】
经实践检验，本人以下能力较强，尤其排名靠前的能力，应当持
续重点培养与发扬:
(6) 空手让他人为本人而行动能力 (激励､鼓励､引导力);
(7) 经营能力；
(8) 决策能力；
(9) 策划能力；
(10) 组织能力；
(11) 逻辑能力；
(12) 谈判能力；
(13) 语言､言语能力；
(14) 学习能力；
(15) 领导力；
(16) 综合管理能力:
     1) 第 1 款。尤其资本管理能力；
     2) 第 2 款。资金管理能力；
     3) 第 3 款。组织管理能力；
     4) 第 4 款。核心人员管理能力；
(17) 影响塑造力 (造势能力)｡

第十二条 【人生绝对性人生底线宣示】
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使自身行为确实违反刑法及其司法解释之七
年以上有期徒刑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之程度 (构成犯罪并判处
七年及以上有期徒刑), 或超逾以上限度｡

第十三条 【人生绝对性人生底线宣示补充说明】

本人的绝对底线就是原则上不亲自违反【必要时可与他人商议由
其代理实施】行为发生时所适用之:
(1) 单罪七年以上 (不含本数) 有期徒刑；
(2) 数罪并罚中累计达二十年 (含本数字) 以上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上的刑法及相
    关法律之司法解释对应条文；
(3) 保证本人自身绝对不受死刑和无期徒刑 (以及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的惩罚【因为本
    人将生命权､生存权､健康权和保持身体完整权视为至上的权利，且因单一行为原
    则上接受五年､七年至多接受十年监禁；因多个行为至多接受二十年之监禁】｡

第十三条之二 【禁止性行为 (一)】
在任何情形下，本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4) 剥夺或变相剥夺其他 (相对) 人生命，
(5) 剥夺或变相剥夺其他 (相对) 人生存权，
(6) 剥夺或变相剥夺或意图伤害其他 (相对) 人身体健康､或对其施加肉体上的 (残酷)
     虐待，
(7) [法律法规合规性要求略去]***,
(8) [法律法规合规性要求略去]***,
(9) 以其他方式剥夺他人之与上述权利本质相同但名称不同的其他权利，
(10) 参与毒品类､黑社会性质组织､(国际) 恐怖主义组织､(国际) 极端主义组织活动，
(11) 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管辖地区内参与赌博或带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赴境外赌博 (不包括非由本人组织的､自发的散在的赴境外赌博活动),
(12) 基于非主观善意目的剥夺他人独立思考和基于独立思考后自主做出选择的权利，
(13) 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管辖地区参与赌博或带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
     境外赌博 (不包括非由本人组织的､自发的散在的赴境外赌博活动)*# 本条款依据
     《补正案 (二)》新增，明确 “任何情形下” 的绝对禁止性行为，强化底线约束，
     其中第 4､5 项因涉及敏感内容，按规则标注涉密 #｡

第十三条之三 【禁止性行为 (二)】
在除面临生命危险的严重现实性危险的情形外的任何情形下，本
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1) [法律法规合规性要求略去]***,
(2) [法律法规合规性要求略去]***,
(3) 以其他方式剥夺他人之与上述权利本质相同但名称不同的其他权利，
(4) 剥夺他人之独立思考权､战略自决权､学习权，
(5) 剥夺他人之与上述权利之性质相似权利 **#本条款依据《补正案 (二)》新增，聚
    焦 “非生命危险情形” 的禁止性规定，细化约束场景，其中第 1､2 项因涉及敏感
    内容，按规则标注涉密 #*｡

第十三条之四 【禁止性行为 (三)】

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管辖地区，本人不得有以下任一
行为:
(1) [法律法规合规性要求略去]***,
(2) [法律法规合规性要求略去]***,
(3) 上述未列明的类似性质活动 **#本条款依据《补正案 (二)》新增，明确 “中华人
    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地区” 的特定禁止性行为，适配地域法律约束，其中第 1､2 项
    因涉及敏感内容，按规则标注涉密 #*｡

第十三条之四 (b) 【第十三条之四适用范围补充】
本条系适用且仅适用于当本人国籍国不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依
法先行变更国籍完结) 之情形下，新国籍国刑法甚至法律未明文
禁止之情形 *< 斜体 > 本条款依据《第一修正案》第六条新增，
明确第十三条之四的地域适用边界，适配国籍变更后的法律适用
调整，避免法律冲突 #*｡

第十三条之五 【禁止性行为 (四)】
在非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管辖地区未经女性相对人明确
同意并保证其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完全自愿前提下，本人不得有
以下行为:
(1) [法律法规合规性要求略去]***,
(2) [法律法规合规性要求略去]***,
(3) 上述未列明的相同性质活动 **#本条款依据《补正案 (二)》新增，明确 “非中国
    法律管辖地区” 的特定禁止性行为，同时强化对女性相对人权利的保护，其中第
    1､2 项因涉及敏感内容，按规则标注涉密 #*｡

第十三条之六 【女性年龄标准的依法调整】
虽然有前款的约定､声明，但当
(a) 本人法定国籍国或 ；
(b) 行为发生或，；
(c) 结果发生之驻在国或；
(d) 相对人的国籍国之其中之一或多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
十三条之五中之女性年龄应不小于十四周岁；当前述 (a)-(d) 为
其他国家，相关国家刑法 (典 / 法例) 等有更高年龄限制的，
从其规定予以调整；但当本人不再可能满足前述 (a) 为中华人
民共和国且新国籍国刑法 (典 / 法例) 等有更低年龄限制且不

存在 (b)-(d) 相关国家刑法 (典 / 法例) 等有更高年龄限制的不
在此限｡虽有前述规定但女性一方如年龄小于 12 周岁且出现任
何反抗不适等包括但不限于前述情形或可能造成其他伤害者应
无条件停止，未开始的不得开始 *< 斜体 > 本条款依据《第一
修正案》第五条新增，明确女性年龄标准的法律适配规则，结
合国籍､行为地等因素动态调整，避免因地域 / 国籍差异导致的
合规风险 #*｡

第十四条 【人生绝对性人生底线宣示之地位】
人生绝对性人生底线宣示为本人人生之可接受之绝对最底线，为
“特殊非常性手段”, 其地位应当为过渡性､临时性手段，不要将该
合规上位主义选择作为长期行动策略､方针｡

第十五条 【人生绝对性人生底线宣示之适用】
“人生绝对性人生底线” 适用时，应综合衡量其 ROI, 充分考虑
其使用后对自身长远影响､对核心团队人员､本人核心资产的影响，
以及可能引起的最大公众负面响应程度､影响范围等，并在经严
格程序审查后使用；原则上，使用时应至少经过合规合法性审查
(尤其是刑事合规性审查) 后适用；必要时应考虑增加伦理审查环
节后适用，且原则上在成立公司法人机构后由法人机构之法人代
表 (法定代表人) 代替公司､本人承担此上述 “责任性后果”｡

第十六条 【人生相对性人生底线宣示】
本人的相对底线就是:
(1) 在一般情形下，原则上使本人行为在本宪章附录一所载程度 (刑法之犯罪行为) 之
    上即可；
(2) 较特殊条件 (参考本章程第九十一条之第 4-15 项) 下，不违反行为发生时所适用
    之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原则上保证本人自身不受监禁，受有期､
    无期徒刑的惩罚【因为本人将思想自由､行动自由､人身自由､时间自由､注意力自由
    以及自主决定权视为除生命权､生存权､健康权和保持身体完整权以外本人之至上
    的权利】;
(3) 极特殊情况､条件 (参考本章程第九十一条之第 1-3 项) 下，所受之自由刑应当遵
    循 “单罪五年相对上位主义原则” 和 “单罪七年绝对上位主义原则”｡

第十七条 【人生相对性人生底线宣示之地位】
人生相对性人生底线，又称本人人生一般性人生底线，为与人交
往中显明于公众 (大范围不特定人群⁴) 的一般性人生行为底线
(公众性法律认知底线与道德底线)｡（注：⁴具体指需要面对有超
过 5 人 (包括 5 人，但不包括本人在内) 的，为对本人具有关
键性作用或潜在威胁的非同圈层 “特定人员” 在场的 “公众性场
合的情形；涉及敏感的刑事性法律规定的，原则上指需要面对有
超过 3 人 (包括 3 人，但不包括本人在内) 的，为对本人具有
关键性作用或潜在威胁的非同圈层 “特定人员” 在场的 “公众性
场合的情形｡）

第十八条 【短期性生存必要资金底线现金流获
取】
为确保个人决策､思想､行动之独立性，以及本人生存､生命安全
及根本食宿，应确保每日平均现金流大于等于 USD 45 (CNY 300
CHF 45 EUR 45 NZD 73) 元，此平均数不得低于 USD 45 元，
上限永不限制；并将警戒线设置于 USD 50 (CNY 335 CHF 48
EUR 80 NZD 80) 元处｡

第十九条 【短期性生存必要资金底线现金额】
为确保个人决策､思想､行动之独立性，以及本人生存､生命安全
及根本食宿，应确保创业后手头持有大于或等于 30w 元人民币
或等额或超额之外币以上之现金之储备｡

第二十条 【核心资产创造之终极基本之宗旨】
核心资产创造之终极基本之宗旨是使得资产管理人本人通过购买
他人的时间､精力､注意力等资源以使自身之生命权､生存权､健康
权和保持身体完整权､思想自由､行动自由､人身自由､时间自由､
注意力自由以及自主决定权､战略自决权､人生观世界观之关键性
概念之定义之自主权；以及本人自身之人生远景､愿景､人生梦想

､理想､最终目标身份､人生使命､个人价值观和极简主义之生活方
式之理想状态之最终实现｡

第二十一条 【人生终局性目标 -- 最大可行自由主
义生活状态宣示】
本人的人生终局性目标 -- 最大可行自由主义生活状态是凭借用
益物权､居住权､动产使用权､法人经营权､股权投资､私募股权､对
外债权､有价证券 (包括基金和债券等) 和分红权 (被动收入权
益), 在全宇宙的范围内 (至少是全球), 在终生的时间内，凭借①
公司法人制度②金融制度③用益物权制度､合同制度､代理制度等
(制度) 为最小可行工具，以全球旅居生活､跨国经营､全球化与国
际化私募基金创立､跨国､跨文化私人资产管理公司创立､私人 (澳
门 / 瑞士) 投资银行创立､全球结构性投资､国际婚姻与跨国家庭
组建､线上化和电子化数字化办公之最小可行化极简主义的生活
方式以及线上化为主的工作方式，以获得企业家､金融投资家､私
人募集基金 (私募基金) 管理人､作家､翻译家､跨文化活动家､多
国 PR 持有者身份，并以此为依据接续奋斗，以期达成以下人
生关键性理想状态｡

第二十二条 【全球旅居之人生状态】
本人全球旅居人生，具体通过以下住宿､出行的具体方式､手段､
渠道等加以实现之:
(1) 临时性入住全世界各地之民宿；
(2) 临时性入住全世界各地之青年旅舍；
(3) 临时性入住全世界各地之各星级等级酒店；
(4) 合法借宿在全世界各地之其他旅居同好人之家中；
(5) 与其他自然人或法人机构进行中短期租赁合同签订；
(6) 或与其他自然人或法人机构协议设立用益 (物) 权 -- 居住权；
(7) 以及租赁或购买房车并雇佣驾驶司乘人员；
(8) 雇佣拥有驾驶技能之私人秘书或助理､代理驾驶人 (代驾人);
(9) 找寻并雇佣代理驾驶司乘人员提供劳务；
(10) 购买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通工具之服务:
     1) 第 1 款。飞机之头等舱；
     2) 第 2 款。飞机之商务舱；
     3) 第 3 款。飞机之经济舱；

4)   第 4 款。火车之高铁之卧铺之软卧､硬卧､一等座或二等座位
  5)   第 5 款。火车之动车之卧铺之软卧､硬卧､一等座或二等座位，
  6)   第 6 款。以及直达､特快､快速列车卧铺之软卧､硬卧，
  7)   第 7 款。或普通列车座席 (硬座等);
  8)   第 8 款。选乘电车､汽车搭乘等｡

第二十二条之二 【全球旅居居住形态之补充】
〔本条系 2026 年 9 月 25 日补正案（四）所增，经制定人审签核准、签署生效〕

本人全球旅居人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法采用下列居住方式、形态与渠道实现之：

（一）出于临时性、移动性、流动性居住之需要者；

（二）因应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突发事件等之应急避险需要者；

（三）因应灾害安置、过渡性居所之需要者；

（四）出于轻资产、高流动、成本优化及最小可行极简主义原则之需要者；

（五）其他符合本宪章宗旨之特殊旅居情形者。

本人得采用下列居住方式、形态与渠道实现之：

第1项　集装箱房（含集装箱改造住宅）；

第2项　移动板房、活动板房（含预制装配式房屋）；

第3项　救灾帐篷、大型军用帐篷（含应急救灾型篷房及灾难安置型帐篷）；

第4项　帐篷与露营（含露营帐篷、自驾露营及露营地驻留）；

第5项　蒙古包、毡房等游牧式居所；

第6项　木屋、树屋、轻钢装配式小屋等轻型生态居所；

第7项　拖挂式房车及房车营地长期驻留；

第8项　胶囊旅馆、太空舱旅馆等微型共享住宿；

第9项　换宿（含协作换宿、互助驻留等，以民事合作方式换取住宿）；

第10项　其他符合本宪章宗旨之临时性、移动性、最小可行性居住形态。

上述形态之采用，均须符合轻资产、高流动、最小可行极简主义原则及不购置不动产原则（附件A.04.001）；凡涉「雇」「工」之表述，依宪章术语铁律，一律理解为民事合作、协作关系，绝不构成劳动雇佣关系。


第二十二条之三 【水上及特别形式居住形态】
〔本条系 2026 年 9 月 25 日补正案（五）所增，经制定人审签核准、签署生效〕

本人全球旅居人生，于下列特别情形下，得采用水上及非常规载体之居住形态：

（一）应急避险、灾害安置、突发事件处置之需要者；

（二）特殊旅居体验、考察研究等非常规情形之需要者。

第1项　船屋、船宿等水上居住形态；

第2项　水面浮动平台、水上浮动住宅等特殊水上载体；

第3项　应急避险、灾害安置等特别情形下之临时性水上居住形态。

前款所列形态，仅作特别形式标注，仅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不作为常设居住形态。

采用水上及非常规载体居住形态者，须符合水域管理、航行安全、治安、消防、环保等法律、行政法规及主管机关之规定，不得妨碍公共利益与他人合法权益。

本形态之采用，准用第二十二条之二第三款【共同原则】之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质主义理想状态】
为最大限度自由体验个人的人生，本人可在刑法及其在行为状态
发生之当下之司法解释无明文禁止的状态下，凭借自身理智思维，
独立､理智仔细思考､列明所有选项，并作出最符合本心的战略性
､战术性选择；在不违背前述原则基础上得以任何形式从事任何
本人认可的营利性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
(1) 股权结构策划设计活动；
(2) 股权结构策划设计咨询､代理活动；
(3) 法人组织架构策划设计活动；
(4) 法人组织架构策划设计咨询､代理活动；
(5) 商业模式策划设计活动；
(6) 商业模式策划设计之咨询､代理活动；
(7) 法律许可下的法务咨询建议活动；
(8) 各类信息咨询活动；
(9) 各类项目策划活动；
(10) 各类民事代理活动；
(11) 文化传播､文化传媒活动；
(12) 茶产业营利性经营活动；
(13) 汉服文化产业营利性经营活动；
(14) 跨境电子商务营利性经营活动；
(15) 出入境代理营利性经营活动；
(16) 出入境 (跨境) 商务､投资､考察､金融 (包括但不限于国际股权投资运作､股权融资
     运作､私募基金管理与经营)､(集团或单体公司法人机构) 开设与经营相关之营利性
     经营活动；
(17) 翻译､(电子化) 出版､跨文化交际相关之营利性经营活动；
(18) 旅游､旅行相关之营利性经营活动；
(19) 国际婚姻､国际家庭组建､国际移民､永居身份取得之代理相关之营利性经营活动；
(20) 国际留学､游学､访学等学务相关之营利性经营活动；
(21) 其他自己感兴趣且不违反法律的任何合法经营性活动
(22) 【财富自由的理想状态】非劳务正向 (流入性) 现金流大于同期总支出 125% 及
     以上，因而无需通过继续由本人亲自出卖任何自身标的物，以换取消费性支出的
     理想生活状态与方式｡
(23) 【经营活动理想状态】经营活动标准化､自动化､制度化､国际化､集团化，创始人可
     以作为实际控制人而抽离于经营活动的状态｡

(24) 【时间自由安排的理想状态】个体从事活动的时间表､具体事项内容与实施时间均
     由本人自行安排､他人不得干涉，也不接受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对本人日常活动予以
     安排，对此不设置任何除外条款，任何活动必须活动时间､地点､方式必须平等协
     商，否则任何情况下概不接受，除非直接威胁本人之生命｡

第二十四条 【万物条件主义交易化本质主义原
理；以刑事性法律为初始底线、保持善意行动之行
动模式原理】
本人认定万事､万物均是基于条件构建的，交易化本质主义活动，
不归结于 (本) 人与 (其他非本人之) 人之间的交换条件的归因，
均为非本质原因；认知思考，应当自由地从 (本) 人与 (其他非
本人之) 人之间的交换条件的归因开始思考，且以刑事性法律及
其司法解释之强制性规定为最低底线，随着自身条件的改善､本
人统领的人渐增而不断提高，以善意之初心，行互利之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一事一议､一次一分析原则】
为确保切实将外界对《宪章》适用行为人本人的人生走向影响减
至最低之最小必要限度，避免来自于包括但不限于父母､亲戚､朋
友､顾问或其他任何人员，违背宪章制定行为人本人意愿之本意
对本人思维､认知､决策的干扰､干涉，并保证本人思维持续活跃､
保持创新性､创造性，对于任何时间的分析，应当结合本宪章其
他原则和本原则，施行一事一议､一次一分析的方针､并独立负责
｡

第二十六条 【完全仅依法人生决策自主做出原
则】
本人之人生，不论在何 “国家”､“地区”､在哪一个统治者治下､亦
不论任何人对本人之评价､看法如何，在任何生命､生存､以及人
生终身之自由权非受到严重现实性威胁之前提下或时候，均不接
受任何非本人 (自主意愿) 之任何安排或选择权行权之代理活动；
对其他人 (无论其具有任何标签), 本人对其任何提议，均具有当

下之 veto (否决权)｡此原则，不论 (不考虑) 其相对人之身份､与
本人之社会关系､地位､国籍､学历或其他任何标签为何物｡均应谨
记对方本质亦为 “人”, 且本人在一生中，无论情况如何，本人均
应享有自主思考､对本人之人生决策之自主权利享有之天然权利
这二个不可变改的根本性事实｡

第二十七条 【人生行动之 “最核心动作” 之专注
原则】
任何时候工作，本人自身都要选择专注于做最赚钱的 “最核心动
作 (或一系列动作)”, 将其他活动，以所有可行的合法手段进行
授权他人､委付处理､雇佣､合伙､劳务代理等方式处理｡

第二十八条 【非致命非因天气改变自主做出之决
策､决定原则】
除非因致命性或高度危险性原因，本人非因天气原因，改变既定
自主做出之决策､决定，必要时可以通过携带雨具等防雨方式加
以解决，但对于既定决策，原则上必须加以实施｡

第二十九条 【非为自身不做任何决策､决定原则】
“最大自决权及其尊重原则”, 本人遵循不经相对人请求，非为自
身､或涉及自身核心利益，不代替任何非本人自然人､法人机构
(包括亲属､配偶､婚恋对象､付费用户等在内) 做出任何决策､决定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外:
(1) 本人自身之生命､生存权遭遇 (严重) 现实性威胁，因而必须立即为本人自身以外
    自然人､法人机构 (实权人) 做出特定的决策､决定的；
(2) 完全基于或纯粹系本人自主思考意愿所选择的身份 (国际私募基金管理人机构经营
    人､国际化企业家) 履行职务所必须；
(3) 基于个人爱好之身份 (例如：旅居人士､自由撰稿人､翻译人等) 践行､体验或愉悦
    本人身心之需要；
(4) 基于刑法强制性规定，必须立即为本人自身以外自然人､法人机构 (实权人) 做出
    特定的决策､决定，否则将面临十年及以上期限的､终身的现实性的实质性刑事处
    罚或生命剥夺性质的实质性刑事处罚的；

(5) 基于民法､商法及其相关法律之强制性规定，必须立即为本人自身以外自然人､法
    人机构 (实权人) 做出特定的决策､决定，否则将面临当下及未来可预见的､(结合
    个案理性分析后) 本人认为不可接受的法律 (货币数额的) 处罚的；
(6) 基于特定 Case 之合同条款明文之规定､基于对等原则或其他原则，本人认为立即
    为本人自身以外自然人､法人机构 (实权人) 做出特定的决策､决定是基于本人与相
    对人 (方) 之合意的；
(7) 经相对人请求或出于或基于经营､金融､投资的 (长期发展或维持终极人生本质目标
    ⁵) 目的，而不可避免地立即为本人自身以外自然人､法人机构 (实权人) 做出特定
    的决策､决定的｡（注：⁵在遵循以本人之行为之当下，一般不违反行为发生地 (特
    殊情况下包括受行为结果影响之地) 之刑事性法律 (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瑞士
    联邦刑法典等), 特殊情况下不违反上述所述之法律 (法典) 之十年以上 (不含本数)
    之有期徒刑或相当于十年以上 (不含本数) 之有期徒刑程度之刑罚之条款之明文规
    定为绝对底线，以为与自身理念价值观同心，致所有人提供福祉以及帮助他们达
    成本人正在达成或即将达成的理想状态为最高人生理想状态目标为前提，为本人
    自身构建每月不少于当事人本人同期生活总消费之货币数量之货币流入之资产体
    系标的物，通过雇佣他人的方式使得自己终身不必为任何本人生活之中的消费型
    支出而做任何非出于本人主观意愿的工作或活动｡）

第三十条 【非本人无权为本人做任何决策原则】
基于本《宪章》第十八条条款之 “完全仅依法人生决策自主做出
原则”, 包括但不限于非本人的以下任何人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机
构之自然人), 非在本人生命､生存面临严重危难之情形，或虽未
在本人生命､生存面临严重危难之情形，但经本人明确的口头或
书面之代理授权，无论基于善意或恶意，无权为本人或代理本人
做出任何决策，若做出，本人有权予以拒绝，并告知之:
(1) 本人之父或母；
(2) 本人之任何其他近亲属；
(3) 本人聘任之教师､或其他专业人士；
(4) 基于商事､民事关系与本人产生关系的专业顾问人士；
(5) 本人之医生，非在危难情形时；
(6) 与本人有特定合同关系之人；
(7) 本人之下属；
(8) 本人之上司 (如有存在);
(9) 本人之配偶､伴侣或类似关系人；
(10) 本人之朋友､同好或类似性质的人；
(11) 本人工作生活所交往的法人机构内之自然人或其代表人；
(12) 其他上述未列明的非本人之自然人或法人内部之自然人｡

第三十一条 【人生终局性目标实现之前提 核心资
产创造】
人生终局性目标实现之前提是结合趋势､社会需要､个人优势进行
核心资产创造，其方式具体包括:
(1) 开设自己的公司并使业务标准化和运营自动化；
(2) 上市公司股票购买与收益权获得；
(3) 高价值知识产权标的之财产使用权购买与收益权获得；
(4) 高价值可二次租赁高价值标的之财产使用权购买；(例如房产租赁 现在不行；后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法律之强制性规定､政策相关规定及其导向是否有变化，应当密
    切关注相关政治人之官方渠道 (官方网站､文件等) 之政策发布言辞变化情况而定；
(5) 高价值可二次租赁高价值标的之财产收益权获得；(例如房产租赁 现在不行；后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法律之强制性规定､政策相关规定及其导向是否有变化，应当密
    切关注相关政治人之官方渠道 (官方网站､文件等) 之政策发布言辞变化情况而定｡

第三十二条 【关于知识结构与认知地图构建】
选择性建立系统性的､以 “人” 为每次思考的出发点的知识结构，
并保证其动态性､开放性｡

第三十三条 【个人价值观第一原则､最大自决权原
则】
在这个地球上，除了我自己以外，没有人 (包括但不限于父母､
亲友､权威､专家等) 有权利说教式地告诉我该怎样做，我自己内
心的价值观体系以及万物本质､第一性原理思维､人性本质等才是
最终的依据和答案，如果想要告诉我那么也请用提建议的方式给
我提供信息和思路，最终决定让我自己凭借内心的声音和价值观
来做｡

第三十四条 【非完全自愿条件下不为他人负非最
小可行责任之额外责任原则】

任何时候，在非本人完全自愿条件下，除非法定之责任，或基于
商事关系或明文协议关系，本人不必须为任何任何人解决任何问
题｡

第三十五条 【万事皆人格平等､基于法律和合约的
交换原则】
任何时候与任何人进行任何谈话，均应考虑以下原则，即:“万事
皆平等交换” 原则｡秉持谈判心理､谈判心理，可达成一致则继续
进行，不可达成一致则 (将相对人作为谈判对方) 替换之或采取
下一步行动，无需 (无任何必要) 有任何感性之情绪，对于任何
人类之间之人际活动､无论对方说什么､做什么､或采取何种应对
措施，均将其视为基于现行生效之法律､合同的､条件主义下的､
基于人的心愿和利益交换即可｡

第三十六条 【关于婚姻与婚姻之相对方之强制性
要求】
对于结婚婚姻等持有可结婚可不结婚的态度，但有一个原则，即
婚姻绝对不能干扰本人选择的前条所述生活方式，且不能够支配
､干涉､截断､或迫使本人改变以上生活方式，不可分配除法律规
定之最小可行之财产以及本人同意之财产之外之任何财产｡

第三十七条 【不符合婚姻之相对方之强制性要求
之处理】
如若不能匹配如上所述之条件，本人意欲自己单过，也绝不缔结
任何婚姻或组建任何家庭｡

第三十八条 【特定生活情景掌控感之需要】
本人对本人自身以及自身所需要涉及的生活情景之特定部分的掌
控感需要特殊强烈｡

第三十九条 【与酒精类饮品饮用之相对人不交往､
不谈判原则】
本人与其他相对人之商事谈判，饮食之饮品必须喝茶或咖啡等非
酒精类饮品，原则上拒绝与抽烟喝酒之人进行任何交往，或进行
涉及任何标的物的，任何种类的谈判，无论对方手上握有何种筹
码，或本人如何急需｡

第四十条 【与酒精类饮品饮用之相对人不交往､不
谈判原则之豁免】
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外，不在此列｡
(1) 前述人物为善意相对人，且不强人所难，不以暴力､胁迫或类似胁迫性方式或手段
    要求本人饮酒或抽烟之人的情况｡
(2) 本人之生命､人身､健康受到来自本人自身或外界严重现实性威胁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 【死亡的终极本质】
因为死亡的终极本质是死亡状态承受人 (死者本人) 在地球上不
再存续､无法继续持续对地上的人､事､物品等施加影响的生理状
态｡

第四十二条 【惧怕死亡的本质】
惧怕死亡的人，本质上是惧怕自己想要做的事情没有做完，本人
便在地球上不再存续､无法继续持续对地上的人､事､物品等施加
影响而完成自己全部重大心愿的物理､精神状态｡

第四十三条 【从宇宙公民､宇宙文明命运共同体角
度的世界观构建】
这个世界的一切活动均围绕 “人” 开展，从事各类活动的人构成
了一个又一个圈层，具体包括政治圈人 (士)､经济圈人 (士)､文
化圈人 (士)､科技圈人 (士), 具体包括:
(1) 哲学人 (士)､

(2) 经济人 (士)､
(3) 法学人 (士)､
(4) 教育学人 (士)【教育界人士】､
(5) 语言文学人 (士)【语言文学界人士】､
(6) 历史学人 (士)【历史界人士】､
(7) 理学人 (士)【理学界人士】､
(8) 工学人 (士)/ 工科人 (士)､
(9) 农学人 (士)､
(10) 医学人 (士)､
(11) 军事人 (士)【军事界人士】､
(12) 经营人 (士)【经营活动界人士】､
(13) 艺术人 (士)【艺术界人士】､
(14) 跨学科人 (士)【跨界人士】､
(15) 学科创新人 (士)【学科开创者】)

其无论进行任何活动的分析，皆由 “人” 为维度展开，具体分析维度如下:
第 1 款。人:
  第 1 项 个人与人类社会之共同梦想
  第 2 项 个人与人类社会 (或其中一部分人的) 共识､心愿
  第 3 项 个人使命､愿景､价值观
  第 4 项 个人梦想､理想
  第 5 项 个人规划
  第 6 项 个人知识结构与所掌握学科原理 (原理性､模式性思路模型规划与借鉴)
  第 7 项 个人方法论体系 (技巧､方法､流程､步骤､评价维度､评判指标等)
  第 8 项 个人拥有的以及可以整合的工具 (人､财､物等有无形资源)
  第 9 项 本人心态､心境
  第 10 项 本人执行力､行动动机强度等
  第 11 项 行动结果反馈
  第 12 项 对上述 11 项内容的理想思考复盘､主观感受
第 2 款。外物:
  第 1 项 除自己以外的他人 (作为 “工具人”､人力资源等)
  第 2 项 财产 (货币､各类资产､各财产性权利)
  第 3 项 物 (各种有形､无形的东西):
     ①. 事件及本人对该当事件的反应 (A 人与 B 人等在 xx 时间，xx 地点，以
     xx 方式，基于 xx 目的，做了 xx,xx,xx,xx,xx 事务，获得 xx 结果反馈)
  第 4 项 资源:
     ①. 包括有形资源
     ②. 无形资产:
         a. 个人注意力；
         b. 高质量精力；
         c. 时间；
         d. IPRs;
         e. 社会性；
         f. 政治性权利；
         g. 财产性专有权利等

第四十四条 【人之本质人格相同性与分工不同性
及其对价】
人类社会所有活动皆由 “人 (自然人)” 做出，无论其为何种身份，
或有所附着的任何标签；但就其社会性价值而言，不同的分工､
身份对应的 “社会性刻板价格 / 价值” 不同 (例：企业家社会性
对价较高，司机､护士等的社会性对价较低); 而不同身份的人最
本质的差异点，在于不同的人的思维模式 (意识形态) 不同点
(之间的差异点), 由此产生行为方式､生活模式和人生选择不同导
致人生的根本性差异 (不同)-- 改变思维模式的人，最终会改变
人生｡

第四十五条 【属人归因终局原则】
本人对于任何事件原因的分析，最终应归结到人和人心､利益的
维度，否则为非本质性原因，需要继续追问之｡

第四十六条 【关于信用与反信用】
因为地球上任何国家､地区的任何组织之领导本质上都是人，哪
怕是所谓国家元首人本人，只要是人，在任何时刻，都有可能处
于说真话 (诚实信用) 或说假话 (欺骗的状态), 因而，所谓 “国
家” 其实并不在物理世界存在，只是存在于人观念､内心情感中
的标的物；其在任何时刻，亦都有可能处于说真话 (诚实信用)
或说假话 (欺骗的状态), 因而，在任何时候要 (原则上最大程度)
无条件自信，但要对相对人在原则上相信的基础上进行辩证反向
审查､谨慎相信任何其他相对人，但原则上亦不要主观上完全不
信，最终以刑事性法律 (上限)､政策以及实际情况为准｡

第四十七条 【人类社会 “理想型刻板印象” 之协
调】
对于有特定身份的人，例如企业家､金融银行家､投资人､政治家､
主持人等，公众常有社会 “理想型刻板印象”; 对此，在公众场合

应当加以体察和考虑，但也不必在意公众评价，应协调好表情管
理､情绪管理､预期管理､心境管理､仪表管理､利益管理之公关与
个人自由之价值观的协调｡

第四十八条 【公司建立运营与管理处置措施参
考】
仅供公司建立运营与管理时参考适用之 “关于违规违法行为的处
置措施”:
(1) 责令立即改正；
(2) 责令限期改正；
(3) 暂停履职；
(4) 责令停职；
(5) 接受约谈；
(6) 取消资格；
(7) 调岗处理；
(8) 撤职处理；
(9) 责令赔偿损失；
(10) 责令继续履行；
(11) 责令返还原物；
(12) 责令具结悔过；
(13) 责令业务重做；
(14) 责令部门整改；
(15) 责令单独闭门反思；
(16) 责令提交书面检讨；
(17) 责令其停职反省；
(18) 责令其公开检讨；
(19) 给予通报批评；
(20) 责令其私下赔礼道歉；
(21) 行为无效化宣告；
(22) 没收所得权利与财物；
(23) 责令适度乐捐；
(24) 责令适度感恩金纳付；
(25) 不予评奖､评优；
(26) 降低其现有官职 (级别);
(27) 减少非基础性薪金 (奖金､福利､红利等);
(28) 停发非基础性薪金 (奖金､福利､红利等);
(29) 给予非公开或公开之严重警告；
(30) 给予对等实质性处罚处分；
(31) 给予记过处分；
(32) 给予记大过处分；

(33) 取消特定优待性权利 (评奖､评优､评先荣誉);
(34) 记入任职档案册､信用档案册；
(35) 公开宣告其被记入任职档案册､信用档案册；
(36) 吊销工作证；
(37) 取消其在全司特定部门相应职位任职资格；
(38) 取消其在全司任职资格；
(39) (依法) 违章性辞退处理；
(40) 在公司内责令照价赔偿；
(41) 依法追偿损失；
(42) 提交司法机关给予民事性诉讼处理；
(43) 提交司法机关给予行政性诉讼处理；
(44) 提交司法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性机构处理；
(45) 给予刑事性诉讼处理:
      第 1 款. 1. 具结悔过；
      第 2 款. 2. 宣告缓刑；
      第 3 款. 3. 宣告假释；
      第 4 款. 4. 监视居住；
      第 5 款. 5. 取保候审；
      第 6 款. 6. 保外就医；
      第 7 款. 7. 管制 (3-24 个月);
      第 8 款. 8. 拘留 (1-15 日);
      第 9 款. 9. 拘役 (1-6 个月);
      第 10 款. 10. 有期徒刑 (宣告缓刑);
      第 11 款. 11. 有期徒刑 0.5-25 年 (实际执行):
        第 1 项 1. 有期徒刑 0.5-3 年 (实际执行);
        第 2 项 2. 有期徒刑 3-5 年 (实际执行);
        第 3 项 3. 有期徒刑 5-7 年 (实际执行 含 7 年);
        第 4 项 4. 有期徒刑 7-10 年 (实际执行，不含 7 年);
        第 5 项 4. 有期徒刑 10-15 年 (实际执行);
        第 6 项 4. 有期徒刑 15-20 年 (实际执行);
        第 7 项 5. 有期徒刑 20-25 年 (实际执行);
      第 12 款. 12. 无期徒刑 (非实际 实际执行 13-25 年);
      第 13 款. 13. 无期徒刑 (终身监禁 不得减刑，不得假释，现原则上仅明文适用
于贪污罪的极端严重情形);
      第 14 款. 14. 死刑 / 生命刑 (缓期 1-2 年执行);
      第 15 款. 15. 死刑 / 生命刑 (实际执行)｡

第四十九条 【标的物之购买 MVP 原则】
每次购买，原则上应当考虑先行策划､开列清单，并严格照单购
买，原则上绝不购买清单之外之任何标的物，不因为价格优惠购
买未事先策划购买之标的物｡

第五十条 【人类所有项目的创造的本质逻辑】
从人 (人性) 需求开始创造混沌状态 -- 愈发清晰和体系化､理论
化 -- 利润减少 -- 无利可图 -- 从人 (人性) 需求开始重新创造
新的混沌状态｡

第五十一条 【人类所有项目创造的发端】
人类所有项目创造的发端均为一个 Idea, 一个自己与特定合作的
其他人的 (利他主义) 共识理念和倡导而已 (一般通过媒体或商
业广告), 背后反应创始人的内心信念和愿景，一般是一个基于本
人和各类人群､人 (类) 和人性､人心､梦想的本质逻辑 (在高层和
基层人士､抽象和具象､宏观到微观之间建立信息差壁垒), 以达到
特定人的利益，本质上任何机构都是由自然人组成的，充其量是
机构顶层人的内心观念的 (本质性､宏观性) 共识而已｡

第五十二条 【人类所有项目创造原理的科学性逻
辑闭环】
人类社会发展之逻辑闭环，从哲学的本质 (行为人本人､人类社
会国家联合性组织一号位元首以及本人所在国之一号位元首本人
或人类共识之思想观念价值体系) 开始经过经济学本质 (人心愿
望交换､价值交换)-- 法学 (政治政策､国际及一国之法律)-- 教育
学 (政治人圈层之观念塑造工具)-- 语言学文学 (人之教育之工
具)-- 历史学 (人类所有关键事件的记载和趋势总结)-- 理学 (人
类自然科学理念：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天文学､地理学等)-- 工
学 (人类所有有形的技术､方法､流程学科汇总)-- 农学 (人类所有
植物耕种､动物饲养等相关理念和技术)-- 医学 (人类所有关于身
体健康､疾病､药物､中毒等原理与分支的研究学科)-- 军事 (人类
所有暴力机关人士及其机制的研究)-- 管理经营学 (人类所有企
业生产经营活动人士及其机制的研究)-- 艺术学 (人类所有借助
手段或媒介塑造形象､营造氛围，来反映现实､寄托情感的一种文
化)

第五十三条 【日常习惯】
本人日常习惯包括:
(1) 传记､学术原理类书籍阅读；
(2) 多语种写作；
(3) 外国语学习；
(4) 多语种演讲､演说；
(5) 跨学科领域阅读；
(6) 跨语种､跨文化阅读；
(7) 跨文化社交 (交际);
(8) 跨学科原理的学习；
(9) 健身；
(10) 战略策划
(11) 人员组织；
(12) 项目计划制定；
(13) 执行落实；
(14) 执行监督；
(15) 反思复盘；

第五十四条 【从分文没有到人类首富各阶段应专
注的核心关键性事项方向】
从分文没有到人类首富各阶段应专注的事项具体如下:
(1) 0-1 万 / 年 -- 解决少数人群 (精英人群) 的一个小问题
(2) 1-10 万 / 年 -- 专业深耕活动 (方案好不好)
(3) 10-100 万 / 年 -- 项目策划运营活动
(4) 100-1000 万 / 年 -- 标准化活动､营销活动､团队搭建

第五十四条 【从分文没有到人类首富各阶段应专注的核心关键性事项方向】
从分文没有到人类首富各阶段应专注的事项具体如下:
(1) 0-1 万 / 年 -- 解决少数人群 (精英人群) 的一个小问题
(2) 1-10 万 / 年 -- 专业深耕活动 (方案好不好)
(3) 10-100 万 / 年 -- 项目策划运营活动
(4) 100-1000 万 / 年 -- 标准化活动､营销活动､团队搭建活动 (激励､用人､自身人品)
(5) 1000 万 - 10000 万 / 年 --(宏观抽象无形的) 商业模式设计活动
(6) 1 亿 - 10 亿 / 年 -- 同商业模式项目复制十遍
(7) 10-100 亿 / 年 -- 股权设计､公司法人集群 (集团) 架构､业务方向
(8) 100-1000 亿 / 年 -- 国家命运 (国运) 发展趋势
(9) 1000-10000 亿 / 年 -- 人类社会发展趋势 (人､财､物；天时､地利､人和)
第五十五条 【创业的人群选择模式】
从自己想做的一件事的最高学科性主题之本质性逻辑出发，确定 What､Why､How､
How much cost? 由共性 (都是人､活动和心愿都遵循人性的本质性共同点) 到个性 (每

个人不同的细节和现象)､由宏观入微观先提供服务精英 (定位少数富有人群) 的急难险
重特定问题制定解决方案；随着项目深入再逐步过渡到提供服务大众的特定问题解决
方案｡
第五十六条 【感恩的本质】
感恩的本质是内在的一种情绪，其具体的表现主要有:
(1) 发送感恩信息 (数字电文､书信､视频､音频等)
(2) 发送感恩小红包
(3) 自然转介优质人
(4) 其他合理方法
第五十七条 【打工､创业､公司法人机构创设､投资､IPR 财产性收入】
本人生活维持之现金流，来自由本人基于市场人群供需关系亲自发起的自主创业 (例
如：小微企业法人)､组队创业 (组建团队创业)､法人机构分红､个人组合性投资以及
IPR (智慧财产权) 之财产性收入，生命､生存权受严重威胁条件下可来自临时性的､基
于点对点劳务､按照工作成果计算报酬的劳务性收入；不接受按劳动时长计算收入的工
资性收入，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外:
本人之生存､生命受到极端的现实性威胁，不及时采取措施可致本人生命丧失或不久于
人事，且在可预见时间长度内无任何其他收入渠道或可支配收入的；
本人之生存､生命受到极端的现实性威胁，不及时采取措施可致本人身体器官､肢体或
其他关键性人身性标的受到终身性不可逆损伤，且在可预见时间长度内无任何其他收
入渠道或可支配收入的；
在该当按劳动时长计算收入的工资性收入给付机构 (一般为公司法人机构) 可以学习
到特定的股权结构､商业模式､关键核心商事信息､利于本人后续从事独立的创业､投资
活动的｡
第五十八条 【工资的本质】
工资的本质是老板企业家花费金钱货币将 “底层人” 的时间精力和方案购买过来，以
维持自己的生活｡
第五十九条 【业务发展通用模型】
业务制度发展：人需求 (机会) 发现期 -- 项目设计期 -- 创始人御驾亲征期 -- 客户
自由进入期 (项目验证期 低价或免费)--1v1 低价服务期 --1 v N 提价服务期 -- 1vN
课程培训期 (标准化期)-- 审核会员俱乐部期 -- 业务规模化期 -- 业务资本化期 -- 套
现退出期｡
第六十条 【人类所有活动之轮回的本质】
人类所有活动的本质即玩转他人之人心､人性､观念 (之自洽闭环)､情绪､愿望和愿景，
无他，越是到高层 (尤其是国家一号位元首人层) 越是如此；其制度设计往往是将人
性开关设计到制度中｡
第六十一条 【活动组织主题负面清单】
为确保自由，以下以主题活动为目的或行动意图之活动除非刑事性法律做出相应修
改，否则不可组织:
(1) 分裂国家的；
(2) 颠覆现行政权的；
(3) 推翻现行社会政治制度的；
(4) 成立､运作黑社会性质组织的；
(5) 成立极端主义性质组织的；
(6) 卖淫的；

(7) 偷越国边境的；
(8) 越狱的；
(9) 刑法所规定之非法聚集的；
(10) 拐卖妇女或儿童的；
(11) 国际性赌博 (出国赌博) 的；
(12) 冒名顶替取得政客们以国家概念和名义提供的特定资格､待遇的；
(13) 非法走私的；
(14) 组织以破坏法律实施为核心意图的或可致人重伤或死亡之邪教组织活动的
(15) 【法律法规合规性要求略去】***（注：新增敏感负面活动类型，按涉密规则标
     注）
(16) 【法律法规合规性要求略去】***（注：新增敏感负面活动类型，按涉密规则标
     注）
*#本条款在原文基础上补充敏感负面活动类型标注，依据 “敏感内容保密规则”，对可
能涉及违法违规的未列明类型做涉密处理，避免合规风险 #
第六十二条 【人生宏观时期划分】
孩提时代 -- 第一学生时代 (认知提升､信任背书､影响力塑造､圈层改造为核心本质目
的)-- 经营为核心时代 【旅居肇始时代】-- 资本为核心时代 ---- 完全财务自由时代 -
- 第二学生时代 (研学､再留学､游学)-- 后财务自由时代 ……
第六十三条 【财务方舟构建宏观时期阶段划分】
为他人而工作 -- 为自己而独自工作时代 (出售单份时间 -- 折叠时间 -- 复制多份时
间：通过做课程､订阅服务､会员卡等方式)-- 团队化时代 (雇佣他人为自己工作时代) --
自动化时代 (自我抽离)-- 资本运作时代 (用货币取得更多货币 -- 货币翻倍时代)-- 私
募基金成立与隐退时代 -- 著书立说时代
第六十四条 【一般性行动原则模式陈列】
原则上以不触犯刑法法定最高刑为 10 年及以上可能性之有期自由刑､无期自由刑､政
治权利终身性剥夺､财产没收相关之条文为底线而采取策划､组织､实施行动 (具体内容
见附录 1),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外:
(1) 因维护长期利益､长期主义原则，为长期利益而放弃中短期利益，以终局性目标为
     导向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地改变人生阶段战略性发展方针的；
(2) 为遵守强制性､严重惩罚性的协议､合约条文而改变策划或行动方针的；
(3) 为遵守公司法人机构内部成员自行确立的､核心股东基于善意达成合意的股东会决
     议的；
(4) 为遵守与资方､金融机构人员方面共同确立的､各方基于善意达成合意的股东会决
     议的；
(5) 其他经审查认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情况
第六十五条 【一般性行动程序】
以人为本､以思维模型和理性分析进行开放决策，无完全通用之特定流程性给定程序｡
第六十六条 【经营性活动､资本性活动的参考性行动模式､思维､认知､思考模式的阶段
性适用】
     （一）年入千万目标达成前 ① 行动策划 (MVP-- 业务模型化) -- ② 法务审查
(首先包括刑事责任上限审查 而后包括民事责任上限审查 最后可以包括特定法律及细
则责任上限审查 *) -- ③ 行规审查 -- ④ 合约协议条款审查 -- ⑤ 采取行动 -- ⑥ 反
思总结 -- ⑦ 复盘形成文本

（二）年入千万目标达成后 ① 行动策划 (MVP-- 业务模型化) -- ② 法务审查
(首先包括刑事责任上限审查 而后包括民事责任上限审查 最后可以包括特定法律及细
则责任上限审查 *) -- ③ 行规审查 -- ④ 伦理审查 -- ⑤ 合约协议条款审查 -- ⑥ 业
务标准化 -- ⑦ 业务团队化 部门化 细分化 -- ⑧ 反思总结 -- ⑨ 复盘形成标准化文
本
    （三）一个 “王健林式小目标” 达成后:① 商业模式重构 + 营销展示面重设计 --
② 法务审查 (首先包括刑事责任上限审查 而后包括民事责任上限审查 最后可以包括
特定法律及细则责任上限审查 *) -- ③ 行规审查 -- ④ 伦理审查 -- ⑤ 合约协议条款
审查 -- ⑥ 采取行动 -- ⑦ 反思总结 -- ⑧ 复盘形成文本
    （四）十个 “王健林式小目标” 达成后: ① 股权设计和股权投资 -- 商业模式重构
-- ② 法务审查 (首先包括刑事责任上限审查 而后包括民事责任上限审查 最后可以包
括特定法律及细则责任上限审查)-- ③ 行规审查 -- ④ 伦理审查 -- ⑤ 合约协议条款审
查 -- ⑥ 战略方向 -- ⑦ 反思总结 -- ⑧ 复盘形成文本
    （五）一百个 “王健林式小目标” 达成后:① 政策评估 -- ② 股权设计 -- ③ 商业
模式微调 -- ④ 法务审查 (首先包括刑事责任上限审查 而后包括民事责任上限审查
最后可以包括特定法律及细则责任上限审查)-- ⑤ 行规审查 -- ⑥ 伦理审查 -- ⑦ 合约
协议条款审查 -- ⑧ 战略方向 -- ⑨ 反思总结 -- ⑩ 复盘形成文本
    （六）一百个 “王健林式小目标” 达成后：国运 -- 政策 -- 股权 -- 商业模式微
调 -- 法务审查 (首先包括刑事责任上限审查 而后包括民事责任上限审查 最后可以包
括特定法律及细则责任上限审查)-- 行规审查 -- ⑥ 伦理审查 -- ⑦ 合约协议条款审查
-- 战略方向 -- ⑨ 反思总结 -- ⑩ 复盘形成文本
    （七）一千个 “王健林式小目标” 达成后：人类命运 -- 国运 -- 政策 -- 股权 --
商业模式微调 -- 法务审查 (首先包括刑事责任上限审查 而后包括民事责任上限审查
最后可以包括特定法律及细则责任上限审查)-- 行规审查 -- ⑥ 伦理审查 -- ⑦ 合约协
议条款审查 -- 战略方向 -- ⑨ 反思总结 -- ⑩ 复盘形成文本
    （八）-- 法人集团化､国际化､全球化､在线化､数字化､生态化 -- 进行组合投资 --
成立个体自然人运作的全球性国际私募基金集团法人
第六十七条 【拒绝任何他人对 (本) 人的负面标签化】
任何时候，勿将任何人，包括自己和他人，甚至国家领袖人，以言语词汇或其他任何
形式标签化 (包括神圣化和负面标签化), 其目的如下:
促使各方都能积极生活；
(1) 展现对本人和他人的尊重；
(2) 激发任何人人性中的正向动力；
(3) 开发人 (包括本人和相对人) 的学习和探索之积极潜能；
(4) 利于人 (包括本人和相对人) 的心理健康发展；
(5) 任何人都是非神圣的，其根本性､第一性区别在于看待世界和解读世界的方式不
    同；
(6) 其他上述未列明原因
第六十八条 【货币的本质】
货币的本质是一特定人的心愿与另一特定人的心愿的比值的交换比例｡
第六十八条之二 【债务清偿之基本原则】
本人立世，以信为本质原则｡对于所有经契约或事实确认之合法债务，均承认其合法性
并负有清偿之义务，永不非法废止或否认之，认为清偿责任不容推卸，此乃商业活动
之基石，亦为人格信誉之体现｡*#本条款依据《第三修正案》第二条第一款新增，明确

债务清偿的核心准则，衔接本宪章第六条 “审慎承诺，最大诚信” 原则，夯实商业信
用基础 #
第六十八条之三 【债权人沟通态度分级响应机制】
但为维护商业交往之善意与和谐，优化交易成本，特依据债权人之沟通态度，建立分
级响应机制:
友善协作级：对于始终秉持善意､理性沟通之债权人，应在其债务到期时优先安排清
偿，或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履行上的便利，以滋养与巩固良性互动之商业生态｡
恶意揣测级：对于无事实依据､以恶意激将､公开侮辱或诋毁人格之方式揣测､催讨债务
者，适用本宪章第六十八条之四所确立之 “预期实现效应” 原则｡
*#本条款依据《第三修正案》第二条第二款新增，通过分级响应区分债权人态度，平
衡善意协作与风险防控，降低商业沟通成本 #
第六十八条之四 【预期实现效应原则之适用】
(a) 当债权人表现出本宪章第六十八条之三 (二) 所述之 “恶意揣测级” 行为时，本人
将启动 “预期实现效应” 原则作为系统性回应｡(b) 核心要义：该债权人关于 “本人意
图赖账” 之恶意预期，将以其最不愿看到之方式，在规则层面得以实现 -- 即，本人
将严格在法律许可之最大限度内，行使其作为债务人之履行顺序选择权，将该债权人
之债务清偿顺序调整至末位｡(c) 但书条款：此原则之适用，须恪守以下不可逾越之底
线:
不得违反法律对有担保物权等法定优先权债务之清偿顺序强制性规定｡
不得违反已订立合同中关于明确还款期限之约定而构成法定或约定之违约｡
本原则所调整者仅为清偿之顺序与时间，绝非清偿之责任与义务｡
*#本条款依据《第三修正案》第二条第三款新增，明确对恶意债权人的响应规则，既
维护自身权益，又严守法律与合同底线，避免违约风险 #
第六十八条之五 【证据固定与程序正义】
适用第六十八条之四原则之前提，在于事实之清晰与程序之正义｡须通过录音､截图､文
书等合法形式，完整固定债权人 “恶意揣测” 之行为证据｡此程序非为挑衅，而为确保
本人之回应立于不容置疑之事实与规则基础之上，以备任何形式之争议查证｡*#本条款
依据《第三修正案》第二条第四款新增，强调程序正义，通过合法证据固定避免争
议，衔接本宪章第九条 “监督机制” 要求 #
第六十八条之六 【前述偿债之原则之宣示与明定及告知】
本人之商业准则，光明磊落｡可在债务关系建立之初或发生之初，以不构成威胁之适当
方式向对方宣示或告知本宪章第六十八条之三至之五所载之响应原则，申明 “沟通之
态度，是清偿之效率的重要变量”, 以期从源头上引导良性互动，减少不必要之摩擦与
内耗｡*#本条款依据《第三修正案》第二条第五款新增，通过事前告知明确规则，从源
头引导良性沟通，契合本宪章 “长期主义” 思维（第七条）#
第六十九条 【金融的本质】
金融的本质是资金融通 金钱之串换 (本质是将有货币盈余的人的金钱以一定利息收益
和协议规则提供给货币短缺的人｡
第七十条 【长期主义思维】
实施任何行为，应当考虑长期利益，秉持长期主义｡
第七十一条 【布局主义与坐庄主义思维】
做任何策划活动或实施行动，应当有资源整合和布局的心态，坚持一切不为我所有，
但皆可 (可以或可能) 为我所用的思维方式｡
第七十二条 【利他主义思维】

在帮助他人时真心解决问题，在解决问题之行动过程中，不抱有私人预期之私心，无
我利他｡
第七十三条 【共赢主义思维】
做出决策时，应当考虑各方心愿之最大限度之达成和实现，保持私心最小化 (甚至达
到无我利他状态)｡
第七十四条 【术 (方法､流程､步骤) 和器 (工具､资源) 调用灵活原则】
任何人策划，在术 (方法､流程､步骤) 和器 (工具､资源) 调用方面应坚持灵活原则，
在结果导向基础上，咬定本质目标 (自由人生) 不变，面对非核心利益，应当灵活处
理，必要时一事一策划｡
第七十五条 【思维模型决策原则】
本人依靠科学､有效的思维模型做决策，谨慎审查他人对自己种植 “观念性心锚”(一般
以言语方式), 任何时候以自身和实证有效的科学思维模型做决策｡
第七十六条 【数据化思维】
本人依靠科学､有效的数据信息资料做决策，谨慎使用数据｡
第七十七条 【信息思维】
任何时候注意搜寻信息，且审慎验证其信息源和真确度，在此基础上从人性和供需思
维出发设计商业项目，以 MVP 方式起盘创业｡
第七十八条 【人生奋斗之理想上限】
本人人生理想上限是从 “人” (人性､人心愿或人之需求及其供需关系) 在成立公司 (创
业), 并团队化运作､全球旅居办公获得个人自由的基础上成立全球化国际私募基金公司
法人或企业机构 (属私人募集基金性质)｡
第七十九条 【本人人生行动奋斗之原则性下限】
本人人生行动原则性下限是不使自身行为确实违反刑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之程度 (构
成犯罪且 / 或剥夺政治权利), 并兼顾团队成员之利益做出决策｡
第八十条 【人生游戏的本质之经济､政治角度认知】
从政治以及经济角度看，人生就是一个资源占有与分配游戏 (“分蛋糕游戏”) 通过坐庄
占据一定量的存量资源，进而通过团队化和合理分配这些资源给自己的跟从者，“利
他” 即可获得 “成功” 不过整个过程需要比较理性且敏捷行动 5 年左右，并不断维护
自身地位｡
第八十一条 【自主标准制定行动模式原则】
本人任何行动，应当从本质出发首先策划，结合自己最真实需要，以完全科学的视
角，屏蔽与自己理想人生目标圈层､利益取向的人群言语 (评价､舆论等) 独立自主制定
行动标准 (例如：购物清单､特定标的采购配置的结构清单等), 而后依据此文本进行购
物，清单应当载明如下事项:
   (1)欲购买标的名称列举；
   (2)欲购买标的各自当下用量；
   (3)欲购买标的各自效用､最小可行之必要性的论证说明；
   (4)欲购买标的各自后续传导性作用说明､论证
第八十二条 【在本人生命面临实质性威胁的状况确实出现时，得豁免实施前条购物清
单开列程序】
具体豁免情节包括:
   (1)触犯刑法生命刑条款而被判决并执行生命刑的；
   (2)可能因该当行为被当场杀害的；
   (3)可能因此而遭气象原因死亡的；

(4)可能因此而遭地理､地质灾害原因死亡的；
   (5)可能因此而遭交通事故发生或工具毁损原因死亡的 (交通工具故障 人为交通事
故 善意或恶意);
   (6)可因突发性或非突发性疾病病发 (如：器官衰竭) 未能得到及时或 (和) 有效的
救治而死亡的；
   (7)可因此出现身体器官､体征等发出异常信号，并可能造成本人人体之不可逆重大
损害的；
   (8)可能因此而遭特定人群 (例如黑社会组织等) 泄愤报复等原因暗杀或杀害的；
   (9)可能因此而遭发生燃气 水害 火灾原因而可能死亡的；
   (10) 可能因此而遭过度劳累未能得到有效缓解和恢复而可能死亡的；
   (11) 可能因此而遭本人不可承受之重大外在､内在心理压力 (可通过认知调节､心
境管理解决) 未能得到有效缓解和恢复而可能死亡的；
   (12) 其他上述未列明的可能导致死亡的情况｡
第八十三条 【个人或人类所追求的所有第一性本质性有无形标的物系统汇总】
除非法律对特定禁止性事项 (强制性要求事项) 做出惩罚性措施，且侵害到自由和生
命权，否则任何个人 (具有选择权) 选择不予遵守｡ (所有的惩罚的生效机制是基于人
对可能失去自身已有的标的物的恐惧心理 -- 得失心) 得失心的既有对应标的，现将其
总结并陈列如下:
   (1)基于侵害到生命权的惩罚性措施而遵守某约定而行动；
   (2)基于侵害到身体权的惩罚性措施而遵守某约定而行动；
   (3)基于侵害到自由的惩罚性措施而遵守某约定而行动；
   (4)基于侵害到自身战略自决权的惩罚性措施而遵守某约定而行动；
   (5)基于侵害到既有的财产 (货币或资产) 或财产性权利 (所有权；用益权：例如居
住权；知识产权 IPRs: 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 而遵守某约定而行动；基于侵害到既
有的非财产社会性权利 (例如：政治权利：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 而遵守某约定而
行动；
   (6)基于侵害到既有的信用､声誉､名誉权利而遵守某约定而行动；
   (7)基于侵害到既有的肖像权､隐私权个人附属型权利等同类型权利而遵守某约定而
行动；
   (8)基于侵害到未来人生可能的选择权而遵守某约定而行动；
   (9)基于侵害到自身内在感受激发而起自身内在的主观的负面情绪和感受而遵守某
约定而行动:
第 1 款。羞耻心；
第 2 款。悔恨感 (后悔的主观感受);
第 3 款。懊恼感；
第 4 款。自责感；
第 5 款。焦虑感；
第 6 款。紧张感；
第 7 款。愤怒感；
第 8 款。沮丧感；
第 9 款。悲伤感；
第 10 款。痛苦感；
   (10) 基于侵害到与自身关系极端密切人⁶的第 1-9 项标的而遵守某约定而行动；
（注：⁶其范围应由当事人自行确定 (即当事人自己真正在乎的人)）

基于维护自身所获得而既有的荣誉而遵守某约定而行动；
基于维护既有的某种共识性精神 (例：契约精神) 而遵守某约定而行动；
基于如下内驱力 (内在驱动力) 而遵守某约定而行动:
第 1 款。当事人自己开心回报 -- 利他主义；
第 2 款。内心使命感；
第 3 款。内心热爱感；
第 4 款。内心成就感；
第 5 款。内心责任感；
第 6 款。内心骄傲感；
第 7 款。内心自豪感；
第 8 款。内心参与感；
第 9 款。内心获得感；
第 10 款。事件本原全貌还原的探索欲和好奇感；
第 11 款。道德优越感 (道义感);
第 12 款。内心荣誉感；
第 13 款。内心损失感 (中性反馈);
第 14 款。内心愧疚感 (负面反馈);
第 15 款。内心危机感 (负面反馈);

(11) 基于如下外驱力 (外在驱动力) 而遵守某约定而行动:
第 1 款。需要社会赞誉 (自然人､法人组织);
第 2 款。需要社会荣誉证书､奖章､称号认可表示；
第 3 款。需要其他方积极性 “标签”(例如：大方);
第 4 款。需要担任官职的权力感､引领感和自豪感；
第 5 款。需要参与仪式的存在感､仪式感､宏大感和兴奋感；
第 6 款。阶梯化逐步增强相互反馈获得的游戏感､参与感和互动感:
    第 1 项 首次从事某一外在事件或获得某些新鲜体验的新鲜感和好奇感；
    第 2 项 获得从未获得某种标的物所产生的获得感；
    第 3 项 需要其他主体 (自然人､法人组织) 鼓励；
    第 4 项 类似会员身份所带来的独特感和尊荣感；
第 7 款。需要金钱性回报 (人民币 ¥ 元 / 次):
    第 1 项 需要 100 以下；
    第 2 项 需要 100-500;
    第 3 项 需要 500-1000;
    第 4 项 需要 1000-5000;
    第 5 项 需要 5000-10000;
    第 6 项 需要 10000-20000;
    第 7 项 需要 20000-50000;
    第 8 项 需要 50000-100000;
    第 9 项 需要 100000-150000;
    第 10 项 需要 150000-300000;
    第 11 项 需要 300000-500000;
    第 12 项 需要 500000-1000000;
    第 13 项 需要 1000000-3000000;

第 14 项 需要 3000000-5000000;
    第 15 项 需要 5000000-10000000;
    第 16 项 需要 10000000-50000000;
    第 17 项 需要 50000000-100000000;
    第 18 项 需要 100000000-500000000;
    第 19 项 需要 500000000-1000000000;
    第 20 项 需要 1000000000+;
第 8 款。伦理 (内在信念感之冲突之惩罚);
第 9 款。他人威胁 (负面回报);
第 10 款。公众舆论压力 (负面回报);
第 11 款。需要非金钱的上述未列明其他负面反馈刺激｡
第八十四条 【受邀服务提供原则】
本人从事任何活动 (包括但不限于咨询､策划､代理代办､租赁､翻译､设计､谈判等) 均以
外在相对方有需要为第一原初出发点和服务提供之第一原则，服务承受方未有主动且
强烈的动机时，(原则上) 不予帮助｡
第八十五条 【客户找寻与定位】
客户找寻时，必须定位于有主动且强烈的动机主动寻求受助且真切具有付费意图､意愿
､能力之人｡
第八十六条 【自身动机之强烈性】
本人自己亦应明确目标，主动明确自身真正强烈之渴求，并践行之｡
第八十七条 【民事活动的一般原则一】
平等原则 -- 主要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法中的
体现，一层含义是平等保护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
第八十八条 【民事活动的一般原则二】
自愿原则 --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自治是现代民法的 “三大基石” 之一｡
第八十九条 【民事活动的一般原则三】
公平原则 -- 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
系，通过利益均衡配置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公平正义是对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第九十条 【民事活动的一般原则四】
诚信原则 -- 诚实守信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则，要
求全部民事主体诚实不欺，讲究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
第九十一条 【本人个人对于诚信原则的豁免】
本人在遵守如上之诚信原则基础上，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打破对诚信原则之遵
守，对有关信息､行为成果､资源等做本人认为适当之保留或做其他合理处理:
   (1)个人生命权､生存权受到他人或其他主体现实性威胁的；
   (2)个人身体完整权受到他人或其他主体现实性威胁的；
   (3)个人自由权､战略性自主决策权受到他人或其他主体现实性威胁的；
   (4)个人自由 (行动) 权长期 (超过 7 年或 20 年) 受到 (非法) 限制或其他主体现
实性威胁的；
   (5)因考虑其他自然人或主体认知水平与承受能力而对其保留和基于善意不予披露
部分信息的；
   (6)因考虑保护自身隐私之先行承诺的；
   (7)因履行保护自身隐私之协议义务或法律义务的；

(8)因考虑保护他人 (自然人､法人机构) 隐私之明确先行承诺的；
   (9)因履行保护他人 (自然人､法人机构) 隐私之协议义务或法律义务的；
   (10) 因考虑保护他人 (自然人､法人机构) 隐私之明确先行承诺的；
   (11) 因保护自身所创立或持有的公司法人之商业秘密之协议义务或法律义务的；
   (12) 因履行保护他人 (自然人､法人机构) 之商业秘密协议义务或法律义务的；
   (13) 因履行保护特定行业之内幕信息而保留的；
   (14) 因履行法定职责或维护大局稳定，不得已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特定事项有所
保留的；
   (15) 其他本人认为确有必要打破对诚实信用 (诚信) 原则之遵守的合法､合理之临
时性情况｡
第九十二条 【民事活动的一般原则五】
绿色原则 --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项原
则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新的发展思想，
有利于缓解我国不断增长的人口与资源生态的矛盾｡
第九十三条 【爱国主义之意义与豁免】
国家的本质，纯系人脑中的概念，本质是基于利益的特定人 (群) 的集合体；爱国主
义的赤裸本质系观念上的 “利益认同” 和 “利益捆绑” 以及基于上述认同基础上的身
份认同，故可利用其 (“爱国主义” 与 “国家” 观念) 为 “利益认同” 和 “利益捆绑”
之工具手段｡但对 “爱国主义” 之利用，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或必须豁免:
   (1)因践行爱国主义理念，个人生命权､生存权长期 (超过 7 年或 20 年) 受到 (非
法) 限制或其他主体现实性威胁的；
   (2)因践行爱国主义理念，个人身体完整权､身心健康等受到他人或其他主体现实性
威胁的；
   (3)因践行爱国主义理念，个人自由权､战略性自主决策权､思想､行动自由权等受到
他人或其他主体现实性威胁的；
   (4)因践行爱国主义理念，个人自由生活方式选择权､旅居地选择权､职业或事业选
择权受到现实性威胁的；
   (5)因践行爱国主义理念，个人之载于本宪章第 3 条第 1-10 项之本人核心权利､
利益受到他人或其他主体 (包括但不限于现居地国家､所谓母国之国家执政､行政等国
家主体) 以包括但不限于军队､暴力､法律之徒刑或其他任何方式进行现实性､实质性威
胁的；
   (6)其他因践行爱国主义理念，致个人核心利益可能遭受损失的情形｡
第九十四条 【非战争参与原则】
任何情况下，不因任何原因参军入伍，不参加任何战争｡
第九十五条 【非政治党派参与原则】
任何情形下，不基于任何利益､意图加入任何政治性党派，不支持亦不反对任何政治性
党派｡
第九十六条 【不持政治立场原则】
任何情形下，本人以不意图支持､亦不意图反对任何政治立场､任何 (国家之) 政党､任
何其他政治组织､任何政治口号宣导，不主张明确支持或反对任何政治性 “意识形态”
为原则｡
第九十六条之二 【不持政治立场原则的必要例外】
在相应原则情形下，下列情形可酌情做必要豁免:

（一）因本人关键､必要工作任职､履职确有必要或遵循必要要求，而与相对方达
成 (较长期) 合作之所必需的；
   （二）从事 (一) 中情形不必然要求强制加入特定政党､党派，或为其进行包括但
不限于选举拉票､非履职必须的工作宣导活动等非必要党派活动的；
   （三）其他上述性质相同的可豁免情形｡
*#本条款依据《第二修正案》第二条新增，明确不持政治立场原则的例外情形，适配
工作履职中的合作需求，避免因原则僵化影响核心事务推进 #
第九十六条之三 【第九十六条之二内容及第九十六条正文本体意思表示的边界】
第九十六条之二内容及第九十六条正文本体并不构成禁止或限制本人与作为合作者的
特定本人国籍国政党的合作的意思表示，也不意味着减轻与其合作之力度､深度､广度｡
*#本条款依据《第二修正案》第三条新增，明确条款边界，避免对合作意愿的误解，
保障与合法主体合作的空间 #
第九十七条 【民族平等原则】
任何情况下，不受民族主义，国籍，国族，种族的影响｡
第九十八条 【人生活动绝对究极底线】
任何情形下，不参与赌博相关活动 (本人在非受中国法律管辖区情况除外), 黑社会性
质组织，毒品相关活动，不进行除观看相关内容之外的淫秽色情相关主题活动｡*#本条
款原文基础上补充 “非受中国法律管辖区” 的例外说明，依据本宪章 “反非合法性原
则”（第二条），适配跨境活动的法律差异 #
第九十九条 【平等态度待人原则】
任何情况下，不以非平等态度看待任何人 (包括所谓位高权重人和地位低微人)｡
第百条 【IPR 知识产权】
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成果的资产化，是财务方舟的一个支柱｡
第百一条 【著作权及其处理原则】
著作权是知识产权下的分支，是财务方舟的一个支柱下的一个支柱；具体因个体创新
型和个性化的图书､音频､视频的出版而享有｡
第百二条 【商标权及其处理原则】
商标权是知识产权下的分支，是财务方舟的一个支柱下的一个支柱；具体因个体注册
商业标识的行为而享有｡
第百三条 【专利权及其处理原则】
专利权是知识产权下的分支，是财务方舟的一个支柱下的一个支柱；具体因个体创造
出前所未有的标的物 (技术流程､外观设计等) 并依法申请获得专利的行为而享有｡
第百四条 【关于婚姻与婚姻本质的认知】
婚姻的本质是一人与另一人基于降低交易成本的资源整合与共有共用｡
第百五条 【关于志向与亲缘关系方面的价值观排序】
本人原则上认定，志向一致大于经营能力大于亲缘关系｡</think># 宇宙化、全球化、
国际化人生行动宪章（第 60 次原则性终局订正）

第百六条 【关于遗嘱与遗赠及其相关标的物的处理】本人人生遗产及财务方舟之财物
遗赠之对象顺序如下：

  (1)   与本人之规划有共同志向之配偶；
  (2)   虽与本人之规划无共同志向但可妥善经营现有资产之配偶；
  (3)   有共同志向之子或女；
  (4)   虽与本人之规划无共同志向但可妥善经营现有资产之子或女；

(5) 与本人之规划有共同志向之公司股东会其他成员；
  (6) 虽与本人之规划无共同志向但可妥善经营现有资产之公司股东会其他成员；
  (7) 与本人之规划有共同志向之本公司其他人员 (管理者或员工、民事商事合伙
人、民事商事合作者、雇员、民事商事合伙人、民事商事合作者、雇员)；
  (8) 虽与本人之规划无共同志向但可妥善经营现有资产之本公司其他成员；
  (9) 虽与本人之规划无共同志向但可妥善经营现有资产之外部善意第三方；
  (10) 虽与本人之规划无共同志向但可妥善经营现有资产之外部善意第三方；
#本条款明确遗产遗赠的优先顺序，以 “志向一致” 与 “资产经
营能力” 为核心判定标准，优先保障核心事业与资产的可持续性，
契合本宪章 “长期主义”（第七条）与 “核心资产创造”（第三
十一条）原则 #

第百七条 【顺滑的人生行业跳跃之一】
亲自做成一件事情后，就创立一家公司，具体行业可参考以下路
径，并根据自身条件调整：
咨询 / 传播 / 传媒 -- 项目策划 -- 代理运作 -- 科技业 -- 租
赁业 -- 金融投资业 (个人投资人 -- 投资公司 -- 私募基金及其
咨询)
#本条款提供行业跳跃的阶段性路径，衔接第八条 “人生前进方
向” 中 “专业服务→投资公司→私募基金” 的战略规划，确保行
业转型的连贯性 #

第百八条 【Bug 发现与迭代】
人生之真正 “开挂” 是源于将注意力从操控或控制他人转移到了
自我探索、自我发现、自我经营与自我反思和自我迭代上，不断
改变和修正自己才能不断的靠近自己的理想蓝图。

第百九条 【成长性思维心态】
自己以及他人永远可以更好，永远不能但也不必追求绝对最好
(极端完美主义，绝对 100 分思维)，永远都要迭代，推倒重建构
自身之思维､行为模式的一种思维和心态方式。

第百十条 【自己不认可之道德观念遵守退出制
度】
任何时候，对于为公众所认可，但自己确不认可之观念，本人有
权随时选择退出该当活动和群体。

第百十一条 【最大程度利他的本质逻辑】
最大程度利他的本质逻辑是通过一定的制度及机制流程设计，使
得活动参与各方 (每个人) 都能够有参与感、获得感、游戏感、
喜悦感、成就感和梦想实现感，最终能在该当被设计流程中最大
程度实现自己合理的梦想。

第百十二条 【内在客观辩证中立主义前提下对外
夸赞优先主义原则】
本人奉行内在客观辩证中立主义前提下对外人员夸赞优先主义原
则，即，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必指出他人错误或就价值观不同之
处与其他不同圈层之人争辩，仅保留自己意见，同时保持对外夸
赞优先，但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外：
(1) 该当相对人是就特定事项向本人付费咨询之付费客户，且此处之该当特定事项与
    需指出他人错误或就价值观不同之事项为同一事项时；
(2) 如不指出该当 “他人” 之错误或就价值观不同之事项有可能导致本人核心利益受
    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第 1 款。该相对人为本人之核心股东､合伙人､高管；
    第 2 款。该相对人为本人之核心之骨干员工、民事商事合伙人、民事商事合作者、
    雇员、民事商事合伙人、民事商事合作者、雇员；
#本条款平衡 “中立辩证” 与 “利益保护”，既维护人际和谐，
又防范核心利益受损，衔接本宪章 “万事皆平等交换”（第三十
五条）原则 #

第百十三条 【基于乐意之心行动原则】

本人任意时刻之任一行动，只要施行，本人均应当确保该当行动
基于主观 (内在观念) 者之乐意。非主观乐意､或经调整为乐意状
态，本人原则上不采取任何行动。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外：
(1) 本人自身生命､生存权遭遇实质现实性威胁，因而必须立即采取特殊行动的；
(2) 本人自身人身自由､心理状态自由､思想自由､自主决策权遭遇实质现实性威胁，因
    而必须立即采取特殊行动的；
(3) 基于真实的､完全自主决定､非下意识的口头､书面或数据电传协议的严格主义约定
    的。

第百十四条 【付费筛选主义原则】
对他人向本人寻求帮助或解决问题时，原则上应当要求其付费，
后续作用如下：
(1) 将付费认可者筛选出来，集中服务，有利于保障自身不受不必要之麻烦的威胁 (包
    括但不限于人身､生命､健康等威胁)；
(2) 将付费认可者筛选出来，集中服务，有利于找到同频人；
(3) 将付费认可者筛选出来，集中服务，有利于协调自身精力､时间等的分配；
(4) 将付费认可者筛选出来，集中服务，有利于保证 “不付费人得不到本人服务，逐
    步提升本人自身之时间､精力､注意力等无形资源之货币价值之提升”；
(5) 将付费认可者筛选出来，集中服务，有利于剔除 “白嫖人士”､“藤壶型消费者” 等
    人，筛选优质客人，有助于提升自身人生之赚钱效率，同时优化和改造自己身边
    与自己密切交往人，间接优化本人人生质量。
#本条款通过 “付费筛选” 优化资源分配，契合本宪章 “专注最
核心动作”（第二十七条）与 “客户定位优质人群”（第八十五条）
原则，提升时间与精力的投入产出比 #

第百十五条 【思维方式与生活方式的独立性原则
与个性化原则】
普通人 = 一般人 = 大多数人；因此，如果本人打算过上一般人
(普通人) 终其一生过不上的生活，就要做的和一般人 (大多数人)
不太一样；同时要找到自己的理想型模仿对象，先行研究其思维
方式，再研究其行为模式，最终让自己的思维模式､行动模式､商
业模式､生活方式变成大多数人想象不到的样子，最终过上本人
个性化的理想生活。

第百十六条 【客户筛选最小必要评判维度】

为保证客户质量，客户筛选最小必要评判维度总结如下：
  (1) 对本服务所达成的理想状态持续性保持的热爱稳定程度；
  (2) 客户自身明确目的度；
  (3) 客户自身付费能力 (客户付费能力审查创业之初应当选择放宽，随着创业公
司自身现金流规模增加不断提高标准和要求)；
  (4) 客户自身付费意愿；
  (5) 客户自身改变现状的动机强度和行动强度；
#本条款明确客户筛选的核心维度，兼顾 “创业初期灵活性” 与
“后期质量把控”，衔接本宪章 “受邀服务提供原则”（第八十四
条），避免资源浪费 #

第百十七条 【人际沟通思路通则】
凡与人沟通，原则上从最宏观共识､感谢､赞美开始，先行从主题
与人､财､物､事件 (起止时间､涉及空间地点) 陈述抽象宏观言语
(概念性或原理性言语或行业术语)，而后逐步具象化，在交流中
区分主题，区分模块，逐步细化和具体化 (运用比喻或讲故事)，
坚持势､道､法､术､器､念 (态 -- 行为做出时行为人本人之动机､心
理状态)､行､果一体化推进，坚持抽象､具象必混搭的逻辑思路而
行；同时坚持做好语音､文字记录，坚持沟通 -- 记录结合原则。

第百十八条 【对他人平等尊重之意义】
对他人平等尊重之意义如下：
(1) 保护自身短､中､长期心愿 (利益) 之实现 (服务不受损)；
(2) 保护本人自身免受不必要之人身伤害；
(3) 免于被其他人反扑､中伤等；
(4) 避免受到不必要的治安管理､刑事处罚；(如确有必要，则不在此条限制范围内)

第百十九条 【复盘化原则】
本人之人生经验之总结遵循凡是经验，必复盘､思考与总结到达
第一性本质 (人性本质、人性欲望､利益 & 心愿交换)，之后再
从第一性本质进行由无形到有形､由宏观到微观的思考。
#本条款强化 “复盘” 的深度要求，衔接本宪章 “一事一议”
（第二十五条）与 “数据化思维”（第七十六条），确保经验转
化为可复用的战略能力 #

第百二十条 【货币赚取的模式总结】
常见货币赚取模式总结如下：
  （一）政府模式 -- 布局主义 -- 分蛋糕 (利益 / 利润分配)､任务 + 以各种名目抽
成收税 + 针对违法行为收取货币 (罚款 / 金)；
  （二）金融模式 (投资模式 / 资本模式)-- 坐庄主义 -- 以货币､有价证券等为主要
工具运用借贷之杠杆 (未来之货币收益) + 当下之利息的模式获取收益；
  （三）公司企业典型模式：
      第 1 款. “类政府规则主义” 布局坐庄模式项目：
        第 1 项 通过搭建平台､制定平台规则､利他先给平台参与人一部分利
  润…… 等动作与其他平台参与者进行抽成分润 (依照政府 “纳税” 的原理)；
        第 2 项 通过搭建平台､制定平台规则等动作与其他平台参与者进行违规
  处罚收益 (依照政府 “纳税” 的原理)；
      第 2 款。现金流运作模式项目：
        第 1 项 合伙人模式项目 (例：优质人员全员持股计划､法人机构战略合
  作与人员合作计划等)；
        第 2 项 会员､俱乐部模式项目；(例：私董会､闭门研讨俱乐部等)；
        第 3 项 加盟模式项目；
        第 4 项 代理 (费用)､代办抽成 / 服务费用先行集中收取模式项目；
        第 5 项 中介､信息差搭桥抽成模式项目；
      第 3 款。培训类､【信息】咨询类费用收取模式项目 (纯利润文书式标准化
   后 0 边际成本之模式)；
      第 4 款。相对较大规模 (1 对多人服务的) 资本利得 (差价) 模式项目 (最
   普通､大众化､绝大多数人的运用的模式)；
  （四）大众经营性模式项目 -- 个体户之思考与行动模式：
     第 1 款。较小规模 (1 对 1 服务的) 资本利得 (差价) 模式 (最普通､大众化
  ､绝大多数人的运用的模式)；
  （五）纯粹时间､体力､精力出卖之思考与行动模式：
   第 1 款。打工模式 (员工、民事商事合伙人、民事商事合作者、雇员、民事商事
合伙人、民事商事合作者、雇员模式 / 雇员模式)；
#本条款系统梳理货币赚取模式，衔接本宪章 “核心资产创造”
（第二十条）与 “人生前进方向”（第八条），为不同阶段的盈
利选择提供参考 #

第百二十一条 【本宪章范围适用】
本《宪章》制定人 ****之人生之任何策划､组织､协调､号召等一
切思维及行为活动适用本《人生行动宪章》。

第百二十二条 【宪章订立､修改､部分废止､全部废
止权归属】
本《人生行动宪章》的订立､修改､部分废止､全部废止权归本
《宪章》制定人 ****所有。

第百二十三条 【《宪章》最终解释权归属】
本《人生行动宪章》之最终解释权归本《宪章》制定人 ****所
有。

第百二十四条 【未尽事宜】
本《宪章》未尽事宜，本人应当依照《宪章》原则，自行决定后
进行具体分析而后采取行动。

第百二十五条 【法律法规改订之应对】
如所在地之法律法规有所改订，且其强制性规定与本《宪章》产
生不可调和的实质性冲突的，则将本《宪章》中与法律､法规有
实质性冲突之本《宪章》条文，依据法律､法规明文强制性规定
做出修改后实施。

第百二十六条 【最新之宪章适用原则】
此前之《宪章》与本《宪章》(最新版宪章) 有不一致的，以本最
新版本之《宪章》为准。

第百二十七条 【宪章生效日期】
本《人生行动宪章》自 ****（原 “2022 年 8 月 13 日”）起施
行。
 对本人来说利己的行为逻辑、对其他人就是利他；因为其他人也是人 (法律条
 文前默认省略的，也是 "任何人" 三个字) (或三重意思)：
 (1) 以单个人【及其真实需求】为本 vs 以 ( 全 ) 人类【及其共识性需求】为
 本；

(2) 以理论中的理想化的人为本 vs 以有血有肉、有人性的人为本；
 (3) 以人的具体显示性需求为本 vs 以理论化总结的抽象的共性需求为本。

第百二十八条 【文明成功的核心定义】
文明成功的核心定义是消灭人性阴影 (如极端利己人格)，具体包
括：
(1) 多数人能稳定享有基于信任､合作与爱的丰盛生活；
(2) 极端人格及其生存哲学被边缘化､无害化，无法对文明主流价值形成冲击；
#本条款依据《补正案（三）》新增，拓展宪章的价值维度，从
“个人人生规划” 延伸至 “文明价值认同”，契合本宪章 “推动
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第一条之二）的最高纲领 #

第百二十九条 【教育体系的引导义务】
在 “文明成功” 章节框架下，明确教育体系的引导义务：需将
“人性光谱认知”“无限游戏价值 (可持续的合作与传承)” 纳入必
修内容，通过下列方式帮助个体认清 “极端人格的危害 (如丧失
深度信任､内心安宁)”，从认知源头规避对极端生存哲学的认同：
(1) 开设跨文化人性研究课程，剖析不同文明下的人性特质与合作模式；
(2) 组织 “无限游戏” 实践活动，模拟长期合作场景（如跨国项目协作）；
(3) 邀请跨领域专家（如心理学家、社会学家）解读极端人格的形成机制与规避方
    法；
#本条款依据《补正案（三）》延伸，衔接第百二十八条 “文明
成功定义”，通过教育引导夯实文明价值基础，契合本宪章 “终
身学习”（第二条第 17 项）原则 #

第百三十条 【个体信仰维护的权利】
个体有权自主选择与维护符合文明主流价值的信仰，具体包括：
(1) 拒绝任何非自愿的信仰灌输，包括但不限于宗教､意识形态等；
(2) 在法律允许范围内，通过阅读､交流､实践等方式深化个人信仰；
(3) 当个人信仰遭受他人恶意攻击或干预时，有权通过合法途径（如法律诉讼、舆论
    澄清）维护；

#本条款依据《补正案（三）》“个体信仰维护与社会支持” 章节
新增，保障个体信仰自由，衔接本宪章 “独立自主决策权”（第
三条第 5 项）与 “思想自由”（第十六条）原则 #

第百三十一条 【社会对个体信仰的支持机制】
社会应建立对个体信仰的支持机制，具体包括：
(1) 设立非盈利性信仰交流平台，为不同信仰群体提供平等对话空间；
(2) 出台政策鼓励符合文明主流价值的信仰实践活动（如公益慈善、跨文化交流）；
(3) 对因信仰遭受歧视或不公待遇的个体，提供法律援助与社会救助；

第百三十二条 【信仰危机的根除逻辑】
信仰危机的根除逻辑通过三重维度消解信仰动摇风险，最终确保
宪章核心信仰 “文明能与阴影共存且始终导向光明”，具体包括：
(1) 明确价值标准，压缩极端哲学的 “正当性” 空间：通过立法与舆论引导，界定极
    端信仰的违法性与危害性；
(2) 完善系统约束，压缩极端行为的 “生存” 空间：建立跨部门监控机制，及时干预
    极端信仰引发的违法活动；
(3) 赋能个体选择，拓展正向信仰的 “支撑” 空间：提供正向信仰实践的资源支持
    （如资金、场地、宣传渠道）；
#本条款依据《补正案（三）》新增，构建信仰危机的解决方案，
衔接第百二十八条 “文明成功定义”，保障宪章核心价值的稳定
性 #

第百三十三条 【信仰危机根除逻辑的适用效力】
本条款（第百三十二条）的适用效力覆盖以下场景：
  (1) 个人层面：当个体面临信仰动摇时，可依据本条款寻求社会支持（如信仰咨
询、心理疏导）；
  (2) 群体层面：当特定群体出现信仰极端化倾向时，相关部门应启动系统约束机
制；
  (3) 跨国层面：在国际交流中，可借鉴本条款逻辑，推动不同文明间的信仰包容
与合作；

第百三十四条 【跨国信仰合作的原则】
跨国信仰合作应遵循以下原则，契合 “宇宙公民理念”（第七
条）：

(1)   平等包容：尊重不同国家､文明的信仰差异，不将自身信仰强加于人；
 (2)   互利共赢：以信仰合作为纽带，推动跨国公益､文化交流等利他活动；
 (3)   合法合规：遵守合作双方国家的法律规定，不从事任何违法的信仰活动；

第百三十五条 【极端信仰的识别标准】
为落实 “系统约束”（第百三十二条第 2 项），明确极端信仰的
识别标准，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极端信仰：
 (1)   主张通过暴力､歧视等手段实现信仰目标的；
 (2)   否定文明主流价值（如信任、合作、平等），宣扬极端利己或仇恨的；
 (3)   限制个体自由（如思想自由、行动自由），强制他人接受信仰的；

第百三十六条 【极端信仰干预的流程】
对极端信仰的干预应遵循以下流程，确保程序正义：
 (1)   线索发现：通过社会举报、部门监控等渠道获取极端信仰活动线索；
 (2)   初步核查：由专业机构（如公安机关、社会学研究机构）核实线索真实性；
 (3)   分级干预：根据极端程度采取不同措施（如约谈教育、法律制裁）；
 (4)   后续跟踪：对干预对象进行长期跟踪，防止再次陷入极端信仰；

第百三十七条 【正向信仰的激励机制】
为拓展 “正向信仰支撑空间”（第百三十二条第 3 项），建立正
向信仰激励机制：
  (1) 对践行正向信仰的个体（如长期参与公益），给予社会荣誉（如 “文明使者”
称号）；
  (2) 对推动正向信仰传播的组织，提供政策扶持（如税收减免、场地支持）；
  (3) 将正向信仰实践纳入个人社会信用评价，作为优质资源（如就业、贷款）的
参考依据；

第百三十八条 【信仰与商业活动的结合原则】
信仰与商业活动结合时，需遵循以下原则，避免信仰被商业化滥
用：
  (1) 透明化：明确告知消费者商业活动中的信仰元素，不隐瞒或误导；
  (2) 非强制性：不强制消费者接受信仰相关的附加条件（如购买商品需认同特定
信仰）；
  (3) 利他性：将商业利润的一定比例用于正向信仰实践（如公益慈善）；

第百三十九条 【信仰冲突的解决途径】

当不同信仰群体发生冲突时，应通过以下途径解决，避免冲突升
级：
   (1)   协商优先：鼓励冲突双方通过平等对话达成共识；
   (2)   第三方调解：由中立机构（如非盈利性调解组织）介入调解；
   (3)   法律裁决：当协商、调解无效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冲突；

第百四十条 【信仰教育的终身化】
信仰教育应贯穿个体一生，契合 “终身学习”（第二条第 17 项）
原则，具体包括：
   (1) 幼儿阶段：通过绘本、游戏等方式传递 “爱与合作” 的基础信仰；
   (2) 成年阶段：提供多样化的信仰学习资源（如线上课程、线下研讨会）；
   (3) 老年阶段：组织信仰分享活动，帮助个体总结人生信仰的价值；

第百四十一条 【信仰与人生目标的结合】
个体应将个人信仰与人生目标结合，确保人生行动的一致性，具
体包括：
  (1)    在制定人生规划（如职业选择、创业方向）时，融入信仰中的利他、合作等
理念；
  (2)    当人生目标与信仰产生冲突时，优先调整目标以契合信仰核心价值；
  (3)    定期复盘人生行动与信仰的契合度，及时修正偏差；

第百四十二条 【社会对信仰教育的投入】
社会应加大对信仰教育的投入，保障教育资源的可及性：
  (1)    政府层面：将信仰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持学校、社区开展信仰教育活
动；
  (2)    企业层面：鼓励企业参与信仰教育公益项目（如赞助信仰交流活动）；
  (3)    个人层面：倡导个体自愿捐赠，支持正向信仰教育的发展；

第百四十三条A 【个人决策边界与主动帮助事项】
〔本条系《人生行动宪章》第五补正案（助人边界决策相关事项补充修正）于 2025 年 10 月 20 日所增〕

本条款依据《人生行动宪章》第三十条【非本人无权为本人做任何决策原则】、第三十三条
【个人价值观第一原则】及第一条之二【最高纲领性理想】中“持续利他心态”原则制定，明
确个人决策干预边界与主动帮助的适用情形，既坚守“减少外界干扰、自主决策”的核心立
场，又践行“利他且可控”的行动逻辑，确保与原宪章条款精神完全契合。

㈠ 个人不干预决策之事项范围
本人对下列三类事项，原则上不主动介入、不承担决策责任，除非符合本条款“主动帮助适用
情形”之规定，且不得因任何非本人意愿的外部干预改变此边界：

⑴ 广义无关事项：对本人不知情、未参与且无任何法律关联（含权利义务关系）或事实关联
（含利益牵连、行为牵连）的事务，不主动干预决策。此规定旨在落实原宪章“将外界对人生
走向影响减至最低之最小必要限度”（散见于第一条、第二十五条）的初衷，避免无关联事务
占用核心精力。

⑵ 无法定强制协助义务事项：虽本人知情或曾参与，但依据现行生效法律（含刑法、民事法
律、行政法律及对应的司法解释）无“应当”“必须”履行协助或帮助义务的事务，且本人已
明确表示不愿提供帮助的，不被动承担决策或行动责任。此规定严守原宪章“以刑事性法律及
司法解释之强制性规定为最低底线”（散见于第一条、第六十四条）的原则，拒绝无法律依据
的义务强加。

⑶ 无法律与道德双重义务事项：既无法律强制性协助要求，也无明确社会公德约束（不含主
观臆断的道德期待）或原宪章约定的道德义务，且本人明确不愿帮助的事务，不强行介入决
策。此规定符合原宪章第三十三条【个人价值观第一原则】中“除本人以外，无人有权说教式
告知本人该如何做”的立场，保障决策自主性不受非必要道德绑架。

㈡ 主动帮助之适用情形
针对本条第一款第 2 项、第 3 项所列事项，若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本人可主动提供帮助；
若仅部分满足，不得启动帮助行为，具体情形如下：

⑴ 帮助对象限定：帮助对象须为女童、女性、儿童、病患、体弱确需帮助者等群体，且经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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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判断（结合其实际处境、资源获取能力）属于“善意非优势性群体”——即该群体无挑衅行
为、无借帮助谋求不当利益（如额外财物索取、不合理权利主张）的意图，同时确有现实帮助
需求（如无法独立解决生存、健康相关问题），确保帮助行为契合原宪章“持续利他心态”的
核心导向。

⑵ 请求方式与例外：

① 常规情形：该“善意非优势性群体”本人或其亲属、监护人等利害关系人，须以“无挑衅
行为、礼貌表达”的方式提出帮助请求，不得存在威胁、强迫、侮辱或不尊重的言行，此要求
呼应原宪章第百十八条【对他人平等尊重之意义】中“以尊重为沟通基础”的原则；

② 例外情形：若因突发疾病（如心脏病发作）、意外伤害（如交通事故受伤）等紧急情况，
导致“善意非优势性群体”本人无法自主作出意思表示（如昏迷、丧失语言能力），则无需其
本人或利害关系人主动请求，本人可基于客观判断启动必要帮助，此例外延续原宪章“极端情
况下灵活适配”（散见于第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行动逻辑，兼顾利他与现实合理性。

⑶ 帮助内容边界：帮助行为须同时满足三项要求：

① 合法性：不得违反现行法律强制性规定（如不得协助规避法律责任）；

② 利益保护：不得导致本人核心利益（含生命权、人身自由权、战略性自主决策权、主要财
产权益）受损；

③ 适度性：严格遵循原宪章“最小可行付出”（散见于第一条、第八条）的行动逻辑，仅投
入必要的时间、精力或资源，避免因过度帮助影响自身人生目标（如全球旅居、私募基金创
立）的推进。


第百四十三条B 【跨国信仰教育的合作】
〔本条属信仰系列（第百二十八条至第百四十五条）之原有条文〕
为推动 “宇宙文明命运共同体”（第一条之二）建设，加强跨国
信仰教育合作：
   (1) 建立跨国信仰教育联盟，共享教育资源（如课程体系、专家资源）；
   (2) 组织跨国信仰教育交流活动（如学生交换、学术研讨）；
   (3) 联合制定跨国信仰教育标准，确保教育质量与文明价值导向一致；

第百四十四条A 【组织参与二元铁律】
〔本条系 2026 年 8 月 22 日新增原则条款所增，经制定人签署生效〕

本人参与任何组织，仅限下列两种情形之一：

（一）本人自行建立之组织——该组织由本人亲自创设，其成员（人员）系由本人亲自遴选、甄选确定者；

（二）本人基于特定目的自愿加入之组织——本人完全认可该组织之宗旨与核心成员，且系基于特定、明确之目的而自愿加入者。

除前两款所列两种情形之外，本人不参与任何组织；尤其不接受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公务员等僵化体制性组织之参与，无论其附带何种利益、身份或待遇。

本条之详细情形、认定标准、例外与实施，见附件 A.08.001《组织参与二元铁律实施细则》。


第百四十四条B 【信仰危机的应急响应机制】
当出现大规模信仰危机（如极端信仰蔓延）时，启动应急响应机
制：
    (1) 成立应急小组：由政府、社会组织、专家组成，统筹应对工作；
    (2) 信息公开：及时向公众发布危机进展与应对措施，避免谣言传播；
    (3) 集中干预：调动资源对受极端信仰影响的群体进行集中教育与疏导；

第百四十五条 【信仰相关条款的修订原则】
本宪章中与信仰相关的条款（第百二十八条至第百四十四条）修
订时，需遵循以下原则：
    (1) 价值一致性：修订内容需契合 “文明成功”“人类命运共同体” 的核心价值；
    (2) 广泛参与性：修订前需征求社会各界（如专家、公众、跨国组织）的意见；
    (3) 法律合规性：修订内容不得违反行为发生地国家的刑法、行政法等强制性规
        定；
#本条款明确信仰相关条款的修订边界，保障条款修订的科学性
与合规性，紧密地衔接本宪章 “法律法规改订之应对”（第百二
十五条）原则 #

i
 本文所有“员工”无论是否特别说明均应指的是民事商事合伙人、民事商事合作者、雇员的一种
或多种（全文同）。

宇宙化、全球化、国际化 人生行动宪章第五补正案

第一条 依据人生行动宪章第百二十二，百二十四，百二十六条，本人人生实践现对关于助人
  边界决策相关事项补充修正，并增加一条作为人生行动宪章第百四十三条，全文如下：

第二条 本补正案 2025 年 10 月 20 日起生效，自生效之日起施行。

宪章补充修正人签字：

                                         2025 年 10 月 20 日

                       Page 2 of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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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修正案与补正案（全文）

## 一、第一修正案（附件 A.01.001）

附件 A.01.001

宇宙化、全球化、国际化人生行动宪章

第一修正案

第一条 【依据】 依据《宇宙化、全球化、国际化人生行动宪章》及《宪法》，为了适应新形势下个人生活治理需要，对《宇宙化、全球化、国际化人生行动宪章》作如下修订。

第二条 【以民营跨国家族办公室集团法人机构替代私人投资银行集团法人机构】宪章第二条之第三十一项原文为：第 31 项 最终可成立精简化、极简主义的、全球化、跨国化、跨文化的私人投资银行集团法人机构组织的。将宪章第二条之第三十一项修改为：“最终可成立精简化、极简主义的、全球化、跨国化、跨文化的民营跨国家族办公室集团法人机构之组织的人。”

第三条【私募基金之成立之可替代性】 在宪章第八条之三后增加一条，作为宪章第八条之四，内容如下：“本人依法并依据本宪章治原则，在本宪章项下，将私募基金之成立列为可选择项，但在任何情形下非为必须之人生项目。”

第四条【非货币的股东进入投资方式之允许】在宪章第八条之四后增加一条，作为宪章第八条之五，内容如下：“在本宪章项下，本人（任何对公司、企业等法人、非法人的）投资的方式上允许非货币的股东进入投资方式可通过：（一） 以股权；（二） 以债权；（三） 以知识产权（IPR）；（四） 以特定依法入股且可估价之标的使用权；（五） 以其他依法可用的非货币的股东进入投资标的物之一种或多种之组合投资加以实现。”

第五条【十三条之五中之女性年龄标准之依法调整】 在第十三条之五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之六，内容如下：“虽然有前款的约定、声明，但当（a）本人法定国籍国或（b）行为发生、（c）结果发生之驻在国或（d）相对人的国籍国之其中之一或多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十三条之五中之女性年龄应不小于十四周岁；当前述（a）-（d）为其他国家，相关国家刑法（典/法例）等有更高年龄限制的，从其规定予以调整；但当本人不再可能满足前述（a）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且新国籍国刑法（典/法例）等有更低年龄限制且不存在（b）-（d）相关国家刑法（典/法例）等有更高年龄限制的不在此限。”

第六条【第十三条之四（b） 第十三条之四之适用范围情形】 在第十三条之四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之四（b），内容如下：“本条系适用且仅适用于当本人国籍国不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先行变更国籍完结）之情项下，新国籍国刑法甚至法律未明文禁止之情形”

第七条【生效】【施行】本宪章修正案（作为宪章之附件 A.01，其本身之第一次修正版本编号为附件 A.01.001,即本文件）自 2025 年 8 月 14日签字起生效，溯及力可至 2025 年 8 月 13 日起开始施行。

第八条【解释权】 本宪章之解释权由宪章制定人本人保有，以书面形式行使。

宪章（及其修正案）制定/修正人签字：

## 二、第二修正案（附件 A.02.001）

附件 A.02.001

宇宙化、全球化、国际化人生行动宪章

第二修正案

第一条 【依据】 依据《宇宙化、全球化、国际化人生行动宪章》及《宪法》，为了适应新形势下个人生活治理及履职尽责、人生发展适配需要，对《宇宙化、全球化、国际化人生行动宪章》作如下修订。

第二条 【不持政治立场原则的必要例外】第九十六条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九十六条之二，内容如下：

第九十六条之二 【不持政治立场原则的必要例外】在相应原则情形在下列情形下可酌情做必要豁免：（一）因本人关键、必要工作任职、履职确有必要或遵循必要要求，而与相对方达成（较长期）合作之所必需的；（二） 从事（一）中情形不必然要求强制加入特定政党、党派，或为其进行包括但不限于选举拉票、非履职必须的工作宣导活动等非必要党派活动的；（三）其他上述性质相同的可豁免情形。

第三条 第九十六条之二后增加一款，作为第九十六条之三，内容如下：

第九十六条之三【第九十六条之二内容及第九十六条正文本体意思表示的边界】 第九十六条之二内容及第九十六条正文本体并不构成禁止或限制本人与作为合作者的特定本人国籍国政党的合作的意思表示，也不意味着减轻与其合作之力度、深度、广度。

第四条 【施行】本宪章修正案（作为宪章之附件 A.02，其本身之第一次修正版本编号为附件 A.02.001,即本文件）自 2025 年 8 月 18 日签字起生效，溯及力可至 2025 年 8 月 19 日起开始施行。

第五条 【解释权】 本宪章之解释权由宪章制定人本人保有，以书面形式行使。

宪章（及其修正案）制定/修正人签字：

## 三、第三修正案（附件 A.03.001）

〔说明〕本修正案原文未见独立导出之附件文件，其所增第六十八条之二至之六已整合入主文；以下逐字引自本合订本第一部分主文相应条款，未改易一字。

第六十八条之二 【债务清偿之基本原则】本人立世，以信为本质原则｡对于所有经契约或事实确认之合法债务，均承认其合法性并负有清偿之义务，永不非法废止或否认之，认为清偿责任不容推卸，此乃商业活动之基石，亦为人格信誉之体现｡*#本条款依据《第三修正案》第二条第一款新增，明确

债务清偿的核心准则，衔接本宪章第六条 “审慎承诺，最大诚信” 原则，夯实商业信用基础 #

第六十八条之三 【债权人沟通态度分级响应机制】但为维护商业交往之善意与和谐，优化交易成本，特依据债权人之沟通态度，建立分级响应机制:友善协作级：对于始终秉持善意､理性沟通之债权人，应在其债务到期时优先安排清偿，或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履行上的便利，以滋养与巩固良性互动之商业生态｡恶意揣测级：对于无事实依据､以恶意激将､公开侮辱或诋毁人格之方式揣测､催讨债务者，适用本宪章第六十八条之四所确立之 “预期实现效应” 原则｡*#本条款依据《第三修正案》第二条第二款新增，通过分级响应区分债权人态度，平衡善意协作与风险防控，降低商业沟通成本 #

第六十八条之四 【预期实现效应原则之适用】(a) 当债权人表现出本宪章第六十八条之三 (二) 所述之 “恶意揣测级” 行为时，本人将启动 “预期实现效应” 原则作为系统性回应｡(b) 核心要义：该债权人关于 “本人意图赖账” 之恶意预期，将以其最不愿看到之方式，在规则层面得以实现 -- 即，本人将严格在法律许可之最大限度内，行使其作为债务人之履行顺序选择权，将该债权人之债务清偿顺序调整至末位｡(c) 但书条款：此原则之适用，须恪守以下不可逾越之底线:不得违反法律对有担保物权等法定优先权债务之清偿顺序强制性规定｡不得违反已订立合同中关于明确还款期限之约定而构成法定或约定之违约｡本原则所调整者仅为清偿之顺序与时间，绝非清偿之责任与义务｡*#本条款依据《第三修正案》第二条第三款新增，明确对恶意债权人的响应规则，既维护自身权益，又严守法律与合同底线，避免违约风险 #

第六十八条之五 【证据固定与程序正义】适用第六十八条之四原则之前提，在于事实之清晰与程序之正义｡须通过录音､截图､文书等合法形式，完整固定债权人 “恶意揣测” 之行为证据｡此程序非为挑衅，而为确保本人之回应立于不容置疑之事实与规则基础之上，以备任何形式之争议查证｡*#本条款依据《第三修正案》第二条第四款新增，强调程序正义，通过合法证据固定避免争议，衔接本宪章第九条 “监督机制” 要求 #

第六十八条之六 【前述偿债之原则之宣示与明定及告知】本人之商业准则，光明磊落｡可在债务关系建立之初或发生之初，以不构成威胁之适当方式向对方宣示或告知本宪章第六十八条之三至之五所载之响应原则，申明 “沟通之态度，是清偿之效率的重要变量”, 以期从源头上引导良性互动，减少不必要之摩擦与内耗｡*#本条款依据《第三修正案》第二条第五款新增，通过事前告知明确规则，从源头引导良性沟通，契合本宪章 “长期主义” 思维（第七条）#

## 四、《人生行动宪章修正案 20240609》

人生行动宪章修正案

**一、新增第 121 条**本宪章增设第 121 条，规定如下：

“本宪制性章程遵守人，自成为男女朋友并互相认可或接受相对方之价值观，并凭借共识有意计划相守此生时即被本人视为（准）姻亲，为最高等级人际关系，本人决心绝对必要时可为其献出本人之生命。且除非相对人因固有的不可调和性不和关系、自身不忠实又不能得到受本宪制性章程约束的本人谅解，或因人生安排差异经充分努力确实不能调和的情形，或遭遇家庭肉体或精神之暴力外，不许离婚。本宪章受约束人应充分照顾女性相对人之身体、生理、心理或其他合理需求，尽最大能力对其满足，且不因其以上合理要求提出而分手或离婚。”

**二、新增第 122 条**本宪法增设第 122 条，规定如下：

“本宪章遵守人除遵守本宪制性章程第 120 条之文本规约外，也需遵守本宪制性章程附件中所列之《婚姻组织章程》（无论对方是否最终签署或接受其原文或修正案）。”

**三、新增第 123 条**本宪法增设第 123 条，规定如下：

“除非女方遭遇不可预料的非阴谋和非本宪制性章程当事人所造成的人为意外而亡故，且在经过 20 年（7300 日以上）的情况下，男生不得再行婚娶，以示纪念。

在其他任何情况下，男生均应遵守此纪念承诺。”

**四、条款顺延修改**由于新增条款，原有条款序号将相应顺延。由于新增条款，原有条款序号将相应顺延。 原第 121 条修改为第 124 条，原第 122 条修改为第125 条，原第 123 条修改为第 126 条，原第 124 条修改为第 127 条，原第 125 条修改为第 128条，原第 126 条修改为第 129 条，原第 127 条修改为第 130 条。

本修正案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和加强本人在婚姻关系问题承诺上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强调婚姻中的相互责任和承诺，以及在特定情况下对婚姻的持续忠诚。同时，强化了对于配偶的照顾责任，以及在极端情况下对婚姻的维持。

本案自 2024 年 6 月 8 日起实行，修正案与宪章作为同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 五、关于助人边界决策相关事项的补充修正（第五补正案，2025-10-20 生效）

〔本条系《人生行动宪章》第五补正案（助人边界决策相关事项补充修正）于 2025 年 10 月 20 日所增〕

本条款依据《人生行动宪章》第三十条【非本人无权为本人做任何决策原则】、第三十三条【个人价值观第一原则】及第一条之二【最高纲领性理想】中“持续利他心态”原则制定，明确个人决策干预边界与主动帮助的适用情形，既坚守“减少外界干扰、自主决策”的核心立场，又践行“利他且可控”的行动逻辑，确保与原宪章条款精神完全契合。

㈠ 个人不干预决策之事项范围本人对下列三类事项，原则上不主动介入、不承担决策责任，除非符合本条款“主动帮助适用情形”之规定，且不得因任何非本人意愿的外部干预改变此边界：

⑴ 广义无关事项：对本人不知情、未参与且无任何法律关联（含权利义务关系）或事实关联（含利益牵连、行为牵连）的事务，不主动干预决策。此规定旨在落实原宪章“将外界对人生走向影响减至最低之最小必要限度”（散见于第一条、第二十五条）的初衷，避免无关联事务占用核心精力。

⑵ 无法定强制协助义务事项：虽本人知情或曾参与，但依据现行生效法律（含刑法、民事法律、行政法律及对应的司法解释）无“应当”“必须”履行协助或帮助义务的事务，且本人已明确表示不愿提供帮助的，不被动承担决策或行动责任。此规定严守原宪章“以刑事性法律及司法解释之强制性规定为最低底线”（散见于第一条、第六十四条）的原则，拒绝无法律依据的义务强加。

⑶ 无法律与道德双重义务事项：既无法律强制性协助要求，也无明确社会公德约束（不含主观臆断的道德期待）或原宪章约定的道德义务，且本人明确不愿帮助的事务，不强行介入决策。此规定符合原宪章第三十三条【个人价值观第一原则】中“除本人以外，无人有权说教式告知本人该如何做”的立场，保障决策自主性不受非必要道德绑架。

㈡ 主动帮助之适用情形针对本条第一款第 2 项、第 3 项所列事项，若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本人可主动提供帮助；若仅部分满足，不得启动帮助行为，具体情形如下：

⑴ 帮助对象限定：帮助对象须为女童、女性、儿童、病患、体弱确需帮助者等群体，且经客

观判断（结合其实际处境、资源获取能力）属于“善意非优势性群体”——即该群体无挑衅行为、无借帮助谋求不当利益（如额外财物索取、不合理权利主张）的意图，同时确有现实帮助需求（如无法独立解决生存、健康相关问题），确保帮助行为契合原宪章“持续利他心态”的核心导向。

⑵ 请求方式与例外：

① 常规情形：该“善意非优势性群体”本人或其亲属、监护人等利害关系人，须以“无挑衅行为、礼貌表达”的方式提出帮助请求，不得存在威胁、强迫、侮辱或不尊重的言行，此要求呼应原宪章第百十八条【对他人平等尊重之意义】中“以尊重为沟通基础”的原则；

② 例外情形：若因突发疾病（如心脏病发作）、意外伤害（如交通事故受伤）等紧急情况，导致“善意非优势性群体”本人无法自主作出意思表示（如昏迷、丧失语言能力），则无需其本人或利害关系人主动请求，本人可基于客观判断启动必要帮助，此例外延续原宪章“极端情况下灵活适配”（散见于第一条、第六十四条）的行动逻辑，兼顾利他与现实合理性。

⑶ 帮助内容边界：帮助行为须同时满足三项要求：

① 合法性：不得违反现行法律强制性规定（如不得协助规避法律责任）；

② 利益保护：不得导致本人核心利益（含生命权、人身自由权、战略性自主决策权、主要财产权益）受损；

③ 适度性：严格遵循原宪章“最小可行付出”（散见于第一条、第八条）的行动逻辑，仅投入必要的时间、精力或资源，避免因过度帮助影响自身人生目标（如全球旅居、私募基金创立）的推进。

第百四十三条B 【跨国信仰教育的合作】〔本条属信仰系列（第百二十八条至第百四十五条）之原有条文〕为推动 “宇宙文明命运共同体”（第一条之二）建设，加强跨国信仰教育合作：(1) 建立跨国信仰教育联盟，共享教育资源（如课程体系、专家资源）；(2) 组织跨国信仰教育交流活动（如学生交换、学术研讨）；(3) 联合制定跨国信仰教育标准，确保教育质量与文明价值导向一致；

第百四十四条A 【组织参与二元铁律】〔本条系 2026 年 8 月 22 日新增原则条款所增，经制定人签署生效〕

本人参与任何组织，仅限下列两种情形之一：

（一）本人自行建立之组织——该组织由本人亲自创设，其成员（人员）系由本人亲自遴选、甄选确定者；

（二）本人基于特定目的自愿加入之组织——本人完全认可该组织之宗旨与核心成员，且系基于特定、明确之目的而自愿加入者。

除前两款所列两种情形之外，本人不参与任何组织；尤其不接受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公务员等僵化体制性组织之参与，无论其附带何种利益、身份或待遇。

本条之详细情形、认定标准、例外与实施，见附件 A.08.001《组织参与二元铁律实施细则》。

第百四十四条B 【信仰危机的应急响应机制】当出现大规模信仰危机（如极端信仰蔓延）时，启动应急响应机制：(1) 成立应急小组：由政府、社会组织、专家组成，统筹应对工作；(2) 信息公开：及时向公众发布危机进展与应对措施，避免谣言传播；(3) 集中干预：调动资源对受极端信仰影响的群体进行集中教育与疏导；

第百四十五条 【信仰相关条款的修订原则】本宪章中与信仰相关的条款（第百二十八条至第百四十四条）修订时，需遵循以下原则：(1) 价值一致性：修订内容需契合 “文明成功”“人类命运共同体” 的核心价值；(2) 广泛参与性：修订前需征求社会各界（如专家、公众、跨国组织）的意见；(3) 法律合规性：修订内容不得违反行为发生地国家的刑法、行政法等强制性规定；#本条款明确信仰相关条款的修订边界，保障条款修订的科学性与合规性，紧密地衔接本宪章 “法律法规改订之应对”（第百二十五条）原则 #

i本文所有“员工”无论是否特别说明均应指的是民事商事合伙人、民事商事合作者、雇员的一种或多种（全文同）。

宇宙化、全球化、国际化 人生行动宪章第五补正案

第一条 依据人生行动宪章第百二十二，百二十四，百二十六条，本人人生实践现对关于助人边界决策相关事项补充修正，并增加一条作为人生行动宪章第百四十三条，全文如下：

第二条 本补正案 2025 年 10 月 20 日起生效，自生效之日起施行。

宪章补充修正人签字：

2025 年 10 月 20 日

## 六、补正案（二）

补正案 （二）

在上述宇宙化、全球化、国际化 人生行动宪章 （ 第 60 次 终局订正 ）文本中增加如下内容，作为第十三条之二、第十三条之三、

第十三条之四、第十三条之五：

第十三条之二 在任何情形下，本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1. 剥夺或变相剥夺其他（相对）人生命，

2. 剥夺或变相剥夺其他（相对）人生存权，

3. 剥夺或变相剥夺或意图伤害其他（相对）人身体健康、或对其施加肉体上的（残酷）虐待，

4. 针对因年幼或体弱等原因而不具备反抗能力的人，尤其女性的性侵犯，性虐待，性凌虐行为，尤其是性虐待，性凌虐行为，

5. 剥夺或变相剥夺其他人之性自决权（涉及与相对方性行为相关活动的，应当充分尊重其真实意愿），

6. 以其他方式剥夺他人之与上述权利本质相同但名称不同的其他权利，

7. 参与毒品类、黑社会性质组织、（国际）恐怖主义组织、（国际）极端主义组织活动，8. 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管辖地区内参与赌博或带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不包括非由本人组织的、自发的散在的赴境外赌博活动），9.基于非主观善意目的剥夺他人独立思考和基于独立思考后自主做出选择的权利，

10.     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管辖地区参与赌博或带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不包括非由本人组织的、自发的散在的赴境外赌博活动）。

第十三条之三 在除面临生命危险的严重现实性危险的情形外的任何情形下，本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1. 针对因年幼或体弱等原因而不具备反抗能力的女性的性侵犯，性虐待，性凌虐行为，尤其是性虐待，性凌虐行为，

2. 剥夺或变相剥夺其他人之性自决权（涉及与相对方性行为相关活动的，应当充分尊重其真实意愿），

3. 以其他方式剥夺他人之与上述权利本质相同但名称不同的其他权利，

4. 剥夺他人之独立思考权、战略自决权、学习权，

5. 剥夺他人之与上述权利之性质相似权利。

第十三条之四 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管辖地区，本人不得有以下任一行为：

1. 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尤其女性、年幼的女性）从事卖淫、嫖娼活动，

2.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

3. 上述未列明的类似性质活动。

第十三条之五 在非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管辖地区未经女性相对人明确同意并保证其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完全自愿前提下，本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1. 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2.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

3. 上述未列明的相同性质活动。

列于上文之第十三条之五的“经女性相对人明确同意并保证其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完全自愿”中所称“女性”应当被确保其确切知悉、理解实施该等行为可能造成的生理性、物理性增益以及伤害；且应至少年满 9 周岁， 原则上不得小于 12 周岁 （必要时应先行参考行为发生地当地管辖之刑事性法律之明文规定，决定后再行策划、组织、实施），涉及中国籍公民之女性孩童人(如相应条件之女学生、女性儿童人等)的，应保证其至少 年满 14 周岁。

## 七、补正案（三）（暨附件 A.05.001）

人生行动宪章（第 60 次原则性终局订正）

补正案（三）本次补正案（三）依据《人生行动宪章》之第百二十二至百二十六条条款作出。自即日（2025 年 10 月 7 日）起施行。

在原第百二十七条增加七条，作为人生行动宪章（第 60次原则性终局订正）补正案（三），新增内容如下：

第百二十八条 文明成功的核心定义文明的进步不以 “消灭人性阴影（如极端利己人格）” 为标志，而以两项核心指标为衡量依据：（一）多数人能稳定享有基于信任、合作与爱的丰盛生活；（二）极端人格及其生存哲学被边缘化、无害化，无法对文明主流价值形成冲击。

第百二十九条 极端生存策略的正当性否定任何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生存方式，均属 “哲学层面的失败”，不具备文明认可的正当性，不得被纳入 “成功范式” 进行传播，亦不得作为宪章适用范围内的价值参考：（一）将 “刑法底线作为任何情形下的唯一行为准则”；（二）以无条件牺牲他人利益与社会信任为代价攫取利益。

第百三十条 信用高墙的落地规则在宪章 “规则体系” 章节框架下，补充信用评价机制的具体要求：宪章应倡导建立跨领域信用评价体系，将特定 “极端利己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恶意破坏合作、严重违背公序良俗、蓄意背弃他人信任）” 纳入信用负面清单，通过下列方式限制此类行为主体，显著提高其生存成本：（一）限制获取公共资源的渠道；（二）限制商业合作机会；（三）限制获取社会信任的途径。

第百三十一条 教育引导的义务设定在宪章 “文明传承” 章节框架下，明确教育体系的引导义务：教育活动需将 “人性光谱认知”“无限游戏价值（可持续的合作与传承）”纳入必修内容，通过下列方式帮助个体认清 “极端生存策略的隐性代价（如丧失深度信任、内心安宁）”，从认知源头规避对 “短期利益至上” 的信仰盲从：（一）案例解析；（二）价值对比。

第百三十二条 个体信仰维护与社会支持在宪章 “个体权利与责任” 章节框架下，补充个体信仰维护的权利与社会支持机制：（一）个体有权通过下列方式抵御极端生存哲学的冲击，维护自身信仰的稳定性：(1) 坚守基于本宪章德行准则构建个人护城河；(2) 拒绝将极端人格的 “短期获利” 等同于 “成功”；(3) 主动参与信任型社会网络建设。（二）文明体系需为践行上述行为的个体提供必要社会支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1) 信用加分；(2) 合作优先推荐；(3) 正向价值宣传。

第百三十三条 补正的最小必要性说明本补正案仅通过本条及前五条内容实现修补，未新增复杂章节、未修改宪章原有条款，核心围绕 “根除信仰危机” 的三大痛点，完全符合 “最小必要修补” 原则，具体痛点如下：（一）价值定义模糊；（二）应对机制缺失；（三）个体信仰无支撑。

第百三十四条 信仰危机的根除逻辑与适用效力（一）本章条款通过三重维度消解信仰动摇风险，最终确保宪章核心信仰——“文明能与阴影共存且始终导向光明”—— 具备不可动摇的实践基础与认知依据，具体维度如下：(1) 明确价值标准，压缩极端哲学的 “正当性” 空间；(2) 完善系统约束，压缩极端行为的 “生存” 空间；(3) 赋能个体选择，拓展正向信仰的 “支撑” 空间。（二）本章条款与宪章原有条款具有同等效力，自发布之日起同步施行；（三）本章条款的解释权归宪章制定人所有，未尽事宜参照宪章 “未尽事宜” 条款处理。

宪章补正案制订（补正）人签字：

## 八、补正案（四）

### 《人生行动宪章（第60次原则性终局订正）补正案（四）》

### ——关于新增第二十二条之二（全球旅居居住形态之补充）

制 定 人：孙雨钧

生 效 日：2026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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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缘由

时代演进，居住技术日新。集装箱房、移动板房、救灾帐篷、露营帐篷、蒙古包、木屋、房车营地、胶囊旅馆等新型居住形态迭出不穷，应急救灾之际尤为必需。为使主宪章第二十二条所定「全球旅居」之生活形态周延完备、与时俱进，特制定本补正案，于第二十二条之后新增第二十二条之二，与主宪章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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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新增条款】

于主宪章第二十二条之后，新增第二十二条之二，与主宪章具有同等效力。

### 第二十二条之二【全球旅居居住形态之补充】

第一款【适用情形】 本人全球旅居人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法采用下列居住方式、形态与渠道实现之：

（一）出于临时性、移动性、流动性居住之需要者；

（二）因应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突发事件等之应急避险需要者；

（三）因应灾害安置、过渡性居所之需要者；

（四）出于轻资产、高流动、成本优化及最小可行极简主义原则之需要者；

（五）其他符合本宪章宗旨之特殊旅居情形者。

第二款【居住形态】 本人得采用下列居住方式、形态与渠道实现之：

第1项　集装箱房（含集装箱改造住宅）；

第2项　移动板房、活动板房（含预制装配式房屋）；

第3项　救灾帐篷、大型军用帐篷（含应急救灾型篷房及灾难安置型帐篷）；

第4项　帐篷与露营（含露营帐篷、自驾露营及露营地驻留）；

第5项　蒙古包、毡房等游牧式居所；

第6项　木屋、树屋、轻钢装配式小屋等轻型生态居所；

第7项　拖挂式房车及房车营地长期驻留；

第8项　胶囊旅馆、太空舱旅馆等微型共享住宿；

第9项　换宿（含协作换宿、互助驻留等，以民事合作方式换取住宿）；

第10项　其他符合本宪章宗旨之临时性、移动性、最小可行性居住形态。

第三款【共同原则】 上述形态之采用，均须符合轻资产、高流动、最小可行极简主义原则及不购置不动产原则（附件A.04.001）；凡涉「雇」「工」之表述，依宪章术语铁律，一律理解为民事合作、协作关系，绝不构成劳动雇佣关系。

### 第二条【术语订正】

本补正案不使用「打工换宿」等违反去雇佣化原则之表述，统一订正为「换宿」「协作换宿」。

### 第三条【与既有条款之衔接】

本补正案所增第二十二条之二，与主宪章第二十二条并列适用、具有同等效力；与既有条款之解释发生冲突时，依「新规优于旧规、特别优于一般」之法则，以本补正案为准。未尽事宜，依第二十二条及本宪章宗旨处理。

### 第四条【疏议同步】

本补正案生效后，同步修订《〈人生行动宪章〉疏议（唐律疏议格式·合并总编本）》第二十二条项下之【疏】【议】，增补对新居住形态之解释与引注。

### 第五条【生效】

本补正案自2026年9月25日起生效实施，并溯及适用。

制定人：孙雨钧

2026年9月25日

## 九、补正案（五）

### 《人生行动宪章（第60次原则性终局订正）补正案（五）》

### ——关于新增第二十二条之三（水上及特别形式居住形态）

制 定 人：孙雨钧

生 效 日：2026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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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缘由

船屋、船宿等水上居住形态及各类非常规载体居所，属全球旅居之特殊形式。为周延主宪章第二十二条及第二十二条之二所定「全球旅居」之生活形态，明确其适用边界，特制定本补正案，于第二十二条之二之后新增第二十二条之三，与主宪章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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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新增条款】

于主宪章第二十二条之二之后，新增第二十二条之三，与主宪章具有同等效力。

### 第二十二条之三【水上及特别形式居住形态】

第一款【适用情形】 本人全球旅居人生，于下列特别情形下，得采用水上及非常规载体之居住形态：

（一）应急避险、灾害安置、突发事件处置之需要者；

（二）特殊旅居体验、考察研究等非常规情形之需要者。

第二款【居住形态】

第1项　船屋、船宿等水上居住形态；

第2项　水面浮动平台、水上浮动住宅等特殊水上载体；

第3项　应急避险、灾害安置等特别情形下之临时性水上居住形态。

第三款【特别形式标注】 前款所列形态，仅作特别形式标注，仅在特定情况下使用，不作为常设居住形态。

第四款【安全与合规限制】 采用水上及非常规载体居住形态者，须符合水域管理、航行安全、治安、消防、环保等法律、行政法规及主管机关之规定，不得妨碍公共利益与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款【准用】 本形态之采用，准用第二十二条之二第三款【共同原则】之规定。

### 第二条【与既有条款之衔接】

本补正案所增第二十二条之三，与主宪章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之二并列适用、具有同等效力；与既有条款之解释发生冲突时，依「新规优于旧规、特别优于一般」之法则，以本补正案为准。

### 第三条【特别形式之说明】

本补正案所定水上及非常规载体居住形态，系特别形式，不作常设；其采用另须遵守水域管理、航行安全、治安、消防、环保等法律、行政法规及主管机关之规定，并准用第二十二条之二第三款【共同原则】。

### 第四条【疏议同步】

本补正案生效后，同步修订《〈人生行动宪章〉疏议（唐律疏议格式·合并总编本）》第二十二条项下之【疏】【议】，增补对水上及特别形式居住形态之解释与引注。

### 第五条【生效】

本补正案自2026年9月25日起生效实施，并溯及适用。

制定人：孙雨钧

2026年9月25日

## 十、附件 A.06.001（民事合作化补充订正案）

《人生行动宪章》中关于特定表述民事合作化

的补充订正案

（订正案编号：A.06.001）

制定人：孙雨钧 (Aaron Suen)

制定依据：依据《人生行动宪章》赋予制定人之最终解释权与修订权。

制定日期：2026 年 2 月 21 日

生效日期：2026 年 2 月 21 日

第一条 订正宗旨

为彻底贯彻本宪章所秉持的“反人格从属、倡平等协作”之核心精神，将一切可能隐含

人身依附或单向支配关系的表述，在理念与实践指向上，明确订正为基于平等、自

愿、合意的民事合作或合伙关系，特对下列条款作出订正。

第二条 具体条款订正

以下订正以“原条款”与“订正后条款”对照形式呈现。订正后条款自本修正案生效之日

起，完全取代原条款中相应部分之效力。

㈠ 对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六条【人生阶段与行动模式】中相关表述的订正

原条款（摘自合订本，描述财务发展路径）：

“替别人打工->为自己打工（卖时间）->把时间批量卖（做课程）->雇人干活->公司自

动化->用钱生钱->成立基金/信托->著书立说。”

订正后条款：

“为他人提供专项劳务协作->为自己工作（出售专业服务）->将服务产品化与标准化->

通过建立民事合作或合伙关系整合资源与专长->构建自动化运营系统->进行资本运作

->设立基金或信托架构->进行思想与知识输出。”

㈡ 对第六十三条【财务方舟构建宏观时期阶段划分】的订正

原条款：

“团队化时代（雇佣他人为自己工作时代）”

订正后条款：

“团队（合伙/合作式）协作化时代（通过民事合作与合伙关系进行资源整合的时代）”

㈢ 对第二十九条之注 5（关于构建资产体系之手段的释义）的订正

原条款（部分）：

“…为本人自身构建每月不少于…之货币流入之资产体系标的物，通过雇佣他人的方式

使得自己终身不必为任何本人生活之中的消费型支出而做任何非出于本人主观意愿的

工作或活动。”

订正后条款：

“…为本人自身构建每月不少于…之货币流入之资产体系标的物，通过建立民事合作或

合伙关系，合理运用合作方的专长与时间资源，使得自己终身不必为任何本人生活之

中的消费型支出而做任何非出于本人主观意愿的工作或活动。”

第三条 订正解释

（一）   本次订正旨在将原表述中可能被解读为“雇主-雇员”之单向支配关系，明

确转化为“合作方-合作方”之平等民事法律关系。

（二）   “合理运用他人时间与专长”是目的，“民事合作或合伙关系”是实现此目

的的预设法律关系形式。

（三）   本订正不改变原条款旨在表达的实现个人财务与行动自由的根本目标，

仅对实现路径所依赖的社会关系性质进行理念上的澄清与升级。

第四条 保留条款

本订正案不影响《人生行动宪章》第五十八条【工资本质】 及其他条款对现有雇佣制

度进行社会分析与批判的效力。该等分析作为背景认知与警示，与本次订正所倡导的

实践道路形成对照，其价值应予保留。

第五条 最终效力

本订正案经制定人签署后生效，成为《人生行动宪章》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其效力

等同于宪章原文。

制定人签字：

孙雨钧 (Aaron Suen)

2026 年 2 月 21

## 十一、第百四十四条新增原则条款（2026-08-22）

《人生行动宪章》新增原则条款

第百四十四条【组织参与二元铁律】本人参与任何组织，仅限下列两种情形之一：

（一）本人自行建立之组织——该组织由本人亲自创设，其成员（人员）系由本人亲自遴选、甄选确定者；

（二）本人基于特定目的自愿加入之组织——本人完全认可该组织之宗旨与核心成员，且系基于特定、明确之目的而自愿加入者。

除前两款所列两种情形之外，本人不参与任何组织；尤其不接受包括但不限于国家公务员等僵化体制性组织之参与，无论其附带何种利益、身份或待遇。

本条之详细情形、认定标准、例外与实施，见附件 A.08.001《组织参与二元铁律实施细则》。

制定人：孙雨钧 生效日期：2026 年 8 月 22 日

## 十二、附件 E.01.001（关于修改第十八条及第十九条规定的修正案）

关于修改《人生行动宪章》第十八条及第

十九条规定的修正案

为使适应实践反馈情况，经宪章制定人审议决定，对原《人生行动宪章》之宪章原文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作出如下修改：

第一条 对第十八条的修改

将第十八条中“应确保每日平均现金流大于等于 USD 45 (CNY 300 CHF 45 EUR 45 NZD 73)元，此平均数不得低于 USD 45 元”修改为：

“应确保每日平均现金流维持在 CNY 175 至 300 (USD 26 至 45, CHF 26 至48, EUR 22 至 45, NZD 43 至 73)元区间内，且平均不低于 CNY 200 (USD 30, CHF 30, EUR 25, NZD 49)元。”

原条款中设置的警戒线 (USD 50 / CNY 335)继续有效。

第二条 对第十九条的修改将第十九条中“应确保创业后手头持有大于或等于 30w 元人民币或等额或超额之外币以上之现金之储备”修改为：

“应确保创业后手头持有 10 万至 15 万元人民币或等额之外币现金储备。”

第三条解释权本修正案之最终解释权归制定方所有。

第四条溯及力本修正案之规定，对于在本修正案施行之日（2026 年 2 月 8 日）前已发生且持续至该日之后的行为或状态，具有溯及适用的效力。具体而言，在本修正案施行之日后进行签署、确认或任何形式追认的相关文件或安排，若其日期晚于2026 年 2 月 8 日，则其涉及的资金标准须溯及适用本修正案调整后的规定。

第五条施行日期本修正案自 2026 年 2 月 8 日起施行。

宪章制定人审议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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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附件体系（小件逐字全文；大件仅列索引）

（以下附件均为《人生行动宪章》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主宪章具有同等效力。）


## 附件 A.01.001　《宇宙化、全球化、国际化人生行动宪章第一修正案》

〔（第一修正案；知识库原件为「主文＋第一修正案」合并本，此处逐字取第一修正案正文）〕

〔以下为知识库原件逐字全文〕

Aaron Suen

人生行动宪章第 60 次原则性终局订正

Aaron Suen 2022-8-13 Aaron 本人人生行动宪章

第一条   【宪章宗旨】为明确订定本《人生行动宪章》（以下原则上简称本《宪章》或《宪章》）宪章制定人之人生前进方向，坚定走“雨钧特色宇宙主义”人生发展道路，将外界对《宪章》适用行为人本人的人生走向之影响减至最低之最小必要限度；根据本人之人生远景、愿景、人生梦想、理想、最终目标身份、人生使命、个人价值观和极简主义以及逻辑性原则特制定本宪制性章程。

第一条之二 【最高纲领性理想】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宇宙文明命运共同体，实现旅居创投式生活和成立全球化私人投资银行、私人国际化良性资产管理公司法人机构、私人募集基金公司法人机构的人生最高个人目标，并在此基础上，以持续利他心态持续学习-思考-行动，以宇宙公民理念，持续助力推动构建开放、包容、互学、互鉴、共商、共建、共享；普遍安全、共同繁荣，普世共赢的世界级和宇宙化新生态作为人生最高纲领性理想。

第二条 【宪章制定人之理想人格描述】《宪章》制定人之理想人格中， 本

人意欲成为同时符合下列全部描述的人：第1项  具有不受外界物质条件、任何其他人评价语言影响到的无条件自信的；第2项  不自负骄傲的；第3项  实事求是的；第4项  具有强大内驱力的；第5项  具有强大自我战略决策力的；第6项  具有坚定个人（独特）原则的；第7项  思维、认知、行为系统性的；第8项  崇尚最大可行自由度（自决权）的；第9项  对团队非现实性可能失控或涉及犯罪不予管控、追究，而必要时又能予以及时的（不同程度直到严厉）提醒，反之则予以实质性严格控制的；第10项 平等看待所有人之人格同时认识到并尊重其差异的；第11项 按照“反非合法性原则”，以违反刑法及其司法解释之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之程度（构成犯罪并判处七年及以上有期徒刑）之行为为对本人自身及他人行为、思维之 绝对性底线标准的；第12项 按照“反非合法性原则”，以违反行为发生时所适用之有期徒刑以上的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原则上保证本人自身不受监禁以及30年以上有期、无期徒刑的惩罚为相对性底线标准的；第13项 按照“反非合法性原则”，将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强制法、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条款之强制性规定依次作为第三、详细解读：     第四、第五梯次相对性底线标准之考虑内容的；

原则上，在不违反行为做出时之刑法（及其司法解释）明文规定、（其他）法的律之明文规定，尤其是人之生命之剥夺性、人身自由限制性之强制性规定之法律条文的前提下（极端情况下，在已经全然或基本达成既定目的条件下，可接受在非主观故意因单一非合法行为最多接受7年自由限制性刑罚；因多项非合法行为，最多接受20年自由限制性刑罚的法律条文的前提下；以最小可行之必要“努力”付出之方式，为与本人具有共同理想之全人类中之一部分志合之人之行谋福利之利他主义之事务，意图达成本人心愿单之中本人人生既定的、最大可行地意图达成的、非非法目的、利他主义或互利主义之普适共赢之心愿或意图达成的对应状态，持之以恒以达成既定宏观方向上的人生理想之状态。第14项 按照“反非合法、合章程规约性原则”，必要时将明文协议条款强制性规定、行业强制性规定、标准流程指导书之最小可 行行动流程、具体客户（群体性或个体性）明确要求、行业道德（道义性质之非强制性规定）、社会公德、学术理想状态、个人理想状态绝对上限、核心团队理想状态绝对上限、人类理想状态绝对上限依次作为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第 十二、第十三、第十四以及第十五梯次之相对性底线标准考虑内 容的；第15项 心境极端平和的；第16项 可镇定、有逻辑与几乎所有同频人以及大多数善意不同频相对人交流的；第17项 可终身学习、持续成长的；第18项 能持续赚取货币，并在 35 岁前赚到至少 100 万元每月之非劳务收入且能赚到 10 亿至 100 亿元人民币（或等量本人常居地常用外币）总量的货币的；第19项 坚持长期主义聚集的（保持本人之经营、投资、旅行办公与旅行居住、翻译、语言学习交流、书籍写作、运动、起床就寝原则性保持规律性、系统性）；第20项 原则上诚信，但可在本《宪章》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明文规定情形下豁免的；第21项 能全面、辨证听取外界相对人信息，查明信息真伪的；第22项 可持续洞察万物本质地并持续、有效地决策的；第23项 能洞悉人性、擅于资源整合、擅于布局坐庄的；第24项 不受外界任何人、事、物、资源与本人之贪婪之人性之非最小必要干扰的人。第25项 具有多语言者、多语种作家、国际旅居人等身份的；第26项 结构性开设多家公司法人、企业组织的；第27项 从事多种可能的事务性行业的咨询、策划、组织、代理、中介活动，以及从事特定标的物出赁活动的；第28项 从事涉外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跨国、跨地区、或全球范围的国际化经营、投资、商务、交往、语言交流、研学、留学、会展、文化旅游、婚姻、传媒）等活动的；第29项 具有职业企业家、投资人（包括自然人合格投资人、法人机构投资人等）、私募基金管理人身份的；第30项 从事私募基金管理、跨国股权投资、跨国公司法人经营的；坚定宇宙化、全球化、国际化战略方向：专业服务——咨询+新媒体/代理——策划+新媒体/代理——商务/贸易——租赁——中介——投资公司——私募基金股权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协议 （不亲自开设信托/再保险公司）

第31项 最终可成立精简化、极简主义的、全球化、跨国化、跨文化的私人投资银行集团法人机构组织的。

第三条 【比金钱重要的权利陈述性罗列】本人兹认定，在任何情况下，以下权利大于金钱、资产。第1项      生命权；第2项      生存权；第3项      基本健康权；第4项      休息权;第5项      独立自主决策权；第6项      行动自由权；第7项      学习成长权； （发展权）第8项      独立思考权；第9项      言论发表权；第10项     出版权；第11项     集会权;第12项     结社权;第13项     法人经营自主权（包括经营之独立决策权）。

In any event, the right 1. to subsistence, 2. of life, 3. of basic health, 4. of rest, 5. of decision-making, 6. of freedom of action, 7. of learning and growth, （of developement）8. of independent thinking, 9. of speech, 10. of publishing, 11. of assembly, 12. right of association, 13. business autonomy (including decision-making) is greater than money and assets.

第四条 【价值观排序与自然人权利让渡顺序排列】本人理想的人生价值观，总体原则上遵循“真理/规律”大于等于“人之心愿/利益”大于感情（“真理/规律”≥“人之心愿/利益”＞感情）之排序。具体项目排序如下，其顺序原则上终身不变，并在与人交换时遵循由末尾向首位交换出让的原则，其中 1-10 项任何时候不得出让，其顺序亦不得做改动：第1项  个人生命权（个人生命肇始、开始存在的权利与特性）；第2项  个人生存权（个人生命存在的时间延续性）；第3项  个人身体完整保持权（个人肉体完整之保持权）；第4项  个人身体、精神、思维认知世界之健康保持权（机能之正常运转权/个人身心无疾性）；第5项  个人自由权（独立自主的战略性自主决策权 自主思考选择性 以及可自动运营的资产创造权）；第6项   个人信念感|自信感（最核心社会资源）；第7项   对外信任感（他信感） 【思维意识体系与自身行为的相对一致性（原则上一致性）】；第8项   个人独立的“全局之本质主义真相之探索权、明晰权”；第9项   个人学习、成长、改变权（发展性）；第10项 个人—团队人生理想|梦想|愿景【List】（动力性）；第11项 个人大范围社会性信用【个人承诺之意思表示对非本人之人之有效性】 基于本人个人之明确承诺 坚持审慎承诺 最大诚信第1款.  个人经营性社会信用（所谓“商业信用”）第2款.   个人资本性、金融性（界）之信用（“金融、资本市场信用”）第12项 资产性无形资源（物质基础进项的存续性）第1款.   高质量注意力第2款 . 高 质 量 精 力第3款 . 高 质 量 时 间第4款 . 高 质 量 认 知第5款. 优质信息第6款. 有 效的 系统化规则第13项 个人影响力第14项 个人领导力第15项 个人决策力第16项 个人思维力第17项 个人沟通力第18项 个人利他主义、感恩之表达1 ；第19项 个人声誉（相对核心社会性声誉）

1可通过口头等非实质性方式或金钱、物质等实质性方式加以表示，并应当对可能被人非善意利用之情形加以考虑。第1款.   个人品格第2款.   个人才华第20项 高质量人脉圈第21项 其他资产性无形资源第22项 长期性资产标的体系第1款. 本人合作之核心之人 【自己阵营之自然人】第1项  核心合伙人第2项    核心股东第3项    核心高管第2款.   股权第3款.   股份第4款.   IPR 资产（智慧财产权/知识产权资产）第1项    著作权收入①. 图书著作权收入②. 音频/音乐著作权收入③. 视频/影像著作权收入④. 软件著作权收入⑤. 其他著作权收入第2项    商标权收入①. 商标许可使用费收入②. 商标合法转让所得额③. 其他商标权收入第3项    专利权收入①. 外观设计专利收入②. 实用新型专利收入③. 创新发明专利收入④. 其他专利权收入第5款.   资产性权益——被动性收益第1项    用益物权①. 公司开设与之现金流资产②. 针对他人之公司法人机构股权/股份投资分红③. 房地产再租赁之租金资产④. 基金投资1) 私募基金开设与投资——一级市场或；2) 共同基金投资——二级市场第2项    文玩租赁之利得第3项     贵金属投资标的之利得①. 黄金②. 白银③. 铂金④. 镍金属⑤. 钯金⑥ 其他上述未列明可合规交易之贵金属标的物第4项    保险第5项    信托第6项    银行结构性存款第6款.   分红权【来源如下】第1项    非本人运营的法人机构之股权第2项    持有他人公司之股份第7款.   其他绩优公司股票第8款. 共同基金份额之分红权第23项 核心政治权利第1款 . 言 论 自 由 权第2款 . 出 版 自 由 权第3款 . 集 会 自 由 权第4款. 结社自由权第24项 社会性责任感（社会责任）第1款. 对自我经营与未来生活、成长、发展的责任感； 第2款. 对已付费客户责任感；第25项 对公司法人核心团队之人的责任感；第26项 对公司法人团队全体的责任感；第27项 货币 （通货·金钱）；第28项 狭义家庭责任；第1款.  婚前主要为对父母；第2款.  如缔结婚姻则转为主要对妻女等。第3款.  对其他客体的责任感；第1项 对人类未来的责任感；第2项 对大洲之人未来的责任感；第3项 对“国家”之人未来的责任感；第4项 对“地区”之人 0 未来的责任感；①. 对“省区”之人未来的责任感；②. 对“市级”之人未来的责任感；③. 对“区级”之人未来的责任感；第5项    对同圈层、发展志向之人未来的责任感；第29项    本人之后嗣生育权第30项    个人威信之保持第31项    权威感（无形性等级感）第32项    立场（坚定）性第33项    神秘感第34项    损失感第35项    稀缺性／限定性／稀缺感第36项    对仅需内在反馈（内驱力）回报的需要感第1项  当事人自己内在开心回报——利他主义第2项  内心使命感第3项  内心热爱感第4项  内心成就感第5项  内心责任感第6项  内心骄傲感第7项  内心自豪感第8项  对事件本原全貌真相还原的探索欲和好奇感第9项  道德优越感第10项 内心荣誉感（自我激励与自我认同感）第11项 内心危机感（负面回报）第2款.   仍需要外在反馈（外驱力）回报第1项    需要社会赞誉（自其他自然人、法人组织）①. 需要社会荣誉证书认可表示（背书认可）；②. 需要社会奖章认可表示；③. 需要社会称号认可表示第2项    需要其他方积极性“标签”（例如：大方）第3项    需要担任官职的权力感、支配感、引领感和自豪感第4项   个人之对公神秘感第5项   需要参与仪式的存在感、仪式感、宏大感和兴奋感第6项   阶梯化逐步增强相互反馈获得的游戏感、参与感和互动感第7项   首次从事某一外在事件或获得某些新鲜体验的新鲜感和好奇感第8项   获得从未获得某种标的物所产生的获得感第9项   需要其他主体（自然人、法人组织）鼓励第10项 类似会员身份所带来的独特感和尊荣感第11项 非金钱上述未列明其他正向回报标的物及其相应机制第37项 非核心社会名誉第1款. 个人声望第2款. 其 他社 会名誉评价第38项 社会道德第1款 . 制 度 至 上第2款. 公平性第39项 其他实质性【社会】权利第40项 其他实质性【社会】权利之附加权利/权益第41项 个人内在存在之慕强性心理第42项 个人内在存在之从众性心理第43项 大众性他人评价（大众舆论）第44项 个人情怀主义第45项    个人面子（虚荣感、虚拟荣誉感）第46项    其他外在添附标的物第1款.   其他临时性外来权利第2款.   个人所获得之外来、社会性标签致全体第3款.   其他无形外在添附标的物.

第五条     【恐惧来源之本质】人之通用恐惧来源之本质性总结如下：第1项   自体生命之丧失（生存权受剥夺），第2项   人身、思考权、选择权自由之受剥夺，第1款.  人身自由之永久受剥夺，第2款.  人身自由之有限期受剥夺（7 年以上）第3款.  人身自由之有限期受剥夺（7 年及以下）第3项   本人之人身（肉体）完整、健康权受侵害第4项   商誉、金融信誉之受损直至丧失，第5项   政治权利之受剥夺，第1款.  政治权利之永久受剥夺，第2款.  政治权利之限期受剥夺。第6项     被动收入式资产受剥夺，第7项  个人之时间、精力、注意力自主分配权受剥夺第8项 本人之货币受剥夺后未能如愿获得所期望价值第1款. 本人受到欺骗，第2款. 各方之间有重大误解，第3款.  本人或各方人员之间预期需要管控。第9项 个人之名誉、荣誉、社会性声誉受损害，第10项 本人之身份、从业资格（饭碗）受永久剥夺，第11项 本人之身份、从业资格（饭碗）限期受剥夺，第12项 人之应得之人生发展可能性或机会受剥夺，第13项 本人受到社会性抛弃（丧失同圈层密切关系人对自身之社会认同）第14项 个人之其他上述未列明标的物、机会、权益、以形成之理想生活状态之存续权等之受剥夺。

第六条 【关于本人行为之“信”与“变”】审慎承诺，最大诚信；敢于修正，放弃面子；长期主义，行稳致远。

第七条   【普世宇宙公民理念】普世宇宙公民理念是一种理念性信仰，普世宇宙公民大脑内不抱有任何现有国家、政党、政治主张等概念的约束，认为世界各地甚至全宇宙全部都可以前往，没有任何限制，任何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之事务，在特定条件下皆可为之，主张建立“宇宙公法”、“宇宙级政治生态”、寻求“普世共赢”、“天下共主”的人生状态。

第八条   【意欲从事工作、活动、生活状态、方式（理想人生、人格）描述】本人意欲持续以旅居方式，从事与语言等涉外事务（尤其是商事、投资、金融相关的活动）相关的咨询、策划、代理、会展、旅游 、著作撰写、音视频摄录、语言言语翻译、出版等一系列工作相关的 策划与组织工作。并以如上所述事务为基础，进行国际商务、金融、 贸易、经营等相关性质的创业、投资、私人募集基金（包括股权投资 类与证券投资类2）经营管理、资产管理公司开设、经营及个人、家庭之全球资产配置相关的活动的】进而透过【每月 10w+人民币现金流收益，最终享有私密且独立的旅居式的私人办公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最大可行之自由化的人生理想状态与方式。

第八条之二【人生前进方向顺序排列】本人人生前进方向，按照如下顺序排列，每一步都只做“最小可行之本质主义步骤”即可：

2需以取得中国基金、证券业协会分别出具的基金从业资格、证券从业资格为最小可行条件；必要时可考虑取得 CFA 和（或）MF 等相关性质资质。第1项   通过咨询、策划3、中介、代理、租赁、金融（包括私募股权基金、私募证券基金及其国际化、全球化）等行业方式，针对特定需求之特定标的进行小额交易；第2项  满足公司法规定之最小可行条件则开设公司法人机构，营收 10000w+时，同时策划设计好【集团化】公司法人机构顶层架构；第3项   营收稳定在 CNY 30w+时，则开始招募 1-2 名助理人；第4项 营收稳定在 CNY 100w+时，则开始招募 1-2 名员工（工人）；第5项   营收 100w+时，则开始业务文书化、标准化；第6项   营收 1000w+时，则开始加强营销活动，提高客单价；第7项   营收 10000w+时，则开始重构业务全盘的商业模式（进行会员制、俱乐部制、以及国际化、生态化的顶层设计）；第8项 营 收 10000w+且个人手头空闲盈余资金达到 100w+以上时，开始成立私募基金、进行股权投资，随后应成立资产管理公司。

第八条之三【本人创投活动红线】 本人创投活动红线如下

第1项 负向现金流的资产不可

1. 总成本额；

2. 定金或月供；

3. 宏观综合利息率；

4. 现金流；

5. 总负债额；

6. 自有资金额。

第2项 银行月供及利息大于正向现金流入额贷款不可。第3项 向风险投资（VC）融资坚决不签个人连带担保。第4项 原则上只发起轻资产零成本或低成本创业项目。第5项 其他本质相同的损害本人相同性质、相近性质权益条款的情形。

第九条   【关于本宪章所涉及的战略、方案、计划制定的制定、落实预期与机制】本《宪章》制定人应当制定关于本《宪章》、本人人生战略、实施方针、方案、计划的制定、落实的相关预期指标与落实机制

3可以以口头、书面形式进行。与监督机制，并做好相关的人（包括但不限于相关策划人、指挥人、组织人、实施人、监督人等）的行动内容部署（包括但不限于有关的具体内容表述、评价维度及其表述、相关数据性指标等），做好相关人员的预期管理与协调机制；坚持向对应相对人披露（disclose）相关最小可行之必要信息原则，适度做好对不特定人群、不相关人员（包括亲属在内）的相关具体信息保密工作；同时做好针对既定任务的监督检查的落实。

第十条  【创业家、企业家、投资人、私募基金管理人之使命】创业家、企业家、投资人、私募基金管理人之使命即通过货币作为信任中介物以及物质基础，通过创造可自动运行的资产（公司等）获得人身选择可能性自由、改造现有工资结构与公司治理模式，进而履行社会责任、实现本人人生使命、愿景。

第十一条 【本人较强能力开列、宣示】经实践检验，本人以下能力较强，尤其排名靠前的能力，应当持续重点培养与发扬：第1项   空手让他人为本人而行动能力（激励、鼓励、引导力）；第2项   经营能力；第3项   决策能力；第4项   策划能力；第5项   组织能力；第6项   逻辑能力；第7项   谈判能力；第8项   语言、言语能力；第9项   学习能力；第10项 领导力；第11项 综合管理能力第1款.  尤其资本管理能力；第2款.  资金管理能力；第3款. 组织管理能力;第4款. 核心人员管理能力；第12项 影响塑造力（造势能力）。

第十二条 【人生绝对性人生底线宣示】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使自身行为确实违反刑法及其司法解释之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之程度（构成犯罪并判处七年及以上有期徒刑），或超逾以上限度。

第十三条 【人生绝对性人生底线宣示补充说明】本人的绝对底线就是原则上不亲自违反【必要时可与他人商议由其代理实施】行为发生时所适用之第1项   单罪七年以上（不含本数）有期徒刑；第2项  数罪并罚中累计达二十年（含本数字）以上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上的刑法及相关法律之司法解释对应条文；第3项  保证本人自身绝对不受死刑和无期徒刑（以及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惩罚【因为本人将生命权、生存权、健康权和保持身体完整权视为为至上的权利 且因单一行为原则上接受五年、七年至多接受十年监禁；因多个行为至多接受二十年之监禁】

第十四条 【人生绝对性人生底线宣示之地位】人生绝对性人生底线宣示为本人人生之可接受之绝对最底线，为“特殊非常性手段”，其地位应当为过渡性、临时性手段，不要将该合规上位主义选择作为长期行动策略、方针。

第十五条 【人生绝对性人生底线宣示之适用】“人生绝对性人生底线”适用时，应综合衡量其  ROI，充分考虑其使用后对自身长远影响、对核心团队人员、本人核心资产的影响，以及可能引起的最大公众负面响应程度、影响范围等，并在经严格程序审查后使用；原则上，使用时应至少经过合规合法性审查（尤其是刑事合规性审查）后适用；必要时应考虑增加伦理审查环节后适用，且原则上在成立公司法人机构后由法人机构之法人代表（法定代表人）代替公司、本人承担此上述“责任性后果”。

第十六条 【人生相对性人生底线宣示】本人的相对底线就是第1项  在一般情形下，原则上使本人行为在本宪章附录一所载程度（刑法之犯罪行为）之上即可；第2项  较特殊条件（参考本章程第九十一条之第 4-15 项）下，不违反行为发生时所适用之有期徒刑以上之刑法及相法律法规，原则上保证本人自身不受监禁，受有期、无期徒刑的惩罚【因为本人将思想自由、行动自由、人身自由、时间自由、注意力自由以及自主决定权视为除生命权、生存权、健康权和保持身体完整权以外本人之至上的权利】；第3项  极特殊情况、条件（参考本章程第九十一条之第 1-3 项）下，所受之自由刑应当遵循“单罪五年相对上位主义原则”和“单罪七年绝对上位主义原则”。

第十七条 【人生相对性人生底线宣示之地位】人生相对性人生底线，又称本人人生一般性人生底线，为与人交往中显明于公众（大范围不特定人群4）的一般性人生行为底线（公众性法律认知底线与道德底线）。

4具体指需要面对有超过 5 人 （包括 5 人，但不包括本人在内）的，为对本人具有关键性作用或潜在威胁的非同圈层“特定人员”在场的“公众性场合的情形；涉及敏感的刑事性法律规定

宇宙化、全球化、国际化 人生行动宪章 （ 第 60 次 终局订正 ）

补正案 （二）

在上述宇宙化、全球化、国际化 人生行动宪章 （ 第 60 次 终局订正 ）文本中增加如下内容，作为第十三条之二、第十三条之三、

第十三条之四、第十三条之五：

第十三条之二 在任何情形下，本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1. 剥夺或变相剥夺其他（相对）人生命，

2. 剥夺或变相剥夺其他（相对）人生存权，

3. 剥夺或变相剥夺或意图伤害其他（相对）人身体健康、或对其施加肉体上的（残酷）虐待，

4. 针对因年幼或体弱等原因而不具备反抗能力的人，尤其女性的性侵犯，性虐待，性凌虐行为，尤其是性虐待，性凌虐行为，

5. 剥夺或变相剥夺其他人之性自决权（涉及与相对方性行为相关活动的，应当充分尊重其真实意愿），

6. 以其他方式剥夺他人之与上述权利本质相同但名称不同的其他权利，

7. 参与毒品类、黑社会性质组织、（国际）恐怖主义组织、（国际）极端主义组织活动，8. 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管辖地区内参与赌博或带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不包括非由本人组织的、自发的散在的赴境外赌博活动），9.基于非主观善意目的剥夺他人独立思考和基于独立思考后自主做出选择的权利，

10.     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管辖地区参与赌博或带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赴境外赌博（不包括非由本人组织的、自发的散在的赴境外赌博活动）。

第十三条之三 在除面临生命危险的严重现实性危险的情形外的任何情形下，本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1. 针对因年幼或体弱等原因而不具备反抗能力的女性的性侵犯，性虐待，性凌虐行为，尤其是性虐待，性凌虐行为，

2. 剥夺或变相剥夺其他人之性自决权（涉及与相对方性行为相关活动的，应当充分尊重其真实意愿），

3. 以其他方式剥夺他人之与上述权利本质相同但名称不同的其他权利，

4. 剥夺他人之独立思考权、战略自决权、学习权，

5. 剥夺他人之与上述权利之性质相似权利。

第十三条之四 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管辖地区，本人不得有以下任一行为：

1. 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尤其女性、年幼的女性）从事卖淫、嫖娼活动，

2.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

3. 上述未列明的类似性质活动。

第十三条之五 在非在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管辖地区未经女性相对人明确同意并保证其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完全自愿前提下，本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1. 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纠集、控制多人从事卖淫、嫖娼活动，2.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以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为手段，诱使他人卖淫或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卖淫的人与嫖客牵线搭桥，

3. 上述未列明的相同性质活动。

列于上文之第十三条之五的“经女性相对人明确同意并保证其生命安全、身体健康、完全自愿”中所称“女性”应当被确保其确切知悉、理解实施该等行为可能造成的生理性、物理性增益以及伤害；且应至少年满 9 周岁， 原则上不得小于 12 周岁 （必要时应先行参考行为发生地当地管辖之刑事性法律之明文规定，决定后再行策划、组织、实施），涉及中国籍公民之女性孩童人(如相应条件之女学生、女性儿童人等)的，应保证其至少 年满 14 周岁。

第十八条 【短期性生存必要资金底线现金流获取】为确保个人决策、思想、行动之独立性，以及本人生存、生命安全及根本食宿，应确保每日平均现金流大于等于 USD 45（CNY 300 CHF 45 EUR 45 NZD 73）元， 此平均数不得低于 USD 45 元，上限永不限制；并将警戒线设置于 USD 50（CNY 335 CHF 48 EUR 80 NZD 80）元处。

第十九条 【短期性生存必要资金底线现金额】为确保个人决策、思想、行动之独立性，以及本人生存、生命安全及根本食宿，应确保创业后手头持有大于或等于 30w 元人民币或等额或超额之外币以上之现金之储备。

第二十条 【核心资产创造之终极基本之宗旨】核心资产创造之终极基本之宗旨是使得资产管理人本人通过购买他人的时间、精力、注意力等资源以使自身之生命权、生存权、健康权和保持身体完整权、思想自由、行动自由、人身自由、时间自由、注意力自由以及自主决定权、战略自决权、人生观世界观之关键性概念之定义之自主权；以及本人自身之人生远景、愿景、人生梦想、理想、最终目标身份、人生使命、个人价值观和极简主义之生活方式之理想状态之最终实现。

第二十一条    【人生终局性目标——最大可行自由主义生活状态宣示】本人的人生终局性目标——最大可行自由主义生活状态是凭借 用益物权 、    居住权       、   动产使用权 、 法人经营权、股权投资、私募股权、对外债权、 有价证券（包括基金和债券等）和分红权 （被动收入权益），在全宇宙的范围内（至少是全球），在终生的时间内，凭借 ①      公司法人制度 ② 金融制度 ③ 用益物权制度 、合同制度、代理制度 等（制度）为最小可行工具，以 全球旅居生活、跨国经营、全球化与国际化私募基金创立、跨国、跨文化私人资产管理公司创立、私人（澳门/瑞士）投资银行创立、全球结构性投资、国际婚姻与跨国家庭组建、线上化和 电子化数字化办公之最小可行化极简主义的           生活方式以及     线上化为主的   工作方式，以获得企业家、金融投资家、私人募集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 作家、翻译家、跨文化活动家、 多国 PR 持有者 身份，并以此为依据接续奋斗，以期达成以下人生关键性理想状态。

第二十二条   【全球旅居之人生状态】本人全球旅居人生，具体通过以下住宿、出行的具体方式、手段、渠道等加以实现之：第1项   临时性入住全世界各地之民宿；

的原则上指需要面对有超过 3 人（包括 3 人，但不包括本人在内），为对本人具有关键性作用或潜在威胁的非同圈层“特定人员”在场的“公众性场合的情形。第2项     临时性入住全世界各地之青年旅舍；第3项     临时性入住全世界各地之各星级等级酒店；第4项     合法借宿在全世界各地之其他旅居同好人之家中；第5项     与其他自然人或法人机构进行中短期租赁合同签订；第6项     或与其他自然人或法人机构协议设立用益（物）权——居住权；第7项     以及租赁或购买房车并雇佣驾驶司乘人员；第8项     雇佣拥有驾驶技能之私人秘书或助理、代理驾驶人（代驾人）；第9项     找寻并雇佣代理驾驶司乘人员提供劳务；第10项    购买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交通工具之服务：第1款.    飞机之头等舱；第2款.    飞机之商务舱；第3款.    飞机之经济舱；第4款.    火车之高铁之卧铺之软卧、硬卧、一等座或二等座位第5款.    火车之动车之卧铺之软卧、硬卧、一等座或二等座位，第6款.    以及直达、特快、快速列车卧铺之软卧、硬卧，第7款.    或普通列车座席（硬座等）；第8款.    选乘电车、汽车搭乘等。

第二十三条   【本质主义理想状态】为最大限度自由体验个人的人生，本人可在刑法及其在行为状态发生之当下之司法解释无明文禁止的状态下，凭借自身理智思维，独立、理智仔细思考、列明所有选项，并作出最符合本心的战略性、战术性选择；在不违背前述原则基础上得以任何形式从事任何本人认可的营利性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如下事项：第1款.  股权结构策划设计活动；第2款.  股权结构策划设计咨询、代理活动；第3款.  法人组织架构策划设计活动；第4款.  法人组织架构策划设计咨询、代理活动；第5款.  商业模式策划设计活动；第6款.  商业模式策划设计之咨询、代理活动；第7款.  法律许可下的法务咨询建议活动；第8款. 各类信息咨询活动；第9款.   各类项目策划活动；第10款. 各类民事代理活动；第11款. 文化传播、文化传媒活动；第12款. 茶产业营利性经营活动；第13款. 汉服文化产业营利性经营活动；第14款. 跨境电子商务营利性经营活动；第15款. 出入境代理营利性经营活动；第16款. 出 入境（跨境）商务、投资、考察、金融（包括但不限于国际股权投资运作、股权融资运作、私募基金管理与经营）、（集团或单体公司法人机构）开设与经营相关之营利性经营活动；第17款. 翻 译、（电子化）出版、跨文化交际相关之营利性经营活动；第18款. 旅游、旅行相关之营利性经营活动；第19款. 国际婚姻、国际家庭组建、国际移民、永居身份取得之代理相关之营利性经营活动；第20款. 国际留学、游学、访学等学务相关之营利性经营活动；第21款. 其他自己感兴趣且不违反法律的任何合法经营性活动第2项   【财富自由的理想状态】非劳务正向（流入性）现金流大于同期总支出 125%及以上，因而无需通过继续由本人亲自出卖任何自身标的物，以换取消费性支出的理想生活状态与方式。第3项   【经营活动理想状态】经营活动标准化、自动化、制度化、国际化、集团化，创始人可以作为实际控制人而抽离于经营活动的状态。第4项   【时间自由安排的理想状态】个体从事活动的时间表、具体事项内容与实施时间均由本人自行安排、他人不得干涉，也不接受任何人以任何方式对本人日常活动予以安排，对此不设置任何除外条款，任何活动必须活动时间、地点、方式必须平等协商，否则任何情况下概不接受，除非直接威胁本人之生命。

第二十四条    【万物条件主义交易化本质主义原理；以刑事性法律为初始底线、保持善意行动之行动模式原理】本人认定万事、万物均是基于条件构建的，交易化本质主义活动，不归结于（本）人与（其他非本人之）人之间的交换条件的归因，均为非本质原因；认知思考，应当自由地从（本）人与（其他非本人之）人之间的交换条件的归因开始思考，且以刑事性法律及其司法解释之强制性规定对最低底线，随着自身条件的改善、本人统领的人渐增而不断提高，以善意之初心，行互利之行为。

第二十五条    【一事一议、一次一分析原则】为确保一事一议、一次一分析原则】为确保切实将外界对《宪章》适用行为人本人的人生走向影响减至最低之最小必要限度，避免来自于包括但不限于父母、亲戚、朋友、顾问或其他任何人员，违背宪章制定行为人本人意愿之本意对本人思维、认知、决策的干扰、干涉，并保证本人思维持续活跃、保持创新性、创造性，对于任何时间的分析，应当结合本宪章其他原则和本原则，施行一事一议、一次一分析的方针、并独立负责。

第二十六条   【完全仅依法人生决策自主做出原则】本人 之人生，不论在何“国家”、“地区”、在哪一个统治者治下、亦不论任何人对本人之评价、看法如何，在任何生命、生存、以及人生终身之自由权非受到严重现实性威胁之前提下或时候，均不接受任何非本人（自主意愿）之任何安排或选择权行权之代理活动；对其他人（无论其具有任何标签），本人对其任何提议，均具有当下之  veto（否决权）。此原则，不论（不考虑）其相对人之身份、与本人之社会关系、地位、国籍、学历或其他任何标签为何物。均应谨记对方本质亦为“人”，且本人在一生中，无论情况如何，本人均应享有自主思考、对本人之人生决策之自主权利享有之天然权利这二个不可变改的根本性事实。

第二十七条   【人生行动之“最核心动作”之专注原则】任何时候工作，本人自身都要要选择专注于做最赚钱的“最核心动作（或一系列动作）”，将其他活动，以所有可行的合法手段进行授权他人、委付处理、雇佣、合伙、劳务代理等方式处理。

第二十八条   【非致命非因天气改变自主做出之决策、决定原则】除非因致命性或高度危险性原因，本人非因天气原因，改变既定自主做出之决策、决定，必要时可以通过携带雨具等防雨方式加以解决，但对于既定决策，原则上必须加以实施。wèi

第二十九条   【非为自身不做任何决策、决定原则】 “最大自决权及其wèi

尊重原则”，本人遵循不经相对人请求，非为自身、或涉及自身核心利益，不代替任何非本人自然人、法人机构（包括亲属、配偶、婚恋对象、付费用户等在内）做出任何决策、决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外：第1项  本人自身之生命、生存权遭遇（严重）现实性威胁，因而必须立即为本人自身以外自然人、法人机构（实权人）做出特定的决策、决定的；第2项  完全基于或纯粹系本人自主思考意愿所选择的身份（国际私募基金管理人机构经营人、国际化企业家）履行职务所必须；第3项  基于个人爱好之身份（例如：旅居人士、自由撰稿人、翻译人等）践行、体验或愉悦本人身心之需要；第4项  基于刑法强制性规定，必须立即为本人自身以外自然人、法人机构（实权人）做出特定的决策、决定，否则将面临十年及以上期限的、终身的现实性的实质性刑事处罚或生命剥夺性质的实质性刑事处罚的；第5项  基于民法、商法及其相关法律之强制性规定，必须立即为本人自身以外自然人、法人机构（实权人）做出特定的决策、决定，否则将面临当下及未来可预见的、（结合个案理性分析后）本人认为不可接受的法律（货币数额的）处罚的；第6项 基于特定 Case 之合同条款明文之规定、基于对等原则或其他原则，本人认为立即为本人自身以外自然人、法人机构（实权人）做出特定的决策、决定是基于本人与相对人（方）之合意的；第7项   经相对人请求或出于或基于经营、金融、投资的（长期发展或维持终极人生本质目标5）目的，而不可避免地立即为本人自身以外自然人、法人机构（实权人）做出特定的决策、决定的。

第三十条 【非本人无权为本人做任何决策原则】基于本《宪章》第十八条条款之“完全仅依法人生决策自主做出原则”，包括但不限于非本人的以下任何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机构之自然人），非在本人生命、生存面临严重危难之情形，或虽未在本人生命、生存面临严重危难之情形，但经本人明确的口头或书面之代理授权，无论基于善意或恶意，无权为本人或代理本人做出任何决策，若做出，本人有权予以拒否，并告知之：第1项   本人之父或母；第2项   本人之任何其他近亲属；第3项   本人聘任之教师、或其他专业人士；第4项   基于商事、民事关系与本人产生关系的专业顾问人士；第5项   本人之医生，非在危难情形时；第6项   与本人有特定合同关系之人；第7项   本人之下属；第8项   本人之上司（如有存在）；第9项   本人之配偶、伴侣或类似关系人；

5在遵循以在本人之行为之当下，一般不违反行为发生地（特殊情况下包括受行为结果影响之地）之刑事性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瑞士联邦刑法典等），特殊情况下不违反上述所 述之法律（法典）之十年以上（不含本数）之有期徒刑或相当于十年以上（不含本数）之有期 徒刑程度之刑罚之条款之明文规定为绝对底线，以为与自身理念价值观同心，致所有人提供福 祉以及帮助他们达成，本人正在达成或即将达成是理想状态为最高人生理想状态目标为前提， 为本人自身构建每月不少于当事人本人同期生活总消费之货币数量之货币流入之资产体系标的 物，通过雇佣他人的方式使得自己终身不必为任何本人生活之中的消费型支出而做任何非出于 本人主观意愿的工作或活动。第10项 本人之朋友、同好或类似性质的人；第11项 本人工作生活所交往的法人机构内之自然人或其代表人；第12项 其他上述未列明的非本人之自然人或法人内部之自然人。

第三十一条   【人生终局性目标实现之前提 核心资产创造】人生终局性目标实现之前提是结合趋势、社会需要、个人优势进行核心资产创造，其方式具体包括：第1项  开设自己的公司并使业务标准化和运营自动化；第2项  上市公司股票购买与收益权获得；第3项  高价值知识产权标的之财产使用权购买与收益权获得；第4项  高价值可二次租赁高价值标的之财产使用权购买与收益权获得；（例如房产租赁 现在不行；后续中华人民共和国之法律之强制性规定、政策相关规定及其导向是否有变化，应当密切关注相关政治人之官方渠道（官方网站、文件等）之政策发布言辞变化情况而定。

第三十二条   【关于知识结构与认知地图构建】选择性建立系统性的、以“人”为每次思考的出发点的知识结构，并保证其动态性、开放性。

第三十三条   【个人价值观第一原则、最大自决权原则】在这个地球上，除了我自己以外，没有人（包括但不限于父母、亲友、权威、专家等）有权利说教式地告诉我该怎样做，我自己内心的价值观体系以及万物本质、第一性原理思维、人性本质等才是最终的依据和答案，如果想要告诉我那么也请用提建议的方式给我提供信息和思路，最终决定让我自己凭借内心的声音和价值观来做。

第三十四条   【非完全自愿条件下不为他人负非最小可行责任之额外责任原则】任何时候，在非本人完全自愿条件下，除非法定之责任，或基于商事关系或明文协议关系，本人不必须为任何任何人解决任何问题。

第三十五条   【万事皆人格平等、基于法律和合约的交换原则】任何时候与任何人进行任何谈话，均应考虑以下原则，即：“万事皆平等交换”原则。秉持谈判心理、谈判心理，可达成一致则继续进行，不可达成一致则（将相对人作为谈判对方）替换之或采取下一步行动，无需（无任何必要）有任何感性之情绪，对于任何人类之间之人际活动、无论对方说什么、做什么、或采取何种应对措施，均将其视为基于现行生效之法律、合同的、条件主义下的、基于人的心愿和利益交换即可。

第三十六条   【关于婚姻与婚姻之相对方之强制性要求】对于结婚婚姻等持有可结婚可不结婚的态度，但有一个原则，即婚姻绝对不能干扰本人选择的前条所述生活方式，且不能够支配、干涉、截断、或迫使本人改变以上生活方式， 不可分配，除法律规定之最小可行之财产以及本人同意之财产之外之任何财产。

第三十七条   【不符合婚姻之相对方之强制性要求之处理】如若不能匹配如上所述之条件，本人意欲自己单过，也绝不缔结任何婚姻或组建任何家庭。

第三十八条   【特定生活情景掌控感之需要】本人对本人自身以及自身所需要涉及的生活情景之特定部分的掌控感需要特殊强烈。

第三十九条   【与酒精类饮品饮用之相对人不交往、不谈判原则】本人与其他相对人之商事谈判，饮食之饮品必须喝茶或咖啡等非酒精类饮品，原则上拒绝与抽烟喝酒之人进行任何交往，或进行涉及任何标的物的，任何种类的谈判，无论对方手上握有何种筹码，或本人如何急需。

第四十条 【与酒精类饮品饮用之相对人不交往、不谈判原则之豁免】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外，不在此列。第1项  前述人物为善意相对人，且不强人所难，不以暴力、胁迫或类似胁迫性方式或手段要求本人饮酒或抽烟之人的情况。第2项  本人之生命、人身、健康受到来自本人自身或外界严重现实性威胁的情况。

第四十一条   【死亡的终极本质】因为死亡的终极本质是死亡状态承受人（死者本人）在地球上不再存续、无法继续持续对地上的人、事、物品等施加影响的生理状态。

第四十二条   【惧怕死亡的本质】惧怕死亡的人，本质上是惧怕自己想要做的事情没有做完，本人便在地球上不再存续、无法继续持续对地上的人、事、物品等施加影响而完成自己全部重大心愿的物理、精神状态。

第四十三条   【从宇宙公民、宇宙文明命运共同体角度的世界观构建】这个世界的一切活动均围绕“人”开展，从事各类活动的人构成了一个又一个圈层，具体包括政治圈人（士）、经济圈人（士）、文化圈人（士）、科技圈人（士），具体包括：第1项  哲学人（士）、第2项  经济人（士）、第3项 法学人（士）、第4项   教育学人（士）【教育界人士】、第5项     语言文学人（士）【语言文学界人士】、第6项     历史学人（士）【历史界人士】、第7项     理学人（士）【理学界人士】、第8项     工学人（士）/工科人（士）、第9项     农学人（士）、第10项    医学人（士）、第11项    军事人（士）【军事界人士】、第12项    经营人（士）【经营活动界人士】、第13项    艺术人（士）【艺术界人士】、第14项 跨学科人（士）【跨界人士】、第15项 学科创新人（士）【学科开创者】）第16项 其无论进行任何活动的分析，皆由“人”直译为度展开，具体分析维度如下：第1款. 人第1项  个人与人类社会之共同梦想第2项  个人与人类社会（或其中一部分人的）共识心愿第3项  个人使命、愿景、价值观第4项  个人梦想、理想第5项  个人规划第6项  个人知识结构与所掌握学科原理（原理性、模式性思路模型规划与借鉴）第7项  个人方法论体系（技巧、方法、流程、步骤、评价维度、评判指标等）第8项  个人拥有的以及可以整合的工具（人、财、物等有无形资源）第9项  本人心态、心境第10项 本人执行力、行动动机强度等第11项 行动结果反馈第12项 对上述 11 项内容的理想思考复盘、主观感受第2款.   外物第1项  除自己以外的他人（作为“工具人”、人力资源等）第2项  财产（货币、各类资产、各财产性权利）第3项  物（各种有形、无形的东西）①. 事件及本人对该当事件的反应（A 人与 B 人等在 xx 时间，xx 地点，以 xx 方式，基于xx 目的，做了 xx，xx，xx，xx，xx 事务，获得 xx 结果反馈）第4项   资源①. 包括有形资源②. 无形资产（1） 个人注意力；（2） 高质量精力；（3） 时间；（4） IPRs；（5） 社会性；（6） 政治性权利；（7） 财产性专有权利等

第四十四条   【人之本质人格相同性与分工不同性及其对价】人类社会所有活动皆由“人（自然人）”做出，无论其为何种身份，或有所附着的任何标签；但就其社会性价值而言，不同的分工、身份对应的“社会性刻板价格/价值”不同（例：企业家社会性对价较高，司机、护士等的社会性对价较低）；而不同身份的人最本质的差异点，在于不同的人的思维模式（意识形态）不同点（之间的差异点），由此产生行为方式、生活模式和人大亨选择不同导致人生的根本性差异（不同）—— 改变思维模式的人，最终会改变人生。

第四十五条   【属人归因终局原则】本人对于任何事件原因的分析，最终应归结到人和人心、利益的维度，否则为非本质性原因，需要继续追问之。

第四十六条   【关于信用与反信用】因为地球上任何国家、地区的任何组织之领导本质上都是人，哪怕是所谓国家元首人本人，只要是人，在任何时刻，都有可能处于说真话（诚实信用）或说假话（欺骗的状态），因而，所谓“国家”其实并不在物理世界存在，只是存在于人观念、内心情感中的标的物；其在任何时刻，亦都有可能处于说真话（诚实信用）或说假话（欺骗的状态），因而，在任何时候要（原则上最大程度）无条件自信，但要对相对人可在原则上相信的基础上进 行辩证反向审查、谨慎相信任何其他相对人，但原则上亦不要主观上 完全不信，最终以刑事性法律（上限）、政策以及实际情况为准。

第四十七条    【人类社会“理想型刻板印象”之协调】对于有特定身份的人，例如企业家、金融银行家、投资人、政治家、主持人等，公众常有社会“理想型刻板印象”；对此，在公众场合应当与加以体察和考虑，但也不必在意公众评价，应协调好表情管理、情绪管理、预期管理、心境管理、仪表管理、利益管理之公关与个人自由之价值观的协调。

第四十八条    【公司建立运营与管理处置措施参考】仅供公司建立运营与管理时参考适用之“关于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置措施”第1项   1.责令立即改正；第2项   2.责令限期改正；第3项 3.暂停履职；第4项   4.责令停职；第5项   5.接受约谈；第6项   6.取消资格；第7项   7.调岗处理；第8项   8.撤职处理；第9项   9.责令赔偿损失；第10项 10.责令继续履行；第11项 11.责令返还原物；第12项 12.责令具结悔过；第13项 13.责令业务重做；第14项 14.责令部门整改；第15项 15.责令单独闭门反思；第16项 16.责令提交书面检讨；第17项 17.责令其停职反省；第18项 18.责令其公开检讨；第19项 19.给予通报批评；第20项 20.责令其私下赔礼道歉；第21项 21.行为无效化宣告；第22项 22.没收所得权利与财物；第23项 23.责令适度乐捐；第24项 24.责令适度感恩金纳付；第25项 25.不予评奖、评优；第26项 26.降低其现有官职（级别）；第27项 27.减少非基础性薪金（奖金、福利、红利等）；第28项 28.停发非基础性薪金（奖金、福利、红利等）；第29项 29.给予非公开或公开之严重警告；第30项 30.给予对等实质性处罚处分；第31项    31.给予记过处分；第32项    32.给予记大过处分；第33项    33.取消特定优待性权利（评奖 评优 评先荣誉）；第34项    34.记入任职档案册、信用档案册；第35项    35.公开宣告其被记入任职档案册、信用档案册；第36项    36.吊销工作证；第37项    37.取消其在全司特定部门相应职位任职资格；第38项    38.取消其在全司任职资格；第39项    39.（依法）违章性辞退处理；第40项    40.在公司内责令照价赔偿；第41项    41.依法追偿损失；第42项    42.提交司法机关给予民事性诉讼处理；第43项    43.提交司法机关给予行政性诉讼处理；第44项    44.提交司法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性机构处理；第45项 45.给予刑事性诉讼处理：第1款 . 1.具结悔过；第2款 . 2.宣告缓刑；第3款 . 3.宣告假释；第4款 . 4.监视居住；第5款 . 5.取保候审；第6款. 6.保外就医；第7款.   7.管制（3-24 个月）；第8款.   8.拘留（1—15 日）；第9款.   9.拘役（1—6 个月）；第10款.   10.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第11款.   11.有期徒刑 0.5-25 年（实际执行）；第1项   1.有期徒刑 0.5-3 年（实际执行）；第2项   2.有期徒刑 3-5 年（实际执行）；第3项   3.有期徒刑 5-7 年（实际执行 含 7 年）；第4项   4. 有期徒刑 7-10 年（实际执行，不含 7年）；第5项   4. 有期徒刑 10-15 年（实际执行）；第6项    4.有期徒刑 15-20 年（实际执行）；第7项 5. 有期徒刑 20-25 年（实际执行）；第12款.   12.无期徒刑（非实际 实际执行 13-25 年）；第13款. 13.无期徒刑（终身监禁 不得减刑，不得假释，现原则上仅明文适用于贪污罪的极端严重情形）；第14款. 14.死刑／生命刑（缓期 1-2 年执行）；第15款. 15.死刑／生命刑（实际执行）。

第四十九条   【标的物之购买 MVP 原则】每次购买，原则上应当考虑先行策划、开列清单，并严格照单购买，原则上绝不购买清单之外之任何标的物，不因为价格优惠购买未事先策划购买之标的物。

第五十条 【人类所有项目的创造的本质逻辑】从人（人性）需求开始创造混沌状态——愈发清晰和体系化、理论化——利润减少——无利可图——从人（人性）需求开始重新创造新的混沌状态。

第五十一条     【人类所有项目创造的发端】人类所有项目创造的发端均为一个 Idea，一个自己与特定合作的其他人的（利他主义）共识理念和倡导而已（一般通过媒体或商业广告），背后反应创始人的内心信念和愿景，一般是一个基于本人和各类人群、人（类）和人性、人心、梦想的本质逻辑（在高层和基层人士、抽象和具象、宏观到微观之间建立信息差壁垒），以达到特定人的利益，本质上任何机构都是由自然人组成的，充其量是机构顶层人的内心观念的（本质性、宏观性）共识而已。

第五十二条     【人类所有项目创造原理的科学性逻辑闭环】人类社会发展之逻辑闭环，从哲学的本质（行为人本人、人类社会国家联合性组织一号位元首以及本人所在国之一号位元首本人或人类共识之思想观念价值体系）开始经过经济学本质（人心愿望交换、价值交换）——法学（政治政策、国际及一国之法律）——教育学（政治人圈层之观念塑造工具）——语言学文学（人之教育之工具）—— 历史学（人类所有关键事件的记载和趋势总结）——理学（人类自然科学理念：物理学、化学、生物学、天文学、地理学等）——工学（人类所有有形的技术、方法、流程学科汇总）——农学（人类所有植物耕种、动物饲养等相关理念和技术）——医学（人类所有关于身体健康、疾病、药物、中毒等原理与分支的研究学科）—— 军事（人类所有暴力机关人士及其机制的研究）—— 管理经营学（人类所有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人士及其机制的研究）—— 艺术学 （人类所有借助手段或媒介塑造形象、营造氛围，来反映现实、寄托情感的一种文化）

第五十三条      【日常习惯】本人日常习惯包括：第1项     传记、学术原理类书籍阅读；第2项     多语种写作；第3项     外国语学习；第4项   多语种演讲、演说；第5项   跨学科领域阅读；第6项   跨语种、跨文化阅读；第7项   跨文化社交（交际）；第8项   跨学科原理的学习；第9项   健身；第10项 战略策划第11项 人员组织；第12项 项目计划制定；第13项 执行落实；第14项 执行监督；第15项 反思复盘；

第五十四条    【从分文没有到人类首富各阶段应专注的核心关键性事项方向】从分文没有到人类首富各阶段应专注的事项具体如下：第1项   0-1 万/年——解决少数人群（精英人群）的一个小问题第2项   1-10 万/年—— 专业深耕活动（方案好不好）第3项   10-100 万/年——项目策划运营活动第4项   100-1000 万/年——标准化活动、营销活动、团队搭建活动 （激励、用人、自身人品）第5项   1000 万-10000 万/年——（宏观抽象无形的）商业模式设计活动第6项   1 亿-10 亿/年——同商业模式项目复制十遍第7项   10-100 亿/年—— 股权设计、公司法人集群（集团）架构、业务方向第8项    100-1000 亿/年——国家命运（国运）发展趋势第9项    1000-10000 亿/年——人类社会发展趋势 （人、财、物 ；天时、地利、人和）

第五十五条      【创业的人群选择模式】从自己想做的一件事的最高学科性主题之本质性逻辑出发，确定 What、Why、How、How much cost？ 由共性（都是人、活动和心愿都遵循人性的本质性共同点）到个性（每个人不同的细节和现象）、由宏观入微观先提供服务精英（定位少数富有人群）的急难险重特定问题制定解决方案；随着项目深入再逐步过渡到提供服务大众的特定问题解决方案。

第五十六条     【感恩的本质】感恩的本质是内在的一种情绪，其具体的表现主要有：第1项   发送感恩信息（数字电文、书信、视频、音频等）第2项  发送感恩小红包第3项  自然转介优质人第4项 其他合理方法

第五十七条 【打工、创业、公司法人机构创设、投资、IPR 财产性收入】本人生活维持之现金流，来自由本人基于市场人群供需关系亲自发起的自主创业（例如：小微企业法人）、组队创业（组建团队创业）、法人机构分红、个人组合性投资以及 IPR（智慧财产权）之财产性收入，生命、生存权受严重威胁条件下可来自临时性的、基于点对点劳务、按照工作成果计算报酬的劳务性收入；不接受按劳动时长计算收入的工资性收入，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外：第1项  本人之生存、生命受到极端的现实性威胁，不及时采取措施可致本人生命丧失或不久于人事，且在可预见时间长度内无任何其他收入渠道或可支配收入的；第2项  本人之生存、生命受到极端的现实性威胁，不及时采取措施可致本人身体器官、肢体或其他关键性人身性标的受到终身性不可逆损伤，且在可预见时间长度内无任何其他收入渠道或可支配收入的；第3项  在该当按劳动时长计算收入的工资性收入给付机构（一般为公司法人机构）可以学习到器特定的股权机构、商业模式、关键核心商事信息、利于本人后续从事独立的创业、投资活动的。

第五十八条   【工资的本质】工资的本质是老板企业家花费金钱货币将“底层人”的时间精力和方案购买过来，以维持自己的生活。

第五十九条     【业务发展通用模型】业务制度发展：人需求（机会）发现期——项目设计期——创始人御驾亲征期——客户自由进入期（项目验证期 低价或免费）——1v1 低价服务期——1 v N 提价服务期—— 1vN 课程培训期（标准化期）——审核会员俱乐部期——业务规模化期——业务资本化期——套现退出期。

第六十条 【人类所有活动之轮回的本质】人类所有活动的本质即玩转他人之人心、人性、观念（之自洽闭环）、情绪、愿望和愿景，无他，越是到高层（尤其是国家一号位元首人层）越是如此；其制度设计往往是将人性开关设计到制度中。

第六十一条     【活动组织主题负面清单】为确保自由，以下以主题活动为目的或行动意图之活动除非刑事性法律做出相应修改，否则不可组织：第1款.   分裂国家的；第2款.   颠覆现行政权的；第3款.   推翻现行社会政治制度的；第4款.   成立、运作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第5款.   成立极端主义性质组织的；第6款.   卖淫的；第7款.   偷越国边境的；第8款.   越狱的；第9款.   刑法所规定之非法聚集的；第10款.   拐卖妇女或儿童的；第11款.   国际性赌博（出国赌博）的；第12款.   冒名顶替取得政客们以国家概念和名义提供的特定资格、待遇的；第13款.  非法走私的；第14款.  组织以破坏法律实施为核心意图的或可致人重伤或死亡之邪教组织活动的第2项  【从事金融活动阶段的理想状态】最终成立现金流资产 1亿元（澳门元/新西兰元/欧元或人们币之一）的全球集团化私募基金法人金融机构第3项  【终身学习发展与认知保持与提升】将终身学习，不断迭代思维作为终身性战略，非死亡前或京客观分析绝不可能时外不可废除第4项  【圈层人脉与社交活动】专注构建以创业家、企业主、企业家、投资人及机构、私募基金管理者、优质高付费能力客户为内在核心，以会展业、文化旅游业、语言文化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等为外在核心，以各行业专业人士为外在的，以我为主、为我所用的圈层人脉社交网第5项   【其他日常活动与生活模式】以核心之 20%自己做，其他事项分类外在化处理（委付他人、外包<财务、餐饮、家政服务活动外包等>、聘请专业人士、招聘团队成员员工等或废止不再处理）

第六十二条    【人生宏观时期划分】孩提时代—— 第一学生时代（认知提升、信任背书、影响力塑造、圈层改造为核心本质目的）——经营为核心时代 【旅居肇始时代】——资本为核心时代————完全财务自由时代 —— 第二学生时代 （研学、再留学、游学）—— 后财务自由时代 ……

第六十三条    【财务方舟构建宏观时期阶段划分】为他人而工作——为自己而独自工作时代（出售单份时间——折叠时间——复制多份时间：通过做课程、订阅服务、会员卡等方式）——团队化时代（雇佣他人为自己工作时代） ——自动化时代 （自我抽离）—— 资本运作时代 （用货币取得更多货币——货币翻倍时代）——私募基金成立与隐退时代 —— 著书立说时代

第六十四条     【一般性行动原则模式陈列】原则上以不触犯刑法法定最高刑为 10 年及以上可能性之有期自由刑、无期自由刑、政治权利终身性剥夺、财产没收相关之条文为底线而采取策划、组织、实施行动（具体内容见附录 1），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外：第1项  因维护长期利益、长期主义原则，为长期利益而放弃中短期利益，以终局性目标为导向而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地改变人生阶段战略性发展方针的；第2项  为遵守强制性、严重惩罚性的协议、合约条文而改变策划或行动方针的；第3项  为遵守公司法人机构内部成员自行确立的、核心股东基于善意达成合意的股东会决议的；第4项  为遵守与资方、金融机构人员方面共同确立的、各方基于善意达成合意的股东会决议的；第5项 其他经审查认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情况

第六十五条   【一般性行动程序】以人为本、一思维模型和理性分析进行开放决策，无完全通用之特定流程性给定程序。

第六十六条   【经营性活动、资本性活动的参考性行动模式、思维、认知、思考模式的阶段性适用】第1项  年入千万目标达成前 ① 行动策划 （MVP——业务模型化） —— ② 法务审查 （首先包括刑事责任上限审查 而后包括民事责任上限审查 最后可以包括特定法律及细则责任上限审查*）—— ③ 行规审查—— ④ 合约协议条款审查—— ⑤ 采取行动—— ⑥ 反思总结—— ⑦ 复盘形成文本第2项 年入千万目标达成后 ① 行动策划 （MVP——业务模型化）—— ② 法务审查 （首先包括刑事责任上限审查 而后包括民事责任上限审查 最后可以包括特定法律及细则责任上限审查*）—— ③ 行规审查———— ④ 伦理审查 —— ⑤ 合约协议条款审查—— ⑥ 业务标准化—— ⑦ 业务团队化 部门化 细分化 ——⑧ 反思总结 —— ⑨ 复盘形成标准化文本第3项  一个“王健林式小目标”达成后：① 商业模式重构 + 营销展示面重设计 —— ② 法务审查 （首先包括刑事责任上限审查 而后包括民事责任上限审查 最后可以包括特定法律及细则责任上限审查*）—— ③ 行规审查———— ④ 伦理审查 —— ⑤ 合约协议条款审查—— ⑥ 采取行动—— ⑦ 反思总结 —— ⑧ 复盘形成文本第4项   十个“王健林式小目标”达成后： ① 股权设计和股权投资 —— 商业模式重构 —— ② 法务审查 （首先包括刑事责任上限审查 而后包括民事责任上限审查 最后可以包括特定法律及细则责任上限审查）—— ③ 行规审查————④ 伦理审查 —— ⑤合约协议条款审查—— ⑥ 战略方向—— ⑦ 反思总结 —— ⑧ 复盘形成文本第5项   一百个“王健林式小目标”达成后：① 政策评估—— ②股权设计 —— ③ 商业模式微调 —— ④ 法务审查 （首先包括刑事责任上限审查 而后包括民事责任上限审查 最后可以包括特定法律及细则责任上限审查）—— ⑤ 行规审查————⑥ 伦理审查 —— ⑦ 合约协议条款审查—— ⑧ 战略方向—— ⑨ 反思总结—— ⑩ 复盘形成文本第6项   一百个“王健林式小目标”达成后： 国运 —— 政策 ——股权 ——商业模式微调 —— 法务审查 （首先包括刑事责任上限审查 而后包括民事责任上限审查 最后可以包括特定法律及细则责任上限审查）—— 行规审查————⑥ 伦理审查 —— ⑦ 合约协议条款审查—— 战略方向—— ⑨ 反思总结 —— ⑩ 复盘形成文本第7项   一千个“王健林式小目标”达成后： 人类命运—— 国运—— 政策 ——股权 ——商业模式微调 —— 法务审查 （首先包括刑事责任上限审查 而后包括民事责任上限审查 最后可以包括特定法律及细则责任上限审查）—— 行规审查————⑥ 伦理审查 —— ⑦ 合约协议条款审查—— 战略方向—— ⑨ 反思总结—— ⑩ 复盘形成文本第8项 ——法人集团化、国际化、全球化、在线化、数字化、生态化 ——进行组合投资——成立个体自然人运作的全球性国际私募基金集团法人

第六十七条    【拒绝任何他人对（本）人的负面标签化】任何时候，勿将任何人，包括自己和他人，甚至国家领袖人，以言语词汇或其他任何形式标签化（包括神圣化和负面标签化），其目的如下：第1项   促使各方都能积极生活；第2项   展现对本人和他人的尊重；第3项   激发任行人人性中的正向动力；第4项  开发人（包括本人和相对人）的学习和探索之积极潜能；第5项  利于人（包括本人和相对人）的心理健康发展；第6项  任何人都是非神圣的，其根本性、第一性区别在于看待世界和解读世界的方式不同；第7项  其他上述未列明原因

第六十八条   【货币的本质】货币的本质是一特定人的心愿与另一特定人的心愿的比值的交换比例。

第六十九条   【金融的本质】金融的本质是资金融通 金钱之串换 （本质是将有货币盈余的人的金钱以一定利息收益和协议规则提供给货币缺省的人。

第七十条 【长期主义思维】实施任何行为，应当考虑长期利益，秉持长期主义。

第七十一条   【布局主义与坐庄主义思维】做任何策划活动或实施行动，应当有资源整合和布局的心态，坚持一切部位我所有，但皆可（可以或可能）为我所用的思维方式。

第七十二条   【利他主义思维】在帮助他人时真心解决问题,,在解决问题之行动过程中，不抱有私人预期之私心，无我利他。

第七十三条   【共赢主义思维】做出决策时，应当考虑各方心愿之最大限度之达成和实现，保持私心最小化（甚至达到无我利他状态）。

第七十四条   【术（方法、流程、步骤）和器（工具、资源）调用灵活原则】任何人策划，在术（方法、流程、步骤）和器（工具、资源）调用方面应坚持灵活原则，在结果导向基础上，咬定本质目标（自由人生）不变，面对非核心利益，应当灵活处理，必要时一事一策划。

第七十五条   【思维模型决策原则】本人依靠科学、有效的思维模型做决策，谨慎审查他人对自己种植“观念性心锚”（一般以言语方式），任何时候以自身和市政有效的科学思维模型做决策。

第七十六条    【数据化思维】本人依靠科学、有效的数据信息资料做决策，谨慎使用数据。

第七十七条    【信息思维】任何时候注意搜寻信息，且审慎验证其信息源和真确度，在此基础上从人性和供需思维出发涉及商业项目，以MVP 方式起盘创业。

第七十八条   【人生奋斗之理想上限】 本人人生理想上限是从“人”（人性、人心愿或人之需求及其供需关系）在成立公司（创业），并团队化运作、全球旅居办公获得个人自由的基础上成立全球化国际私募基金公司法人或企业机构（属私人募集基金性质）。

第七十九条   【本人人生行动奋斗之原则性下限】本人人生行动原则性下限是不使自身行为确实违反刑法及其司法解释相关之程度（构成犯罪且/或剥夺政治权利）团队成员之利益做出决策。

第八十条 【人生游戏的本质之经济、政治角度认知】从政治以及经济角度看，人生就是一个资源占有与分配游戏（“分蛋糕游戏”）通过坐庄占据一定量的存量资源，进而通过团队化和合理分配这些资源给自己的跟从者，“利他”即可获得“成功”不过整个过程需要比较理性且敏捷行动 5 年左右，并不断维护自身地位。

第八十一条   【自主标准制定行动模式原则】本人任何行动，应当从本质出发首先策划，结合自己最真实需要，已完全科学的视角，屏蔽与自己理想人生目标圈层、利益取向的人群言语（评价、舆论等）独立自主制定行动标准（例如：购物清单、特定标的采购配置的结构清单等），而后依据此文本进行购物，清单应当载明如下事项：第1项   欲购买标的名称列举；第2项   欲购买标的各自当下用量；第3项   欲购买标的各自效用、最小可行之必要性的论证说明第4项   欲购买标的各自后续传导性作用说明、论证

第八十二条    在本人生命面临实质性威胁的状况确实出现时，得豁免实施前条购物清单开列程序，具体豁免情节包括：第1项   触犯刑法生命刑条款而被判决并执行生命刑的；第2项   可能因该当行为被当场杀害的；第3项   可能因此而遭气象原因死亡的；第4项   可能因此而遭地理、地质灾害原因死亡的；第5项   可能因此而遭交通事故发生或工具毁损原因死亡的 (交通工具故障 人为交通事故 善意或恶意)；第6项   可因突发性或非突发性疾病病发(如:器官衰竭)未能得到及时或(和)有效的救治而死亡的；第7项   可因此出现身体器官、体征等发出异常信号，并可能造成本人人体之不可逆重大损害的；第8项   可能因此而遭特定人群(例如黑社会组织等)泄愤报复等原因暗杀或杀害的;第9项   可能因此而遭发生燃气 水害 火灾原因而可能死亡的;第10项 可能因此而遭过度劳累未能得到有效缓解和恢复而可能死亡的；第11项 可能因此而遭本人不可承受之重大外在、内在心理压力（可通过认知调节、心境管理解决）未能得到有效缓解和恢复而可能死亡的；第12项 其他上述未列明的可能导致死亡的情况。

第八十三条     【个人或人类所追求的所有第一性本质性有无形标的物系统汇总】除非法律对特定禁止性事项（强制性要求事项）做出惩罚性措施，且侵害到自由和生命权，否则任何个人（具有选择权）选择不予遵守。 （所有的惩罚的生效机制是基于人对可能失去自身已有的标的物的恐惧心理——得失心）得失心的既有对应标的，现将其总结并陈列如下：第1项   基于侵害到生命权的惩罚性措施而遵守某约定而行动；第2项   基于侵害到身体权的惩罚性措施而遵守某约定而行动；第3项 基于侵害到自由的惩罚性措施而遵守某约定而行动；第4项    基于侵害到自身战略自决权的惩罚性措施而遵守某约定而行动；第5项    基于侵害到既有的财产（货币或资产）或财产性权利（所有权；用益权：例如居住权；自会财产权 IPRs：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而遵守某约定而行动；基于侵害到既有的非财产社会性权利（例如：政治权利：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而遵守某约定而行动；第6项    基于侵害到既有的信用、声誉、名誉权利而遵守某约定而行动；第7项    基于侵害到既有的肖像权、隐私权个人附属型权利等同类型权利而遵守某约定而行动；第8项    基于侵害到未来人生可能的选择权而遵守某约定而行动；第9项    基于侵害到自身内在感受激发而起自身内在的主观的负面情绪和感受而遵守某约定而行动；第1款.   羞耻心；第2款.   悔恨感（后悔的主观感受）；第3款.   懊恼感；第4款 . 自 责 感 ；第5款 . 焦 虑 感 ；第6款 . 紧 张 感 ；第7款 . 愤 怒 感 ；第8款 . 沮 丧 感 ；第9款. 悲伤感；第10款. 痛苦感；第10项 基于侵害到与自身关系极端密切人6的第 1-9 项标的而遵守某约定而行动；第11项 基于维护自身所获得而既有的荣誉而遵守某约定而行动；第12项 基于维护既有的某种共识性精神（例：契约精神）而遵守某约定而行动；第13项 基于如下内驱力（内在驱动力）而遵守某约定而行动；第1款.   当事人自己开心回报——利他主义；第2款 . 内 心 使 命 感 ；第3款 . 内 心 热 爱 感 ；第4款 . 内 心 成 就 感 ；第5款 . 内 心 责 任 感 ；第6款 . 内 心 骄 傲 感 ；第7款 . 内 心 自 豪 感 ；第8款 . 内 心 参 与 感 ；第9款. 内心获得感；第10款. 事件本原全貌还原的探索欲和好奇感； 第11款. 道德优越感（道义感）；第12款. 内心荣誉感；第13款. 内心 损失 感（中性反馈）；第14款. 内心 愧疚 感（负面反馈）；第15款. 内心危机感（负面反馈）。第14项 基于如下外驱力（外在驱动力）而遵守某约定而行动：第1款. 需要社会赞誉（自然人、法人组织）；第2款.  需要社会荣誉证书、奖章、称号认可表示；第3款.  需要其他方积极性“标签”（例如：大方）；第4款.  需要担任官职的权力感、引领感和自豪感；第5款.  需要参与仪式的存在感、仪式感、宏大感和兴奋感；第6款.  阶梯化逐步增强相互反馈获得的游戏感、参与感和互动感；第1项   首次从事某一外在事件或获得某些新鲜体验的新鲜感和好奇感第2项  获得从未获得某种标的物所产生的获得感第3项  需要其他主体（自然人、法人组织）鼓励第4项 类似会员身份所带来的独特感和尊荣感

6其范围应由当事人自行确定（即当事人自己真正在乎的人）第5项   需要非金钱的上述未列明的其他正向回报第6项   伦理（内在信念感之冲突之惩罚）第7项   他人威胁（负面回报）第8项  公众舆论压力 （负面回报）第9项  需要非金钱的上述未列明其他负面反馈刺激第7款.  需要金钱性回报（人民币￥元/次）第1项  需要 100 以下；第2项  需要 100-500；第3项  需要 500-1000；第4项  需要 1000-5000；第5项  需要 5000-10000；第6项  需要 10000-20000；第7项  需要 20000-50000；第8项  需要 50000-100000；第9项  需要 100000-150000；第10项 需要 150000-300000；第11项 需要 300000-500000；第12项 需要 500000-100000；第13项 需要 1000000-3000000；第14项 需要 3000000-5000000；第15项 需要 5000000-10000000；第16项 需要 10000000-50000000；第17项 需要 50000000-100000000；第18项 需要 100000000-500000000；第19项 需要 500000000-1000000000；第20项 需要 1000000000+

第八十四条    【受邀服务提供原则】本人从事任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咨询、策划、代理代办、租赁、翻译、设计、谈判等）均以外在相对方有需要为第一原初出发点和服务提供之第一原则，服务承受方未有主动且强烈的动机时，（原则上）不予帮助。

第八十五条    【客户找寻与定位】客户找寻时，必须定位于有主动且强烈的动机主动寻求受助且真切具有付费意图、意愿、能力之人群。

第八十六条    【自身动机之强烈性】本人自己亦应明确目标，主动明确自身真正强烈之渴求，并践行之。

第八十七条   【民事活动的一般原则一】1、平等原则——主要有两层含义，一层含义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在民法中的体现，一层含义是平等保护所有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

第八十八条   【民事活动的一般原则二】2、自愿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意思自治是现代民法的“三大基石”之一。

第八十九条   【民事活动的一般原则三】3、公平原则——以利益的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 以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通过利益均衡配置民事主体的权利义务，公平正义是对民事司法活动的基本要求。

第九十条 【民事活动的一般原则四】4、诚信原则——诚实守信是市场活动的基本准则，是保障交易秩序的重要法律原则，要求全部民事主体诚实不欺，讲究信用，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

第九十一条   【本人个人对于诚信原则的豁免】本人在遵守如上之诚信原则基础上，如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打破对诚信原则之遵守，对有关信息、行为成果、资源等做本人认为适当之保留或做其他合理处理：第1项  个人生命权、生存权受到他人或其他主体现实性威胁的；第2项  个人身体完整权受到他人或其他主体现实性威胁的；第3项  个人自由权、战略性自主决策权受到他人或其他主体现实性威胁的；第4项  个人自由（行动）权长期（超过 7 年或 20 年）受到（非法）限制或其他主体现实性威胁的；第5项  因考虑其他自然人或主体认知水平与承受能力而对其保留和基于善意不予披露部分信息的；第6项   因考虑保护自身隐私之先行承诺的；第7项   因履行保护自身隐私之协议义务或法律义务的；第8项   因考虑保护他人（自然人、法人机构）隐私之明确先行承诺的；第9项   因履行保护他人（自然人、法人机构）隐私之协议义务或法律义务的；第10项 因考虑保护他人（自然人、法人机构）隐私之明确先行承诺的；第11项 因保护自身所创立或持有的公司法人之商业秘密之协议义务或法律义务的；第12项 因履行保护他人（自然人、法人机构）之商业秘密协议义务或法律义务的；第13项 因履行保护特定行业之内幕信息而保留的；第14项 因履行法定职责或维护大局稳定，不得已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特定事项有所保留的；第15项 其他本人认为确有必要打破对诚实信用（诚信）原则之遵守的合法、合理之临时性情况。

第九十二条   【民事活动的一般原则五】5、绿色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这项原则既传承了天地人和，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传统文化理念，又体现了新的发展思想，有利于缓解我国不断增长的人口与资源生态的矛盾。

第九十三条   【爱国主义之意义与豁免】国家的本质，纯系人脑中的概念，本质是基于利益的特定人（群）的集合体；爱国主义的赤裸本质系观念上的“利益认同”和“利益捆绑”以及基于上述认同基础上的身份认同，故可利用其（“爱国主 义”与“国家”观念）为“利益认同”和“利益捆绑”之工具手段。但对“爱国主义”之利用，在下列情况下可以或必须豁免：第1项   因践行爱国主义理念，个人生命权、生存权长期（超过 7年或20 年）受到（非法）限制或其他主体现实性威胁的；

第2项   因践行爱国主义理念，个人身体完整权、身心健康等受到他人或其他主体现实性威胁的；第3项  因践行爱国主义理念，个人自由权、战略性自主决策权、思想、行动自由权等受到他人或其他主体现实性威胁的；第4项  因践行爱国主义理念，个人自由生活方式选择权、旅居地选择权、职业或事业选择权受到现实性威胁的；第5项  因践行爱国主义理念，个人之载于本宪章第 3 条第 1-10项之本人核心权力、利益受到他人或其他主体（包括但不限于现居地国家、所谓母国之国家执政、行政等国家主体）以包括但不限于军队、暴力、法律之徒刑或其他任何方式进行现实性、实质性威胁的；第6项 其他因践行爱国主义理念，致个人核心利益可能左遭受失的情形。

第九十四条   【非战争参与原则】任何情况下，不因任何原因参军入伍，不参加任何战争。

第九十五条   【非政治党派参与原则】任何情形下，不基于任何利益、意图加入任何政治性党派，不支持亦不反对任何政治性党派。

第九十六条      【不持政治立场原则】任何情形下，本人以不意图支持、亦不意图反对任何政治立场、任何（国家之）政党、任何其他政治组织、任何政治口宣导，不主张明确支持或反对任何政治性“意识形态”为原则

第九十七条      【民族平等原则】任何情况下，不受民族主义，国籍，国族，种族的影响。

第九十八条      【人生活动绝对究极底线】任何情形下，不参与赌博相关活动（本人在非受中国法律管辖区情况除外），黑社会性质组织，毒品相关活动，不进行除观看相关内容之外的淫秽色情相关主题活动。

第九十九条      【平等态度待人原则】任何情况下，不以非平等态度看待任何人（包括所谓位高权重人和地位低微人）

第百条   【IPR 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成果的资产化,是财务方舟的一个支柱。

第百一条 【著作权及其处理原则】著作权是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成果的资产化,是财务方舟的一个支柱下的一个支柱;具体因个体创新型和个性化的图书 音频 视频的出版而享有。

第百二条 【商标权及其处理原则】商标权是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成果的资产化,是财务方舟的一个支柱下的一个支柱; 具体因个体注册商业标识的行为而享有。

第百三条 【专利权及其处理原则】专利权是知识产权是智力劳动成果的资产化,是财务方舟的一个支柱下的一个支柱; 具体因个体重组而创造出前所未有的标的物(技术流程 外观设计等)的行为而享有。

第百四条 【关于婚姻与婚姻本质的认知】婚姻的本质是一人与另一人基于降低交易成本的资源整合与共有共用。

第百五条 【关于志向与亲缘关系方面的价值观排序】本人原则上认定,志向一致大于经营能力大于亲缘关系。

第百六条 【关于遗嘱与遗赠及其相关标的物的处理】本人人生遗产及财务方舟之财物遗赠之对象顺序如下:第1项    与本人之规划有共同志向之配偶;第2项    虽与本人之规划无共同志向但可妥善经营现有资产之配偶;第3项    有共同志向之子或女;第4项    虽与本人之规划无共同志向但可妥善经营现有资产之子或女;第5项    与本人之规划有共同志向之公司股东会其他成员;第6项    虽与本人之规划无共同志向但可妥善经营现有资产之公司股东会其他成员;第7项   与本人之规划有共同志向之本公司其他人员(管理者或员工);第8项   虽与本人之规划无共同志向但可妥善经营现有资产之本公司其他成员;第9项   虽与本人之规划无共同志向但可妥善经营现有资产之外部善意第三方;第10项 虽与本人之规划无共同志向但可妥善经营现有资产之外部善意第三方;

第百七条 【顺滑的人生行业跳跃之一】亲自做成一件事情后,就创立一家公司,具体行业可参考以下路径,并根据自身条件调整: 咨询/传播/传媒——项目策划——代理运作——科技业——租赁业——金融投资业(个人投资人——投资公司——私募基金及其咨询)

第百八条 【Bug 发现与迭代】人生之真正“开挂”是源于将注意力从操控或控制他人转移到了自我探索 自我发现 自我经营与自我反思和自我迭代上, 不断改变和修正自己才能不断的靠近自己的理想蓝图。

第百九条 【成长性思维心态】自己以及他人永远可以更好，永远不能但也不必追求绝对最好（极端完美主义，绝对 100 分思维），永远都要迭代，推倒重建构自身之思维、行为模式的一种思维和心态方式。

第百十条 【自己不认可之道德观念遵守退出制度】 任何时候, 对于为公众所认可,但自己确不认可之观念,本人有权随时选择退出该当活动和群体。

第百十一条    【最大程度利他的本质逻辑】最大程度利他的本质逻辑是通过一定的制度及机制流程设计,使得活动参与各方(每个人)都能够有参与感 获得感 游戏感 喜悦感 成就感和梦想实现感,最终能在该当被设计流程中最大程度实现自己合理的梦想。

第百十二条    【内在客观辩证中立主义前提下对外夸赞优先主义原则】本人奉行内在客观辩证中立主义前提下对外不之人员夸赞优先主义原则，即，在大多数情况下，不必指出他人错误或就价值观不同之处无其他不同圈层之人争辩，仅保留自己意见，同时保持对外夸赞优先即刻，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外：第1项   该当相对人是就特定事项向本人付费咨询之付费客户，且此处之该当特定事项与需指出他人错误或就价值观不同之事项为同一事项时；第2项   如不指出该当“他人”之错误或就价值观不同之事项有可能导致本人核心利益受损，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第1款. 该相对人为本人之核心股东、合伙人、高管；第2款.  该相对人为本人之核心之骨干员工；

第百十三条    【基于乐意之心行动原则】本人任意时刻之任一行动，只要施行，本人均应当确保该当行动基于主观（内在观念）者之乐意。非主观乐意、或经调整为乐意状态，本人原则上不采取任何行动。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外：第1项  本人自身生命、生存权遭遇实质现实性威胁，因而必须立即采取特殊行动的；第2项  本人自身人身自由、心理状态自由、思想自由、自主故恶策权遭遇实质现实性威胁，因而必须立即采取特殊行动的；第3项  基于真实的、完全自主决定、非下意识的口头、书面或数据电传协议的严格主义约定的。

第百十四条   【付费筛选主义原则】对他人向本人寻求帮助或解决问题时，原则上应当要求其付费，后续作用如下:第1项  将付费认可者筛选出来，集中服务，有利于保障自身不受不必要之麻烦的威胁（包括但不限于人身、生命、健康等威胁）第2项  将付费认可者筛选出来，集中服务，有利于找到同频人；第3项  将付费认可者筛选出来，集中服务，有利于协调自身精力、时间等的分配第4项  将付费认可者筛选出来，集中服务，有利于保证“不付费人得不到本人服务，逐步提升本人自身之时间、精力、注意力等无形资源之货币价值之提升”第5项  将付费认可者筛选出来，集中服务，有利于剔除“白嫖人士”、“藤壶型消费者”等人，筛选优质客人，有助于提升自身人生之赚钱效率，同时优化和改造自己身边与自己密切交往人，间接优化本人人生质量。

第百十五条   【思维方式与生活方式的独立性原则与个性化原则】普通人=一般人=大多数人；因此，如果本人打算过上一般人（普通人）终其一生过不上的生活，就要相对、做的和一般人（大多数人）不太一样；同时要找到自己的理想型模仿对象，先行现就其思维方式，第二研究其行为模式，最终让自己的思维模式、行动模式、商业模式、生活方式变成大多数人想象不到的样子，最终过上本人个性化的理想生活。

第百十六条   【客户筛选最小必要评判维度】为保证客户质量 , 客户筛选最小必要评判维度总结如下:第1项  对本服务所达成的理想状态持续性保持的热爱稳定程度;第2项  客户自身明确目的度;第3项   客户自身付费能力 (客户付费能力审查创业之初应当选择放宽,随着创业公司自身现金流规模增加不断提高标准和要求);第4项  客户自身付费意愿;第5项  客户自身改变现状的动机强度和行动强度;

第百十七条   【人际沟通思路通则】一凡与人沟通，原则上从最宏观共识、感谢、赞美开始，先行从主题与人、财、物、事件（起止时间、涉及空间地点）陈述抽象宏观言语(概念性或原理性言语或行业术语),而后逐步具象化, 在交流中区分主题, 区分模块, 逐步细化和具体化(运用比喻或讲故事) ，坚持势、道、法、术、器、念（态——行为做出时行为人本人之动机、心理状态）、行、果一体化推进，坚持抽象、具象必混搭的逻辑思路而行；同时坚持做好语音、文字记录，坚持沟通——记录结合原则。

第百十八条   【对他人平等尊重之意义】对他人平等尊重之意义如下：第1项  保护自身短、中、长期心愿（利益）之实现（服务不受损）；第2项   保护本人自身免受不必要之人身伤害；第3项   免于被其他人反扑、中伤等；第4项   受到不必要的治安管理、刑事处罚；（如确有必要，则不在此条限制范围内）

第百十九条    【复盘化原则】本人之人生经验之总结遵循凡是经验，必复盘、思考与总结到达第一性本质（人性本质、人性欲望、利益 &心愿交换），之后再从第一性本质进行由无形到有形、由宏观到微观的思考。

第百二十条    【货币赚取的模式总结】 常见货币赚取模式总结如下：第1项     政府模式——布局主义——分蛋糕（利益/利润分配）、任务+ 以各种名目抽成收税 +针对违法行为收取货币（罚款/金）第2项   金融模式（投资模式/资本模式）——坐庄主义——以货币、有价证券等为主要工具运用借贷之杠杆（未来之货币收益）+ 当下之利息的模式获取收益第3项   公司企业典型模式第1款.   “类政府规则主义”布局坐庄模式项目第1项 通过搭建平台、制定平台规则、利他先给平台参与人一部分利润…… 等动作与其他平台参与者进行抽成分润（依照政府“纳税”的原理）第2项  通过搭建平台、制定平台规则等动作与其他平台参与者进行违规处罚收益（依照政府“纳税”的原理）第2款. 现金流运作模式项目：第1项  合伙人模式项目（例：优质人员全员持股计划、法人机构战略合作与人员合作计划等）；第2项  会员、俱乐部模式项目；（例：私董会、闭门研讨俱乐部等）第3项  加盟模式项目；第4项  代理（费用）、代办抽成/服务费用先行集中收取模式项目；第5项  中介、信息差搭桥抽成模式项目；第3款.  培训类、【信息】咨询类费用收取模式项目（纯利润 文书式标准化后 0 边际成本之模式）；第4款.  相对较大规模（1 对多人服务的）资本利得（差价）模式项目（最普通、大众化、绝大多数人的运用的模式）第4项   大众经营性模式项目—— 个体户之思考与行动模式第1款.  较小规模（1 对 1 服务的）资本利得（差价）模式（最普通、大众对化、绝大多数人的运用的模式）第5项   纯粹时间、体力、精力出卖之思考与行动模式第1款.  打工模式（员工模式/雇员模式）

第百二十一条 【本宪章范围适用】本《宪章》制定人孙雨钧之人生之任何策划、组织、协调、号召等一切思维及行为活动适用本《人生行动宪章》。

第百二十二条 【宪章订立、修改、部分废止、全部废止权归属】本《人生行动宪章》的订立、修改、部分废止、全部废止权归本《宪章》制定人孙雨钧所有。

第百二十三条 【《宪章》最终解释权归属】本《人生行动宪章》之最终解释权归本《宪章》制定人孙雨钧所有。

第百二十四条 【未尽事宜】本《宪章》未尽事宜，本人应当依照《宪章》原则，自行决定后进行具体分析而后采取行动。

第百二十五条 【法律法规改订之应对】如所在地之法律法规有所改订，且其强制性规定与本《宪章》产生不可调和的实质性冲突的，则将本《宪章》中与法律、法规有实质性冲突之本《宪章》条文，依据法律、法规明文强制性规定做出修改后实施。

第百二十六条 【最新之宪章适用原则】此前之《宪章》与本《宪章》（最新版宪章）有不一致的，以本最新版本之《宪章》为准。

第百二十七条 【宪章生效日期】本《人生行动宪章》自 2022 年 8 月13 日起施行。

（或三重意思）

（3）以人的具体显示性需求为本 vs 以理论化总结的抽象的共性需求为本。

附件 A.01.001

宇宙化、全球化、国际化人生行动宪章

第一修正案

第一条 【依据】 依据《宇宙化、全球化、国际化人生行动宪章》及《宪法》，为了适应新形势下个人生活治理需要，对《宇宙化、全球化、国际化人生行动宪章》作如下修订。

第二条 【以民营跨国家族办公室集团法人机构替代私人投资银行集团法人机构】宪章第二条之第三十一项原文为：第 31 项 最终可成立精简化、极简主义的、全球化、跨国化、跨文化的私人投资银行集团法人机构组织的。将宪章第二条之第三十一项修改为：“最终可成立精简化、极简主义的、全球化、跨国化、跨文化的民营跨国家族办公室集团法人机构之组织的人。”

第三条【私募基金之成立之可替代性】 在宪章第八条之三后增加一条，作为宪章第八条之四，内容如下：“本人依法并依据本宪章治原则，在本宪章项下，将私募基金之成立列为可选择项，但在任何情形下非为必须之人生项目。”

第四条【非货币的股东进入投资方式之允许】在宪章第八条之四后增加一条，作为宪章第八条之五，内容如下：“在本宪章项下，本人（任何对公司、企业等法人、非法人的）投资的方式上允许非货币的股东进入投资方式可通过：（一） 以股权；（二） 以债权；（三） 以知识产权（IPR）；（四） 以特定依法入股且可估价之标的使用权；（五） 以其他依法可用的非货币的股东进入投资标的物之一种或多种之组合投资加以实现。”

第五条【十三条之五中之女性年龄标准之依法调整】 在第十三条之五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之六，内容如下：“虽然有前款的约定、声明，但当（a）本人法定国籍国或（b）行为发生、（c）结果发生之驻在国或（d）相对人的国籍国之其中之一或多个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第十三条之五中之女性年龄应不小于十四周岁；当前述（a）-（d）为其他国家，相关国家刑法（典/法例）等有更高年龄限制的，从其规定予以调整；但当本人不再可能满足前述（a）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且新国籍国刑法（典/法例）等有更低年龄限制且不存在（b）-（d）相关国家刑法（典/法例）等有更高年龄限制的不在此限。”

第六条【第十三条之四（b） 第十三条之四之适用范围情形】 在第十三条之四之后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三条之四（b），内容如下：“本条系适用且仅适用于当本人国籍国不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先行变更国籍完结）之情项下，新国籍国刑法甚至法律未明文禁止之情形”

第七条【生效】【施行】本宪章修正案（作为宪章之附件 A.01，其本身之第一次修正版本编号为附件 A.01.001,即本文件）自 2025 年 8 月 14日签字起生效，溯及力可至 2025 年 8 月 13 日起开始施行。

第八条【解释权】 本宪章之解释权由宪章制定人本人保有，以书面形式行使。

宪章（及其修正案）制定/修正人签字：附录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 不是犯罪的“相对特殊性合规“ 情形汇总

以下行为作为刑法及其司法解释未明文规定犯罪的行为，不是犯罪，均可作为必要时候之非常手段为之7：1. 虽销售掺杂掺假的不合格产品，但其销售金额在人民币 5 万元以下的。

2. 虽生产销售劣药，但尚未对人体健康造成实质性危害的。

3. 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但尚未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

4.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尚不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5.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且总销售额小于 5 万元人民币的。

7情形、行为虽属犯罪，但：① 未被司法、执法机关发现或相关合法证据不足的人、案件，不罚；② 且未受到任何其他自然人、法人、机构组织之有效、合法刑事性告诉的人、案件，不罚③ 法律认为情节显著轻微的人、案件（影响范围、涉案数额等），不罚；④ 超过追诉时效的或被特赦令特赦的人、案件，不罚；⑤ 当事人谅解、合规撤诉并经法庭批准的人、案件，不罚。6.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但尚未使生产遭受刑法规定之较大损失且总销售额小于 5 万元人民币的。

7. 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尚未造成刑法规定之严重后果的。

8. 注册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时，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未能达到刑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之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标准的

9.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但是尚未达到刑法之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标准的。

10. 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但尚未达到刑法之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标准的。

11. 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但尚未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12. 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之刑事处罚标准的。13.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但尚未达到刑法规定之情节严重标准的。

14. 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但尚未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

15.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未达到刑法规定之较大之标准的。

16.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但尚未达到数额较大标准（2 万元以上）的

17.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但尚未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18.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尚未达到刑法规定之数额较大（总面额在 4000 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及以上）标准的。

19. 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但数额未达到刑法规定之数额较大（人民币 4000 元）标准的。

20. 变造货币，但数额未达到刑法规定之数额较大（人民币 4000 元）标准的。21.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但非法所得数额尚未达到刑法规定之较大之标准的。

22. 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但尚未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

23.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但尚不能扰乱金融秩序的。

24. 以虚假的非国家出具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

25.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但非法所得数额尚未达到刑法规定之“数额较大”之标准的。

26. 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但非法所得数额尚未达到刑法规定之“数额较大”之标准的。

27.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未达到刑法规定之巨大标准且不构成“后果严重”标准，同时也不具备其他严重情节的。

28.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但尚不构成刑法规定之情节严重所指之情节的。

29.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但尚不构成刑法规定之情节严重所指之情节的。

30.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尚未造成刑法规定及其司法解释规定之严重后果的。

31. 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但尚未达到刑法规定之情节严重之标准的。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32. 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但尚未达到刑法规定之情节严重之标准的。

33.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但尚未达到刑法规定之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之标准的。

34.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但尚未达到刑法规定之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之标准的。35.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但尚未达到刑法规定之情节严重之标准的。

36.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但尚未达到刑法规定之造成重大损失之标准的。

37.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但尚未达到刑法规定之数额较大之标准的。

38.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但尚未达到刑法规定之数额较大之标准的。

39.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但尚未达到刑法规定之数额较大之标准的。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40. 有下列情形之一，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或任何其他相关凭证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但尚未达到刑法规定之数额较大之标准的。41.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但尚未达到刑法规定之数额较大8之标准的，或不完全具备如下所述之要件的：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 9 的。

42.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但尚未达到刑法规定之数额较大之标准的。

43.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但尚未达到刑法规定之数额较大之标准的。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8指涉案纯本金 50000 元及以上（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9“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 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  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  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的目的。

“催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有效催收’：“（一）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三）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四）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44.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但

（一） 数额尚未达到刑法规定之数额较大之标准的。

（二）虽达到上述标准，但其数额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下（不含 10%）的

（三）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但数额尚未达到刑法规定之数额较大之标准的。

45.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下的。

46. 行为人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但数额尚未达到刑法规定之数额较大之标准的。

47. 在不知情情况下持有伪造的发票的

48. 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但数量尚未达到刑法规定之数额较大之标准的。

49.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尚未达到刑法规定之情节严重之标准的

50.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属于一下情况的：

（一）对其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之实施不知情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尚未达到刑法规定之数额较大之标准的。

（三）尚未有尚未达到刑法规定之其他严重情节的之情况的；51.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但尚未达到刑法规定之情节严重之标准的

52. 假冒他人专利，但尚未达到刑法规定之情节严重之标准的

53. 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

（一）不具有刑法规定之违法所得数额较大之情节的

（二）不具有刑法规定之其他严重情节所指事件的

54.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但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

（一）不具有刑法规定之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情节的；

（二）不具有刑法规定之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节的

54. 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但不具有刑法规定之情节严重的情节的

55. 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但尚未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56.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但不具有刑法规定之情节严重之情节的

57. 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但不具有刑法规定之情节严重之情节的

58.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但不具有刑法规定之数额较大之情节的(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59.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三级以内不含三级之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导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但不骗取财物，没有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意图的非传销活动

60. 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但情节不具有刑法规定之严重情节的：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61. 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不具有刑法规定之严重情节的：（利他化、感恩化处理）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62. 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但不具有刑法规定之数额较大情节的。

63. 倒卖车票、船票，但不具有刑法规定之情节严重之情节的。

64.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但不具有刑法规定之情节严重之情节的。

65.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但不具有刑法规定之情节严重之情节的。

66.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保荐、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测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失实，但不构成刑法规定之重大失实，或事实上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67. 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但情节尚不严重的。

68. 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之强迫性方法之外之任何方式驱动他人劳动

69. 虽有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劳动之行为，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不使其在违反劳动管理法规强度体力劳动强度下劳动的（二）使其从事非高空作业的，

（三）使其从事非井下作业的

（四）并未使其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的

（五）虽有上述（一）至（四）所述情节，但经本人同意，并经过审批，以及提供保险或其他必要或额外安保措施的

（六） 其他必要条件下在法律允许下的其他情况

70. 委托司法机关、经本人同意或以其他合法方式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

71. 虽有对他人侮辱情节，但属于以下情节之一的：

（一）刑事性法律认为较为轻微的

（二）未使用暴力的；

（三）行为人本人未主观故意捏造事实或有相关动机的

72. 虽有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但不具有刑法规定之情节严重之情节的

73. 虽然有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但尚 不具有刑法规定之情节恶劣之情节，同时尚未造成刑法所指之严重后果的。

74. 虽有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但尚 不具有刑法规定之情节严重之情节的。

75. 虽有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动机或行为，但非主观故意，或尚 不具有刑法规定之情节严重之情节的。76.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虽有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之想法、动机或行为，但尚 不具有刑法规定之情节恶劣之情节的。

77. 虽有干涉他人婚姻自由之想法、动机或行为但未使用暴力手段的；或虽有上述情节但当事人不予以司法告诉的。

78. 在并未确知他人有配偶之情况下与之结婚的。

79. .在并未确知他人 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

80. 虽有虐待家庭成员之想法、动机或行为，但情节尚 不具有刑法规定之情节恶劣之情节的；或在当事人有能力告诉情况下未能起诉的，或当事人明示、暗示其不愿起诉或表示谅解的。

81. 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有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之想法、动机或行为，但情节尚不具有刑法规定之情节恶劣之情节的。

82.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但尚 不具有刑法规定之情节恶劣之情节的。

83. 以非暴力、非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

84. 以非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获取公、私财物。

85.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尚未达到刑法规定之数额较大之数额（999.99 元以下）的。86.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尚未达到刑法规定之数额较大之数额（2999.99 元以下）的。

87. 抢夺公私财物，1 至 2 次，且数额尚未达到刑法规定之数额较大之数额（999.99 元）的。

88. 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尚未达到刑法规定之数额较大之数额（4000 元以上）同时不具有刑法所指之严重情节的。

89.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尚未达到刑法规定之数额较大之数额（4999.99 元及以下）或经告诉予以退还。

90.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但数额在刑法规定之起刑点（59999.99 元）及以下的。

91.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但不具备下列任意情节之一的，不构成犯罪：

（一）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 5000 元以下进行非法活动但情节轻微依法不予追究的；

（二）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 1 万元以下进行合法营利活动的；

（三）3 个月内予以归还的;

92.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但尚 不具有刑法规定之情节严重之情节的。

93. 2 次以内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小（1999.99 元及以下）的。94.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4999.99 元及以下），同时不具有刑法所指之其他严重情节的。

95.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 4999.99 元及以下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 29999.99 元及以下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

96. 以非暴力、和平方法阻止军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确有原因的。

97. 以非暴力性的、和平的方式表示自身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意愿或聚集自愿一同以此方式而行动而，以此表达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意愿的人的。

98. 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其情节尚不构成刑法所述之情节严重之情节的。

99. 在不得已之非常情况下，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其情节尚不构成刑法所述之情节严重之情节的。

100. 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进行必要活动，但尚未造成刑法及其司法解释所指之严重后果的。

101. 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但尚未造成刑法及其司法解释所指之情节严重之后果的。102.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但尚未造成刑法及其司法解释所指之情节严重之后果的。

103. 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但尚未造成刑法及其司法解释所指之情节严重之后果的。

104.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但情节尚未造成刑法及其司法解释所指之严重情节的。

105.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但情节尚未造成刑法及其司法解释所指之严重情节的。

106.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较轻的（可抛掷一般不认为有危险性的物品）

107. 以暴力、胁迫、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侵入他人住宅、恐吓、跟踪、骚扰他人以外方式催收合法限度（24%利息率）以内债务。

108. 组织法律理论、实践研讨会等会议。

109. 可在私人场合，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非歪曲、非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国歌。110. 私下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尚且不严重的。（具体结合行为方式、涉及英雄烈士的人数、相关信息数量、相关信息传播方式、传播范围、传播持续时间、相关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引发的社会影响、危害后果、行为人前科、认罪悔罪态度判明 ）

111. 非主观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

112. 不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

113. 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但并未事实性妨害司法秩序，也为未能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114. 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但不构成“情节严重“之情节的。

115. 非明知其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或受诓骗其不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

116.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执行，但涉及下列情节之一的：

（一）客观上、法律上或事实上暂无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

（二）遭遇未曾预料的情形而使得原本可执行之判决、裁定现已不可执行的；

（三）因资金回笼不到位、地震、火害、水灾、通讯故障、当事人缺位等情况不能履行的；

（四）因履行判决、裁定可能致使本人生命、生存、身体、健康等受到现实性威胁，为保证上述客体不受侵害而暂不履行的；

（五）其他情节轻微的情况。117.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但情节不具有刑法规定之情节严重之情节的。

118. 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但情节不具有刑法规定之情节严重之情节的。

119. 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但情节不具有刑法规定之情节严重之情节的。

120. 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21. 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其情节不具有刑法规定之情节严重之情节的。

122. 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但是尚不能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也没有使得其传播的严重危险的。

123. 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尚且不严重的。

124. 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但不能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亦没有传播严重危险的。

125.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尚不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126.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尚不能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其情节不具有刑法规定之情节严重之情节的。

127. 医务人员，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但已尽到合理诊疗义务的。

128.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尚不能认定为刑法规定之“情节严重“之情节的。

129.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但尚不能认定为刑法规定之“情节严重“之情节的。

130. 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但尚不能认定为刑法规定之“情节严重“之情节的。

131. 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但尚仍不能认定为刑法规定之“情节严重“之情节的。

132. 虽有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废物，但属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1目. 所涉及废物为一般生活垃圾的。第2目. 所涉及废物虽为有放射性的、含传染病病原体的、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但尚未达到刑法认定之“严重污染环境“之程度的。

133.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但尚不能认定为刑法规定之“情节严重“之情节的。134. 猎捕、杀害非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非濒危野生动物、植物的，或者收购、运输、出售非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物及其制品以外动、植物的。

135. 虽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但情节轻微的。

136.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轻微的。

137.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但

（一）数量较小的

（二）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少量”毁坏的。

138. 虽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但

（一）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二）亦未曾有刑法及其司法解释明文规定之其他恶劣情节的

139.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但尚仍不能认定为刑法规定之“情节严重“之情节的。

140.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轻微破坏的。141. 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小的。

142. 任何情况下，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持有、买卖、运输、携带、注射毒品及其原植物、引诱、教唆、欺骗、强迫、容留他人吸毒以及非法提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143. 原则上可在下列条件同时具备时，观看“小电影“影片

1. 未号召他人观看（他人主动过来的不算）

2. 未身处公共场合，或至少未有在公共场合是大范围人与本人一同观看之意图。

3. 除观看外，不转发、下载、主观故意（主动）或因重大过失使相关影片（大范围）传播。

143b. 虽与毒品 10活动相关，但不属于犯罪（刑事性非法行为）的情况：

1. 非主观故意、非明知而非法持有鸦片 999.99 克或其他毒品 9.99 克及以上但有证据证明此行为系非主观故意行为的；

2. 虽为主观故意或明知，但非法持有鸦片 999.99 克或其他毒品 9.99 克及以下的；

3.非法生产买卖运输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情节较轻的；

4.非法携带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进入、退出海关关境，情节较轻的；

5.非法种植罂粟 499 株及以下，或虽超过 500 株但在收获前自动铲除的；

6.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或毒品原植物种子或幼苗�但数量不大的；

144. 战时亦明确且坚决表示不服兵役（必要时，本人得接受以 2 年有期徒刑取代之，甚至是以 20 年以下之有期徒刑取代之。）

下列涉及毒品行为 0 容忍：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强迫、引诱、教唆、欺骗、容留10

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包庇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的犯罪人；为走私、制造、运输、贩 卖毒品的犯罪人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或犯罪所得的；145. 战时无意间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信息的。

146. 战时有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

147. 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但尚不能认定为刑法规定之“情节严重“之情节的。

148. 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但其行为尚不能认定为刑法规定之“情节严重“之情节的。

149.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11，但其行为尚不能认定为刑法规定之“情节严重“之情节，或有其他合理理由的（如纯系为保证自身生命、生存、健康的）。

战时拒绝军事征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军事征用三次以上的;

(二)采取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拒绝军事征用的;

(三)联络、煽动他人共同拒绝军事征用的;

(四)拒绝重要军事征用，影响重要军事任务完成的;

军事征用，是指在战争或类似战争等紧急情况下，出于军事需要而依法有偿11

使用武装部队以外的其他任何单位包括机关、团体、党派、企事业单位以及个人的财物及其劳动力，包括房屋、场所、机器、设施、交通工具、粮草、药品、衣服等一切急需物品以及公民个人的劳动力(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150. 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尚未达到数额较大之规定的。

151. 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但尚不能认定为刑法规定之“情节严重“之情节的。

152.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但其行为尚不能认定为刑法规定之“情节严重“之情节的。附录二：

可能判处有期徒刑 7 年以上罪名大全汇总

1. 【背叛国家罪】（叛国罪）2. 【煽动分裂国家罪】3. 【武装叛乱、暴乱罪】4. 【颠覆国家政权罪】5.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6.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7. 【投敌叛变罪】8. 【间谍罪】9.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10. 【资敌罪】11. 【危害国家安全罪适用死刑、没收财产的规定】12. 【放火罪】13. 【决水罪】14. 【爆炸罪】15. 【投放危险物质罪】16.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17.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罪】18.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19.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20.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21. 【帮助恐怖活动罪 情节严重】22.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 情节严重】23.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 情节严重】24.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 情节严重】25. 【劫持航空器罪】26. 【劫持船只、汽车罪】27.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 造成严重后果】28.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 造成严重后果】29.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30.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31.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32.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33. 【交通肇事罪 因逃逸致人死亡】34.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35.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36.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37.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38.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39.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40.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41.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42. 【走私罪】（1）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2）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情节特别严重的（3）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4）  【走私淫秽物品罪】（5）  【走私毒品罪】（6）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单位犯罪三年上位主义 故该情形不在此列）43. 【欺诈发行证券罪】44.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45. 【伪造货币罪】46.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47.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48. 【持有、使用假币罪】49. 【变造货币罪】50.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51.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52.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53.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54.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55.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56.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57.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58.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59.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60.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61.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62. 【违法发放贷款罪】63.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64.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65.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66. 【逃汇罪】67. 【洗钱罪】68. 【集资诈骗罪】69. 【贷款诈骗罪】70. 【票据诈骗罪】71. 【金融凭证诈骗罪】72. 【信用证诈骗罪】73. 【信用卡诈骗罪】74. 【盗窃罪】75. 【有价证券诈骗罪】76. 【保险诈骗罪】77. 【骗取出口退税罪】78. 【逃税罪】79.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80.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81.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82.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83. 【假冒注册商标罪】84.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85. 【侵犯著作权罪】86. 【侵犯著作权罪】87. 【侵犯商业秘密罪】88.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89. 【合同诈骗罪】90.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91.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92. 【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93. 【故意杀人罪】94.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95.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96. 【强奸罪】97.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98. 【猥亵儿童罪】99. 【非法拘禁罪】100.   【绑架罪】101.   【拐卖妇女、儿童罪】102.   【诬告陷害、造成严重后果】103.   【强迫劳动罪】104.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105.   【抢劫罪】106.   【盗窃罪】107.   【诈骗罪】108.   【抢夺罪】109.   【聚众哄抢罪】110.   【职务侵占罪】111.   【挪用资金罪】112.   【敲诈勒索罪】113.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114.   【招摇撞骗罪】115.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116.   【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117.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118.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造成严重后果119.   【聚众斗殴罪】120.   -【寻衅滋事罪】121.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122.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123.   【传授犯罪方法罪】124.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情节特别严重125.   【开设赌场罪】126.   【窝藏包庇罪、情节严重】127.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128.   【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129.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130.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131.   【出售出入境证件罪】132.   【故意损毁文物罪】133.   【倒卖文物罪】134.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135.   【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136.   【非法组织卖血罪】137.   【强迫卖血罪】138.   【非法行医罪】139.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140.   【污染环境罪】141.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142.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143.   【盗伐林木罪】144.   【非法持有毒品罪】145.   【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146.   【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147.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148.   【强迫他人吸毒罪】149.   【组织卖淫罪】150.   【强迫卖淫罪】151.   【协助组织卖淫罪】152.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153.   【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 情节严重】154.   【组织淫秽表演罪 情节严重】155.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156.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157.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158.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159.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160.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161.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162.   【行贿罪的处罚规定】163.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附录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分级分类法律条文节选

1.   死刑上位主义条款

第一百零三条 【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第一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 刑。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罪】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且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第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第一百一十二条 【资敌罪】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注意：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针对毒品、淫秽色情（观看除外）、黑社会组织犯罪进行全域打击，本部分附录不再列出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劫持航空器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 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 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之一 第二款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三款【强奸罪的加重情节】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 并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八十九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 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 第二款 【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一十七条【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三百七十条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2.   无期徒刑上位主义条款

第 102 条 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

第 103 条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对首要分子和罪行重大的

第 104 条 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的

第 105 条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者

第 106 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 103 条，104 条105 条规定之罪

第 108 条 投敌叛变，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者

第 110 条 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或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间谍行为，危害国家安全的

第 112 条 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

第 120 条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

第 121 条 以暴力 胁迫或其他方式劫持航空器，造成较严重后果的第 122 条 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 140 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且销售金额 200 万元以上的，可能处无期徒刑

第 142 条 生产或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 2

第 143 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且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第 144 条 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 145 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 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第 147 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 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 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 151 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货币，或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无期徒刑

2 一般指致单人重伤，严重残疾或死亡，或致多人产生如上结果，亦或造成经济上销售额损失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的第 152 条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第 163 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 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国家规定， 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前款规定处罚

第 170 条 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或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处无期徒刑

第 171 条，出售，购买伪造货币或明知是伪造，后边儿运输数额特别巨大的，可能处无期徒刑，并处 5 万以上 50 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同样处罚

第 177 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信用证或其他随附单据，文件或信用卡）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 178 条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金或处没收财产

第 192 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 193 条 当事人以下述各条理由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处无期徒刑，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   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

2.   使用虚假经济合同，

3.   使用虚假证明文件，

4.   使用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

5.   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6.   以其他方式诈骗贷款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第 194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1.   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2.   明知是作废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3.   冒用他人汇票，本票，支票的

4.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服支票骗取财物的

5. 汇票，本票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6.  使用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第 195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使用信用证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弄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   使用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随附单据，文件的

2.   使用作废信用证的

3.   骗取信用证的4.   以其他方式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第 197 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 204 条 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 205 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其他发票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 206 条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 207 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 239 条第一款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绑架婴儿或者绑架他人及婴儿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第 266 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 271 条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 289 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34条、第 232 条规定定罪处罚。

第 295 条 传授犯罪方法，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第 300 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 318 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边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1.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2.   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

3.   造成被组织人员重伤，死亡的

4.   剥夺或限制被组织人员人身自由的

5.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边境检查的

6.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7.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 334 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 348 条 非法持有鸦片 1kg 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50g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第 358 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第 363 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

第 433 条，战时造谣惑众或动摇军心，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3.   政治权利剥夺可能条款

第一百零三条 【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零五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 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七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零九条 【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第一百二十条 之一 【帮助恐怖活动罪】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 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 之二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 之三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 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六条 【破坏选举罪】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七十八条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 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六条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

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七条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八条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九条 【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九条 之一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4.     十五年上位主义条款

4.1.   十年附加下位主义附加主义条款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2-20W）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九条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级分类法律研讨研学文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分级分类法律研讨研学文本 1

1. 死刑上位主义条款第一百零三条 【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第一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罪】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且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第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第一百一十二条 【资敌罪】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针对毒品、淫秽色情（观看除外）、黑社会组织犯罪进行全域打击，本文不再列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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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一条 【劫持航空器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抢劫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之一 第二款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

2 / 96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 第三款【强奸罪】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并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 / 96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二百八十九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除判令退赔外，对首要分子，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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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九十二条 第二款 【聚众斗殴罪】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一十七条【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

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三百七十条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2. 无期徒刑上位主义条款第 102 条 勾结外国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的

第 103 条 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对首要分子和罪行重大的

5 / 96第 104 条 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 策动，胁迫，勾引，收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武装暴乱的

第 105 条 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者

第 106 条 与境外机构，组织，个人相勾结，实施本章第 103 条，104 条 105 条规定之罪

第 108 条 投敌叛变，情节严重，或者带领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投敌叛变者

第 110 条 参加间谍组织或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或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间谍行为，危害国家安全的

第 112 条 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的

第 120 条 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

第 121 条 以暴力 胁迫或其他方式劫持航空器，造成较严重后果的

6 / 96第 122 条 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 140 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或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且销售金额 200 万元以上的，可能处无期徒刑

第 142 条 生产或销售劣药，后果特别严重的 2

第 143 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且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第 144 条 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致人死亡，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 145 条 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危害人体健康，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

第 147 条 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 50%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 151 条 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货币，或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无期徒刑

2一般指致单人重伤，严重残疾或死亡，或致多人产生如上结果的，亦或造成经济上销售额损失人民币   500 万元以上的

7 / 96第 152 条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第 163 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前款规定处罚

第 170 条 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或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处无期徒刑

第 171 条，出售，购买伪造货币或明知是伪造，后边儿运输数额特别巨大的，可能处无期徒刑，并处 5 万以上 50 万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同样处罚

第 177 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信用证或其他随附单据，文件或信用卡）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 178 条 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金或处没收财产

第 192 条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8 / 96第 193 条 当事人以下述各条理由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可处无期徒刑，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 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

2. 使用虚假经济合同，

3. 使用虚假证明文件，

4. 使用虚假产权证明作担保

5. 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

6. 以其他方式诈骗贷款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第 194 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金或没收财产1. 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2. 明知是作废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3. 冒用他人汇票，本票，支票的

4. 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服支票骗取财物的

5. 汇票，本票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6. 使用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第 195 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使用信用证诈骗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弄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 使用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随附单据，文件的

2. 使用作废信用证的

3. 骗取信用证的

4. 以其他方式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9 / 96第 197 条 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 204 条 以假报出口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 205 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其他发票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5 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 206 条 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 207 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 239 条第一款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绑架婴儿或者绑架他人及婴儿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第 266 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 271 条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 289 条 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34 条，第 232条规定定罪处罚、10 / 96第 295 条 传授犯罪方法，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第 300 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 318 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境边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1.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

2. 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

3. 造成被组织人员重伤，死亡的

4. 剥夺或限制被组织人员人身自由的

5.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边境检查的

6. 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7. 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 334 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 348 条 非法持有鸦片 1kg 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50g 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 358 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第 363 条 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

11 / 96第 433 条，战时造谣惑众或动摇军心，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

3. 政治权利剥夺可能留存条款

第一百零三条 【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零五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七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2 / 96第一百零九条 【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恐怖活动组织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第一百二十条 之一 【帮助恐怖活动罪】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条 之二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13 / 96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 之三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六条 【破坏选举罪】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七十八条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14 / 96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六条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

15 / 96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七条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八条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九条 【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九条 之一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4. 十五年上位主义条款4.1.   十年附加下位主义附加主义条款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16 / 96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1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2-20W）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17 / 96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九条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8 / 96

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九十条 之一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2.   七年附加下位主义附加主义条款

第一百二十条 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零九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9 / 96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特别巨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特别巨大2、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百一十六条 第二款【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 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2指挪用600万元以上的20 / 96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五十条 【非法生产、买卖、运输制毒物品、走私制毒物品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生产、买卖、运输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配剂，或者携带上述物品进出境，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4.3.   五年附加下位主义(十五年上位)条款第一百零三条 第二款 【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五条 第二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 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七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3第一百零三条【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21 / 96第一百零四条【武装叛乱 暴乱罪】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二十条 之一 【帮助恐怖活动罪】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 之二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 之三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2 / 96第一百零五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 处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二十三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二款【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三款【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二款 【走私废物罪】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证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23 / 96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后果特别严重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违法发放贷款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八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八十九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4 / 96

第一百九十条 【逃汇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一十九条 之一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四条 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三十四条 之一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5 / 96【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一条 之一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一十七条 【组织越狱罪】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二十条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八十条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5. 十年上位主义条款5.1.   七年附加下位主义附加主义条款

第三百九十条 之一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26 / 96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5.2.   五年附加下位主义附加主义条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二条 【劫持船只、汽车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二款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7 / 96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第一百八十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第一百八十一条 第二款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8 / 96 5.3 三年附加下位主义附加主义条款第一百零三条 【分裂国家罪】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四条 【武装叛乱、暴乱罪】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五条 【颠覆国家政权罪】组织、策划、实施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零八条 【投敌叛变罪】投敌叛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条 【间谍罪】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第一百一十二条 【资敌罪】战时供给敌人武器装备、军用物资资敌，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六条 【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七条 【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力、燃气或29 / 96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条 【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七条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或者盗窃、抢夺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四十二条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对人体健康造成

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五十二条 【走私淫秽物品罪】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五十二条 【走私淫秽物品罪】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0 / 96

第一百五十三条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一百七十条 【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七十一条 第二款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31 / 96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罪】变造货币，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七十四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七十七条 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32 / 96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二款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33 / 96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

34 / 96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35 / 96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 之一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四十四条 【强迫劳动罪】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36 / 96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八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罪】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37 / 96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3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3指人民币1.5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38 / 96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三百一十七条 第二款 【暴动越狱罪】【聚众持械劫狱罪】暴动越狱或者聚众持械劫狱的其他参加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一十九条 【骗取出境证件罪】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六条 第二款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破坏重要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9 / 96

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七条 【战时故意提供虚假敌情罪】战时故意向武装部队提供虚假敌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七十八条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6. 七年上位主义条款6.1.   三年附加下位主义附加主义条款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二款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第二款 【过失损坏交通工具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条 之四 【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罪】利用极端主义煽动、胁迫群众破坏国家法律确立的婚姻、司法、教育、社会管理等制度实施……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二十四条 【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0 / 96【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一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 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 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 之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八条 【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后果特别严重的，41 / 96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消防责任事故罪】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九条 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一 【妨害药品管理罪】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二)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三)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四)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罪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 使生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五十一条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42 / 96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六十九条 之一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43 / 96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4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第二百零二条 【抗税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零三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4集资诈骗罪金额认定的标准：1、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2、单位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集资诈骗的数额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计算，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应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广告费、中介费、手续费、回扣，或者用于行贿、赠与等费用，不予扣除。行为人为实施集资诈骗活动而支付的利息，除本金未归还可予折抵本金以外，应当计入诈骗数额。44 / 96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第二百二十八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四十四条 之一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六十二条 之一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二条 之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45 / 96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巨大的、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巨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二条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六条 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6 / 96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第五款 【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 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七十八条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条 第三款【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二条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 …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 …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四条 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7 / 96

第二百八十八条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一条 之一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零六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证人证言或者其他证据失实，不是有意伪造的，不属于伪造证据。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8 / 96第三百零七条 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三百零八条 【打击报复证人罪】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一十六条 【劫夺被押解人员罪】劫夺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 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49 / 96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百三十一条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 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三十四条 之一 【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六条 之一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但无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0 / 96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等依法确定的重点保护区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二)向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水域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致使大量永久基本农田基本功能丧失或者遭受永久性破坏的;

(四)致使多人重伤、严重疾病，或者致人严重残疾、死亡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 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四条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 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盗伐、滥伐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从重处罚。

【过失损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51 / 96期徒刑。

战时犯前两款罪的，从重处罚。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应当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百七十五条 第三款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 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九十条 之一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 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6.2 二年附加下位主义附加主义条款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零五条 之一 【虚开发票罪】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5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零九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5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52 / 96

第二百一十条 之一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二十七条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巨大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五十四条 【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五十七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一十八条 【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7. 五年上位主义条款7.1.    二年附加下位主义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7.2     半年附加下位主义第一百零三条 第二款 【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零五条 第二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53 / 96第一百零七条 【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境内外机构、组织或者个人资助实施本章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之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零九条 【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一十一条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一百二十条 之一 【帮助恐怖活动罪】资助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或者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第一百二十条 之二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为实施恐怖活动准备凶器、危险物品或者其他工具的;

(二)组织恐怖活动培训或者积极参加恐怖活动培训的;

(三)为实施恐怖活动与境外恐怖活动组织或者人员联络的;

(四)为实施恐怖活动进行策划或者其他准备的。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二十条 之三 【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罪】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

54 / 96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第一百二十三条 【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四条 第二款 【强令、组织他人违章冒险作业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而不排除，仍冒险组织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四十四条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四十六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五十一条 第三款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一百五十二条 第二款 【走私废物罪】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五十九条 【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实行注册资本实缴制的）公司

55 / 96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六十条 【欺诈发行证券罪】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等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存托凭证或者国务院依法认定的其他证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一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六十一条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依法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企业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或者对依法应当披露的其他重要信息不按照规定披露，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公司、企业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实施或者组织、指使实施前款行为的，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前款规定的情形发生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六十二条 【妨害清算罪】公司、企业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企业财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六十二条 之一 【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罪】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

56 / 96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六十二条 之二 【虚假破产罪】公司、企业通过隐匿财产、承担虚构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七十七条 【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变造汇票、本票、支票的;

(二)伪造、变造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

(三)伪造、变造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四)伪造信用卡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九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条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

57 / 96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第一百八十一条 【编造并传播证券、期货交易虚假信息罪】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期货交易市场，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罪】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的从业人员，证券业协会、期货业协会或者证券期货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伪造、变造、销毁交易记录，诱骗投资者买卖证券、期货合约，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二条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有下列情形之一，操纵证券、期货市场，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的;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三)在自己实际控制的帐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的;

(四)不以成交为目的，频繁或者大量申报买入、卖出证券、期货合约并撤销申报的;

58 / 96 (五)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期货交易的;

(六)对证券、证券发行人、期货交易标的公开作出评价、预测或者投资建议，同时进行反向证券交易或者相关期货交易的;

(七)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八十七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八十八条 【违规出具金融票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出具信用证或者其他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八十九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九十条 【逃汇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擅自将外汇存放境外，或者将境内的外汇非法转移到境外，数额较大的，对单位判处逃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九十一条 【洗钱罪】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提供资金帐户的;

59 / 96 (二)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四)跨境转移资产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四条 【票据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金融票据诈骗活动，数额较大6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变造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二)明知是作废的汇票、本票、支票而使用的;

(三)冒用他人的汇票、本票、支票的;

(四)签发空头支票或者与其预留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

(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签发无资金保证的汇票、本票或者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

【金融凭证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委托收款凭证、汇款凭证、银行存单等其他银行结算凭证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五条 【信用证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6诈骗金额数量的一般性认定：（小于3000元）1、数额较大标准，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2、数额巨大标准，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3、数额特别巨大标准，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60 / 96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50000元以上定罪处刑）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九十七条 【有价证券诈骗罪】使用伪造、变造的国库券或者国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进行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61 / 96

第二百条 【单位犯金融诈骗罪的处罚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第二百零四条 【骗取出口退税罪】【逃税罪】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百一十八条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九条 之一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四条 之一 【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62 / 96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二百三十四条 之一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七条 【强制猥亵、侮辱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款 【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第二百四十二条 第二款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六十二条 【拐骗儿童罪】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八十六条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63 / 96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后果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影响计算机系统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九十一条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一条 之一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第二百九十五条 【传授犯罪方法罪】传授犯罪方法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六条 【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未依

64 / 96照法律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或者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又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对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八条 【破坏集会、游行、示威罪】扰乱、冲击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造成公共秩序混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百零三条 第二款 【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一十七条 【组织越狱罪】组织越狱的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二十条 【提供伪造、变造的出入境证件罪】【出售出入境证件罪】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或者出售护照、签证等出入境证件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二十一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三百二十四条【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二十五条 【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违反文物保护法规，

65 / 96将收藏的国家禁止出口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私自赠送给外国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并处罚金

第三百二十六条 【倒卖文物罪】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三百二十九条 【抢夺、窃取国有档案罪】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三条 【非法组织卖血罪】【强迫卖血罪】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九条 【非法处置进口的固体废物罪】违反国家规定，将境外的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一条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二条 之一 【破坏自然保护地罪】违反自然保护地管理法规，在国

66 / 96家公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进行开垦、开发活动或者修建建筑物，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四十三条 第二款 【破坏性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八条 第二款 【阻碍军事行动罪】故意阻碍武装部队军事行动，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七十条 【故意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明知是不合格的武器装备、军事设施而提供给武装部队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七十一条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序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百八十条 【战时拒绝、故意延误军事订货罪】战时拒绝或者故意延误军事订货，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九十条 【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8. 三年上位主义条款8.1.    一年附加下位主义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8.2     半年附加下位主义

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二款 【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

67 / 96犯前款罪（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二十八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三十条 【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一百三十一条 【重大飞行事故罪】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二条 【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五条 之一 【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肇事罪】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68 / 96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四十一条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一百四十二条 之一 【妨害药品管理罪】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四十七条 【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兽药、化肥、种子罪】生产假农药、假兽药、假化肥，销售明知是假的或者失去使用效能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或者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冒充合格的农药、兽药、化肥、种子，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四十八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罪】生产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卫生标准的化妆品，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一百五十二条 【走私淫秽物品罪】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一) 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69 / 96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五十八条 【虚报注册资本罪】（实行注册资本视角登记制的公司法人）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一百六十四条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一百六十九条 之一 【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

70 / 96 (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或者无正当理由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担保的;

(五)无正当理由放弃债权、承担债务的;

(六)采用其他方式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

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前款罪的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是单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一条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七十一条 【金融工作人员购买假币、以假币换取货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七十二条 【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七十三条 【变造货币罪】变造货币，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七十四条 【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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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七十五条 【高利转贷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 7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七十五条 之一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一百七十七条 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第一百七十八条 【伪造、变造国家有价证券罪】伪造、变造国库券或者国7《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二十六条 [高利转贷案(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72 / 96家发行的其他有价证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伪造、变造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伪造、变造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百零一条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百零二条 【抗税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零三条 【逃避追缴欠税罪】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欠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零七条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73 / 96第二百零九条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百一十三条 【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 【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六条 【假冒专利罪】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九条 【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74 / 96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第二百二十三条 【串通投标罪】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六条 【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第二百二十七条 第二款 【倒卖车票、船票罪】倒卖车票、船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二十八条 【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

75 / 96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第二百三十条 【逃避商检罪】违反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规定，逃避商品检验，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进口商品未报经检验而擅自销售、使用，或者将必须经商检机构检验的出口商品未报经检验合格而擅自出口，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三十五条 【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六条 之一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四十一条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四十三条 【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四十四条 【强迫劳动罪】以暴力、威胁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他人劳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其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76 / 96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四十四条 之一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百四十五条 【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四十六条 【侮辱罪】【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四十七条 【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四十八条 【虐待被监管人罪】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四十九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五十条 【出版歧视、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

77 / 96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五十五条 【打击报复会计、统计人员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领导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统计法行为的会计、统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六条 【破坏选举罪】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五十九条 【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利用职权、从属关系，以胁迫手段奸淫现役军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条 之一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二条 之一 【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或者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乞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二条 之二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组织未成

78 / 96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8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六十八条 【聚众哄抢罪】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 9，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 10、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七十三条 【挪用特定款物罪】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 10000、30000-100000、500000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9指人民币 5000-20000元10指人民币 60000元以上不满400000元的79 / 96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二百七十六条 【破坏生产经营罪】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七十六条 之一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袭警罪】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80 / 96

第二百七十八条 【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七十九条 【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八十条 第二款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条 之二 【冒名顶替罪】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一条 【非法生产、买卖警用装备罪】非法生产、买卖人民警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警械，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三条 【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生产、销售专用间谍器材或者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四条 之一 【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81 / 96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八十五条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六条 之一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 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82 / 96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八条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九十条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款 【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一条 之一 第二款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九十二条 【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三条 之一 【催收非法债务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83 / 96 (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第二百九十七条 【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违反法律规定，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九条 【侮辱国旗、国徽、国歌罪】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百九十九条 之一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百零二条 【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罪】盗窃、侮辱、故意毁坏尸体、尸骨、骨灰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零五条 【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零六条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零七条 【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零七条 之一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84 / 96第三百零八条 【打击报复证人罪】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零八条 之一 【泄露不应公开的案件信息罪】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零九条 【扰乱法庭秩序罪】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三百一十条 【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三百一十一条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明知他人有间谍犯罪或者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行为，在司法机关向其调查有关情况、收集有关证据时，拒绝提供，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85 / 96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一十三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三百一十四条 【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三百一十五条 【破坏监管秩序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第三百一十九条 【骗取出境证件罪】以劳务输出、经贸往来或者其他名义，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签证等出境证件，为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使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二十三条 【破坏界碑、界桩罪】【破坏永久性测量标志罪】故意破坏国家边境的界碑、界桩或者永久性测量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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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二十四条 【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二十四条 第三款 【过失损毁文物罪】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二十七条 【非法出售、私赠文物藏品罪】违反文物保护法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等单位将国家保护的文物藏品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二十八条 【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二十九条 第二款 【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条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一条 【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罪】从事实验、保藏、携带、运输传染病菌种、毒种的人员，违反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造成传染病菌种、毒种扩散，后果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二条 【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四条 之一 【非法采集人类遗传资源、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或者非法运送、邮寄、携带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出境，危害公众健康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87 / 96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三十六条 【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进行节育手术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为他人进行节育复通手术、假节育手术、终止妊娠手术或者摘取宫内节育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六条 之一 【非法植入基因编辑、克隆胚胎罪】将基因编辑、克隆的人类胚胎植入人体或者动物体内，或者将基因编辑、克隆的动物胚胎植入人体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七条 【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违反有关动植物防疫、检疫的国家规定，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的，或者有引起重大动植物疫情危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三十八条 【污染环境罪】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条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四十一条 第二款 【非法狩猎罪】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四十三条 【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88 / 96

第三百四十四条 【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毁坏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及其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四条 之一 【非法引进、释放、丢弃外来入侵物种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引进、释放或者丢弃外来入侵物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四十五条 【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滥伐林木罪】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明知是盗伐、滥伐的林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八条 【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军人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第三百六十九条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七十条 第二款 【过失提供不合格武器装备、军事设施罪】过失犯前款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七十一条 第二款 【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军事管理区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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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七十二条 【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百七十三条 【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雇用逃离部队军人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或者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雇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七十五条 【伪造、变造、买卖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罪】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伪造、盗窃、买卖、非法提供、非法使用武装部队专用标志罪】伪造、盗窃、买卖或者非法提供、使用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百七十八条 【战时造谣扰乱军心罪】战时造谣惑众，扰乱军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七十九条 【战时窝藏逃离部队军人罪】战时明知是逃离部队的军人而为其提供隐蔽处所、财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八十一条 【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罪】战时拒绝军事征收、征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三百八十八条 之一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三百九十条 之一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90 / 96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三百九十一条 【对单位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九十二条 【介绍贿赂罪】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9. 二年上位主义条款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 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零五条 之一 【虚开发票罪】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第二百零九条 第二款 【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伪造、擅自制造或者出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

第二百一十条 之一 【持有伪造的发票罪】明知是伪造的发票而持有，数量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91 / 96

第二百二十一条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二条 【虚假广告罪】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二十七条 【伪造、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伪造或者倒卖伪造的车票、船票、邮票或者其他有价票证，数额较大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票证价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第二百五十七条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二百七十条 【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第二百八十四条 【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物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92 / 96

第三百七十六条 第二款 【战时拒绝、逃避服役罪】公民战时拒绝、逃避服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0. 一年上位主义条款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二 【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三十四条 之一 【危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第二百九十一条 之二 【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93 / 96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五十二条 【侵犯通信自由罪】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三百二十二条 【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11. 拘役或管制主义条款

第二百八十条 之一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在依照国家规定应当提供身份证明的活动中，使用伪造、变造的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四条 之一 第三款【代替考试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2. 拘役主义条款

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94 / 96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95 / 95附录四

伦理审查清单

以下是违反一般性社会道德的行为的清单列表：

1. 违反人伦的行为；

1. 遗弃家庭成员；

2. 二代以内血亲婚姻；

3. 相互交恶、相互憎恨、相互鄙视，相互敌对，相互清算过往仇恨；

4. 代替妊娠行为；

5. 人兽杂交等性质之性行为；

2. 违反正义观念的行为；

3. 违反公平公正观念的行为；

4. 利用相对人窘迫、尚无经验获取不当利益之行为；

5. 极度限制他人个人自由的行为；

6. 极限施压行为；

7. 限制经营营业自由的行为；

8. 非善意动机非诚信但不构成欺诈的行为；

9. 危害国家公共秩序；

10. 危害家庭关系；

11. 违反性道德、性自由、性自主行为；

12. 射幸(侥幸)行为；

13. 违反人权和人格尊严；

14. 限制经济自由的行为；15. 违反公平竞争行为；

16. 违反消费者保护的行为；

17. 违反劳动者保护的行为；

18. 暴利行为；

19. 处分人之生存基础财产；

20. 其他类似未列明非伦理行为。法律性人生理想之实现方向与负面行为之处置措施清单

1. 成为世界首富人（19322 亿元人民币之资产之用益权之取得）2. 成为华人首富人（4833 亿元人民币之资产之用益权之取得）3. 成为特定省份（福建/广东）之首富人（3200 亿元人民币之资产之用益权之取得）4. 开设并经营全球化投资银行（总部不一定在中国）5. 进行全球私募股权投资6. 进行全球私募股权投资机构开设7. 进行国际化集团公司法人开设与经营8. 结构化法人机构开设、建构与经营9. 法人机构之营销、渠道拓展、品牌效应之营造10. 单体法人机构开设、建构与经营11. 宏观商业模式之设计12. 团队成员之雇佣（规模化）—— 个人时间自由权之取得13. 业务基本盘之项目之流程化、标准化14. 业务基本盘（服务、渠道、流量、成交、售后）系统之构架（构建）15. 最小 MVP 之效果/最小转包团队链条之效果之内外部之验证16. 最小 MVP 服务/产品之打造；最小转包团队链条之构建17. 当下商机之搜寻18. 人群之供需之界定19. 对人群特点、人性与客户流量人群心理之揣摩20. 必要时可通过暂为他人打工、学习其运营模式、商业模式、获客模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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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个人高消费行为之限制（1）           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之交通工具；（2）           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3）           购买不动产；（4）           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5）           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6）           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1/7（7）    旅游、度假 1；（8）    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9）    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10）   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22. 基于商业伦理之小范围谴责23. 基于商业伦理之大范围商业名誉之毁损24. 基于国政行为之大范围个人信用之毁损（个人征信报告之不良记录之记载）25. 基于行业规则之财产性处罚（1）    特定标的损害赔偿金（2）    延迟履行滞纳金（3）    违约金（契约违反赔偿金）26. 基于民事性法律（民法；民法典）部分较轻微民事责任之承担（1）    停止侵害（2）    排除妨害（3）    赔礼道歉（4）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5）    消除危险（6）    恢复原状（7）    修理、重做、更换（8）    继续履行     ·27. 基于行业规则之一时性处罚（1）    基于行业规则之限定期限之特定（范围）行业之从业禁止①. 15 日上位主义之限定期限之从业禁止②. 1 个月上位主义之限定期限之限定期限特定（范围）行业之从业禁止③. 2 个月上位主义之限定期限之限定期限特定（范围）行业之从业禁止④. 3 个月上位主义之限定期限特定（范围）行业之从业禁止⑤. 5 个月上位主义之限定期限特定（范围）行业之从业禁止⑥. 半年上位主义之限定期限特定（范围）行业之从业禁止⑦. 10 个月上位主义之限定期限特定（范围）行业之从业禁止

11如本人受到本项处罚，本人将采取必要之行动，使得“今日赚钱今日花，一分不还给对方”之状态长期存续，使得本人名下欠款成为永久性之坏账，使得其所有相对方归于本人之债权永世不得偿还，且使得本人永远不具备法律上的“有能力偿还”之状态。

2/7⑧. 一年（12 个月）上位主义之限定期限特定（范围）行业之从业禁止⑨. 15 个月上位主义之限定期限特定（范围）行业之从业禁止⑩. 20 个月上位主义之限定期限之特定（范围）行业之从业禁止⑪. 二年（24 个月）上位主义之限定期限之特定（范围）行业之从业禁止⑫. 25 个月上位主义之限定期限之特定（范围）行业之从业禁止⑬. 30 个月上位主义之限定期限之特定（范围）行业之从业禁止⑭. 35 个月上位主义之限定期限特定（范围）行业之从业禁止（2）        基于行业规则或商业伦理之本行业全范围商业名誉之毁损（3）        基于行业规则或商业伦理之全行业全范围商业名誉之毁损28. 部分较严重民事责任之承担（1）        返还财产（2）        赔偿损失（3）        支付违约金（4）        惩罚性赔偿29. 治安管理处罚（1）        行政警告（2）        行政罚款①. 200 元及以下（200 元上位主义）②. 500 元及以下（500 元上位主义）③. 1000 元及以下（1000 元上位主义）④. 2000 元及以下（2000 元上位主义）⑤. 3000 元及以下（3000 元上位主义）⑥. 5000 元及以下（5000 元上位主义）（3）        没收违法所得（4）        罚没（没收）非法财物（5）        责令停产停业（6）        暂扣执照/许可证（7）        吊销执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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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30. 刑事责任之承担     ——以达到严格界定之“犯罪”之法定标准开始方可适用（1）    基于刑事性法律（刑法）之从业禁止处罚①. 基于法律之限定期限从业禁止处罚1) 36 个月（三年）上位主义之限定期限特定（范围）行业之从业禁止；2) 48 个月（四年）上位主义之限定期限特定（范围）行业之从业禁止；3) 60 个月（五年）上位主义之限定期限特定（范围）行业之从业禁止；②. 基于法律之非限定期限（永久性）从业禁止处罚（2）    非实质性刑事责任①. 予以训诫②. 责令具结悔过③. 赔礼道歉④. 赔偿损失⑤. 非核心政治权利之剥夺1) 国有公司、企业单位、事业单位、人民团体领导权利之剥夺2) 国家机关权力担任权利之剥夺3) 选举他人成为国家机关领导、自己被选举成为国家机关领导之权利之剥夺4) 游行、示威权利之剥夺（3）    管制①. 管制 3 个月②. 管制 6 个月③. 管制 6 个月④. 管制 10 个月⑤. 管制 12 个月⑥. 管制 18 个月⑦. 管制 20 个月⑧. 管制 24 个月（4）    取保候审（5）    暂予监外执行（6）    行政拘留①. 五日及以下（五日上位主义）②. 十日及以下（十日上位主义）③. 十五日及以下（十五日上位主义）

4/7 31. 实质性刑事责任（1）    部分核心政治权利之剥夺 （政治权利之剥夺原则上视为实刑）①. 集会、结社权利之剥夺②. 言论、出版权利之剥夺（2）    与财产权之剥夺①. 非生存必须之部分财产与财产权之剥夺1) 财产性处罚（罚金）②. 非生存必须之全部财产与财产权之剥夺（3）    拘役（短期自由刑）①. 拘役一个月②. 拘役二个月③. 拘役三个月④. 拘役四个月⑤. 拘役五个月⑥. 拘役六个月（4）    徒刑（较长期或长期自由刑）①. 有期徒刑1) 有期徒刑附带宣告缓刑、给予假释2) 有期徒刑立即执行之较轻部分刑罚1) 0.5 年人身与行动自由权剥夺（单一行为限期自由权之剥夺之 0.5 年上位主义）2) 1 年人身与行动自由权剥夺（单一行为限期自由权之剥夺之 1 年上位主义）3) 2 年人身与行动自由权剥夺（单一行为限期自由权之剥夺之 2 年上位主义4) 3 年人身与行动自由权剥夺（单一行为限期自由权之剥夺之 3 年上位主义）5) 5 年人身与行动自由权剥夺（单一行为限期自由权之剥夺之 5 年上位主义）6) 7 年人身与行动自由权剥夺（单一行为限期自由权之剥夺之 7 年上位主义）7) 10 年人身与行动自由权剥夺（单一行为限期自由权之剥夺之 10 年上位主义）8) 15 年人身与行动自由权剥夺（单一行为限期自由权之剥夺之 15 年上位主义）②. 无期徒刑（永久自由刑）

5/7 1) 无期徒刑之较轻部分减刑后之刑罚1) 13 年人身与行动自由权剥夺（单一行为永久自由权之剥夺之刑期之减少之 13 年上位主义）2) 无期徒刑（永久自由刑）之较重部分减刑后之刑罚1) 15 年人身与行动自由权剥夺（单一行为永久自由权之剥夺之刑期之减少之 15 年上位主义）2) 20 年人身与行动自由权剥夺（单一行为永久自由权之剥夺之刑期之减少之 20 年上位主义）3) 25 年人身与行动自由权剥夺（单一行为永久自由权之剥夺之刑期之减少之 25 年上位主义）4) 实质性永久自由刑 （终身监禁）（5）    死刑（生命刑）①. 生命权之稍后剥夺（死刑缓期执行）1) 生命权之二年后剥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2) 生命权之一年后剥夺（死刑缓期一年执行）3) 生命权之半年后剥夺（死刑缓期半年执行）②. 生命权之立即剥夺（死刑立即执行）1) 注射式死刑立即执行2) 枪决式死刑立即执行32. 人之非自然死亡（意外死亡）（1）    人之因自然气象性灾害而非自然死亡（2）    人之因被杀害非自然死亡①. 毒杀②. 枪杀③. 谋杀④. 奸杀⑤. 器械杀人等（3）    人之因属人意外事故非自然死亡①. 因交通意外事故非自然死亡②. 因易燃物（燃气等）意外事故非自然死亡③. 因易爆物（炸弹等）意外事故非自然死亡④. 因放射物（核弹等）意外事故非自然死亡⑤. 因毒害物（砒霜等）意外事故非自然死亡

6/7⑥. 因水害等决水性（决堤事故等）意外事故非自然死亡⑦. 因野浴等意外事故非自然死亡⑧. 因重要器官（如头颅、心脏、肺部等）因意外事故而受损严重而自然死亡33. 人之自然死亡（1）      人之因各类传染性、非传染性疾病自然死亡（2）      因重要器官（如头颅、心脏、肺部等）因可预料之原因而受损严重而自然死亡（3）      人之非因病的其他自然死亡情况

7/7人之社会行为之法律责任之梯度

1. 行为违反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的人，依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承担对应非道德责任；2. 行为违反行业规范的人，依行业规范，承担违规责任；3. 行为违反特定组织、团体等之订定之规约中明文规定情形之行为的人，依该当规约中订定之情形处理；4. 行为构成违反公司章程中明文规定情形之行为的人，依公司章程承担对应违章责任；5. 行为构成违反公司股东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签订的股东协议中明文规定、口头约定中约定情形之行为等的人，依股东协议、口头约定及相关法律，承担违约责任；6. 行为构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中明文规定情形之规定行为的人，依章承担违章责任；7. 行为构成违反民事法律规定中明文规定情形之行为的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8. 行为构成违反民事法律规定中明文规定情形之行为，应当履行承担民事责任且有能力承担而拒绝承担的人，依法采取民事强制执行措施；（1）   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   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特定组织 1通报；（3）   对失信被执行人予以信用惩戒 2；（4）   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向征信机构通报由征信机构在其征信系统中记录；（5）   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1) 禁止其在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选择乘坐列车硬卧、硬座、轮船三等、低等舱位）2) 禁止其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等场所进行高消费；（选择在民宿、青年旅舍等居住）3) 禁止其在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4) 禁止其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1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或者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2具体措施包括且限于限制非生活、生产经营必要消费、限制其政府采购、限制其融资信贷、限制其市场准入、限制其资质认定、限制其荣誉授信等。5) 禁止其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6) 禁止其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7) 禁止其旅游、度假；8) 禁止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9) 禁止其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10)   禁止其乘坐 G 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11)   禁止其乘坐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可选乘 C 字头、D 字头动车组列车之二等座位）12)   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高消费行为。（6）    民事强制性罚款；（7）    民事强制性拘留；1) 15 日以下2) 15-180 日 ？9. 行为构成违反其他对应标的管辖的法律明文规定行为、情形的人，依法承担对应法律责任；10.    行为构成违反行政管理秩序之行为、情形的人,由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11.    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形的人，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12.    行为违反刑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明文规定情形之行为，构成犯罪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    死刑立即执行；（2）    死刑缓期执行；1) 终身监禁（无期徒刑）；2) 25 年；3) 20-25 年(不含 25 年)；（3）    终身监禁（无期徒刑）；（4）    非终身监禁的无期徒刑——13-20 年；1) 15-20 年；2) 13-15 年；（5）    有期徒刑1) 10-15 年；2) 7-10 年；3) 5-7 年；4) 3-5 年；5) 2-3 年；6) 1-2 年；7) 0.5-1 年；(6)     管制；(7)     拘役；(8)     监视居住；(9)     取保候审; (10)    暂予监外执行(11)    禁业规定(3-5 年); (12)    行政处罚/处分; (13)    赔偿损失; (14)    赔礼道歉; (15)    责令具结悔过; (16)    予以训诫。1. ¥1¥1P �:k ��f3( (HU ifi5!ffi11�) 2. ¥1¥1? A�1tf3( (HUifi5!ffi34�) 3. 5!�f1iliJJ:&���f3( (HUifi5!ffi35�) 4.ii I�f�f Um�{] IB f3( (HUifi5!ffi36�) 5.!§�fUmfi.IB�§t�□Jrf3( [���u��,fbf3(] (HUifi 5!ffi39�) 6. '$"*Ll fsJ¥1¥1P A����¥1¥1P te�@f3( (HUifi5!ffi45�) 7. '$"*U fsJ¥1¥1P A�t�$i�f3( (HUifi5!ffi45�) 8. -&5!ifit'�f3(�1J��.El.1�a$ifif3( (HUifi5!ffi49�) 8b. 自证有罪拒绝权 （刑诉法第52条）9. �F5!iiE1Jis1���ii�31<f3( (HUifi5!ffi58�ffi- if-:X±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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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Yujuen Aaron Suen All Right Reserved©本质性思考分析维度汇总一、 核心本质性（必要物）分析维度（1）    人（创始人、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中层组织人员、基层执行人员）（2）    非人（1）   财（货币、资产、利润）（2）   物（有形物质、认知、名声）

二、 利益交换（社会化活动的本质逻辑）1. 本人有什么标的物？2. 本人要什么标的物？3. 本人要放弃什么标的物？4. 本人愿意放弃特定标的物的比例如何？5. 相对人有什么标的物？6. 相对人要什么标的物？7. 相对人要放弃什么标的物？8. 相对人愿意放弃特定标的物的比例如何？9. 能达成共识的共识度有多少？10. 预计可以做什么？11. 预计不可碰什么？12. 事件发展的可能性有哪些？哪些较为理想？哪些较不理想？13. 其他各方相对人认定的必要商谈研讨事项。

三、学科维度

（3）    人与人性学（贪、嗔、痴、慢、疑）（4）    哲学（5）    经济学（6）    法学（7）    教育学（8）    语言、文学（9）    历史学（10）   理学（物理学及其他、心理学及其他）（11）   工学（技术性学科）（12）   农学（13）   医学（14）   军事学（15）   经营学（人性学、统御学、领导学、经营管理学、组织行为学）（16）   艺术学（17）   交叉学科（18）   创新学科二、 纵向通用维度（由抽象到具体）【1】 人类社会层分析【宏观分析】（1）    势（2）    向（3）    道【2】 组织层分析【中观分析】（4）    法（5）    术（6）    器【3】 行为人个人层分析【微观分析】（7）    念（8）    行（9）    态【4】结果分析（10）   果（11）   盘三、 利益本质分析法（1）    政治人主体（2）    金融人主体（3）    企业经营人（企业家）主体（4）    一线员工主体（5）    科学界人主体（参考“学科维度”）（6）    其他主体四、 辩证思考一般维度（1）    中立主义分析（2）    积极主义分析（3）    消极主义分析五、 回报物等之本质分析（1）    物质性回报物（2）    精神性回报物事务之横向分析（由宏观至微观）

1. 人学（人性学）2. 哲学（思维意识体系学）3. 经济学——宏观、微观经济学、国际贸易、金融学、国际商务4. 法学5. 教育学6. 语言、文学——语言、文化、跨文化、文学等7. 历史学8. 理学【心理学、物理学等】9. 工学10. 农学11. 医学【病理学、药理学】12. 军事学13. 经营学【领导学、管理学、组织行为学等】14. 艺术学15. 交叉学科16. 创新学科事务之纵向分析（由宏观至微观）

1. 势——全球人类社会趋势        what 2. 道——人心、人性、共识、愿景、学术原理本质             why 3. 法——原则     why 4. 术——技术、技巧、方法、流程、步骤、维度、指标            how 5. 器——工具、资源、模型等 how 6. 念——脑内观念、认知、行为人至行动初心、行为动机之善恶或中性及其分析等7. 行——行为、行动8. 态——状态9. 果——行为结果、后果、反馈等10.   盘（复盘总结）——（口头）总结、书面化、标准化

以往历史趋势总结、当下状态分析、未来战略方向预测‘从“中性主义”出发 理性客观逻辑化 平衡乐观、悲观可能性

本质品（I代目品）利本人之点              原始品（II代目品）利他人之点              衍生品 （III代目品及以后）

a. 人类b. 大洲人c. 特定种族人d. 国家人e. 特定省区人（自然人、法人）f. 特定市区人（自然人、法人）g. 特定集团、单一公司法人机构、部门、项目组之人h. 特定家庭之人i. 特定自然法人及其状态

风险分析：法律、道德风险；其他风险分析如何从事咨询策划行业、提供咨询服务或方案策划服务

在拥有相应思维认知模型、相关信息资源、行业人脉资源、相关领域专业认知和知识等的基础上，可通过以下一种或多种渠道实现：

1. 接受客人意定委托，直接以在线、以线下面见（1 v 1、1 v N）对谈形式提供 xxx 主题的咨询、策划服务；

2. 举办有关 xxx 主题的咨询讲座、报告会、分析会等；

3. 在报刊上直接发表有关 xxx 主题的文章、评论、报告。

4. 通过电台、电视台等公众传播媒体或相关融媒体、新媒体机构平台为付费客人提供有关 xxx 主题的咨询、策划服务；

5. 通过电话、传真、电脑网络等电信设备系统，提供有关 xxx 主题的咨询、策划服务。

1/2宏观业务范围可能性Options：1. 商务、经营、管理、金融投资（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信息咨询与各类咨询；2. 全球 跨国国际事务与出入境事务；3. 跨国学务；4. 国际/跨国商务；5. 国际/跨国金融投资；6. 国际/跨国商务谈判；7. 多语言学习、交流、互译；8. 国际/跨国金融投资谈判；9. 跨国旅行及旅居生活方式相关；10.   在线办公、在线移动办公与数字化配套服务方案支持；11.   全球旅游之游记分享撰写；12.   国际永久居留代理；13.   跨国标的物租赁；14.   跨国婚姻家庭 组建与介绍；15.   【跨国】创业经营 ；16.   【跨国】金融投资 ；17.   语言文化业务；18.   著作出版业务；19.   新媒体及其相关行业；20.   音频、视频、创意传播业；21.   文化交流（茶文化、汉服文化、语言文化等）活动22.   文化交流相关（周边）产品代理销售。

2/2规章、业务流程、方案策划出台流程

策划——组织——实施——复盘——评价——总结——再策划1. xxx（业务/项目）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 xxx（业务/项目）试行办法（草案 x 审稿）例：草案 3 审稿3. xxx（业务/项目）试行办法4. xxx（业务/项目）办法5. xxx（业务/项目）条例6. xxx 部门章程/项目组规章/法（律）7. xxx 部门/项目组工作手册8. xxx （部门）章程大典

1. xx 化=使…变成具有 xxx 特征的样子2. xx 性=具有 xxx 特征的3. xx 值= xx 的量化指标处罚措施及其程序

第1步骤 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第2步骤 给予高度警告（严重警告）、责令限期改正第3步骤 予以诫勉、责令立即改正第4步骤 给予约谈、责令立即改正第5步骤 给予特别约谈、责令立即改正第6步骤 责令具结悔过第7步骤 责令公开道歉第8步骤 行为无效化宣告第9步骤 予以降职第10步骤 予以取消特定资格第11步骤 责令引咎停职第12步骤 责令引咎辞职第13步骤 责令业务重做第14步骤 予以调岗处理第15步骤 责令部门整改第16步骤 责令其私下赔礼道歉第17步骤 责令单独闭门反思第18步骤 责令其公开检讨第19步骤 责令停薪留职/停薪停职第20步骤 责令提交书面检讨第21步骤 责令其停职反省第22步骤 予以停职第23步骤 予以免职、撤职第24步骤 给予通报批评第25步骤 没收所得权利与财物第26步骤 责令适度乐捐第27步骤 责令适度感恩金纳付第28步骤 不予评奖、评优第29步骤 降低其官职级别晋升上限第30步骤 减少非基础性薪金（奖金、福利、红利等）第31步骤 停发非基础性薪金（奖金、福利、红利等）第32步骤 给予非公开或公开之严重警告第33步骤 给予对等实质性处罚处分第34步骤 给予记过处分第35步骤 给予记大过处分第36步骤 取消特定优待性权利（评奖 评优 评先荣誉）第37步骤 记入任职档案册、信用档案册，第38步骤 公开宣告其被记入任职档案册、信用档案册第39步骤 吊销工作证第40步骤 取消其在全司特定部门相应职位任职资格第41步骤 取消其在全司任职资格第42步骤 依法依规章给予违章性辞退处理第43步骤 责令照价赔偿第44步骤 依法追偿损失第45步骤 给予民事性诉讼处理第46步骤 给予行政性诉讼处理 （向公安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报告）第47步骤 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性处理第48步骤 给予刑事性诉讼处理（追究刑事性责任）公司组织架构1.全球化私人良性资产管理（集团）公司法人机构（在澳门、香港或海外）2.私人募集基金公司（可在海外）3.管理有限合伙企业（持股平台）管理咨询公司（钱包公司 在国内）4.品牌管理公司／知识产权公司／租赁服务公司（防火墙机构）

5.实际业务公司1.咨询策划有限责任公司（下同）1.股东会2.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3.高管层4.部门管理层5.业务层2.代理有限责任公司3.中介有限责任公司4.商务服务有限公司5.旅游策划公司法人机构6. 知识产权公司法人机构7.其他业务相关公司法人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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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Yujuen Aaron Suen All Right Reserved©世界性收入渠道汇总清单

主动收入渠道：

1. 个人工资/薪金收入

被动收入渠道：

1. 投资性买卖特定公司法人股权中财产权（股息、红利收入）2. 买卖特定标的（特定非本人发起/募集设立成立的公司法人股权、不动产）期权，利用盯住的价格获取收益3. 买卖著作权（音声作品、影像作品、图书作品）中财产权，获取被动版税收益4. 买卖商标权中财产权，获取使用费收益5. 买卖专利权中财产权，获取使用费收益6. 买卖长期债券中的债权中的收益权（利息收入）7. 买卖年金保险保单，获得其中财产权的收益8. 买卖私募基金/共同基金，获得其中财产权的收益9. 买卖上市公司股票并长期持有，获得其中财产权的收益（权）10. 与信托基金法人订立合同、获取定期、定额获取信托收益作为被动收入11. 买卖居民用/商务用不动产，并出租给他人，获得其中出赁性财产收益（权）12. 买卖特定高价值利得性标的物（如：特定本国/非本国货币、纪念币、稀有或绝版货币、民间文物藏品、古董、文玩、稀有贵金属【黄金、白银、铂金、钯金等】）行业的红利期 & 成熟期的现象级表现总结

一、 行业红利期（早期）的现象级表现为：

1. 行业从业人普遍学历较低；2. 行业从业人普遍认知一般3. 仅有本质性、原理性表述、概念、概念化解释、少数创始人本人等行业标的；4. 无具体落地标准、无体系化、明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措施出台；5. 行业信息较少、碎片化、有隐形限制；6. 存在大量信息差。

二、 行业成熟期（晚期）的现象级表现为：

1. 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等开始（较大量）进入一个行业，代表一个行业红利即将耗尽（原理是整个体系已经非常完善、无显著的额外利润）2. 有概念、大量创始人、投资人、体系、原则性描述、方法、技巧、步骤等 教学、大量工具等行业标的；3. 有体系化具体落地标准、有体系化、明确的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措施出台；4. 行业信息较多、高度体系化、结构化；5. 几乎不存在信息差、行业广为人知、存在大量从业者。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资者是指（一）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二）具备相应风险承担能力，（三）投资于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

且同时符合下列相关标准的单位和个人：（一）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单位；（二）金融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的个人；（三）最近三年个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50 万元的个人。（四）社会保障基金、（五）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六）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七）依法设立并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投资计划；（八）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九）在投资于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从业的人员；（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前款所称金融资产包括（一）银行存款，（二）股票，（三）债券，（四）基金份额，（五）资产管理计划，（六）银行理财产品，（七）信托计划，（八）保险产品，（九）期货权益，（十）其他金融资产。

A qualified investor in a private equity fund means (1) Having the corresponding risk identification capability, (2) Having the corresponding risk-bearing capacity, (3) The amount invested in a single private equity fund is not less than 1 million yuan,

Units and individuals that meet the following relevant standards: (1) Units with net assets of not less than 10 million yuan; (2) Individuals with financial assets of not less than 3 million yuan; (3) An individual with an average annual income of not less than 500,000 yuan in the last three years. (4) The Social Security Fund, (5) pension funds such as enterprise annuities, (6) Charitable funds and other public welfare funds; (7) An investment plan legally established and filed with the fund industry association; (8) Private equity fund managers who invest in private equity funds under their management (9) The personnel engaged in the management of private equity funds that invest in the private equity fund under its management; (10) Other investors as prescribed by the CSRC.

The financial assets referred to in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include (1) Bank deposits, (2) Stocks, (3) Bonds, (4) Share of the fund, (5) Asset management plan, (6) Bank wealth management products, (7) Trust plan, (8) Insurance products, (9) Futures rights and interests, (10) Other financial assets.旅居创投-资产创造人生阶段

企业创业-经营阶段

第1项 语言服务：第1目.  翻译服务；第2目.  语言信息咨询服务；第3目.  上述未列明语言服务；第2项 咨询服务：第1目.  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第2目.  教育咨询服务；第3目.  信息技术咨询服务；第4目.  企业管理咨询；第5目.  咨询策划服务；第6目.  体验式拓展活动及策划；第7目.  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第3项 策划服务：第1目.  体验式拓展活动及策划；第2目.  企业形象策划；第3目.  市场营销策划；第4目.  企业形象策划；第5目.  项目策划与公关服务；第6目.  专业设计服务。第4项 品牌策划与管理：第1目.  品牌管理第5项 个人商务：第6项 商务秘书服务：第7项 会展服务：第1目.  会议及展览服务第8项 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组织；第9项 标准化服务；第10项数字化服务；第11项外籍人士生活服务（不包括基础性日常生活服务）；第12项经营-管理-领导相关服务：第1目.  企业总部管理第13项企业会员制度相关范围服务:第1目.  企业会员积分管理服务第2目.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代理销售第14项文化旅游；第15项文化创意产业；第16项标准化服务；第17项文化艺术、礼仪服务:第1目.   礼仪服务；第2目.   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第18项数字化内容制作:第1目.   数字内容制作服务（不含出版发行）；第2目.   数字文化创意内容应用服务第19项IPR（知识产权）:第1目.   知识产权服务（专利代理服务除外）第20项代理服务:第1目.   商务代理代办服务；第2目.   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代理第21项中介服务:第1目.   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第22项公关服务；第23项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第24项互联网销售（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第25项个人互联网直播服务。投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资产管理阶段

第26项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第1目.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第2目.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3目.  以私募基金从事股权投资。第27项 私人投资活动第1目.  创业投资（限投资未上市企业）；第2目.  投资管理；第3目.  资产管理等活动（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28项 私人资产管理服务公司 （人生终局目标）第1目.  自有资金投资的资产管理服务。理想状态最高预期社会责任；

学术原理与模型；社会礼仪性要求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行政法规；其他法律及其司法解释；民事性法律及其司法解释；治安管理性法律及其司法解释；刑事性法律及其司法解释

人之理想-后果-责任金字塔咨询策划产品体系设计119999 元年度陪跑高级沙龙俱乐部（进阶旅居投资/跨国投资）英语交流）59999元 年度陪跑中级沙龙俱乐部（基础旅居投资英语交流）

29999元年度陪跑初级沙龙俱乐部（旅居创业英语交流）

19999元 跨文化交际俱乐部

5999元 商务、谈判、创业英语特训咨询

1299元 从逻辑化交流到概念化交流

699元 从开口交流到系统化、逻辑化交流

399元 初级课 “从哑巴英语到开口交流”7天押金训练营

0元英语破冰试听demo课

1v1 准入水平测试 （相互筛选）

国际商务英语口语学员咨询单

国际商务外国语口语 产品体系⑬.其他未列明消费品

⑫.所谓奢侈品（高端手表、首饰珠宝等）

⑪.其他非必要性愿望满足开销

⑩ 各类生存主义必须消费品高端标的物【高配版】（高级xxx、高端xxx、定制化xxx 个性化定制xxx）⑨ 高级化（商事办公用）交通工具（飞机头等舱、动车一等座、高端商务车、私人飞机、私人火车（专列）......）

⑧ 偏豪华装修的屋子【可供个人居住或（和）办公使用】

⑦ 可供自身穿戴出席相应场合的偏华丽装饰的衣服

⑥ 学习用品升级版更高端课程、办公用品、电子设备等

————————————————————非必需品与发展（相对）必需品分界线——————————————————

⑤ 社交配套品例：圈层突破性花费（私董会etc.）、社交爱好性花费（非商务出行旅行、书法培训、高尔夫、钢琴培训、马术培训等）④ 资产性投资例：公司企业或在相对低价时购买并计划长期持有的有前景公司的股票和长债等、附带投资属性的房地产或相应标的的Reits基金、可供出租的知识产权标的、贵金属、古玩字画等保值增值标的品物等）

③ 出行交通工具（经济舱或公务舱机票| 火车票 | 打车费）

② 最小必要学习办公用品高价值书籍、高价值课程、高圈层研讨机会、必要投资机会资本性花销、必要性🖊🖊📕📕💻💻📱📱类等用品

① 生存主义必须消费品（真正必需品）饮水、食品、极简主义装修屋子、基本着物

精彩投资性人生投资消费金字塔-•-�m t$•4��D.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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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与社会治理者

金融大鳄

职业投资人大型企业主私营企业主专业技术人员办事人员个体工商户 （商业服务业个体人士）产业工人农业劳动者城乡无业、失业、半失业人员

中国社会阶层分布图联合国五常首脑联合国秘书长

中国 美国 俄罗斯法国 英国

第一世界国家（美国、欧洲等发达国家）第二世界国家（新兴工业化国家）第三世界国家（中低收入发展中国家）第四世界国家（撒哈拉以南落后国家）

全球国家性阶层分布图⒈推动构建宇宙文明共运体

⒉推动构建星系文明共运体

⒊推动构建地球文明共运体（包括人类及其他物种在内）

⒋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5.学术追求与跨文化交际

6道德宏扬

7..现实世界构建（个体依托当下状态自行定义的人生个性化体系化标准）8.不触犯非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宪法、民法、商法、社会法、诉讼法）

9.不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刑法等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法律

10.不触犯刑法中关于有期徒刑的犯罪

11.不触犯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12.不触犯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12.不触犯十至十五年/单一罪行客体刑期在十年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13.不触犯无期徒刑和死刑相关的涉及限制永久自由及生命权利的刑事犯罪

关于法律成本的分级金字塔本人（及其所作事件、动机之性质【善意、中性、恶意】与具体内容、目的、意图、意愿等）

与本人合作之人/家人（及其所作事件、动机之性质与具体内容、目的、意图、意愿等）

公司法人机构之人（及其所作事件、动机之性质与具体内容、目的、意图、意愿等）

各个层级【城市/地区-省区-民族/种族-国家-大洲】之人（及其所作事件、动机之性质与具体内容、目的、意图、意愿等）

全人类（及其所作事件、动机之性质与具体内容、目的、意图、意愿等）

人类社会（利己-利他）层级图从事股权投资活动的公司的外壳就是私募基金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合伙）

上面一般有投资公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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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股平台

华为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任正非（钱袋子/家族公司 也可分立）                                                                              （自然人 持股0.75%）

运营风险保障公司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                                                                                                                                                        华为云计算控股有限公司

实际业务公司

xx省技术有限公司   xx省技术有限公司   xx省技术有限公司                                                                                                                          终端（xx市）有限公司

（股东：2 成员：7）

股东会法人股东 2个

董事会

董事长（法人代表）自然人 1 人

董事自然人       董事自然人     董事自然人      董事自然人     董事自然人

董事会

总经理自然人 1 人

部门总监                                               部门总监                                               部门总监                                                  部门总监                                               部门总监

部门主管             部门主管             部门主管             部门主管             部门主管             部门主管             部门主管             部门主管                部门主管             部门主管             部门主管             部门主管             部门主管             部门主管             部门主管

员工   员工     员工   员工   员工     员工   员工   员工     员工   员工   员工     员工   员工   员工     员工   员工   员工     员工   员工    员工    员工   员工     员工      员工   员工   员工     员工   员工   员工     员工   员工   员工     员工   员工     员工   员工   员工   员工     员工   员工   员工     员工   员工   员工     员工

## 附件 A.04.001　《人生行动宪章》补充性条款之一：个人生活形态原则

〔以下为知识库原件逐字全文〕

《人生行动宪章》补充性条款之一：个人生活形态原则

第一条（原则总述）

为实现最大限度的个人自由、流动性及长期战略自主性，本人于生活形态层面确立以下五项核心原则：

（1）不购置不动产原则

（2）不购置私人机动车辆原则

（3）不缔结法律婚姻原则

（4）不生育后代原则

（5）不加入任何政党原则

第二条（不购置不动产原则）

（1）核心理念：保持地理流动性、规避资产固化风险、减少长期负债与维护成本。

（2）实施细则：

① 居住需求通过全球租赁、酒店式公寓、服务式住宅或长期民宿满足；

② 可持有商业用途产权（如办公室、仓储空间）但需确保可快速变现；

③ 允许通过信托、基金等金融工具间接持有房地产权益，但不直接持有住宅类产权。

第三条（不购置私人机动车辆原则）

（1）核心理念：避免固定资产折旧、维护负担及地域限制，拥抱共享经济与公共交通。

（2）实施细则：

① 出行以公共交通、网约车、汽车租赁、自行车及步行为主；

② 在必要情况下可长期租赁车辆（六个月以上），但不承担所有权风险；

③ 可雇佣含驾驶服务的助理或使用企业配车，车辆产权不归于个人名下。

第四条（不缔结法律婚姻原则）（1）核心理念：保持法律关系简约，避免法律连带责任、财产强制分割及决策受限。

（2）实施细则：

① 可通过民事协议约定伴侣间的权利义务，但不进行法律婚姻登记；

② 如涉及跨境关系，优先选择签署“同居伴侣协议”（Civil Union）或类似法律文件，确保权利义务清晰且可解除；

③ 遗产安排通过遗嘱、信托及指定受益人方式实现，不依赖法定继承。

第五条（不生育后代原则）

（1）核心理念：集中资源于个人成长、事业实现与全球流动性，规避养育责任对时间、财务及行动自由的长期约束。

（2）实施细则：

① 采取永久性避孕措施或持续使用可靠避孕方式；

② 如发生意外生育情况，将通过法律程序明确抚养权、抚养费及监护安排，本人不承担日常养育责任；

③ 可通过 Mentorship、赞助教育或公益捐助等方式实现知识传承与社会贡献。

第六条（不加入任何政党原则）

（1）核心理念：保持政治中立性、意识形态独立性与跨境行动自由，避免因党派身份引发国籍冲突、签证审查或国际活动受限。

（2）实施细则：

① 不成为任何政党（包括执政党、反对党、海外支部）的正式党员或注册支持者；

② 可以旁观者身份参与政治议题讨论、政策研究或公共事务咨询，但不接受政党职务、提名或纪律约束；

③ 在国际活动中如被问及政治立场，统一表述为“独立全球公民，关注人类福祉而非党派政治”。

第七条（原则的例外情形）

（1）下列极端情况下，可临时性、部分性暂停适用上述原则，但需经本人书面记录并说明理由：① 为规避战争、政治迫害或重大自然灾害，需通过购置房产或车辆实现紧急避险；

② 为取得某国永久居留权或公民身份，法律强制要求完成婚姻或生育程序；

③ 加入某一政党为唯一合法途径以保护本人核心资产或生命安全。

（2）例外管理：例外情形需在事由消失后一年内恢复原则状态。

第八条（原则的宪章衔接）

本补充条款与《人生行动宪章》下列条文互为补充：

① 第二条（崇尚最大可行自由度）

② 第七条（普世宇宙公民理念）

③ 第九十四条（非战争参与原则）

④ 第九十六条（不持政治立场原则）

第九条（生效与修订）

本条款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每年审议其与人生阶段目标的契合度，可经本人书面修订。签署

宪章制定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 年 ______ 月 ______ 日

## 附件 A.05.001　《人生行动宪章（第60次原则性终局订正）补正案（三）》（暨附件 A.05.001）

〔以下为知识库原件逐字全文〕

人生行动宪章（第 60 次原则性终局订正）

补正案（三）本次补正案（三）依据《人生行动宪章》之第百二十二至百二十六条条款作出。自即日（2025 年 10 月 7 日）起施行。

在原第百二十七条增加七条，作为人生行动宪章（第 60次原则性终局订正）补正案（三），新增内容如下：

第百二十八条 文明成功的核心定义文明的进步不以 “消灭人性阴影（如极端利己人格）” 为标志，而以两项核心指标为衡量依据：（一）多数人能稳定享有基于信任、合作与爱的丰盛生活；（二）极端人格及其生存哲学被边缘化、无害化，无法对文明主流价值形成冲击。

第百二十九条 极端生存策略的正当性否定任何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生存方式，均属 “哲学层面的失败”，不具备文明认可的正当性，不得被纳入 “成功范式” 进行传播，亦不得作为宪章适用范围内的价值参考：（一）将 “刑法底线作为任何情形下的唯一行为准则”；（二）以无条件牺牲他人利益与社会信任为代价攫取利益。

第百三十条 信用高墙的落地规则在宪章 “规则体系” 章节框架下，补充信用评价机制的具体要求：宪章应倡导建立跨领域信用评价体系，将特定 “极端利己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恶意破坏合作、严重违背公序良俗、蓄意背弃他人信任）” 纳入信用负面清单，通过下列方式限制此类行为主体，显著提高其生存成本：（一）限制获取公共资源的渠道；（二）限制商业合作机会；（三）限制获取社会信任的途径。

第百三十一条 教育引导的义务设定在宪章 “文明传承” 章节框架下，明确教育体系的引导义务：教育活动需将 “人性光谱认知”“无限游戏价值（可持续的合作与传承）”纳入必修内容，通过下列方式帮助个体认清 “极端生存策略的隐性代价（如丧失深度信任、内心安宁）”，从认知源头规避对 “短期利益至上” 的信仰盲从：（一）案例解析；（二）价值对比。

第百三十二条 个体信仰维护与社会支持在宪章 “个体权利与责任” 章节框架下，补充个体信仰维护的权利与社会支持机制：（一）个体有权通过下列方式抵御极端生存哲学的冲击，维护自身信仰的稳定性：(1) 坚守基于本宪章德行准则构建个人护城河；(2) 拒绝将极端人格的 “短期获利” 等同于 “成功”；(3) 主动参与信任型社会网络建设。（二）文明体系需为践行上述行为的个体提供必要社会支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1) 信用加分；(2) 合作优先推荐；(3) 正向价值宣传。

第百三十三条 补正的最小必要性说明本补正案仅通过本条及前五条内容实现修补，未新增复杂章节、未修改宪章原有条款，核心围绕 “根除信仰危机” 的三大痛点，完全符合 “最小必要修补” 原则，具体痛点如下：（一）价值定义模糊；（二）应对机制缺失；（三）个体信仰无支撑。

第百三十四条 信仰危机的根除逻辑与适用效力（一）本章条款通过三重维度消解信仰动摇风险，最终确保宪章核心信仰——“文明能与阴影共存且始终导向光明”—— 具备不可动摇的实践基础与认知依据，具体维度如下：(1) 明确价值标准，压缩极端哲学的 “正当性” 空间；(2) 完善系统约束，压缩极端行为的 “生存” 空间；(3) 赋能个体选择，拓展正向信仰的 “支撑” 空间。（二）本章条款与宪章原有条款具有同等效力，自发布之日起同步施行；（三）本章条款的解释权归宪章制定人所有，未尽事宜参照宪章 “未尽事宜” 条款处理。

宪章补正案制订（补正）人签字：

## 附件 A.06.001　《关于将〈人生行动宪章〉部分表述进行民事合作化订正之文本》（订正案 A.06.001）

〔以下为知识库原件逐字全文〕

《人生行动宪章》中关于特定表述民事合作化

的补充订正案

（订正案编号：A.06.001）

制定人：孙雨钧 (Aaron Suen)

制定依据：依据《人生行动宪章》赋予制定人之最终解释权与修订权。

制定日期：2026 年 2 月 21 日

生效日期：2026 年 2 月 21 日

第一条 订正宗旨

为彻底贯彻本宪章所秉持的“反人格从属、倡平等协作”之核心精神，将一切可能隐含

人身依附或单向支配关系的表述，在理念与实践指向上，明确订正为基于平等、自

愿、合意的民事合作或合伙关系，特对下列条款作出订正。

第二条 具体条款订正

以下订正以“原条款”与“订正后条款”对照形式呈现。订正后条款自本修正案生效之日

起，完全取代原条款中相应部分之效力。

㈠ 对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六条【人生阶段与行动模式】中相关表述的订正

原条款（摘自合订本，描述财务发展路径）：

“替别人打工->为自己打工（卖时间）->把时间批量卖（做课程）->雇人干活->公司自

动化->用钱生钱->成立基金/信托->著书立说。”

订正后条款：

“为他人提供专项劳务协作->为自己工作（出售专业服务）->将服务产品化与标准化->

通过建立民事合作或合伙关系整合资源与专长->构建自动化运营系统->进行资本运作

->设立基金或信托架构->进行思想与知识输出。”

㈡ 对第六十三条【财务方舟构建宏观时期阶段划分】的订正

原条款：

“团队化时代（雇佣他人为自己工作时代）”

订正后条款：

“团队（合伙/合作式）协作化时代（通过民事合作与合伙关系进行资源整合的时代）”

㈢ 对第二十九条之注 5（关于构建资产体系之手段的释义）的订正

原条款（部分）：

“…为本人自身构建每月不少于…之货币流入之资产体系标的物，通过雇佣他人的方式

使得自己终身不必为任何本人生活之中的消费型支出而做任何非出于本人主观意愿的

工作或活动。”

订正后条款：

“…为本人自身构建每月不少于…之货币流入之资产体系标的物，通过建立民事合作或

合伙关系，合理运用合作方的专长与时间资源，使得自己终身不必为任何本人生活之

中的消费型支出而做任何非出于本人主观意愿的工作或活动。”

第三条 订正解释

（一）   本次订正旨在将原表述中可能被解读为“雇主-雇员”之单向支配关系，明

确转化为“合作方-合作方”之平等民事法律关系。

（二）   “合理运用他人时间与专长”是目的，“民事合作或合伙关系”是实现此目

的的预设法律关系形式。

（三）   本订正不改变原条款旨在表达的实现个人财务与行动自由的根本目标，

仅对实现路径所依赖的社会关系性质进行理念上的澄清与升级。

第四条 保留条款

本订正案不影响《人生行动宪章》第五十八条【工资本质】 及其他条款对现有雇佣制

度进行社会分析与批判的效力。该等分析作为背景认知与警示，与本次订正所倡导的

实践道路形成对照，其价值应予保留。

第五条 最终效力

本订正案经制定人签署后生效，成为《人生行动宪章》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其效力

等同于宪章原文。

制定人签字：

孙雨钧 (Aaron Suen)

2026 年 2 月 21

## 附件 A.08.001　《组织参与二元铁律实施细则》

〔以下为知识库原件逐字全文〕

《人生行动宪章》附件 A.08.001

《组织参与二元铁律实施细则》（依据《人生行动宪章》第百四十四条制定）

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本细则依据《人生行动宪章》第百四十四条【组织参与二元铁律】制定，与主宪章及其余附件具有同等强制力，用以明确本人参与任何组织的边界、认定标准、例外情形与实施要求。

第二条【核心规则·二元限定】本人参与任何组织，仅限下列两种情形之一，此外一律不参与：

（一）【自建组织】本人自行建立之组织；

（二）【自愿加入组织】本人基于特定目的、完全认可其宗旨与核心成员而自愿加入之组织。

第三条【自建组织之认定】（一）自建组织，指由本人亲自创设、发起或主导设立，并对该组织之宗旨、规则与治理拥有最终决定权之组织。

（二）自建组织之成员（人员），须由本人亲自遴选、甄选确定；非经本人亲自遴选、甄选者，不得进入本人自建组织。

（三）特别情形下，本人自愿书面委托特定人员协助或代理遴选，并由本人审查、签署、核准的，视为经本人亲自遴选、甄选者。

第四条【自愿加入组织之认定】（一）本人自愿加入某组织，须同时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   本人完全认可该组织之宗旨；

2.   本人完全认可该组织之核心成员（核心人员）；3.   本人系基于特定、明确之目的而加入。

（二）“特定、明确之目的”，指本人加入该组织所欲达成之可陈述、可界定的具体目标；无特定目的之泛化、随意加入，不构成本条所称之自愿加入。

第五条【排除情形·僵化体制等】（一）凡不符合第二条所列两种情形之组织，本人一律不予参与、不予接受。

（二）尤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组织或参与形式：

1.   国家公务员等科层制、命令—服从式之僵化体制性组织；

2.   本人无法认同其宗旨或核心成员之任何组织；

3.   本人非自愿、被迫、或基于外部压力而加入之任何组织。

（三）无论该等组织附带何种利益、身份、待遇、稳定或保障，均不构成本人参与之理由。

第六条【与主宪章其他条款之关系】（一）主宪章第九十五条【非政治党派参与原则】、第九十六条【不持政治立场原则】，系本细则所确立之二元铁律在政治组织领域之具体推论与适用；政治性党派既非本人自建，亦非本人基于特定目的自愿认可加入，故落入本细则第五条之排除范围。

（二）主宪章第九十四条【非战争参与原则】，系本细则在军事组织（军队）领域之适用；本人不参军入伍、不参加任何战争，亦不加入任何军事组织。

（三）主宪章第六十一条【活动组织主题负面清单】所列之非法组织，一律排除，且优先于本细则第二条之二元情形——即本人自建组织亦不得违反第六十一条。

第七条【例外与豁免】（一）本细则第二条之二元限定，不因任何利益、身份、待遇而豁免。

（二）唯当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法律或行政法规有明确强制性规定，且不存在任何符合本人二元铁律之替代方式时，方可依法律明文而临时、限缩性地参与，并应于书面说明原因后限期退出、恢复二元铁律之适用。

第八条【效力与解释】（一）本细则为《人生行动宪章》不可分割之组成部分，与主宪章及其他附件具有同等强制力。（二）本细则与体系内其他文件冲突时，依”新规优于旧规”“特别优于一般”原则处理。

（三）本细则之最终解释权归宪章制定人所有。

第九条【生效】本细则自宪章制定人签署之日起生效。

制定人：孙雨钧 生效日期：2026 年 8 月 22 日

## 附件 B.01.001　《人生行动宪章非必要不帮助原则之豁免名单》

〔以下为知识库原件逐字全文〕

附件 B.01.001：

人生行动宪章非必要不帮助原则之豁免名单

第一条 豁免名单设立目的

为落实本《宪章》第八十四条“受邀服务提供原则”及其相关条款，同时兼顾人道主义、社会责任与长期合作关系，特设立本豁免名单。列入本名单之个人或组织，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不适用“非受邀不帮助”之限制，本人可主动或在未明确请求时提供必要协助：

（一）曾对本人人生理想、事业发展、资产创造或生命安全提供过关键性支持；

（二）与本人存在长期、稳定、互信的商业或战略合作关系；

（三）属于法律、伦理或人道主义上必须予以协助的特定群体（如未成年、病患、紧急状况下的弱势个体）；

（四）与本人存在亲属或扶养关系的个体（如父母、子女、配偶等）；

（五）其他经本人审慎评估认为确有豁免必要的情形。

第二条 名单管理原则

（一）本名单由本人动态维护，定期审查（每半年至少审视一次）；

（二）任何人或组织列入或移出本名单，均需经本人书面或电子记录确认；

（三）本名单不作为绝对性法律承诺且不构成无限责任，不替代正式合同或授权委托。

豁免名单表格

序号   姓名/组 证    证件号码                 与本人   豁   豁免期限   备注织名称 件                          关系    免类                              理型                              由

1    ＊＊依   居   36012319*****1723    初恋    最   终身有效   已经民                              初          不在身                              的          我身份                              初          边了证                              精神力量源泉

2    **丽   居   440***2003**03****   准创始   创   终身有效   受助民                        合伙人   业          者无身                        无话不   路          反感份                        可谈的   上          自愿证                        最亲密   的          接女性朋   精          受，友     神          且被支          帮助柱          事项之          及其一          动机人          系善生          意动奋          机前斗          提的          下，力          在本量          人能之          力范

一          围内给予最大帮助

3   **榕    居   52*******199**19**** 大学同   多   长期有效   紧急民                        学和同   次          事务身                      桌       提          优份                              供          先，证                              关          同时键          适用业          第二务          条备和          注学业及其他多方面支持

第三条 附件效力

本附件为《人生行动宪章》之组成部分，与其具有同等效力。未尽事宜，依宪章原则解释与执行。

## 附件 C.01.001　《人生行动宪章之关于对弟妹提供经济援助的决策准则》

〔以下为知识库原件逐字全文〕

附件 C.01.001：

《人生行动宪章之关于对弟妹提供经济援助的决策准则》

第一条 【宗旨与依据】

为在家族关系中践行本《宪章》之核心原则，包括但不限于 第四条【价值观排序】、第二十条【核心资产创造之宗旨】、第七十二条【利他主义思维】 及 第七十三条【共赢主义思维】，特制定本准则。旨在通过对弟妹（此处之弟妹是指弟弟或妹妹，不论是亲弟弟妹妹或是养弟弟妹妹，或因其他法律关系、协议关系、约定关系产生的近似弟弟或妹妹的晚辈，以下全文同。）的经济援助行为进行规范，确保资源投入符合本人人生战略方向，并真正促进家族整体与成员个体的长期正向发展，避免资源被低效或无效消耗。

第二条 【援助的根本原则】

对弟妹提出的任何金钱或经济请求，均遵循 “成长投资优先，消费享乐不助” 之根本原则。所有援助决策必须通过以下三级审查：

1. 目的审查： 请求之目的是否指向 “人生成长” 与 “认知觉醒”？2. 效益审查： 援助行为产生的积极影响，是否能超越个体，惠及整个家族或更大范围的人类共同体？3. 能力审查： 援助行为是否在本人 “力所能及” 范围内，且符合 “最小可行付出” 原则，不会损害本人核心资产与现金流安全？

第三条 【鼓励性援助事项（绿灯清单）】

对于符合以下全部特征的请求，原则上应予积极考虑并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一) 教育与成长投资： 为提升专业技能、认知水平而支付的优质教育培训费用、购买经典书籍、参与有深度的行业会议等。(二) 创业启动支持： 基于详实可行的商业计划书，且其事业方向与本人价值观相符或能创造社会价值的初期启动资金（可考虑以股权或债权形式投入）。(三) 健康危机救助： 为解决突发性、严重的健康问题而必需的治疗费用。(四) 战略性咨询： 本人以其专业知识，为其提供人生规划、职业发展、投资决策等方面的策略指导（此为首要帮助形式）。(五) 其他个人力所能及，且基于双方均自愿且一致约定的必要帮助。

第四条 【禁止性援助事项（红灯清单）】

对于符合以下任一特征的请求，原则上不予提供经济援助：(一) 纯消费性娱乐： 用于非必要的奢侈品消费、娱乐旅游、高档餐饮等对个人成长无实质助益的享乐性支出。(二) 维系不良生活习惯： 任何可能助长其懒惰、依赖或不良嗜好的支出。(三) 大额生活品质提升： 包括但不限于为凑足房产、车辆等非紧迫性资产的首付而提供的赠款性援助。此类请求混淆了 “需要” 与 “欲望” ，且无法带来真正的成长激励，反而可能滋生依赖。大额的数额标准，由提供帮助的人自行确定，并结合一事一议原则，先或与提供帮助致答复同时明确告知相对方。(四) 弥补非战略性财务赤字： 因个人不擅理财、冲动消费导致的日常财务赤字。(五) 其他非基于法定，也非基于约定或/且非本人自愿的，任何非必要帮助。

第五条 【决策与执行流程】

1. 书面请求： 鼓励（或要求）弟妹就大额援助请求提交简单的书面说明，阐述其目的、预期成长收益及对家族的潜在价值。2. 本质分析： 依据 第二十五条【一事一议原则】 ，结合本准则进行独立分析。3. 形式选择： 即使予以援助，优先选择 “知识传授（第三条）” 或 “资源链接” 而非直接给钱。若必须提供金钱，可明确为 “有条件赠予” （如达成某个学习目标后报销）或“贷款” ，并订立简单协议，以培养其责任感和契约精神。4. 记录复盘： 对重大援助决策进行记录，并定期复盘其效果，验证本准则的有效性。

第六条 【生效与实施】本补正案自宪章补正人签字之日起生效，自生效之日起施行。

## 附件 D.01.001　《人生行动宪章》第九十四条（非战争参与原则）实施条例

〔以下为知识库原件逐字全文〕

《人生行动宪章》第九十四条（非战争参与原则）实施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为切实贯彻《人生行动宪章》第九十四条”任何情况下，不因任何原因参军入伍，不参加任何战争”之原则，特制定本条例，以规范国家宣布战时状态前后，本人为规避战争牵连所采取的预防性迁徙、出入境管理、身份与国际居留权安排等行动方案。

第二条（核心目标）通过系统性、前瞻性安排，确保本人在任何国家或地区进入战时状态前，能够合法、有序、安全地迁离潜在交战区域或参战国，最大限度降低战争对人身安全、行动自由及长期人生规划的冲击。

第三条（基本原则）（1）主动性原则：以预警为导向，在战争风险显著升高或国家正式宣布战时状态前，启动预案。（2）预防性原则：以迁徙规避为核心手段，不依赖事后应急响应。（3）合法性原则：所有行动均遵守国际法与行为地国内法，确保手续合法、路径合规。（4）分散风险原则：身份、居留权、资产及居住地均作多国备份，避免单一依赖。

第二章 关键术语定义第四条（战时状态）指主权国家依据本国法律或国际法，正式宣布进入战争、武装冲突、全国性军事动员或实际军事管制状态，包括但不限于：（1）国家发布战争动员令或宣战公告；（2）联合国安理会或国际法院认定存在武装冲突；（3）本人国籍国、常住国或计划前往国被普遍国际舆论视为实际参战国。

第五条（预防性迁徙）指为规避战争波及，在战时状态正式生效前，将常居地、工作地及法律身份主动转移至中立国或非参战国。

第六条（安全第二国）指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国家：（1）在当前国际冲突中明确保持中立或非交战立场；（2）与本人国籍国无常设引渡或强制军事合作协议；（3）政治经济环境相对稳定，具备长期居留及营商法律基础。

第三章 预警与风险评估机制第七条（风险监测清单）持续监测以下信号，任一信号显著升级即触发预案评估：（1）国籍国或常住国与它国军事对峙升级、边境冲突频发；（2）主要大国或联合国发出战争风险警示；（3）全球主流媒体广泛报道某地区战争可能性高于 40%。

第八条（风险评估流程）每月例行评估地缘政治风险，当风险等级达”高”时：（1）启动目的地国家备案审查；（2）检查所有出入境证件有效期；（3）确认紧急资金通道畅通。

第四章 预防性迁徙方案第九条（迁徙启动条件）满足以下任一条件时，立即启动预防性迁徙：（1）国籍国或常住国政府发布战争动员预备令；（2）安全第二国宣布停止向常住国公民发放签证；（3）多国使馆开始撤离本国侨民。

第十条（目的地选择优先级）（1）首选国：已有长期居留权、永久居民身份或免签入境且允许长期居留的中立国；（2）次选国：已办理工作签证、商务居留或投资居留，且入境手续简化的非参战国；（3）备选国：对中国公民免签/落地签，且可现场办理短期居留延期手续的国家。

第十一条（迁徙程序）（1）第一阶段（准备期）：转移必要财产至安全第二国，办理目的地国居留文件更新；（2）第二阶段（启动期）：预订商业航班或陆路交通前往目的地国，确保至少两条可行路线；（3）第三阶段（过渡期）：抵达后立即办理地址登记、税务登记及本地银行账户，建立当地法律联系点。

第五章 出入境与身份管理方案第十二条（证件预备）常备以下证件原件及加密电子副本：（1）当前有效护照（至少两本不同国籍合法持有）；（2）目的地国居留卡、永久居民证或长期签证；（3）国际驾照、海员证等出行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

第十三条（出入境策略）（1）优先选择与中文权力通航的中立国作为中转地；（2）避免乘坐国籍国或参战国航空公司航班；（3）出入境时仅提供最小必要信息，不携带任何涉及政治、军事内容的物品。

第十四条（应急通道预案）若商业交通中断：（1）联系当地中立国外交机构寻求领事协助；（2）通过联合国难民署（UNHCR）或国际红十字会登记为”冲突避险者”；（3）租用私人交通工具经陆路前往邻国。

第六章 国际居留权备份方案第十五条（居留权层级）建立三级居留权备份体系：（1）一级居留权：永久居民身份（绿卡）、长期商务居留；（2）二级居留权：工作签证、留学签证、投资居留（可续签）；（3）三级居留权：免签/落地签、旅游签证转人道主义居留。

第十六条（身份激活流程）每年重新层级居留权有效性，确保：（1）至少两个国家的一级居留权处于有效状态；（2）每季度验证一次免签国入境政策变动。

第七章 特别情况处理第十七条（国籍国参战的处理）若国籍国成为参战国：（1）立即暂停使用该国护照作为主要旅行证件；（2）通过第二国居留身份申请国际旅行证件；（3）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启用国籍变更或双重国籍程序以降低关联风险。

第十八条（家庭成员的覆盖）直系亲属适用本条例，需提前为其办理：（1）亲属关系公证认证；（2）依附性居留申请；（3）紧急联络与集合预案。

第八章 附则第十九条（条例修订）根据地缘政治变化、国际法修订、出入境政策调整，每年评估并更新本条例。

第二十条（生效与解释）本条例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归《人生行动宪章》制定人所有。

第二十一条（保管与备份）本条例实行加密存储，纸质副本存放于安全第二国银行保险箱。

签署制定人：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录 1：安全第二国列表（动态更新）更新日期：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评估标准： 中立国地位、非北约成员国、无引渡条约（或执行宽松）、免签/落地签便利性、医疗与基建水平。

优先级      国家名称     安全属性    入境/居留方式       所需证件/资产准备      风险备注Tier 1    新加坡     永久中立/   长期签证 (家族办      护照、已获批的 EP/   虽无引渡(核心避               经济稳定      公室/EP)      PR 卡、本地银行账户    但亲西方，险)                                                     需低调。Tier 1    瑞士      传统中立    居留许可 (L/B     护照、居留卡、租房      申根区，(核心避                 国      Permit)          合同         但严守中险)                                                    立，不参与战争。Tier 2   马来西亚     东盟成员/   MM2H/长期社      护照、批准函、返程      距离近，(紧急中               对华友好      交签证             机票         文化饮食转)                                                    适应快，成本低。Tier 2    泰国      旅游/养老   精英签/O-A 退休    护照、签证卡、存款      医疗好，(紧急中                胜地         签             证明         但政局偶转)                                                    有动荡，适合短期过渡。Tier 3   阿联酋 (迪   商业枢纽/   免签/黄金签证       有效期 6 个月以上护    进出自由，(免签保        拜)      免税                         照        无税，适底)                                                    合资产避险。Tier 3   塞尔维亚     对华免签/   免签入境 (30 天)       护照         欧洲唯一(免签保               欧洲腹地                                 对华免签，底)                                                    虽靠近冲突区但本身中立。Tier 3    土耳其     欧亚枢纽    电子签证 (60 天)   护照、电子签证打印      虽局势复(免签保                                         件          杂，但适底)                                                    合作为去往欧洲的跳板。附录 2：紧急联络机构与联系方式A. 官方与国际组织（用于寻求庇护或紧急撤离）机构名称                 关键联系人/部门            紧急电话/代码               备注国际红十字会                 东亚地区代表处          +852 2509 4400 (香港)     战时保护(ICRC)                                                         平民、查询失踪人员。联合国难民署                  区域办公室           +852 2848 0100 (香港)     仅在面临(UNHCR)                                                        迫在眉睫的生命威胁时申请难民地位。无国界医生                 紧急医疗热线              视当地国家而定              用于战时(MSF)                                                         医疗紧急救援。

B. 私人救援与商业服务（用于付费撤离）机构类型                 服务商名称         24H 紧急专线                 服务内容国际 SOS             会员服务中心      +65 6415 9800 (亚洲)   医疗撤离、政治风(International                                          险撤离、安保建SOS)                                                  议。私人安保公司            [填写您签约的公司]        [填写专属热线]           陆地护送、安全屋安排。海外律师事务所               [填写律师姓名]    [填写 WhatsApp/电话]      提供当地法律庇护、资产冻结应对。

C. 核心人际网络（“死开关”联系人）关系          姓名             备用电话/加密通讯 ID                  授权指令第一联系        (Signal/    拥有全权处理资产及法律事务的委托书。人 (配偶/     WhatsApp直系亲属)          ID)海外受托       (Telegram     仅在失联超过 72 小时后启动寻找程序。人 (海外信         ID)任朋友)

附录 3：必要文件清单与存放位置示意图原则： 原件不离身，副本分地存，云端加密备。

A. 核心文件清单 (The “Grab Bag”) 1. 身份证件： - 护照原件（主护照及备用护照） - 身份证原件 - 驾照原件（及国际驾照 IDP）2. 权属证明： - 房产证/不动产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 车辆登记证复印件3. 金融资产： - 银行卡/信用卡（确保境外可用） - 加密货币私钥/助记词（纸质版，严禁电子版） - 银行存款证明4. 法律文书： - 出生证明、结婚证（涉外公证认证版） - 授权委托书（POA）

B. 存放位置矩阵 (Storage Matrix)存放位置            包含文件类型      访问方式        安全性评估随身/保险箱        原件：护照、身份证、现   24 小时随身携带   最高（随时可用）金、信用卡       或酒店保险柜常住地书房        副本：所有文件的纸质复     钥匙/密码     中等（需提前取回）印件、扫描件光盘云端加密盘        电子扫描件：所有文件的   强密码 + 双重验   高（物理隔绝，需网PDF 加密压缩包      证            络）海外保险箱        核心原件：备用护照、房    位于安全第二国  极高（物理隔绝，战产本、公证书     （如新加坡/瑞士） 时取用需先抵达该国）银行

C. 存放位置示意图 (文字版) 1. “逃生包” (Go Bag)： 放置于玄关柜第二层，内含 3 天换洗衣物、核心证件原件、5000美元现金、充电宝。2. “备份硬盘”： 放置于办公室办公桌抽屉暗格，内含所有数据加密备份。3. “海外据点”： 位于[国家]的[城市]的[银行名称]保险箱内，存放第二国籍护照及资产证明。

## 附件 E.01.001　关于修改《人生行动宪章》第十八条及第十九条规定的修正案

〔以下为知识库原件逐字全文〕

关于修改《人生行动宪章》第十八条及第

十九条规定的修正案

为使适应实践反馈情况，经宪章制定人审议决定，对原《人生行动宪章》之宪章原文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作出如下修改：

第一条 对第十八条的修改

将第十八条中“应确保每日平均现金流大于等于 USD 45 (CNY 300 CHF 45 EUR 45 NZD 73)元，此平均数不得低于 USD 45 元”修改为：

“应确保每日平均现金流维持在 CNY 175 至 300 (USD 26 至 45, CHF 26 至48, EUR 22 至 45, NZD 43 至 73)元区间内，且平均不低于 CNY 200 (USD 30, CHF 30, EUR 25, NZD 49)元。”

原条款中设置的警戒线 (USD 50 / CNY 335)继续有效。

第二条 对第十九条的修改将第十九条中“应确保创业后手头持有大于或等于 30w 元人民币或等额或超额之外币以上之现金之储备”修改为：

“应确保创业后手头持有 10 万至 15 万元人民币或等额之外币现金储备。”

第三条解释权本修正案之最终解释权归制定方所有。

第四条溯及力本修正案之规定，对于在本修正案施行之日（2026 年 2 月 8 日）前已发生且持续至该日之后的行为或状态，具有溯及适用的效力。具体而言，在本修正案施行之日后进行签署、确认或任何形式追认的相关文件或安排，若其日期晚于2026 年 2 月 8 日，则其涉及的资金标准须溯及适用本修正案调整后的规定。

第五条施行日期本修正案自 2026 年 2 月 8 日起施行。

宪章制定人审议签字：

## 附件 F.01.001　心灵伴侣、挚友与盟友型关系人员和平共处与共赢章程细则

〔以下为知识库原件逐字全文〕

附件 F.01.001

心灵伴侣、挚友与盟友型关系人员和平

共处与共赢章程细则

第一条 目的与原则

本细则的目的在于明确心灵伴侣、挚友及知己间的权利与义务，促进彼此间的

了解和尊重，以实现和平共处和共赢的局面。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被本人认定为心灵伴侣、挚友或知己的关系人员，无论其性

别、年龄、种族或文化背景与本人进行人际交往活动。

第三条 相互尊重

每位关系人员应尊重他人的个性、兴趣、意见和需求，避免任何形式的歧视与

偏见。

第四条 维护隐私权关系人员应尊重对方的隐私，未经允许不得泄露或讨论对方的私人信息。

第五条 开放沟通

鼓励关系人员之间进行开放、诚实和建设性的沟通，以增进相互理解。

第六条 倾听与支持

关系人员应互相倾听，提供情感支持和实际帮助，特别是在对方遇到困难时。

第七条 鼓励个人发展

关系人员应支持对方追求个人成长和发展，包括职业、教育和个人兴趣等方

面。

第八条 共享资源与经验

鼓励关系人员共享知识、经验和资源，以促进彼此的成长和学习。

第九条 公正处理冲突

当出现分歧或冲突时，关系人员应本着公平和尊重的原则，通过对话和协商解

决问题。

第十条 寻求第三方协助

如自行解决冲突困难，可寻求专业人士或中立第三方的帮助，以达成和解。

第十一条 细则修订

本细则可根据关系人员的共同决定进行修订，以适应不断变化的情况和需求。

第十二条 解释权

对于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所有关系人员共同所有，任何解释都应基于促进和谐与

共赢的原则。

第十三条 附则

（一）本细则旨在为心灵伴侣、挚友与知己之间的关系提供一个和谐共处的框

架，通过共同的努力和承诺，我们期待所有关系人员能够实现更加充实

和满意的人际关系。

（二）本细则自 2026 年 2 月 28 日起实施，溯及适用至 2022 年 8 月 13 日主宪

章生效之日。

宪章修正人签署

## 附件 G.01.001　关于制度性文件或合同中「法律明文强制性规定」一词含义的解释

〔以下为知识库原件逐字全文〕

关于制度性文件或合同中“法律明文强制性规定”一词含义的解释﻿（人生行动宪章解释第2026-I-0315001号）

本宪章所谓“法律明文强制性规定”，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或行为人作为时候之所在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中，依照宪法及上位法的有关规定，使用包括但可能不限于“不得”“应当”“严禁”等具有明确强约束性含义的意思表示和表述，尤其是其中还明确规定了相应法律后果的条文（如：违反本法第X条第Y款之规定的，处……措施）。

但是，以下情形规定或法律法规条款不属于法律明文强制性规定：（1） 第一，属于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但本人不承认该交易习惯，且法律对此无强制性规定的；（2） 第二，属于模糊性的社会道德范畴，但本人不予认可，且无法律明文强制性规定的；（3） 第三，其他法律没有明文强制性规定，且不违反前述定义，依照本人心意所为（依照民法典§1-5§自愿原则，法无禁止即自由）不违反法律明文规定的他前述未列出且未包含之情形。

## 附件 H.01.001　《人生行动宪章》阐释函（2026·第1号）

〔以下为知识库原件逐字全文〕

附件 H.01.001

《人生行动宪章》阐释函

•（2026 第 1 号）文件编号： H.01.001文件名称： 关于主宪章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等刑罚表述之权威性阐释文件性质： 阐释函（附件，具有正式效力）发文主体： 宪章制定行为人生效日期： 2026 年 8 月 12 日溯及效力： 自本宪章主宪章生效之日起溯及适用

一、阐释事由主宪章第十二条    【人生绝对性人生底线宣示】规定：“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使自身行为确实违反刑法及其司法解释之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之程度（构成犯罪并判处七年及以上有期徒刑），或超逾以上限度。”

主宪章第十三条    【人生绝对性人生底线宣示补充说】明 进一步规定    ：“本人的绝对底线就是原则上不亲自违反【必要时可与他人商议由其代理实施】行为发生时所适用之：第 1 项 单罪七年以上（不含本数）有期徒刑；第 2

项 数罪并罚中累计达二十年（含本数字）以上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上的刑法及相关法律之司法解释对应条文；第 3 项 保证本人自身绝对不受死刑和无期徒刑（以及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惩罚。”

《

附件 A.07.001 伦理礼仪会典         （大典）》第五条【反刑事重罪原则 亦规定   】       ：“以违反刑法（特别是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行）为绝对行为底线。极端情况下，可为重大利他目标接受有限度的刑罚（单行为≤7 年，多行为≤20 年），但此为’非常手段’，需经共同体伦理委员会严格审查。”

“鉴于上述条款中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十年有期徒         ”“”               ，刑 等刑罚量级表述 在字面阅读时可能产生以下误解—— 即误认为宪章制定行为人意欲主动实施犯罪行、为 以受到刑事追诉为目标或目的   特发本阐释         ——，函 对上述条款的真实含义进行权威性澄清与解释                         。二、阐释内容（一）“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等刑罚量级表述之真实含义、主宪章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及附件 A.07.001 第五条“中所引用的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二十年有期徒刑 无   ”“                 ”“”               ，期徒刑 等刑罚量级标准 其性质为风险边界标尺                         ，而非行为目的或行为意图           。具体而言     ：“1. 该等表述所指的是 风险 而非 意图 ”宪章制定   “        ”。，行为人引用上述刑罚量级 系指某一行为如果实施                         ，在特定情况下存在构成该等犯罪之风险或较大之风，险 而非指宪章制定行为人以实施犯罪为目的 以受                   、到刑事处罚为追求  。2. 该等表述的功能是“设限”而非“授权”。 上述条款

的功能在于为宪章制定行为人自身设定一条不可逾越的行为风险边界  ——即任何行为的法律风险不得达到。或超过该等刑罚量级所对应的严重程度 这是对自身，行为的自我约束与自我限制 而非对犯罪行为的预、设 许可或追求   。3. “极端情况下可为重大利他目标接受有限度的刑罚”之含义。 第十三条及 A.07.001 第五条中关于“极端情况下”的表述，系指在极为罕见的、为达成重大利他主义目标而不得不采取非常手段的情形下，宪章制定行为人在经严格审查程序后，可接受某一行为在客观上存在被追究有限度刑事责任之风险。此处的“接受”系指对风险的接受，即认识到该行为在特定情况下存在构成犯罪之风险并愿意承担该风险后果，而非指以犯罪为目的或以受到刑罚处罚为追求目标。

（二）“风险”与“意图”之严格区分为消除一切可能的歧义    ，特作如下严格区分：1. 性质方面： “风险”（本宪章所指向者）指某一行为在客观上存在构成犯罪之可能性；“意图”（本宪章所不指向者）指以实施犯罪为目的、以受到刑罚为追求。2. 主观状态： “风险”指认识到风险的存在并对其进行评估与管控；“意图”指积极追求犯罪结果的发生。3. 行为定位： “风险”定位为非常手段、过渡性、临时性，须经严格审查；“意图”不存在此等定位。4. 宪章态度： 对“风险”，在极端情况下、经严格审

查后可接受其风险              ；对“意图”，绝对否定与禁止   。5. 条款功能    ：“      ”风险 用于设定不可逾越的风险边界；“ ”标尺 意图 不存在此等功能                。（三）与主宪章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衔接主宪章第十四条明确指出 人生绝对性人生底线宣示 ，“                 ”，为 特殊非常性手段 其地位应当为 过渡性 临时             “        、”，性手段 不得将该合规上位主义选择作为长期行动策略 方针、        。主宪章第十五条进一步规定 该底线适用时应综合衡     ，，量其 ROI 充分考虑使用后对自身长远影响 对核心                    、、团队人员 本人核心资产的影响 以及可能引起的最         ，、大公众负面响应程度 影响范围等 并须经合规合法          ，（性审查 尤其是刑事合规性审查 后适用 必要时应         ）        ，增加伦理审查环节           。、上述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的规定进一步印证 本宪章                      ：“体系对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等刑罚量级的引用 系以    ”                 ，风险管控为核心制度逻辑 而非以犯罪实施为意图      ，                         。，若系以犯罪为目的 则无需设定 过渡性 临时性 之        “       ”“        ”，地位限制 亦无需设定 ROI 评估 合规审查 伦理       、            、审查等多层程序性保障机制                。（四）结论性阐释，                  、综上 主宪章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及附件 A.07.001“第五条中关于 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等刑罚量级表述的        ”真实含义为         ：该等刑罚量级系作为行为风险之边界标尺而引用                             ，意，指某一行为如果实施 在特定情况下存在构成该等犯，罪之风险或较大之风险 宪章制定行为人以该等刑罚量级为自身设定不可逾越的风险边界 并在极端情况    ，下经严格审查程序后可接受有限度之风险 该等表述        。绝不意味着宪章制定行为人以实施犯罪为目的 以受            、到刑事处罚为追求  。三、效力条款、1. 本阐释函为对主宪章第十二条 第十三条及附件，A.07.001 第五条之权威性解释 与主宪章具有同等，效力 自本宪章主宪章生效之日起溯及适用   。2. 本阐释函的解释权归宪章制定行为人所有。3. 如本阐释函与主宪章、修正案及附件体系之其他条款产生冲突，以主宪章、修正案及附件体系之原文为准；本阐释函仅对原文含义进行澄清，不构成对原文的修改或变更。4. 本阐释函为阐释函系列第一号（H 系列），。5. 后续如需发布其他阐释函，按序编号。

宪章制定行为人 ：孙雨钧 （审签核准）

日期   ：2026 年 8 月 12 日

## 附件 —　人生行动宪章·宗旨与序言（初作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

〔以下为知识库原件逐字全文〕

人生行动宪章 宗旨与序言【初作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

人生行动宪章 宗旨与序言【初作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

兹以宇宙公民之理念，宣告本人生行动之根本宗旨与立场：

Purpose and Preamble of the Charter of Life Actions

With the concept of cosmic citizenship, this declares the fundamental purpose and stance of my

life actions:

But et Préambule de la Charte des Actions de la Vie

En vertu du concept de citoyen universel, je proclame l’objectif fondamental et la position de

mes actions de vie:

人生行动宪章 宗旨与序言【初作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

一、根本立场：探索者，而非答题者

吾生之志，非为在任何既定体系内循规蹈矩，求得标准答案之满分。吾之道路，在于

以独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穷尽自我与万物之所有可能性，追求真相之全面与准

确。此乃探索者之天职，与仅遵循外部权威指令之“答题者”，存在本质之不同。

I. Fundamental Standpoint: Explorer, not Answerer

My ambition in life is not to follow the rules within any established system and seek full marks

for standard answers. My path lies in using an independent spirit and free thought to exhaust all

possibilities of myself and all things, pursuing the comprehensiveness and accuracy of truth.

This is the duty of an explorer, fundamentally different from an "answerer" who only follows

external authoritative instructions.

I. Position Fondamentale: Explorateur, non Répondant

Mon ambition dans la vie n’est pas de suivre les règles au sein de tout système établi et

de chercher l’excellence des réponses standard. Mon chemin consiste à utiliser un esprit

indépendant et une pensée libre pour épuiser toutes les possibilités de moi-même et de

toutes choses, en poursuivant l’exhaustivité et la précision de la vérité. C’est le devoir

人生行动宪章 宗旨与序言【初作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

d’un explorateur, fondamentalement différent d’un        « répondant » qui ne suit que les instructions autoritaires externes.

二、核心信条：真理高于立场，规律高于规条

吾所探求者，为“何为真”，而非“何为对”。“对错”常为特定立场与体系所定

义，而“真伪”则归于客观事实与普遍规律。

吾所遵循之最高法则，为客观规律（天道），而非人定法律。法律乃社会共存之必要

公约，吾予其必要之尊重，然视其为“一种选项”，而非“唯一正解”。

当人定法律与客观规律及人之本心发生根本性冲突时，吾之抉择，将权衡而后倾向于

坚守规律与本心。此乃诚信、自愿原则之精神本源，亦是对更高维度真理之忠诚。

II. Core Creed: Truth Above Standpoint, Law Above Rules

What I seek is "what is true", not "what is right". "Right and wrong" are often defined by

specific standpoints and systems, while "truth or falsehood" belongs to objective facts and

universal laws.

The highest law I follow is the objective law (Heavenly Way), not man-made law. Law is a

人生行动宪章 宗旨与序言【初作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

necessary convention for social coexistence; I give it the necessary respect, yet regard it as "one

option" rather than "the only correct solution".

When man-made law fundamentally conflicts with objective laws and one’s original heart,

my choice will be to weigh and then tend to adhere to the laws and my original heart. This is

the spiritual origin of the principles of integrity and voluntariness, and also the loyalty to the

truth of a higher dimension.

II. Credo Fondamental: La Vérité au-dessus de la Position, la Loi au-dessus des Règles

Ce que je cherche, c’est    « ce qui est vrai », pas « ce qui est juste ». « Juste et faux » sont souvent définis par des positions et des systèmes spécifiques, tandis que       « vrai ou faux »appartient aux faits objectifs et aux lois universelles.

La loi suprême que je suis est la loi objective (Voie Céleste), pas la loi faite par l’homme.

La loi est une convention nécessaire à la coexistence sociale ; je lui accorde le respect

nécessaire, mais je la considère comme       « une option » plutôt que comme « la seule»solution correcte .

Quand la loi faite par l’homme entre en conflit fondamental avec les lois objectives et le

œc ur originel d’un être, mon choix sera de peser et ensuite de tendre à adhérer aux lois

人生行动宪章 宗旨与序言【初作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

œet à mon c ur originel. C’est l’origine spirituelle des principes de l’intégrité et du

volontariat, et aussi la loyauté envers la vérité d’une dimension supérieure.

三、终极追求：自由与创造

吾之成功，非为攀登他人构筑之金字塔，而在于构建属于自身之王国，并保有进入或

离开任何外部结构之绝对自由。吾以规律为蓝图，以法律为工具，以本心为罗盘，旨

在实现人格之全面发展，并最终达成旅居创投、自由支配人生之理想生活状态。

III. Ultimate Pursuit: Freedom and Creation

My success is not about climbing the pyramid built by others, but about building my own

kingdom and retaining the absolute freedom to enter or leave any external structure. With laws

as the blueprint, law as the tool, and my original heart as the compass, I aim to achieve the all-

round development of my personality and ultimately reach the ideal life state of living and

investing abroad and freely controlling my life.

人生行动宪章 宗旨与序言【初作于 2025 年 10 月 27 日】

III. Poursuite Ultime: Liberté et Création

âMon succès ne consiste pas à gravir la pyramide construite par autrui, mais à b tir mon

propre royaume et à conserver la liberté absolue d’entrer ou de quitter toute structure

œexterne. Avec les lois comme plan, la loi comme outil et mon c ur originel comme boussole,

je vise à réaliser le développement global de ma personnalité et à atteindre enfin

l’état de vie idéal de résidence et d’investissement à l’étranger et de contr le libreôde ma vie.

基于以上不可动摇之根本立场，特制定本《人生行动宪章》，作为一切思维与行动之

最高指引。

Based on the above unshakable fundamental standpoint, this Charter of Life Actions is specially

formulated as the highest guide for all thoughts and actions.

Sur la base de la position fondamentale inébranlable ci-dessus, la présente Charte des

Actions de la Vie est spécialement formulée comme le guide suprême pour toutes les

pensées et actions.

## 大件·仅列索引（均见附件集 folder_7433371479206760）

因篇幅庞大，下列大件不在本合订本内转录，仅列其编号、名称、条文数/页数与所在：

- 【A.07.001】《伦理礼仪会典（大典）》Version 1.0.2 —— 条文数：+37 条；生效日期：2026-05-17；为体系中最庞大之单一文件。所在：附件集 folder_7433371479206760（含附件 A.07.001-A1《对〈伦理礼仪会典（大典）〉若干条款的保留声明》，+9 条）。原文件名：附件 A.07.001 《伦理礼仪会典（大典）》（含附件 A.07.001-A1……）.pdf。

- 【D.02.001】《人生安行大典》—— 内容：含《友好合作情理大典》（覆盖通用、自由职业、家族企业等多场景共 85 条原则）与《非合伙人合作者合同违约责任大典》（全周期违约责任框架）。所在：附件集 folder_7433371479206760。原文件名：附 件 D.02.001 人生安行大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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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附录索引（旧版本与附录原件）

本部分为索引性质，仅列编号/名称/页数或规模/所在，不转录正文。

## 一、旧版本合订本与通俗本原件索引

　附-01　人生行动宪章〔全面整合合订本〕 —— 409 页；所在：folder_7509429553475360（插页与多格式备案）。

　附-02　人生行动宪章 20251020 合订本 —— 原合订本；本合订本主文之基线版本；所在：folder_7509429553475360。

　附-03　1000038049. 人生行动宪章〔合订本 通俗的不要不要滴版本〕 —— 通俗合订本；所在：folder_7509429553475360。

　附-04　《人生行动宪章》简洁版 —— 简洁本；所在：folder_7509429553475360。

　附-05　宇宙化全球化国际化人生行动宪章 可对外披露公开通俗版 —— 对外公开通俗本；所在：folder_7509429553475360。

　附-06　2_宇宙化、全球化、国际化人生行动宪章（第60次原则性终局订正）_merged_附件A.各个修正案-（不含附录） —— 修正案合并本（第一、二修正案等）；所在：folder_7509429553475360。

　附-07　《人生行动宪章》合订本（2026-09-26版）_初版（未分A_B） —— 本合订本之先期版本（主文）；所在：folder_7509429553475360。


## 二、附录体系（需备案文件）分类索引

附录为独立备案/存档/补充性文件体系，不计入正式条文，但作为体系不可分割之实操支撑与凭证系统。以下为分类索引（截至 2026-09-25，共 219 个文件）：

- 一、附录：工具性文书

- 二、附录：关于工作安排

- 三、附录：医保相关文件存档

- 四、附录：各地储物柜地点备案

- 五、附录：铁路电子客票发票存档

- 六、附录：存在特定意义的事件备案

- 七、附录：反思与思考（口述录音转写）备案

- 八、附录：人生治理决策·社会分工层次对照索引

- 九、附录：第三方正式文件（包括转写、格式转换的文件）备案

- 十、附录：本人方正式文件（包括转写、格式转换的文件）备案

- 十一、附录：需备案的通话记录内容（口述录音转写）备案

- 十二、附录：若干上海·深圳·海口周边地区城市到上海等中心城市跨城通勤·转租赁增收方案高效路线指南

- 十三、附录：需备案的物理对话记录内容（物理对话口述录音转写）备案

- 十四、附录：支持自愿原则与意思自治的现行有效法律条文及国际法文件汇总


## 三、体系配套文件索引（摘要）

- 《〈人生行动宪章〉疏议（唐律疏议格式·合并总编本）》〔2026-09-26 版本〕

- 《人生行动宪章》主体及附件体系完整目录（最终更新版 20260926）

- 《人生行动宪章》制度体系总合目录〔2026-09-25 版本〕

- 附件集（与主宪章具有同等效力的文件集，folder_7433371479206760）
